丞相萧何对于西汉王朝建国之初的国家各项制度建设做出了重大的贡献。早在楚汉战争期间,萧何就留守关中制定相应的制度来完善汉政权的管理。人们常说打天下容易,治天下难,正是因为萧何对各种制服的不断完善才会让汉朝能如此快地发展。
在萧何为汉帝国制定各项制度时,他首先是参照秦王朝的各项制度,并结合汉王朝的实际,制定了汉王朝的各项制度。萧何在跟随刘邦率先进入秦都咸阳时,“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这批秦帝国的档案文献资料,对于汉帝国的制度建设无疑是起了重要的参考作用,史称“汉承秦制”。即是说汉王朝基本上是承继秦王朝的各项制度从而制定了汉王朝的各项制度的。
汉王朝的法律制度建设亦不例外。刘邦率义军进入关中,为解除秦朝苛法给人民带来的深重灾难,同时也为着安定秩序,争取民心,发布了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然而,接之而来的是楚汉战争,战乱不已,加之三章之法对于维护社会秩序来说,又不足以有效地起到“御奸”的作用,于是制定新的法律,特别是刑法和民事法规,便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而主持制定汉王朝法律的相国萧何,正是以秦法为基础,取其适合于汉王朝实际情况的部分,制定了汉律九章,这就是《汉书·刑法志》所记载的如下一段概括:
汉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蠲削烦苛,兆民大悦。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鑗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这段记载表明,萧何是在秦法的基础上删减、增补而制定汉律的。所谓汉律九章,即是在战国初年李悝为魏国所制定的《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章,合为九章。《汉律九章》的条文并没有流传下来。为对汉律九章有个大致的了解,不能不从《法经》六篇谈起。
据《晋书·刑法志》的记载,李悝参考当时各国的法律,撰写了《法经》六篇。李悝认为:社会秩序的遭到破坏,在一般情况下主要是来自社会上的刺杀和偷盗活动,因而将《盗法》与《贼法》两篇列于《法经》之首。《盗法》讲的是对盗的惩治,是有关惩处盗窃犯罪的法律条文;《贼法》讲的是对贼的惩治,是有关惩处杀人及伤人犯罪的法律条文。即“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然而“盗贼需劾捕,故著《囚》、《捕》二篇”。即是说,为逮捕和审讯盗窃和杀人及伤人的罪犯,又著有《捕法》,讲的是捕亡,是有关逮捕刑事罪犯的条文;而《囚法》讲的是断狱,是有关审讯刑事罪犯的法律条文。《法经》的第五篇是《杂律》,讲的对“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等犯罪的惩治,是对有关轻狂犯法、偷越城墙、赌博、欺诈、贪污贿赂、荒淫奢侈、所用器物超越身份等级上的规定等几种违法行为的惩治。第六篇《具法》讲的是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加重或减轻刑罚的某些具体规定。
《法经》六篇的内容表明,它是一部刑法法典,讲的是对刑事犯罪的惩治。正因为它是一部法典,所以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商鞅在秦国变法,改法为律,《法经》六篇被沿用下来。湖北云梦出土的泰国法律文书表明,秦国后期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不仅是《法经》六篇的继续和发展,而且远远地超出了商鞅《秦律》的内容,见于云梦秦律的律名就有《捕盗律》等32种律目,而这32种律目还不能说是秦律的全部。
萧何的《汉律九章》,其中《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律名是自《法经》以来就有的,其具体条文当然是在秦律的基础上拟定的。至于新增加的三章,其具体情况是:
《户律》是有关户籍、赋税和婚姻方面的法律条文。在云梦秦律中,不仅有诸多关于户籍、赋税、婚姻方面的法律条文,而且附有魏国的《户律》法律条文。可见,汉律九章中的《户律》,是上述秦魏等国《户律》的继续和发展。
《兴律》是有关征发徭役、城防守备方面的法律条文。在云梦秦律中,有《徭律》(有关徭役的法律)、《傅律》(有关成年男子登记名籍的法律)、《戍律》(有关征发边防戍卒的法律)。汉律九章中的《兴律》无疑是秦律中上述有关法律、法规的继续和发展。
《厩律》是关于牛马畜牧和驿传之事等有关的法律条文。在云梦秦律中,有《厩苑律》(关于饲养牲畜的厩圈和苑囿的管理)、《牛羊课》(关于考核牛羊畜养的法律)、《传食律》(关于驿站供应饮食的法律规定)、《行书)(关于传送文书的法律规定)。汉律九章中的《厩律》是秦律中上述有关法律、法规的继续和发展。
需要指出的是,汉初的废除秦朝苛法是逐步进行的。直到汉惠帝四年才废除秦朝的《挟书律》;“除三族罪、妖言令”,是在高后元年,如此等等。这一事实表明,萧在制定《汉律九章》时是以秦律为蓝本并经他本人修改增订而成的。
待到汉武帝时期,张汤制定《越宫律》27篇,赵禹作《朝律》6篇,连同萧何的《九章律》和叔孙通的《傍章》(朝仪)18篇,共计60篇。这60篇法律文书,大体上奠定了汉律的规模。而萧何的《九章律》与叔孙通、张汤、赵禹所制的法律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法典式的法律文献,因而在西汉的法律体系中居有特殊重要的地位。
韩信在楚汉战争期间是汉军的统兵大将,汉高帝称他“连百万之众,战必胜,攻必取”,与张良、萧何并列为三位“人杰”之一,在楚汉战争中发挥了举足轻重、无与伦比的至关重要的作用。平定三秦前夕,韩信对时局的分析以及平定三秦作战方针的确定,表明他是一位杰出的战略家。韩信率兵于临晋东渡黄河后,一路虏魏王、破代、破赵、攻占齐地,参加垓下会战,无不势如破竹,在井陉口和潍水两大战役中,出色地大败赵兵、楚军,可见他具有超群的军事指挥天才。韩信又治军有方,凡招收上来的士卒,在他的部下经过短时期的训练和作战实践,很快便成为战斗力甚强的精锐部队。汉王在楚汉战争的艰难岁月中曾多次征调韩信部下的精兵,但韩信总是能够很快地再培训出新的精锐部队。
据记载,当时收集到的各家兵法共有182家,经过韩信的“删取要用,定著三十五家”。然而,经过韩信编次删定的35家兵法,在诸吕专权时期被“盗取”。《汉书·艺文志》载兵书53家,790篇,图43卷,并且说:“汉兴,张良、韩信序次兵法,凡百八十二家,删取要用,定著三十五家。诸吕用事时而盗取之。武帝时,军政杨仆捃摭遗逸,纪奏兵录,犹未能备。至于孝成,命任宏论次兵书为四种。”《艺文志》的记载表明,经张良、韩信所“序次”、“删取”的兵法35家,虽经诸吕(吕产、吕禄)的“盗取”,汉武帝时毕竟经杨仆的收拾亡轶而有所恢复,最后在汉成帝时由任宏“论次”为兵书四种。可见,张良、韩信的序次兵法对古代兵法的整理和流传做出了一定贡献。
张苍是阳武(今河南原阳县东南)人,喜好诗书、音律、历法和算术。秦王朝时在朝廷中担任御史职务,主管收录天下四方文书的工作,后来因犯罪而逃归家乡。沛公起兵后,攻城略地时路经阳武县,张苍以宾客的身份随从攻打南阳(今河南南阳市)。张苍犯法,依法论为死罪。当他被脱掉上衣伏在砧板上时,只见他身体长大,又肥又白,像一个葫芦瓜。统兵将领王陵见状很是惊异,认为他是个美男子,与众不同,便劝说刘邦饶过他,未予斩首。于是,张苍随从沛公西入武关到达成阳。沛公被立为汉王并还定三秦后,陈余击走常山王张耳,张耳归附汉王,汉王任命张苍为常山郡郡守。张苍随从韩信攻击赵军,张苍俘虏了陈余。赵地被平定后,沛公任命张苍为赵王的相困守备边境,防止敌寇入侵。不久,汉王又改任张苍为赵王张耳的相国。张耳死后,儿子张敖继任赵王,张苍仍任赵相。后改任代国相国。汉高帝五年(前202年)七月,燕王臧荼反叛,高帝率兵亲征,张苍以代相的身份随从攻燕,立有战功。汉高帝六年,封张苍为北平侯,食邑干二百户。
不久,张苍升任“计相”,主管朝廷的财政收支。一个月后,又以列侯的身份任“主计”(由计相改名的临时职官)4年。当时,萧何担任汉帝国的相国职务,而张苍由于在秦朝担任过柱下史官职,很熟悉天下的图书典籍、统计报表;又懂得算术、音律、历法,因而使令张苍以列侯的身份居于相国府中,负责管理各郡县及诸侯王国呈报给朝廷的财政收支统计、图表等各项事宜。在担任计相、主计期间,张苍在萧何直接领导下,主持为西汉王朝制定章程的各项工作。所谓章程,“章”是指历法、算术的“章数”,“程”是指“法式”,即有关权、衡、尺、斗、斛等度量衡的统一法式,制作度量衡的标准器,为汉帝国统一度量衡作了大量的工作。
汉帝国的建国初年,汉高帝所面临的问题很多,诸如安定社会秩序、恢复社会经济、封赏功臣、平定异姓诸侯王的叛乱、抵御匈奴入侵,确实是千头万绪,很少有闲暇的时间。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汉高帝丝毫也没有忽视帝国制度的建设。为汉王朝的长治久安,他深谋远虑。在天下平定后,汉高帝“命萧何次律令,韩信申军法,张苍定章程,叔孙通制礼仪”,在诸侯叛乱、“日不暇给”的情况下,终于使汉王朝的各项制度建设初具规模,称得上是“规摹弘远”,为汉王朝的长治久安从制度上初步地奠定了基础。
当然,除了萧何功不可没之外,群臣的相互配合,以及刘邦对这些制度的支持都是让萧何这些制度能够实行下去的必要条件。刘邦的高瞻远瞩、深谋远虑,在汉帝国制度建设中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