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新编经济法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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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章 纷争处理法(2)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合法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争议案件的法律依据以此取得案件的管辖权,而排除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二)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是指当事人选定或者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仲裁员组成的,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案件以仲裁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组织形式。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有两种形式:合议仲裁庭和独任仲裁庭。

(1)合议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并应当由当事人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独任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为了保证仲裁的公正,《仲裁法》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的申请: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委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仲裁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三)开庭和裁决

1、自行和解与先行调解

仲裁和解是指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解决已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的行为。《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如果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后悔的,仍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仲裁调解是指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在仲裁庭主持下,仲裁当事人在自愿协商、互谅让步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制度。《仲裁法》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节。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节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庭调解不成的,或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2、开庭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3、裁决

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事项进行审理后所作出的终局权威性判定。

仲裁庭应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及时裁决。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仲裁裁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如果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仲裁裁决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申请撤销裁决和仲裁裁决的执行

(一)仲裁裁决的被撤销

根据《仲裁法》规定,当事人有申请撤销裁决的权利,即当事人能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对于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不予执行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并未解决,必须重新寻求解决纠纷的方法,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根据新的仲裁协议再申请仲裁。若当事人达不成新的仲裁协议,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仲裁裁决的执行

我国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定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三)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人民法院在裁决的执行程序中,被申请执行人提出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定不应执行的情形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查后,裁定不予执行。

根据《裁决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律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的。

第二节 经济司法制度

一、经济审判

(一)经济审判概述

经济审判是我国经济司法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经济司法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经济纠纷案件、涉外经济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进行审理和检察活动的总称。经济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据经济法律、法规和《民事诉讼法》审理及裁判经济纠纷案件的司法活动。

经济审判在实体上依据的是经济法律规范,在程序法上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经济审判的裁决,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

(二)经济审判的收案范围和案件管辖

1、经济审判机构及其收案范围

我国经济纠纷案件审判机构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设立的经济审判庭及海事法院设立海事审判庭。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以各级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庭为主,以各专门人民法院为辅,因此,在收案范围上各有侧重。

各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的的收案范围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主要受理以下 11类经济纠纷案件:

(1)国内各种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2)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3)工业产权纠纷案件;

(4)票据纠纷案件;

(5)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6)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案件;

(7)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及联营合同纠纷案件;

(8)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9)涉外经济纠纷案件;

(10)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

(11)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海事法院收案范围

根据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我国分别在上海、天津、广州、青岛、大连、厦门、海口、武汉和宁波等地设立了海事法院。海事法院与中级人民法院同级,二审法院为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可设海事审判庭和海商审判庭。海事法院受理以下各类型案件:

(1)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2)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3)共同海损纠纷案件;

(4)海事执行案件;

(5)海事请求保全案件;

(6)上级人民法院交办和法律规定由海事法院受理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

铁路运输法院收案范围

铁路运输法院是设在铁路系统的专门人民法院,主要受理下列与铁路有关的经济纠纷案件:

(1)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2)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3)铁路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4)代办托运、包裹整理、仓储保管和接受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5)国家铁路与地方铁路、专用铁路、专用线在修建、管理和运输方面发生的合同纠纷案件;

(6)铁路部门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7)铁路系统内部的经济纠纷案件;

(8)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

(9)铁路行车、调车作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原告选择向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的侵权纠纷案件;

(10)涉外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案件;

(11)上级人民法院指定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12)其他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纠纷案件。

2、经济纠纷诉讼案件的管辖

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系统内,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大小,当事人的行政隶属关系等情况来确定的。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法律规定应由上一级法院管辖外的所有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