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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意义与意识形态(1)

——人文知识分子与世界(二)

一、意识形态的内涵

18世纪末与19世纪初,法国学者特拉西(Destutt de Tracy)提出了一个新的哲学核心概念:“意识形态”(ideologie,英文ideology,德文Ideologie)。此词在西文中由“观念”(idea)与“逻各斯”(logic)组成,意即观念学。

但更深一步追究,“idea”除可作一般意识观念理解外,它还来源于柏拉图著名的形上世界的“理念”(idea),与后来康德本体界的“理性概念”(Idee,亦即Vernunftbegriffe)属同一脉系。它们属于本书所说的意义界。作为一般观念,在康德哲学中则是“知性概念”(Verstandesbegriffe),它属于现象界,亦即本书所说的涵义界。“逻各斯”(logic)则是指西方文化基本特征之一的逻辑性(理则学)。

由此可使“意识形态”(ideology)获得两种内涵的理解。作为知性观念,逻辑论证是题中应有之义。这一内涵下的“意识形态”,是人类实践——特别是技术操作所必需的符号(亦即观念)的涵义(meaning)系统。但作为理念(idea),如康德已历史性区分过的,它不是逻辑论证的对象。因此,逻辑化理念的“意识形态”是形上意义界与形下涵义界的混淆结合,在西方,它盛行于用希腊理性(即后来康德所说知性)语言表述(论证)犹太教信仰的基督教经院哲学。【1】也就是说,理性形式的意识形态与中世纪经院哲学有着思想渊源关联,后者因此成为中世纪政教合一的哲学基础。康德划分现象与本体两界、批判(限定)观念(Idea)僭越,则成为政教分离与消解意识形态的近现代哲学基础。而黑格尔将认识论与本体论、现象与本体同一于逻辑,其总体理性(逻辑)主义与同一性哲学便为现代意识形态与政教合一提供了哲学语言。这就是19世纪后专制民族国家德国、沙俄与20世纪斯大林主义特别重视黑格尔(而轻视康德)、捧之为官学的深层哲学背景。

无论何种意识形态,都拥有为逻辑论证所支持的普遍而且客观化的观念体系。观念体系不为私人(个人)所有,相反,它具有支配或制约个人的法则性力量。质而言之,意识形态是社会化的观念体系。从而,意识形态观念体系是个体的人归属于社会集团的观念中介。

作为广义的意识符号观念体系,无论对于个体或总体的人,意识形态都是绝对必要的实践中介。也就是说,广义的意识形态(观念体系)在人类实践中是一个必要的功能性环节。康德哲学所谓哥白尼式的转向,就是指出,人作为不同于自然物的主体性存在,在认识关系中不是被动地感受外界刺激,而是凭藉感性直观形式与知性范畴体系主动地——亦即观念性、意识形态性地加工、选择而做成知识,此即“人向自然立法”的实践能动性意义。观念体系的功能性意义除上述认识论方面外,在康德哥白尼式转向中还包含着为人们易于忽略的价值论方面,这就是审美符号(广义观念之一)及其审美判断所达到的本体价值(目的)。

意识形态的价值论含义是意识形态理论区别于一般符号论或观念论的独特性所在,也是这一概念流行至今的语义语用重心所在。也就是说,所谓意识形态,是逻辑论证化(合理化或理性化、认识论化,从而普遍化与客观化)了的价值。从语言哲学角度看,意识形态是以陈述形式表达的指令,它具有伦理语言的情感态度倾向,即唤起情感以刺激行为的准实践倾向。在意识形态中,价值利益的逻辑化,也就是社会规范化:价值利益被社会化地认同肯定、并拥有相应的观念(概念逻辑)引导与制约,就呈现为意识形态。

与前述强调意识形态的社会性(非私人性)相应,意识形态所代表的价值利益也必须具有超个人性与超局部性——不管意识形态所代表的价值利益实质如何局限,但作为意识形态,这种价值利益必须趋向于社会(“天下”Society)观念出现。如本书前章关于有别于国家的社会(“天下”)观念所分析的,这是一个指向形上意义界的理念(idea)。后边我们会看到,正是意识形态这种与形上意义界的关联,才不仅给人文知识分子、也给现实涵义界的国家与人类带来了深刻的矛盾。M·韦伯在《社会科学方法论》中以“价值中立性”(Wertfreiheit)与“价值关系”(Wertbeziehung)的界定,力图排除特定局限的形下价值,而只将人性本质层面的最高价值引入社会科学(亦即逻辑框架),也正是对意识形态这种普遍社会观念形式特性的肯定。

但必须立刻强调的是,意识形态的总体立场乃是形下涵义界的,意识形态所代表的价值利益实质上必然是局限性的,【2】那么,这种实质是局限性的阶级党派价值利益以社会(Society)与人类最高形态和逻辑论证的科学中立客观形态出现,如何看待与评价意识形态这一虚假特性以及意识形态语言这种混认知论证、劝诫指令、信念表白、宣言声明于一体的复杂特性呢?这里事实上存在着意识形态的两种基本类型和趋势:

(1)意识形态观念的普遍性使特定阶级党派的利益获得了社会普遍性。这种社会普遍性的观念不仅安抚与蒙蔽其他社会阶层成员,而且也使拥有意识形态的阶级党派获得自信。也就是说,意识形态具有自欺与欺人的双重欺骗性质。在这种欺骗功能下,意识形态对于为之论证的集团利益是单纯肯定性的手段。

(2)意识形态观念的普遍性是对特定阶级党派利益的超越。这种超越是任何人类社会的人类性与社会性必要的文化特性之一。它意味着狭隘局部的利益应当提升到全人类与全社会的意义大背景下,在此背景下,意识形态的普遍性观念反转来成为监督、约束与提升特定利益集团的否定性力量。

卡尔·曼海姆在其《意识形态与乌托邦》(1929)一书中将上述意识形态观念的肯定性与否定性分别划归为意识形态与乌托邦两类观念形态。本书则强调,在文明更高阶段上出现的意识形态已积淀包含有乌托邦因素,此正如同国为民有的社会观念已内在成为现代国家观念一部分一样,意义世界已越来越多地渗透进入了涵义世界。因此,上述两种类型的意识形态固然可能以纯粹的单一形式出现,但在更多时候,这两种相反的类型毋宁说是意识形态自身内在的两极张力趋势,它们构成了意识形态的历史演进矛盾。

但是,意识形态与乌托邦之类意义(Significance)世界终究有着重大的区别。前述乌托邦对既存利益集团的否定性超越,表明了乌托邦源于形上意义世界,而意识形态必定特有的对既定利益集团的肯定与辩护,正表明了意识形态与权力的同质性一面。这也正是意识形态特性所在。

意识形态与权力的关联又经常隐蔽化而以社会面目出现。这往往表现为公众舆论或社会权威性的褒奖。汉末九品中正,本源于党人清议的人文社会监督,但与官吏选拔结合后却成为官方意识形态依藉道德控制士人的方式。诸种评奖从而成为官方意识形态控制社会的重要传统。哪怕是最富于人文精神的评奖,一旦制度化,便不可避免地为权势插手左右,从而沦落为人格控制的手段。就此而言,人文意义与人文知识分子只能是“私学”。1964年萨特拒绝接受诺贝尔奖这一世俗社会最高学术荣誉,这一举动具有自觉的形上人文意向:“我的拒绝并不是什么仓促的突然行动,我一向拒绝来自官方的荣誉。”“私学”的人文意义却是高于俗世官学的本体价值尺度,因此而拒绝一个高于自身的权力,拒绝一个自身之外的评价标准。

渊源于巫术的观念的超越性,其人类学实践功能随着私有制与统治占有的扩大,不可避免地发生了历史性的分化与异化。为人文知识分子所阐释守护的意义世界教化权力而凝聚成“社会”(“天下”:Society),但此意义世界的观念超越性为权力所用,则成意识形态。因此,意识形态是以权力为后盾并为权力利益作超越性论证的观念形态;尽管在这种超越性论证中权力作为矛盾的一方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了教化与制约,但其立场是权力利益的,这是意识形态成为意义世界异化物最重要的特性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