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①重大涉外案件;②在本辖区哟重大影响的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①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②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根据当事人及标的物与地域之间的关系,来确定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的确定,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和人民法
院审理案件。地域管辖可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所在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33条规定了9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等等。
(3)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条件专门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人民法院管辖。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特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协议管辖应符合以下条件:仅适用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只能在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约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中选择一个法院,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的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此案并无管辖权,便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或者在特定情况下,下级法院将自己有管辖权的案件,报请上级法院审理,或者上级法院将自己有管辖权的案件,交给下级法院审理。
(6)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两个不同的法院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或者某个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审判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某一个人民法院管辖。
(三)经济纠纷案件的审判程序
1、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也是经济诉讼案件审判程序的基础,它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第一审普通程序包括: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诉讼中止和终结、判决和裁决。第一审普通程序具有完整性、独立性和广泛性等特点,其他程序可以适用其中相应的规定。
2、起诉和受理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民事、经济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予以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经济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采用书面形式,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起诉状副本。受理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审查原告的起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立案审理的诉讼行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3、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弄清事实、分辨是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作出裁判的全部过程。开庭审理由庭审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宣告判决等既相对独立由相互联系的阶段组成。法庭辩论终结后,法院作出判决前能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上诉期限届满,双方都没有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一审程序至此结束。
4、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只是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是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适
用的程序。
我国法律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即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不服,有权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裁定书送到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审理上诉案件,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可以采用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的方式,根据一审裁判的不同情况,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改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等裁判。一个案件经过二审程序作出裁判后,诉讼即告终结,二审作出的判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
5、审判监督程度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法定程序,并不是每一个案件必经的审判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只能是特定的机关和人员。
(1)人民法院提出的再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决定对案件再行审理。
(2)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3)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的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应当进行再审。
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应具备以下条件: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②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③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④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6、执行程序
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当自觉执行。如拒不执行,权利人可在法定期间内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所谓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和执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得以实施的程序。
法院进行执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必须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必须以一方当事人无故不履行义务为前提。
执行权统一由人民法院行使,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分为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两种。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上述期限的计算,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执行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①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②扣除、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③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④搜查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⑤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务或票证;⑥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⑦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⑧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二、经济检察
(一)经济检察的概念及其任务
经济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经济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和对执行经济法律、法规的情况实行监督。具体地讲:是对自己分工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直接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并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和要求起诉的经济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决定起诉、免于起诉或不起诉,并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经济检察的任务在于迅速、及时、准确和有力地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确保经济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经济检察机关的收案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经济检察机关负责受理以下案件:
1、贪污案;
2、行贿、受贿案;
3、偷税、抗税案;
4、假冒商标案;
5、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案;
6、重大责任事故案;
7、玩忽职守案;
8、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经济犯罪案件。
(三)经济检察的办案程序
1、立案受理
人民检察院对于控告、检举、自首、移送、交办和自己发现的违法犯罪材料,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受理,立案勘验,以尽快发现和收取犯罪痕迹和证据。
2、侦查
立案侦查的案件,对不需要拘留、逮捕的被告人,可以传唤询问,无故不到的,可以拘传。还可以通过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利书证、鉴定等方法查清案件事实,以决定提起公诉,或免予起诉或撤销案件的意见。
3、提起公诉
经侦查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及时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检察长或检察员应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应当进行再审,再审时应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引例解析】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合同有效性的认定和无效合同的责任问题;二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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