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传记一以贯之戴立宁的经历与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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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票据刑罚:市场自己会监督(1)

如果法律不适当,会让良民变罪犯。台湾岛内一度75%的罪案都是所谓的票据犯罪。

一次次加重刑罚,非但没有起到吓阻作用,反而使得犯案人数越来越多。废除了刑罚,问题竟迎刃而解,罪犯没有了,空头支票没增加,唯一的变化是监狱空了。

票据刑罚的案例告诉我们,市场自己会监督,父爱式的政府只会把更多的好人送进监狱。

惩罚并不是万能的,如果不尊重市场的需求而胡乱惩罚,结果只会使得社会更加丧失秩序。

有朝一日,大陆也会面临相似的情况,那时,台湾这个绝无仅有的案例会对我们立法的思路有所帮助。

空头支票溯源

卡夫卡式的牢狱之灾

“如果法律不适当,会让良民变罪犯。”台湾彰化县的小本生意人孙甲对这句话体会得非常深刻。

有一天,孙甲起床后发现自己已经成了政府定义的罪犯。一直到监狱他还在思索,到底是自己错了,还是政府错了,错又错在哪里?

当时孙甲35岁,本籍福建,1946年来到台湾开始做生意,并在台湾娶妻生子。孙甲的家庭负担很重,父母已经老迈需要照顾,还有6个孩子(四男二女)都还年幼需要抚养。

为了谋生,孙甲最初做木材生意,后来在镇上开了一家木箱公司,为罐头企业制造包装箱。由于企业的股东只有他一个人,资金压力很大,平常只能靠朋友之间互相借贷保持流动性,至于银行贷款,则是指望不上的。由于当时台湾的银行都是公营银行,缺乏进取心,如果要贷款,必须有抵押品,孙甲并不属于能够从银行拿到贷款的阶层。

但孙甲在一家叫作“第一银行”的银行有一个账户,用来维持和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一年后,孙甲经人介绍,将该银行账户转成了可以开设支票的甲种账户。这样,他就可以利用支票进行现金周转了。然而这反而害惨了孙甲,银行虽然不给他贷款,却可以把他“定义”成罪犯。

当时民间借款的手续是这样的:如果孙甲要向朋友借款,最流行的方式并不是打借条,而是使用远期支票。比如,孙甲要向朋友借2000元钱,期限3个月,当他从朋友那儿拿到借款后,只需要签一张2000元的支票,把开票日期写成是3个月后就行了。到时他朋友只需拿着支票到银行取钱,就算还款了。另外,朋友还可以找别人借款,再把孙甲的支票转给别人,这样,支票又有了流动性,孙甲开出支票后甚至不知道最后去银行取钱的到底是谁。

这是台湾民间将支票创造性使用的一个例子。支票原本只是一个凭票即付的工具,也就是说,开票人一般只把开票日期开成当天,而持票人随时可以去银行提现。但如果把开票日期开成未来的某个时间,支票就具有了信用的功能,这时它就有了一个特殊的名称,叫远期支票。

孙甲一共只开过五六张远期支票。其中有两张出了问题,一张2000元新台币,另一张20000元新台币。

当持票人拿着这两张支票去银行要求兑现时,银行发现孙甲的银行账户内没有这么多钱,退票了。于是持票人找到了孙甲,了解到孙甲由于不可预测的原因出现了暂时的资金周转不灵。过了一段时间,孙甲出货有了钱,就把2万余元新台币的债务还上了,对方并没有对他不满。

然而,虽然债主没有不满,政府却不满意了。

当初债主去银行要求兑现支票之时,由于孙甲户头资金不足,设在银行里的票据交换所自动记录下了退票事件,并把它上报给了司法机关。于是,司法机关行动了……

一天,孙甲突然被警察带走,告诉他已经被起诉。很快,孙甲被送到了法庭进行判决。根据《票据法》第141条,孙甲犯有开空头支票的罪名,被判处10个月有期徒刑。这个老实本分、从来不知监狱为何物的人莫名其妙进了监狱。

更悲惨的是,在入狱期间,他的生意由于缺乏照顾,破产了,工厂的厂房也被出租给了别人。由于成了囚徒,他的信用也破产了,以后能否重新开始做生意则不得而知。他的6个孩子中,还有3个正在上学,由于家境贫困,没有钱补习功课。

法律的本意是保障商业活动正常进行,但是在孙甲这个案例中,在法律介入之前并没有人受到损失,即便孙甲晚还了几天钱,他也得到了债主的谅解。这些都属于商业纠纷的范畴,并不需要刑罚的介入。法律却执意要介入进来,监督并审判孙甲,结果造成了这个曾经过得还不错的家庭陷入赤贫,只能靠孙甲的妻子打临时工来维持生计。

与此同时,遭受飞来横祸的孙甲还得庆幸:他出事在了1962年,只被判刑10个月。如果他的事情发生在1973年,他有可能会被判刑4年;如果发生在1978年,他有可能会被判刑6年,也就是说,借了2万余元的资金,因为一时的经济困难晚还了几天就需要坐6年牢。这样的法律显得十分荒谬。

在台湾,有几十年时间,这样荒谬的事情曾非常普遍,最多时,一年全岛有2万人左右遭受了与孙甲同样的命运,要知道,即便现在,台湾的总人口也不过只有2000万人。这些人被称为票据犯。由于所谓的票据犯充斥,使得台湾的监狱一时间人满为患,成为世界上少有的一大奇景。

监狱关押的人员也各不相同,林林总总,不胜枚举。除了前面谈到的孙甲之外,在家相夫教子,与金融毫无关系的蔡乙,以及家境富有的商人张丙,都是很典型的例子。

25岁的蔡乙生有3个女儿,她的丈夫也是个小买卖人,开始卖玻璃,后来靠卖锉子为生。为了方便资金往来,他们在银行开设了甲种账户。

这对夫妻恩爱的小买卖人日子过得颇为紧巴。当时,按照台湾的习惯,亲戚朋友之间经常会借支票周转资金,比如,如果甲的资金紧张,欠丙的钱,就找乙借张签名的支票给丙,让丙先从银行取乙的钱用,待甲有钱了,再开张自己的支票还给乙。在这里,远期支票在台湾经济中起到了润滑剂的作用。

但丈夫担心来借的人太多,容易出差错,将存款户头改成了妻子的名字。这样,别人来借的时候,丈夫可以称妻子管账,抵挡一番。

在四五年内,这家的资金看起来没有出什么问题。但有一次,丈夫的哥哥突然出现了资金周转问题,迫于形势,找弟弟借几张支票,由于是兄弟,蔡乙的丈夫不能不借。

但哥哥拿到支票后,开出了十几万元新台币的数额,超过了蔡乙一家的存款数额。当持票人拿着支票到银行内的票据交换所兑现时,由于账户内金额不够,退票了。票据交换所把情况报告给司法机关,后者立即行动,查到支票账户是蔡乙的,立即逮捕了蔡乙(而不是她的丈夫,更不是她的夫兄)。

蔡乙接受审判时,恰逢生育第三个女儿,这为她争取了一段时间。但一旦过了哺育期,司法当局立即将她送入了台南监狱,由于三女儿太小,也跟妈妈一起进了监狱。

在监狱里,蔡乙还怀着第四个孩子。

不管丈夫如何痛哭流涕,都无法改变蔡乙入狱的结局。这也显示出法律荒诞的一面:将最无辜的妇女关入了监狱,而真正违反了信用的人却逍遥法外。

蔡乙的例子也不是孤例。1980年4月9日,台湾《联合报》报道了一则消息:女监爆满。报道称台中监狱的女监本来只能住45人,但现在却挤入了114人,大部分都是票据犯。这些女犯大部分是因为丈夫开支票署了妻子的名字,把妻子“送入”了监狱。该报道还配上了漫画,给人以深刻的印象。

与孙甲和蔡乙这样情节简单的案子相比,台南富商张丙的案件可谓一波三折,在凶险的罅隙之间来回穿梭,直到他进入监狱。

张丙的父亲是台南的一个富商,当过乡长,在日据时期就经营着一家糖厂。当时蔗糖业是台湾的支柱性工业。

张丙成年后,并没有借助于父亲的余荫。当时恰逢台湾光复时期,张丙开始在台湾和上海之间开展蔗糖贸易,从台湾把蔗糖贩运到上海,再用贩卖所得的钱从上海买布匹带回台湾。后来,他又开展了台湾和美国、日本之间的贸易,经营照相器材和自行车等,张丙也因此成了巨富。

但这时,张丙突然开始走霉运了。

他的第一道坎儿来自于父亲和弟弟。与张丙的一帆风顺相比,他父亲的蔗糖生意已经开始走下坡路。张丙的两个弟弟中,大弟赴日留学,归国后开设了制药厂,却因为研究新产品失败,欠了一屁股的债;二弟继承了父亲的事业,同样债务缠身。这一家到了最后,只能依靠张丙的信用维持,不管是父亲还是弟弟借债时,如果离开了张丙的支票作抵押,都不可能获得款项了。

1959年3月,张丙父亲去世,老人的债务当时已经达到700余万元新台币。如何处理老人的遗产?张丙和兄弟们开了一个会。由于老人的工厂资产只有100余万元新台币,远远不及负债,兄弟们商量决定放弃继承,不要父亲的钱,也不要他的债。

但这个决定遭到了伯父们和继母的反对,他们的理由是,这样会影响家庭的声誉。但实际上,有可能伯父担心的是自己借给弟弟的钱收不回来,而继母则担心自己以后的生活问题。张丙被迫承担起父亲的债务。日后,他会为这个决定吃大亏。

第二年,也就是1960年,台湾当局修订了《票据法》。之前开空头支票并不会被捕,只作罚款处理,但之后,开空头支票要被判罚有期徒刑。另外,《票据法》为了遏制空头支票问题,除了刑罚之外,还彻底废除了远期支票,规定不管开票日期写的是哪天,只要持票人手中有支票,随时都可以提现。法律的意图是让民间以后都不敢开远期支票了,自然空头支票的数量会减少。但是,法律一颁布,立即引起了民间金融的混乱。

最先倒霉的是张丙的大弟弟。1960年《票据法》一修改完毕,大弟弟的债权人摸不清新《票据法》的行情,担心夜长梦多,纷纷拿着大弟弟开的支票提前去银行兑现,这就像银行挤兑一样,如果细水长流,大弟弟还还得上,可是一下子蜂拥而至,大弟弟的现金不够了,立即发生了退票。

那道嘎嘎作响的机器自动启动:不需要债权人去告,银行内的票据交换所自动把大弟弟被退票、退票的张数等信息上报给了司法机关,司法机关把大弟弟投入了监狱,服刑1年8个月。

大弟弟的债务又连环影响到了张丙。他为大弟弟的债务背书(担保)了400余万元新台币,既然债务人破产,债务自然转移到了担保人张丙身上。与此同时,其父亲的债务还剩下500余万元新台币,两债相加,张丙大约背上了1000万元新台币的债务。

张丙的资产尚有1300万元新台币,还债尚还得起。不过,他的现金流却出了问题。要还债,必须等出卖资产后才能还,需要时间。他最怕的是债权人也集体拿着支票去挤兑,那非把他也送进监狱不可。

但张丙也有办法,为了争取时间,他宣布破产,并迅速和债权人达成协议,债权人保证给他充足的时间来处理资产,张丙一分钱也不会少给债权人。刚刚掀起的波澜又平静了下去。

但这时,一个狡诈的医生却毁了张丙刚刚争取到的结果。

这位医生手里有两张张丙开的10万元的远期支票。他挑选了张丙最没有防备的时机,趁张丙离开台湾去筹措一笔贷款时,拿着两张支票前往银行兑现,由于张丙没有准备充足的现金,两张支票都发生了退票。

那道机器开始嘎嘎作响,但是,还不仅仅是两张——票据交换所因为张丙有了退票,把张丙列入了拒绝往来账户名单,通过报纸登了出来。报纸上的消息起到了放大效果,张丙的债权人一看报纸,以为张丙的信用彻底垮了,连忙一窝蜂前往银行挤兑,立即全遭退票,退票金额加起来达到400万元新台币以上。

上一次挤兑把张丙的弟弟送入了监狱,这次挤兑把张丙也送了进去,并且判刑期限更长:8年6个月,另加罚金刑,由于张丙交不起罚金,改服劳役,再加6个月。张丙不服上诉,改判成4年半(包含罚金劳役半年)。

更重要的是,如果张丙不被抓进监狱,那么在他的努力下,他完全有能力还款,当他被抓进监狱之后,营业停止,现金流断裂,不仅他的家产完全散尽,债权人也遭受了严重损失。

这个曾经富裕的家庭败落了,张丙的房屋被拍卖,妻子只好和成年的孩子一起住,另外还有几个上学的孩子因为交不起钱无法继续学业。

张丙至今想不明白为什么要出台这样的法律,难道就是为了对付他这样无辜的人,以及让更多的人拿不到钱?

票据犯

“票据犯”这个词已经在台湾消失了20多年,以至于岛上的新一代都已经忘记了它的含义,也很难想像,台湾曾经70%以上的刑事案件都是所谓的票据犯罪。

在最为严重的时候,台湾大大小小的监狱里关押着大量的票据罪犯,票据罪成为第一大罪种,这些人只是因为开的支票无法兑现,也就是跳了票,就被判以重刑关入了监狱,有的高达十几年,甚至20年。更有甚者,有的牢房里还关满了像蔡乙这样的“太太团”。

事后,人们把当时的法律当成少有的荒唐事,但在当时,一条荒唐的法律足以让无数个幸福的家庭蒙冤。

上文已经叙述了票据犯的几个例子,但如果要谈论这件事,则必须从票据法设立之初谈起。看一看一个父爱型的政府是如何借关爱百姓为名,却把大量无辜的百姓关入监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