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医学医学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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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医学伦理学的基本原则与规范 (4)

医学道德规范的内容很多,具体内容根据医学的任务和要求有所不同;医学道德规范的范围也很广,既要涵盖医疗、护理、药剂、检验等临床,也要囊括医学科研、预防医学等领域;既是医学领域里各种关系的要求,也是医务人员的行为准则。具有共性并普遍适用的基本内容有以下七个方面。

(一)救死扶伤,忠于职守

救死扶伤、忠于职守是医务人员正确对待医学事业的基本准则。救死扶伤是医务人员的基本宗旨,忠于职守是医务人员应有的敬业精神。

救死扶伤、忠于职守,是医疗卫生事业和人民健康利益的根本要求,为古今中外十分重视和反复阐释。在中国的医学道德传统中,人们一直强调"医本活人""济世救人",毛泽东则把"救死扶伤,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视为医学道德的精髓。在国外的医学道德思想中,古希腊的《希波克拉底誓言》是倡导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的典范;古罗马名医盖伦要求自己及同行"将全部时间用在行医上,整天思考它";《日内瓦宣言》要求医务人员"当我开始成为医务界的一个成员的时候,我要为人道服务,神圣地贡献我的一生"。

在当代中国,救死扶伤,忠于职守这一规范,要求医务人员正确认识医学职业的人道性、神圣性及社会的高期望值,从而培养职业责任心和敬业精神。1991年公布的《中国医学生誓言》,要求每一位医学生"志愿献身医学"。1996年由医务界的28位院士拟定倡导的《临床医师公约》,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我国社会主义医疗卫生事业服务"列为五项准则之首。

(二)钻研医术,精益求精

钻研医术、精益求精,是医务人员在学风方面必须遵循的伦理准则。医学发展日新月异,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不断提高,医学模式正在由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转变,这些都期待着医务人员培养全面、高超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素质,特别是具备钻研医术、精益求精的优良学风。

钻研医术、精益求精这一规范,要求医务人员发扬科学的求实精神、进取精神、创新精神,学好业务本领,做精业务。我国卫生部于1988年颁布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最后一条提出:"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临床医师公约》对此的要求是:"医术上精益求精,团结协作,保证医疗质量,努力进取创新。"要做到钻研医术、精益求精,必须强化健康的学术良心,坚决反对不良学风,尤其要克服浮躁心态、短期行为,故步自封。

(三)平等交往,一视同仁

平等交往、一视同仁,是医务人员处理医患关系时必须遵守的准则之一。平等交往是指医患双方平等相处;一视同仁是指医务人员对所有病人同等对待。这一准则可简称为平等待患。

平等待患,是对病人的权利、尊严的普遍尊重和关心,体现的是人际交往中社会地位和人格尊严的平等。要做到平等待患,医务人员必须把病人摆在和自己平等的地位上,尊重病人的人格和尊严;任何时候、任何场合、任何事情上,对待病人,不论是男女老幼、种族国别、地位高低、权力大小、美丑智愚、关系亲疏、金钱多寡,都要给以同情尊重、积极救治、尽职尽责,切不可厚此薄彼、亲疏不一;对老人、儿童、妇女、精神病患者和某些因道德不检而致病的病人,尤其要平等对待;对战俘、罪犯中的病人,也应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真诚尊重。

平等待患是自古以来医家一直提倡的医学道德准则,但在阶级社会里,由于受阶级关系的制约,很难在全社会实现这一理想。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的权利、尊严、价值得到了普遍的重视和承认,社会主义制度提供了实现平等待患的条件,尽管目前社会生活中还存在着医疗保健条件和待患上的各种差别,但尊重服务对象的人格,尊重其应有的尊严、价值,以优质服务对待每一位病人,是能够做到也是必须做到的。

医务人员应当树立现代的平等观,充分认识平等待患的重要意义。平等待患首先是尊重病人享有的平等医疗权益。在现实生活中,平等既有绝对性一面,也有相对性一面。平等是现实的,超越现实的平等是不存在的。因此,医务人员只有从现实出发,积极求得绝对性与相对性的合理统一,才能真正做到平等待患。

(四)举止端庄,语言文明

举止端庄、语言文明即文明待患,是医务人员必须遵守的底线伦理准则。医务人员举止端庄、语言文明,不仅是自身良好素质和修养境界的体现,也是赢得患方信赖与合作,有助于工作的开展和病人康复的需要。

文明主要是用语言和体态来表现的。希波克拉底提出:世界上有两种东西能够治病,一是对症的药物,二是良好的语言。当代名医、诺贝尔奖获得者志歇尔指出:一个外科医师如果给病人以恶劣印象,则无异于恶魔。医学就是文明,医学时刻离不开举止文明、语言文明的支撑。举止和语言的文明是体现一个人文化修养的基本要素。

举止要讲究文明行为。医务人员的神态、表情、动作,都会直接影响病人的情绪以及求医心理与行为。文明行为要求做到:态度和蔼可亲,举止稳重,动作轻盈、敏捷、潇洒、大方,遇到紧急情况,沉着冷静、有条不紊。另外,举止还要讲究装束文明。医务人员在着装、服饰上应与职业相适应,即规范、整洁、朴素、大方,既不主观随意,又不刻意"包装"。语言要讲究文明,良好的愿望、热情的态度、诚挚的关心,都要通过语言表达。医务人员不仅应当模范地运用礼貌语言,突出其医学特点,还要讲究语言的艺术性。医务人员要使用灵活适度的语言,既可以起到稳定病人情绪,改善病人心态,增加抗病能力的作用,又可以调节和改善医患关系。

(五)廉洁行医,遵纪守法

廉洁行医、遵纪守法是指医务人员必须清正廉洁、奉公守法。我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第4条明确规定:"廉洁奉公,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

廉洁行医、遵纪守法,是古今中外优秀医家十分重视的医学道德规范。在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尤其是在新旧体制交替、利益格局调整和思想观念变化的情况下,医务人员更应当恪守廉洁行医、遵纪守法这一规范,切忌"一切向钱看",谋取不正当的个人或集体利益。

(六)诚实守信,保守医密

诚实守信是做人的准则,也是医务人员对待病人的一条重要的普遍准则。唐代名医孙思邈在《大医精诚》中,用一个"诚"字来概括和诠释"大医风范",毛泽东在《纪念白求恩》中也曾用"诚"的精神来概括和诠释白求恩的医德境界。白求恩精神就"表现在他对工作的极端的负责任,对同志对人民的极端的热忱"。作为医务人员,只有医心诚,忠诚于病人和医学事业,对人诚、做实事、守信用,才能成为一名真正的医务人员。倡导和践行诚实守信准则,必须同弄虚作假、背信弃义、欺诈取巧的不良医风进行坚决的斗争。

保守医密是一个古老的医学道德规范,早在2400多年前《希波克拉底誓言》就写到:"凡我所见所闻,无论有无职业关系,我认为应守秘密者,我愿保守秘密。";《日内瓦宣言》规定:"我要保守一切告知我的秘密,即使病人死后,也这样。"法国巴黎大学医学院的校训规定:病家秘密,或见、或闻,凡属医者,讳莫如深;法国刑法第378条对医务人员保密问题作了详细规定:内外科医师、卫生官员、药师、助产士及医生助手等,因职务关系得悉病家秘密时,除了特殊情形法官使之宣布外,如有无故泄露者,应处1~6个月之监禁及100~600法郎之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明确规定医务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保守医密一般要求做到两个方面:一是保守病人的秘密。主要有病人不愿公开透露的信息,包括病因、一些特殊疾病(如性病、妇科病、精神病等)的诊断、进展及不良预后;病人不愿意别人接触的部分,尤其是有生理缺陷的病人;不愿意别人观察的行为(如性行为及医学心理状态病人);不愿意人家知道的决定(如人工流产等)。二是对病人保守秘密,包括不良诊断、进展、不良预后及在给病人治疗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等。心理学研究证明,临终病人在生命垂危的情况下仍然有活下去的期望,总是拒绝"坏消息"。那些预后不良的病人或临终病人,如果知道了自己的真实情况,很可能影响治疗或加速死亡。因此,临床中保护性医疗就要求对某些病情预后不良的病人采取隐瞒,甚至说"善良的假话"。为病人保密提供了一个保障,使病人敢于全部说出与疾病有关的信息,有些信息说出来会令病人害羞、窘迫,但都与治疗成败有关。保守医密使病人充分信任医务人员,从而得到更好的医疗保健,同时也使医务人员能够更好地履行其职责。更为重要的是,为病人保守医密,也体现了对病人权利、人格的尊重和维护。

(七)互尊互学,团结协作

互尊互学、团结协作,是正确处理医际关系的基本准则。恪守同事同行准则、处理好医际关系是现代医学发展高度分化、高度综合、高度社会化的客观需要,也是现代社会强调集体主义、团队精神的突出要求。只有互尊互学、团结协作,才有利于医学人才的成长,有利于医院整体效应的发挥,有利于医学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

互尊互学、团结协作这一准则,要求医务人员共同维护病人利益和社会公益;彼此平等,互相尊重;彼此独立,互相支持和帮助;彼此信任,互相协作和监督;互相学习,共同提高和发挥优势。

坚持互尊互学、团结协作准则,需要在实践中正确处理好医际竞争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医疗竞争已经成为普遍现象,择优就医是病人的普遍心理。因而,同事同行之间的竞争是必然的,也是合理的。我们提倡和鼓励竞争,旨在促进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保健服务的健康发展,达到"多赢"的目的,即国家、集体、病人、医生都更多的受益,而绝不是"单赢",即医务人员贪图私利、损人利己。医学伦理学肯定和支持公开、公平、公正的正当竞争,反对不择手段、尔虞我诈的不良竞争和恶性竞争。

思考题

1.医学伦理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

2.尊重原则的内涵是什么?

3.简述尊重原则与自主原则的关系。

4.简述有利原则与不伤害原则的关系。

5.医学道德规范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案例

2003年9月12日,青年妇女李某血压较高又因怀双胞胎住进了医院。一个月后,在孕妇主动要求下做了剖宫产和绝育手术。术后两年再孕,2005年10月4日李某在同一医院做了第一次"人流"手术。当问及绝育后再孕原因时,医生只作了简单解释,李某未引起注意。两个月后,又出现了妊娠反应,李某又到原手术医院质询,妇产科主任以"再生能力强"做了回复,并说:"你做人流时,我们给你用一点麻药,减少痛苦。"其后,又做了第二次手术。2007年11月,李某第三次怀孕,于11月18日又住进了这个医院,做了第三次人流手术。

由于多次手术造成了李某巨大经济损失,生理和心理上也带来了很大痛苦。于是,李某状告医院要求为此承担责任。历时近一年,经多次协商后纠纷得以解决。

分析:该院医生的行为违背了哪些医德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