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传记一以贯之戴立宁的经历与坚持
17072500000022

第22章 十信风暴:金融不开放的代价(1)

金融压抑的结果不仅是金融业的不发达,而且是整个经济受到压抑、企业成长受到限制、人们的收入不公平和社会结构的脆化。

地下金融问题的根源往往在于地上的管制。政府不给民间资本机会,迫使他们转入地下。

如果要监管地下金融,最好的办法是让那些合理的需求合法化。

一旦金融危机爆发,只有在存在系统风险的情况下,政府才应该去救市。

在金融寡占的状态下,处理金融问题的原则是事缓则圆的拖字诀,但金融一旦开放,处理问题必须采取快刀斩乱麻的态度。

对于问题金融机构,不存在大而不倒,通过合理的方法,完全可以做到损失最小化,同时对金融机构的股东进行惩罚。

台湾经历过在金融压抑背景下造成的地下金融,在林林总总各色事件中,“十信案”可以当作整个台湾金融社会的照妖镜,官员的畏缩、民间融资的混乱,导致了台北市第十信用合作社违规贷款问题的爆发。这件本来不大的事情却出乎意料地演变成了一场金融风波,甚至波及到了台湾的货币市场,险些在一夜之间整个被摧毁。且它又和台湾当局在美国制造的暗杀事件“江南案”意外地联系在了一起,具有了政治风暴的意味。最后,台湾“立法院”的“十三兄弟帮派”受挫,两位部长引咎辞职,多位官员受到处分。在仍处于戒严时期的台湾,所谓的受害人竟然能够一连数日获得上街游行的机会,在当时其他任何的经济事件中,都是不可思议的。

通过这一案件,可以充分地反映金融没有对民间开放之前的台湾经济和社会状况,并为大陆如何度过这一阶段提供借鉴。

戴立宁作为处理“十信案”的主要财政官员,在金融风暴中处于风暴眼,并主导了许多重要的决策,在他的果断处置为他带来普遍赞扬声的同时,却又因为政界的内斗而跟随台湾“财政部”部长陆润康下台,不得不令人扼腕叹息。随着“十信案”的结束,他的职业生涯又开始了另一个蛰伏期,在蛰伏7年之后,才有了第二次爆发。

为了叙述“十信案”,我们需要从更早时期台湾金融压抑的状况,以及由此滋生出的百般弊病谈起。

金融压抑的社会问题

台湾金融简史

台湾的金融业可以追溯到日据时期。1895年9月,日本入侵台湾4个月后,大阪中立银行便迫不及待地在基隆设立了出张所(办事处),是为台湾金融业的开始。

1897年,日本帝国议会通过《台湾银行法》,决定设立台湾银行。台湾银行类似于台湾岛内“中央银行”的地位。日本之所以没有把日本银行(日本的中央银行)扩展到台湾,而是另设了台湾银行,实际上带着防火墙的意味,防止如果台湾发生金融混乱,会烧到日本本土。史学家叶荣钟指出,日本建立台湾银行有六重含义:开拓台湾富源;拓展华南暨东南亚之经济权益;驱逐在台外人资本;诱掖日本人来台经营事业并予以便利;承认台湾的特殊事情;整理台湾紊乱的币制。①

之后,台湾陆续成立了几家民营银行,加上民间的金融活动产生的信用合作社、合会等组织,形成了台湾的金融体系。

到1945年台湾光复的时候,台湾的银行业包括了7家银行。其余特种金融机构还包括14家产业金库、12家火灾海上保险公司、14家生命株式会社、4家合会公司以及各县市的信用组合。

1945年10月底,日本人设立的金融机关由南京国民政府指定国家行局接收清理;商营金融机构,经查明负责人确为该地区正当人士,且业务健全者,暂准继续营业,其余一律停止营业。

根据这些办法,最终,台湾的金融业被归并为以下9家:台湾银行、土地银行(原日本劝业银行)、彰化商业银行、华南商业银行、第一商业银行(原台湾商工银行)、合作金库(原产业金库)、台湾合会储蓄公司、台湾人寿保险公司、台湾产物保险公司。

在清理台湾的金融机构时,形成了“省属行库”一词,与后来形成的“中央直属银行”相对应,构成了台湾特色的金融制度。

所谓省属行库,指的是由台湾省政府管辖的银行。在1945年后经过改造的所有银行都是公营或者公营控股的,其中台湾银行和土地银行的资金均由国库直接拨给,其余7家中,公营股份均占50%以上,这些金融机构名义上为独立组织,但性质上属于公营事业单位,都由当时的台湾省政府管辖。

与省属行库相对应的是中央直属银行,但当时由于国民党还拥有大陆,那些中央直属银行还看不上台湾这个“化外之地”,在台湾还没有正式活动。

在省属行库中,彰化商业银行、华南商业银行、第一商业银行又称为“省属三商银”。三商银加上台湾银行、土地银行、合作金库、台湾中小企业银行(1976年7月由合会储蓄公司改制)合称省属七行库,台湾银行则为金融总枢纽。对此,台湾金融研训院董事长侯金英给出的数字是:“1949年年底台湾银行放款占全台湾总放款的93.1%,1950年占90.3%;1949年年底存款占70.9%,1950年年底更上升至83.9%。可见台湾银行在当时的重要性。”②

国民党政府退守台湾后,一直到1961年“中央银行”复业,台湾银行一直担任着岛内类似“中央银行”的角色。

如果台湾只是国民党政府的一个省,那么台湾的金融体制没有一点儿问题,但随着国民党撤退到台湾,所谓的“中央政府”的管辖面积和“省政府”变成了一样大。同时,几乎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属于“台湾省政府”直接管辖,而“中央政府”手中却没有指挥得动的银行。

在大陆时,“中央政府”可以直接管辖的银行包括中央银行、中央信托局、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等,除了“中央信托局”在台湾复业之外,其余的都只在台湾设置了管理处,负责管理海外的分支机构、资产以及投资事业,但并没有在岛内营业。

这就使得如果“中央政府”要动金融,必须假道于“省政府”来做,显示出了台湾金融制度的特殊性。

到1960年,由于经济的发展和民间商业活动日渐兴盛,对于金融的需求大增,这时,“中央政府”开始考虑恢复大陆时期的中央直属银行。

1960年2月,交通银行恢复营业;4月,中国银行复业;1962年1月,邮政储金汇业局也正式复业;1965年5月,中国农民银行复业。

这些银行都成了所谓专业银行,交通银行负责实业放款,中国银行则负责国际贸易汇兑和一般银行业务,中国农民银行则主要办理农业金融。

与所谓的省属行库不同,“中央信托局”、中国农民银行、中国银行(1971年更名为中国国际商业银行)、交通银行4家直属中央,构成了台湾金融业的另一个集团,即所谓中央直属银行。但这些银行复业晚,资金少,因此,形成了台湾特有的省属银行财大气粗,而中央直属银行相对薄弱的局面。

除了上述中央直属银行复业,对于台湾金融制度而言,最重要的银行复业,还是1961年台湾“中央银行”的复业。此前,台湾银行一直扮演了准中央银行的角色,经过“中央政府”授权,负有总理国库、发行新台币等责任。但它属于省属银行,在实现“中央政府”金融政策时总是需要绕一个弯,名不正,言不顺。到了1961年7月,“中央银行”正式复业。台湾央行不负责存款贷款,只进行政策调节、调度国库和外汇、管理银行、货币发行、政策研究等。

另外,台湾后期还出现了三家民营银行,分别是新成立的华侨银行、世华银行,和1965年在台湾复业的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但三家民营银行所占比例非常小,因此,一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台湾的银行业一直是官营银行的天下。

官营银行的寡占局面在台湾经济发展的初期还没有过多地暴露出弊端,甚至还在国民党退守台湾之初,由于便于控制,起到了稳定金融秩序的作用。

但随着台湾经济的发展和民间经济的活跃,官营银行寡占的弊端就越来越多地暴露出来,其直接表现就是金融服务不足。由于政府故意压低利率,使得银行可以以极低的价格拿到存款,再贷出去,仅仅靠利差就能够活得很舒服,享受着因为垄断带来的超额利润。1980年,台湾上市企业中,其他行业的每股税后纯利平均为1.343元新台币,而金融保险业则高达8.91元新台币。③

而银行的管理者们也不思进取,只给大企业、公营事业、有充足抵押品的企业贷款,至于民间经济最活跃的主体:民营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则很难从官营银行获得资本。

由于正式的银行无法满足民间经济的借贷需求,民营企业只好退而求其次,寻找其他非正规的融资渠道,这就构成了台湾金融的另一个层面:基层金融。

台湾的基层金融

台湾的基层金融包括:民间合会组织、地下钱庄、农渔会的信用部、信用合作社等。

台湾的地下钱庄与大陆的非法集资非常类似。在法律上,1952年“行政院”颁布了《取缔地下钱庄办法》之后,钱庄就变成了非法组织。但是,由于金融压抑的原因,民间经济并不能完全摆脱地下钱庄,于是,一个庞大的市场形成了。根据1949年4月的一个调查,台湾的地下钱庄将近500家,其中台北市集中了近150家。定为非法后,有一段时间地下钱庄减少了,但从1965年之后,又呈现了上升趋势,从该年到1978年间,平均每年破获4起地下钱庄案件。但这还只是冰山一角,由于台湾经济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时期,使得民间借贷都能够顺利地归还,没有爆发引人瞩目的事件。但到了1979年之后,台湾的出口外向型经济发展到了一个瓶颈时期,外汇储备越来越多,货币升值压力越来越大,国内利率和国际汇率却迟迟不敢调整,而20世纪80年代科技革命才刚起步,还没有给台湾带来实质性的好处。这时的台湾经济开始出现问题,地下钱庄的问题突然如雨后春笋般冒了出来,1979年一年破获的地下钱庄案就达34件之多。

以规模而论,地下钱庄每月存款在5000万元新台币以上的不在少数,其吸收的存款有的高达上亿。地下钱庄的融资对象主要是工商业,因此,多分布在都市区,而以台北和高雄两“直辖市”最多,其次为“省辖市”。地下钱庄的经营有的以个人名义从事,有的组建了公司。前者的成分更为复杂,有凭借接触面广阔而充当中间人帮助调头寸的会计人员、居间介绍房地产抵押贷款的土地代理、谙熟法律的律师等,当然也有本身具有一定财富并吸储放贷的图利人士。至于后者从事的行业也是五花八门,包括银楼、当铺、分期付款公司、租赁公司、汽车经销商、建筑公司、贸易公司、传播公司等。④

地下钱庄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又由于政府的法令禁止,将其打入地下,反而变得更难监管。这些问题包括:

一、吸收存款问题。存款的来源多是民间的积蓄,而且来自于中下阶层,甚至包括妇女的私房钱、公务员的退休金等,一旦出现了无法还债的情况,不仅影响到这些人的生计,还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不稳定。

二、高利贷款问题。在经济学上,有一种投资诈骗术叫庞氏骗局,在台湾称为老鼠会。它采用的是一种层级式的会员制组织结构,先加入者对后加入者许以高利润高回报,劝说对方拿钱交给组织,而先加入者依靠从后加入者的资金中抽取提成来获得回报。这样的组织由于没有其他资金来源,只能靠不停发展下线来获取新的资金,直到扩张到极限,支撑不下去而垮台。地下钱庄如果许诺的利润过高,到最后就会拆东墙补西墙,进入庞氏骗局的恶性循环,最后崩溃。

三、暴力讨债问题。由于缺乏法律的保护,地下钱庄的经营者只能依靠拳头来维持债务关系,导致了恶性社会事件的发生。

既然有这么多弊端,地下钱庄可以被消灭吗?

答案是:只要存在金融压抑,就不可能被消灭。

实际上,地下钱庄分成两类,一类是纯粹的圈钱游戏,通过吸储进行投机性交易,以及发展老鼠会(这类地下钱庄在下一章还会提及)。这类钱庄带来的只是投机、不稳定和崩溃。另一类则是民间融资的途径,在金融业萧条的地区担负着金融润滑剂的作用。一方面,需要钱的企业由于金融市场的不发达,从正规渠道找不到乐意贷给他钱的人;另一方面,由于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率被人为压制得非常低,以至于存款人不愿意将钱存入银行,而是寻找任何可以取得更高利息的途径。地下钱庄许诺的利息平均比法定利率高12%,对存款人充满了诱惑力。在两相情愿的情况下,如果不出事,则一切正常,双方都反对政府的干预。在经济景气的情况下,后一种地下钱庄出事的概率并不大。这样的组织并非一定是暴力的,它最主要的功能是融资。

但问题在于,这两类钱庄并非是泾渭分明,而是交叉在一起,合理与不合理、合法与不合法并存着。又由于政府不给予后一类合法的身份,使得它只能在地下运营,更不可避免地受到前一类的侵袭。同时,地下钱庄从业者的知识结构和素质都得不到保证,无法制订出更加有效的游戏规则,加上政府的打击和干预,无法利用现有的社会法律秩序进化出更加有效的市场规则。

在台湾,除了地下钱庄这种非法的融资手段之外,还包括数种合法的基层金融形式:合会、信用合作社和农渔会的信用部。

①叶荣钟,《近代台湾金融经济发展史》,晨星出版公司,2002。

②侯金英、薛琦指导,张绍台等编著,《台湾金融发展史话》,台湾金融研训院,2005。

③黄永仁等,《台湾地下金融问题—民间合会与地下钱庄》,基层金融研究训练中心,1983年9月。前一个数字根据第三章表8,选取一共17个行业每股平均利润,进行简单相加再取平均数。

④黄永仁等,《台湾地下金融问题—民间合会与地下钱庄》,第四章,基层金融研究训练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