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医学医学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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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社会主义医德的基本范畴 (1)

引言

医德范畴是社会主义医德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同社会主义的医德基本原则和医德规范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基本的医德体系。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医德的基本范畴,是提高对社会主义医德体系认识的必然要求。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医德的基本范畴,可以帮助我们正确认识复杂的医德现象,理解复杂的医德关系,从而自觉地遵循医学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调整道德行为。

第一节 医德范畴

任何一门学科都有自己的范畴。如:化学中有化合、分解、中和;数学中有微分、积分、正数、负数;经济学中有商品、价值、货币;生物学中的细胞、器官、组织、血液、呼吸、消化等。作为一门学科,医学伦理学也有自己的范畴,义务、良心、荣誉、功利、保密等就是医学伦理学的主要范畴,它们和其他相关的范畴构成了医德范畴体系。

一、医德范畴的含义

范畴是一门学科的基本概念,是构成一门学科的基本要素。范畴一词是从哲学移植而来,原意是客观事物和客观现象普遍联系和发展规律的最一般规律的反映,是在实践基础上人们的思维对客观事物的本质属性和关系的最一般的概括和反映。医德领域也有自己的范畴。

(一)医德范畴

医德范畴是反映医学道德现象及其特征和关系等普遍本质的基本概念,是一般道德范畴与医学实践活动相结合的产物,是人们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对医学道德实践的总结和概括。医德范畴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从广义上讲,医学伦理学这门学科所使用的基本概念,都可以看成是医德范畴,它不仅在医德原则和医德规范中体现出来,而且在医德评价、医德修养等其他不同领域也有体现。如:医学人道主义、自主、公正。从狭义上讲,医德范畴只是指那些反映医学领域中的医患之间、医务工作者之间、医务工作者与集体、社会之间以及医疗卫生事业与社会其他事业之间的最本质、最一般、最普遍的医德关系的基本概念。医德范畴是一定社会条件下社会和民众对医务人员及医疗事业的道德要求,是社会主义性质在医学领域的体现。作为一种信念,医德范畴存在于医务人员内心,起着指导、制约、评价和监督的作用。

(二)医德体系与医德范畴

从学科理论体系来看,社会主义医德体系是由医德基本原则、医德规范和医德范畴三个层次构成。其中,医德基本原则是整个医德体系的核心和灵魂,医德规范和医德范畴以医德基本原则为中枢,依据并体现医德的基本原则;医德规范是医德基本原则的展开和具体化,并通过一系列具体的医德规范对医务人员行为起调节和指导作用;医德范畴是对医德基本原则和医德规范不同层次和不同侧面的补充与丰富。医德基本原则、医德规范和医德范畴它们之间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医德规范体系的有机整体。在学科体系的结构中,医德范畴是构成医学伦理准则体系的第三个层次。

二、医德范畴的社会性和历史性

医德范畴具有社会性,不同的医德范畴是不同社会条件的普遍要求的反映,而不同历史时期体现的社会内涵与要求不同,因而,医德范畴内容亦不尽相同。

(一)医德范畴的社会性

马克思说:"社会,即联合起来的单个人。"社会是在一定物质生产活动基础上人们相互交往、相互联合形成的各种关系和联系的总和构成的人类共同体。所谓社会性,就是事物受社会影响和制约的性质,具体来说就是受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社会经济、政治制度和社会文化的深刻影响和制约的性质。医德基本范畴总是一定社会的医德关系的具体反映。由于不同社会的经济关系、文化背景、政治、法律制度等的差异,以及医学发展的不同阶段,医德关系模式不同,而不同的医德关系模式中医德基本范畴的具体内容也就不尽相同。一定社会医德关系下的医德基本原则和医德规范制约着医德基本范畴的内容,离开了具体医德关系下的医德基本原则和医德规范,就不能确定医德基本范畴的社会内容,从而使医德基本范畴仅仅流于一般的思维形式。社会主义医德基本范畴,是反映最基本、最重要、最普遍的社会主义医德关系的概念。

(二)医德范畴的历史性

所谓历史性,是指医德基本范畴的内涵是一个由确立到不断发展、不断丰富和不断完善的历史过程,它反映着在一定时期人们对医德现象的认识水平和医德的实践水平。医德基本范畴的内容及其内涵并不是固定的模式,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进步、医学发展、医德实践和人们认识能力的不断提高而不断发展的。例如:医德义务就经历了由个体义务到公益义务的发展过程,其他医德基本范畴的内容,也有相应的发展过程。

三、医德范畴的地位和作用

医德范畴是反映医德关系和行为普遍本质的基本概念,是医德规范体系三个层次中不可缺少、不可替代的组成部分,在医德规范体系中有着重要意义,其地位和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受医德基本原则和医德规范的制约

任何医德范畴,都是以一定的医德基本原则和医德规范为基础的,都反映着一定的医德基本原则和医德规范的要求,它们都不能和一定的医德基本原则及其规范相背离,有着怎样的医德基本原则和医德规范,就有着怎样的医德范畴。医德基本原则是调整医学领域中医患之间、医际之间、医社之间相互关系应当遵循的根本原则,它贯穿于医德发展过程的始终,是医德规范的依据;医德规范则是医德基本原则的表现和具体标准。因此,医德基本原则和规范是医德范畴的基础,体现了社会对医务人员的外在要求;医德范畴受医德基本原则和规范的制约,并反映医德原则和规范的要求,体现了医务人员内在的自我要求。如果我们把整个医德关系比做是一个"网",那么,医德基本原则就是网上的"纲",医德规范就是网上的"经纬线",而医德基本范畴则是网上的"纽结"。医德范畴这些"纽结"把诸多的医德规范"经纬线"有机地联结起来,然后集束成医德基本原则"纲",就形成了整个医德关系"网"。因此,医德范畴是受医德基本原则和医德规范制约的,如果没有医德基本范畴,那么,医德规范和医德基本原则就不能得以联系,缺少必要的思维形式,只有外在的要求,没有内在的诉求,也就不能形成有机的医德体系。

(二)是医德原则和医德规范发挥作用的重要条件

医德范畴是将一定的医德基本原则和医德规范的客观的、外在的要求,转化为人们主观的、内在的道德愿望和内心信念,使医务人员产生强烈的道德义务感、责任感,从而实现自我评价和自我约束,使之自觉地调整自己的行为来符合医德基本原则和规范的要求。因此,医德范畴是医务人员内心的医德基本原则和规范。如果没有医德范畴,医德基本原则及其规范就不能发挥作用,同样,医德原则和规范的外在要求如果不转化为医务人员内心的道德要求,就会流于形式,成为空洞的说教,就不可能在医务人员具体的医疗工作实践中体现出来。医务人员学习和掌握医德范畴,有利于形成医德意识,并升华为内在信念。

(三)体现医德认识的发展阶段

任何一个医德范畴,都体现着人们对各种医德关系认识发展的阶段。医德范畴的历史性表明,不同的社会经济关系、文化背景、政治、法律制度以及医学发展的不同阶段,都会有不同的医德关系模式,而不同的医德关系模式中医德基本范畴的具体内容也就不尽相同。这些不同,既有客观因素,更有主观因素--人的认识的差异。医德范畴不仅是医德基本原则和医德规范所包含的医德概念的概括和总结,而且也是个体医德行为、医德品质、医德理想的概括和总结。医德范畴体现着人们对各种医德关系的认识和发展,也体现着人们对个体行为发展过程的认识和发展。是否将一定的医德基本原则和医德规范的要求,将一定的医德范畴变成自己内心的信念,是衡量一个医务工作者医德品质高低的重要标准。

由此可见,医德范畴作为调节医患之间、医务工作者之间、医务工作者与集体、社会之间以及医疗卫生事业与社会其他事业之间的各种关系行为规范的总和,在医学伦理学体系中有着重大的意义,起着承上启下、联系左右、沟通前后的作用。认真学习、深入研究医学伦理学的基本范畴问题,对于提高医疗质量、促进医院的科学管理、发展医学科学以及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都有积极的作用。

第二节 社会主义医德基本范畴的内容

社会主义医德的基本范畴主要包括:医德权利与义务、医德情感与良心、医德审慎与保密、医德荣誉与幸福、医德功利与节操。这些基本的道德范畴既受到医德基本原则和规范的制约,又是基本原则和规范的补充与外延。

一、医德权利与医德义务

权利与义务是法学和伦理学中两个基本的范畴。作为一个法律范畴,权利是公民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有的利益,义务是公民应尽的责任。作为伦理学的范畴,其基本意义和法学一致,但相互关系不完全对等。医德权利与医德义务属伦理学的范畴,是反映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病人和社会之间关系的基本范畴,正确把握医德权利与医德义务的内涵,对于加强医务人员的道德责任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作为医德范畴的权利和义务属伦理学范畴,它与作为政治、法律范畴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尽相同的。第一,政治、法律的义务具有强制性,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公民必须遵守;医德义务属于伦理学的范畴,是不带有强制性的,它依靠医务人员的内心信念、社会舆论、风俗习惯来维系,是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发自内心深处的义务行为。第二,政治、法律义务与权利紧密相连。正如马克思所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并具有一致性;医德义务不以获取某种权利为前提,而是以自我克制或自我利益的牺牲为前提。第三,政治、法律义务规定着医务人员在职业活动中最基本、最起码的责任;而医德义务比政治、法律义务涉及的范围更广泛、对医务人员的职业要求更高。因此,在处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不能有权利就尽义务,无权利就不尽义务,把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绝对化、简单化。

(一)医德权利

医学伦理范畴中的权利,是指医患双方在医学道德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行使的权力和应享受的利益,它反映了医患关系和卫生事业与社会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医德的一个重要范畴。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病人所享有的权利,二是指医务人员所享有的权利。

1.病人的权利

病人的权利是指病人在患病和接受医疗期间所拥有的权利和应该享受的利益,它是公民基本权利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具体体现。

病人的权利是随着权利意识的觉醒才逐渐被提了出来,最早的病人权利运动开始于法国大革命时期,这与当时简陋的医疗条件和服务有关。那时,每张病床要睡2人以上,多则达8人,引起了病人的极大不满。在病人和公众的强烈要求下,1793年法国革命国民大会第一次提出了病人的权利,它明确规定:一张病床上只能睡一个病人,两张病床之间的距离也至少应有90厘米。从此,许多西方国家开始重视病人权利的研究和实践。1972年美国医院协会规定了关于病人的权利法;1975年欧洲共同体开会,呼吁要尊重病人的一些基本权利;1981年第三十四届世界医学会通过了《病人权利宣言》;1986年第三十八届世界医学会通过的《医师专业的独立与自由宣言》中也提到病人的权利;1988年我国第六次全国医德学术研讨会上,正式决定要制定中国的病人权利法,随后全国各地相继制定出台了一些有关病人权利的地方性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