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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章 我国农村妇女自杀的原因有哪些?

(1)农村妇女经济自助能力不足。农村妇女由于受教育程度往往很低,素质不高,她们的非农就业机会极少,即使就业也只是从事一些纺织业、服务业,付出多、回报少,这使得农村妇女收入在家庭经济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不高;再加上农村普遍缺乏家庭财产公证制度,家庭财产一般记在户主即男性的名下,这使得一旦家庭关系破裂,农村妇女所能得到的经济补偿费非常之少,根本不能维持后续生活。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农村普遍缺乏社会化养老保障,家庭仍是农村养老的基本机构,农村妇女年老后,生活来源完全依靠儿女。但这种养老方式存在着巨大的不能规避的道德风险,一旦子女不孝,拒绝赡养老人,这些老年妇女将完全丧失生活来源。在这两种经济无助情况下,如果这些妇女不懂或不愿动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则往往选择自杀。

(2)农村妇女生活目标单一,移情能力不足。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家本位的社会,它强调家庭利益至上,鼓励为了大我而牺牲小我。我国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已完全做到了这一点。在农村婚姻的缔结往往意味着一个妇女丧失自我的开始。婚后,孩子出生以前,她要围绕着丈夫转;孩子出生以后,它要围绕着孩子转。为了丈夫、孩子,农村妇女可以节衣缩食,可以委曲求全,可以忍受一切苦痛,对她们来说,家庭就是全部,丈夫、孩子就是一切。这就导致了农村妇女大都生活目标单一,移情能力特别低。一旦家庭内部人际关系不和或家庭破裂,她们就丧失了生活的重心和目标,生活也就变得毫无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就可能自杀。

(3)传统文化的流毒与法律意识的淡薄。在我国农村,由于男性仍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支柱,掌握着家庭的经济权利,并且男尊女卑、“三从四德”、人伦纲常等封建残余思想仍在农村有较大的影响。在一些人眼里,丈夫侮辱、殴打妻子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对女性人身自由、身体健康的损害被认为是合情合理的,施暴者感觉不到任何压力,更不会因施暴而内疚。而女性在面对家庭暴力时,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往往不懂得如何去保护自己,甚至有些妇女为了防止“张家长、李家短”的流言飞语和维护一点点的面子,还故意去掩盖家庭暴力,这就更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嚣张气焰。

(4)农村妇女自杀的巨大的社会传染性和模仿效应。在我国农村,由于社会整合程度极高,娱乐设施不足,农村妇女的“串门”现象非常普遍,这种频繁的互动,导致了人们之间形成了一张巨大的社会关系网络。在这个网络中信息的传播非常迅速,如自杀、丧葬等事件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可以传遍整个乡村甚至邻村,并且口头传播的特点,还往往使这些事件的传播带有讹传性。另一方面,农村社会处于一种高稳定的状态,刺激性事件很少,一旦出现像自杀一样的事件,往往像石子投入平静的湖面一样,立马引起轩然大波,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这种消极性的、夸张性的传播,对农村妇女的自杀往往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很多农村妇女在听了这样的传播后,再联想到自己的悲惨境遇,往往走上轻生的道路。

(5)农村自杀工具的便利和医疗状况的落后。现阶段,我国农村居民大都以务农为业,农业生产的特点使各种农药、绳索等成为各个家庭的必备之需,并且这些东西大都放在伸手可及的明显位置。再加上农村医疗体系极不健全,药品特别是毒性药品的销售没有严格的控制制度,各种毒性药品极易购买到。这种自杀工具和手段为农村妇女的自杀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在农村妇女的自杀中,服毒特别是服农药,占所有自杀方式的80.40%;其次为自缢,占12.01%;再次为投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