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法律文书学(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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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人民法院文书(中)(1)

第一节 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

一 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概述

(一)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的概念

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于所受理的刑事案件,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包括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和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从而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刑事有罪判决书又分为科刑与免予刑事处罚两种不同的情况。

(二)应用范围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既适用于第一审公诉案件,也适用于第一审自诉案件;既适用于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也适用于第一审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既适用于个人犯罪案件,也适用于单位犯罪案件。

(三)法律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该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该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该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书应当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中还规定:“……(六)被告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该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决定受理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审判程序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解释》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审理自诉案件,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和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上述规定,适用于全部刑事自诉案件。

二 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的制作

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主要由五个部分构成,即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是判决书的正文和核心部分。

(一)首部

应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标题

由制作文书的法院全称和文种名称两要素组成。标题应分作两行写,第一行写法院全称,一般应与院印的文字保持一致,但基层法院要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判处涉外案件时,各级法院均应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名,字型比正文大一号。第二行写文种的名称,即“刑事判决书”,文种名称之前不加审级,也不加表明文书性质的词语,如“有罪”“科刑”等,“刑事判决书”字型要比正文大两号,以期醒目。标题内容均应在各行的居中位置书写。

2.案号

案号由立案年度、制作法院、案件性质、审判程序的代字和案件的顺序号组成。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5年立案的第25号刑事案件的判决书,其案号可表述为“[2005]朝刑初字第25号”。案号写在标题下一行的右端,其最末一字与下面的正文右端各行看齐。案号上下各空一行。

3.公诉机关的称谓或者自诉人的身份事项

如果是公诉案件,应列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是指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请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直接写为“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公诉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不用标点符号,也不用空格。这一项,在旧的样式当中列为“公诉人”,并且书写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检察员)×××”,这是不确切的。因为根据我国的《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五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代表国家提出公诉的是人民检察院,而不是院内的某一个人。这也和单位参加各种诉讼一样,无论是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都应首先书写单位名称,而不能直接书写单位的代表人。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新出台《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把过去用的“公诉人”项改为“公诉机关”,并书写为“×××人民检察院”是更为妥帖的。同时,过去往往因为起诉书上署名的检察人员和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不是同一个人时,其姓名在判决书上出现前后矛盾的问题,也就不存在了。

如果是自诉案件,应列自诉人。应写明自诉人的身份事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自诉人有数人的,依次列写。

4.被告人的身份事项

在公诉人或自诉人之后,写被告人项,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现羁押的处所等。写被告人项的基本情况时,应在样式要求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酌予增减。

(1)被告人如有与案情有关的别名、化名或绰号的,应在其姓名后面用括号加以注明。

(2)被告人的职业,一般应写工人、农民、个体工商户等,如有工作单位的,则应写明其工作单位和职务。

(3)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应写被告人准确的出生年月日;确实查不清年月日的,也可以写年龄。但对于未成年人,必须写出生年月日。

(4)被告人曾经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劳动教养,或者在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有逃跑等法定或者酌定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写明其事由和时间。

(5)“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应写明被拘留、逮捕等的羁押时间,以便于折抵刑期。

(6)被告人项内书写的各种情况之间一般可用逗号隔开,如果某项内容较多,可视行文需要,另行采用分号、句号。

(7)被告人的住址应写住所所在地;住所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

(8)被告人是机关、团体、企业或事业单位的,应在本项内写明其全称和所在地址;其下续列“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项,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是直接责任人员,因此构成犯罪的,应续项书写他们为“被告人”项。

(9)同案被告人有二人以上的,按主犯、从犯、胁从犯的顺序列项书写。

5.辩护人的身份事项

辩护人是律师的,只写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即“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是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只写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辩护人如系被告人的亲属,应写明其与被告人的关系。辩护人如果是人民法院指定的,写为“指定辩护人”。同案被告人有二人以上并各有辩护人的,分别在各被告人项的下一行列项书写辩护人的情况。

6.案件的由来、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和审判经过

书写案件的由来、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和审判经过的目的,是为了体现审判程序合法。案件的由来也就是案件的来源,主要是指案件是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还是由自诉人提起自诉的,何时起诉的;审判组织主要是指案件是由合议庭审判还是独任审判;审判方式是指公开审理还是不公开审理;审判经过中要写明检察院是否派员出庭以及其他参加诉讼的人员等事项。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对出庭人员应写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告人、辩护人有多人的,可以概括写为“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证人等,以反映依法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在这一点上,过去只写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一面,而忽略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这一对立面以及证人、鉴定人等的第三方面,这是不能说明审判程序的合法性的。另如,对于受害明显严重的被害人及与案件的利害关系密切又是最了解案情的证人,开庭时应当依法通知到庭,写入出庭人员之内。

7.其他事项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疑难案件,应在“本案”与“现已审理终结”之间,增写“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

(二)事实

事实是判决的基础,是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的根据。有罪判决书的事实部分,是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和处以刑罚的依据。把案件事实叙述清楚是制作好判决书的依据。

1.叙写犯罪事实的层次

第一个层次,分两个自然段分别叙写控辩双方所认定的内容。首先概述检察院或自诉人指控的内容,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的意见或诉讼请求;其次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有关证据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古人说“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在判决书上写明控、辩双方的意见,是为了促进审判质量的提高,加强刑事判决的透明度,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体现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同时突出了争讼焦点,便于法院在认定事实和列举证据以及阐述判处理由时有的放矢,加强针对性。但在叙写这一层次时,要注意概括、精练、准确,必须力求避免与后文重复。第二个层次,开头第一句写“经审理查明”在这句话之后,首先写明庭审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经举证、质证作为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然后对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对控、辩双方有争议的事实、情节和证据,应当作为重点分析叙述。在这里,用作认定事实的证据,不是单纯地把证据名称列举出来就算了事,还要对证据价值进行分析论证。这些证据,一要经过查对属实,主要根据间接证据定案的,证据之间有矛盾的,应当综合分析,去伪存真;二要与被证明的事实具有必然的、有机的联系;三要能够互相印证、环环紧扣;四要尽可能地写得明确具体,不能抽象笼统。必须坚决改变用空洞的“证据确凿”几个字来代替认定犯罪事实的具体证据的公式化的写法。当然,所谓分析证据价值,并不是要求过于详细地去逐一分析证据的三要素,而在于抓住证据的可靠性这个核心问题,用十分简洁的语言加以分析说明,读来令人毋庸置疑。例如:“上述犯罪事实,有从被告人交代的埋藏凶器处所取出的、用以杀人的尖刀一把为证;刀刃与被害人的致命伤口相吻合;尖刀上所留血迹的血型与被告人血型不同,与被害人血型完全一致。”如此环环紧扣,就足以表明证据确凿,令人信服。证据的写法,应该因案制宜,案情简单的,可以集中举证分析论述;案情复杂的,也可以一边叙事,一边举证,进行分析论述;一人多罪或者集团犯罪案件,还可以分项或者逐人逐罪举证,进行分析论述。

2.叙写犯罪事实的内容,要写明犯罪事实的七个要素

犯罪事实的七个要素即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情节、结果。对这七个要素的叙写要求是:

(1)时间,要求具体准确。但要根据不同的案情而有所区别。多数案件对于被告人的犯罪时间,要具体交代出年、月、日、时,有些案件还要交代到分。时间本身有时可以雄辩地证明被告人有无作案的可能。

(2)地点,要求确切,力求不与相近的地点相混。

(3)动机,必须是查明的“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不同的犯罪有不同的动机;相同的犯罪行为,动机也不一定相同。应当把犯罪的真实动机写清,不能被被告人的供词所迷惑。

(4)目的,必须是查明的“犯罪行为人心理状态中所希望达到的外部结果”。犯罪目的是犯罪主观方面的重要因素,是构成某些犯罪必备的主观要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必须是以出卖为目的,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罪必须是以牟利为目的。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不包括间接故意)的犯罪之中。没有犯罪目的的不写。

(5)手段,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方式方法。从这一个侧面,鲜明地反映出被告人主观恶性的大小。

(6)情节,要写明犯罪各阶段的情况和变化。注意其阶段性、连贯性和系统性。如犯罪的准备、犯罪的实施,犯罪后逃跑以及湮灭罪证等,使人了解其犯罪的全过程。还要反映出是“情节较轻”“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还是“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况。

(7)结果,要写明犯罪行为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的基本状态。要反映出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造成严重后果”“使国家和社会遭受严重损失”,还是“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