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医学护理学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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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护士条例》解读

护士是医疗卫生专业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护理工作直接关系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近年来,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我国护理事业发展比较迅速。条例的公布施行将极大地激发广大护士的工作热情,促进护理工作的规范化,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从事护理工作,我国的护理事业将更加健康、快速地发展,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将得到更好的满足。当前,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宣传贯彻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是摆在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以及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总则

护理是一项涉及维护和促进人的健康的医疗活动,具有专业性、服务性的特点。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护理事业发展迅速。护理工作为维护和促进人民群众的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护理工作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立法的目的

1.护士的合法权益缺乏法律保障。目前,在新老人事体制并行的情况下,部分医疗机构存在着正式编制人员和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的双轨管理机制。一些医疗机构聘用的合同制护士不享有参加继续教育、职称晋升的权利,不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待遇。这些问题不仅侵犯了护士的劳动权益,而且严重影响了护士队伍的稳定,不利于护理专业的发展,不利于对病人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

2.部分护士责任心不够。一些护士不能全面、严格地履行护理职责,忽视基础护理工作,主动服务意识不强,导致护患关系紧张,影响了医疗质量,甚至引发医疗事故。一些医院的护理工作简单化,护士仅注重执行医嘱,忽视了主动观察病人病情变化、巡视病房和基础护理等工作,忽视了对病人的生活照顾、心理护理和康复指导,忽视了与病人的沟通、交流。

3.医护比例严重失调。部分医疗卫生机构重医疗、轻护理,随意减少护士职数。特别是有些医院认为护士不能为医院带来较大的经济效益,因此对护士队伍建设和护理工作发展没有纳入医院整体发展规划中。由于病房护士少,病人需要的生活照顾不能满足,医院就让病人花钱聘护工,虽然满足了病人的生活照顾需要,但给危重病人的护理带来了安全隐患,特别是由于护工承担部分带有治疗性的护理工作,使护士应履行的观察病人病情变化的职责成为虚有。

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患关系和谐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有必要制定一部有关护士的行政法规。

(二)立法思路

条例在总体思路上把握了以下三点:

1.充分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 通过明确护士应当享有的权利,规定对优秀护士的表彰、奖励措施,来激发护士的工作积极性;鼓励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学习护理知识,从事护理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尊重护士、关爱护士的良好氛围。

2.严格规范护士的执业行为 通过细化护士的法定义务和执业规范,明确护士不履行法定义务、不遵守执业规范的法律责任,促使广大护士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

3.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通过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在配备护士、保障护士合法权益和加强在本机构执业护士的管理等方面的职责,促使医疗卫生机构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士护理行为,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二、执业注册

护理工作直接关系到病人身体健康和医疗安全。护士以其专业化知识和技术为患者提供护理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需求。护士的专业水平、整体素质与医疗安全、患者的康复、患者对医院服务的满意程度关系密切。临床工作中,与病人接触最多的是护士。为了确保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具有保障病人健康和医疗安全的执业水平,条例总结我国护士管理的经验,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规定,只有受过专门训练并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才能从事护理工作。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四个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是指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公民。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卫生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三、权利和义务

(一)护士的权利

为了保证护士安心工作,鼓励人们从事护理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对护理服务的需求,条例强调了政府的职责,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此外,条例还着重规定了护士执业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对护士的表彰、奖励。

1.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劳动部《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

2.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

3.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

5.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6.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7.关于护士的表彰、奖励,条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护士的义务

规范护士执业行为、提高护理质量,是保障医疗安全、防范医疗事故、改善护患关系的重要方面。据此,条例明确规定护士应当承担五方面的义务:

1.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这是护士执业的根本准则,即合法性原则。这一原则涵盖了护士执业的基本要求,包含了护士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大量具体规范和应当履行的大量义务。通过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约束,护士履行对患者、患者家属以及社会的义务。

2.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3.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4.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这实质上是对患者人格和权利的尊重,有利于与患者建立相互信任,以诚相待的护患关系。

5.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此外,为了加强对护士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促进护理行为的规范,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纪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护士执业良好纪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三)护士守则

1、护士应当奉行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的专业职责。

2、应当对患者一视同仁,尊重患者,维护患者的健康权益。

3、应当为患者提供医学照顾,协助完成诊疗计划,开展健康指导,提供心理支持。

4、应当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严谨、慎独,对个人护理判断及执业行为负责。

5、应当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6、发现患者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当积极采取保护措施。

7、应当积极参与公共卫生和健康促进活动,参与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护。

8、应当加强学习,提高执业能力,适应医学科学和护理专业的发展。

9、应当积极加入护理专业团体,参与促进护理专业发展的活动。

10、应当与其他医务工作者建立良好关系,密切配合、团结协作。

四、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目前,护士都是在一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护士义务的履行需要医疗卫生机构直接进行监督,护士权利的实现有赖于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物质保障。据此,条例设专章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三方面的职责:

(一)按照卫生部的要求配备护士

护士配备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医院的工作质量,更直接影响到护理质量、患者安全。因此,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卫生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条例施行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卫生部规定的实施步骤,自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

(二)保障护士合法权益

1.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2.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3.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

4.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

(三)加强护士管理

1.应当按照卫生部的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不得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以及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2.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护士作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综上所述,条例的公布施行将极大地激发广大护士的工作热情,促进护理工作的规范化,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从事护理工作。我国的护理事业将更加健康、快速地发展,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将得到更好的满足。

五、法律责任

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2.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二)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未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的;

2.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3.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

4.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的。

(三)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1.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2.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四)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1.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2.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3.泄露患者隐私的。

4.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五)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六)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章小结】

习题

一、选择题

1.《护士条例》施行以前,护理工作中不存在的问题是

A 护士的合法权益缺乏法律保障

B 一些护士不能全面严格地履行护理职责

C 部分医疗卫生机构随意减少护士职数,致使医护比例严重失调

D 有用“护工”替代护士从事护理工作的趋势

2.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具备的条件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是指年龄在______以上的公民

A 16周岁

B 18周岁

C 20周岁

D 22周岁

3.护士执业注册证书主要内容不包括

A 护士本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

B 护士执业地点

C 颁发护士执业注册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以及签章

D 护士的学历、职称

4.以下高(中)等医学院校不同学制毕业生,不能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是

A 5年制大学本科

B 3年制大学专科

C 3年制中专

D 2年制中专

5.某护士因故被吊销执业证书,当其申请再次执业注册时至少应在被吊销执业证书之日起

A 半年

B 一年

C 二年

D 三年

6.护士变更执业注册的内容为

A 护士姓名、出生日期的变化

B 护士执业场所的变化

C 颁发护士执业注册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的变化

D 护士执业有效期的变化

7.住院床位总数在____张以上的医院应当设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和独立的医院感染管理部门

A 100

B 200

C 300

D 400

8.关于护士参与管理,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 护士有权向所在的医疗卫生机构提出管理和业务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B 护士参与医疗卫生机构管理的形式可以是职工代表大会

C 护士享有对所在机构的批评和建议权

D 对医疗卫生机构的重大决策,护士不应参与

9.以下符合护理护士执业注册要求的护理学专业全日制学生临床实习标准的医院类型是

A 疗养院

B 三级甲等综合医院

C 三级传染病医院

D 省级职业病防治所

10.以下法规性文件,法律效力最低的是

A 《护士条例》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D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11.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出现的情形,不适合依照护士条例进行处罚的是

A 泄露患者隐私

B 发生公共卫生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C 因工作疏忽造成医疗事故

D

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及时通知医师

12.护士执业注册被撤销的含义是

A 是基于特定事实的出现,有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法定程序收回护士执业注册证书

B 不具备取得护士执业注册的条件而取得护士执业注册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予以撤销

C 具备取得护士执业注册的条件,但因执业注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由有关行政机关予以撤销

D 护士取得执业注册后从事违法活动,行政机关依法予以撤销执业注册

13.护士发现医师医嘱可能存在错误,但仍然执行错误医嘱,对病人造成严重后果,该后果的法律责任承担者是

A 开写医嘱的医师

B 执行医嘱的护士

C 医师和护士共同承担

D 医师和护士无需承担责任

14.《护士条例》的根本宗旨是

A 维护护士合法权益

B 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

C 规范护理行为

D 保持护士队伍稳定

15.以下属于护士权利的是

A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B 保护患者隐私

C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D 发现患者病情危急,立即通知医生

16.护士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患者生命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应该做到以下几点,但除外

A 必须依照诊疗技术规范

B 必须有医师在场指导

C 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和自身能力水平进行力所能及的救护

D 避免对患者造成伤害

二、简答题:

1.护理立法的意义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2.护士条例基本内容有哪些?

3.有关护理记录中有哪些法律规定?

三、案例分析

某孕妇因与人争吵,于×年×月×日时,口服1605农药原液15ml,其家人发现后急送某医院急诊科,急诊护士当即给予电动洗胃机/。在洗胃过程中,护士发现胃管流出红色液体后,立即定制/停止洗胃,并通知医生,同时遵医嘱给予阿托品、胆碱酯酶复能剂等治疗。23小时后转入内科病房进一步诊治。

内科病房值班医生接诊后,查体:提问37.80C,脉搏140次/分,血压120/70mmHg,稍烦躁,瞳孔等大,直径4mm,心音正常,两肺无干湿性罗音,腹肌紧张,全腹压痛、反跳痛,肝浊音界消失。即请外科医生会诊,会诊医生检查发现:全腹部膨隆、腹肌紧张、腹部压痛、反跳痛、移动性浊音(+)。诊断学腹穿,抽出红色液体,且液体中含有食物残渣,诊断为“胃穿孔”。患者家属得知后,强烈要求惩处责任人,并给予经济补偿,同时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向所在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

此医疗纠纷是否为违反操作规程而导致的?医务人员是否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若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是接受批评教育,还是行政处分?是应受到经济处罚、还是一般更改吊销执业证书?是否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

(张妙兰)

附:护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7号

《护士条例》已经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护士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