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旅游马可·波罗游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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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记大汗忽必烈 (7)

建都(Caindu)是西向之一州,隶属一王。[甲]居民是偶像教徒,臣属大汗。境内有环墙之城村不少。有一湖,内产珍珠,然大汗不许人采取。盖其中珍珠无数,若许人采取,珠价将贱,而不为人所贵矣。唯大汗自欲时,则命人采之,否则无人敢冒死往采。

此地有一山,内产一种突厥玉(turquoise),极美而量颇多,除大汗有命外,禁人采取。

此州有一种风俗而涉及其妻女者,兹为君等述之。设有一外人或任何人奸其妻女、其姊妹或其家之其他妇女者,居民不以为耻,反视与外人奸宿后之妇女为可贵。以为如是其神道偶像将必降福,所以居民情愿听其妇女与外人交。

设其见一外人觅求顿止之所,皆愿延之来家。外人至家以后,家主人命其家人善为款待,完全随客意所欲;嘱毕即离家而去,远避至其田野,待客去始归。客居其家有时亘三四日,与其妻女、姊妹或其他所爱之妇女交,客未去时,悬其帽或其他可见之标识于门,俾家主人知客在室未去。家主人见此标识,即不敢入家。此种风俗全州流行。

至其所用之货币,则有金条,按两计值,而无铸造之货币。其小货币[乙]则用盐。取盐煮之,然后用模型范为块,每块约重半磅,每八十块值精金一萨觉(saggio),则萨觉是盐之一定分量。其通行之小货币如此。

境内有产麝之兽甚众,所以出产麝香甚多。其产珠之湖亦有鱼类不少。野兽若狮、熊、狼、鹿、山猫、羚羊以及种种飞禽之属,为数亦多。其他无葡萄酒,然有一种小麦、稻米、香料所酿之酒,其味甚佳。此州丁香繁殖,亦有一种小树,其叶类月桂树叶,唯较狭长,花白而小,如同丁香。其地亦产生姜、肉桂甚饶,尚有其他香料,皆为吾国从来未见者,所以无须言及。

此州言之既详,但尚有言者:若自此建都骑行十日,沿途所见环墙之城村仍众,居民皆属同种,彼等可能猎取种种鸟兽。骑行此十日程毕,见一大河,名称不里郁思(Brius),建都州境止此。河中有金沙甚饶,两岸亦有肉桂树,此河流入海洋。

此河别无他事足述。兹置之不言,请言别一名称哈剌章(Carajan)之州。

剌木学本第二卷第三十八章增订之文如下:

[甲]“然自经大汗征服后,遣官治之。我言其为西向之一州者,切勿以为此地属于西域,盖吾人来自东北方诸地,而此地在吾人所遵行程之西也。……其都会亦名建都,位置距州北境不远。其地有一大咸湖,中有白珠甚众,然珠形不圆。……”

[乙]“此国中有咸水,居民取盐于其中,置于小釜煮之,水沸一小时则成盐泥,范以为块,各值二钱(denier)。此种盐块上凸下平,置于距火不远之热砖上烤之,俾干硬,每块上盖用君主印记,其印仅官吏掌之,每八十盐块价值黄金一萨觉。第若商人运此货币至山中僻野之处,则每金一萨觉仅值盐块六十、五十,甚至四十,视土人所居之远近而异。诸地距城较远而不能常售卖其黄金及麝香等物者,盐块价值愈重,纵得此价,采金人亦能获利,盖其在川湖可获多金也。”

“此种商人且赴山中及上言土番州之其他诸地,其地盐块亦通行,商人亦获大利。盖其地居民用此盐为食,视其为必需之物,城居之民则用碎块,而将整块作货币使用也。”哈剌章州

渡此河后,立即进入哈剌章(Carajan)州。州甚大,境内致有七国,地延至西,居民是偶像教徒,而臣属大汗。汗之一子君临此地,其名曰也先帖木儿(Essentimour),是为一极大而富强之国王,为人贤明英武,善治其国。

从前述之河首途,西向行五日,见有环墙之城村甚众,是一出产良马之地。人民以畜牧耕种为生,自有其语言,颇难解。行此五日毕,抵一主城,是为国都,名称押赤(Jacin)。城大而名贵,商工甚众。人有数种,有回教徒、[甲]偶像教徒及若干聂思脱里派之基督教徒。颇有米麦,然此地小麦不适卫生,不以为食,仅食米,并以之掺和香料酿成一种饮料,味良而色明。所用货币则以海中所出之白贝而用作狗颈圈者为之。八十贝值银一两,等若威尼斯城钱(gros)二枚,或二十四里物(livres)。银八两值金一两。

其地有盐井而取盐于其中,其地之人皆恃此盐为活;国王赖此盐收入甚巨。

居民不以与他人妻奸宿为异,只须妻同意可矣。

尚有一湖甚大,广有百英里,其中鱼类繁殖,鱼最大,诸类皆有,盖世界最良之鱼也。尚有为君等言者,此地之人食生肉,不问其为羊、牛、水牛、鸡之肉,或其他诸肉,[乙]赴屠市取兽甫剖腹之生肝,归而脔切之,置于热水掺和香料之作料中而食。其食其他一切生肉,悉皆类此。其食之易,与吾人之食熟食同。

兹记述此事毕,然尚有关于哈剌章州之若干事而须续言者。

[甲]剌木学本作“回教徒,然偶像教徒最众”。

[乙]“脔切肉为细块,先置盐中腌之,然后用种种香料调合,是为贵人之食。至若贫民,则将脔切之肉置于蒜制之作料中而食。其食之易,与吾人食熟食同。”(剌木学本第二卷第三十九章)重言哈剌章州

从前述之押赤城首途后,西向骑行十日,至一大城,亦在哈剌章州中,其城即名哈剌章。居民是偶像教徒,而臣属大汗,大汗之别一子名忽哥赤(Cogacin)者为其国王。此地亦产金块甚饶,川湖及山中有之,块大逾常,产金之多,致于交易时每金一两值银六两。彼等亦用前述之海贝,然非本地所出,而来自印度。

此州出产毒蛇大蟒,其躯之大,足使见者恐怖;其形之丑,闻者惊异。兹请言其巨大之形。

其身长有至十步者,或有过之,或有不及;粗如巨靴,则巨有六掌矣。近头处有两腿,[甲]无足而有爪,如同鹰、狮之爪。头甚大,其眼大逾一块大面包,其口之大,足吞一人全身。其形丑恶狞猛,人兽见之者,无不惊惧战栗。

捕之之法如下:应知此种大蟒日中避热,藏伏土内,夜出捕食诸兽,而饮水于川湖及泉中。其躯之重,夜出求食时,曳尾而行,在沙中成一深坑,如曳一满盛酒浆之桶而行者无异。猎人取之之法,仅植猎具于其所过之道上,盖其逆知蟒必循旧道而归也。其法深植一木桩于地,桩上置一铁,形同剃刀,锋甚锐利,然后以沙掩之,俾蟒行时不见此机。蟒所经行之处,植此种铁桩数具,蟒归时行其上,剖腹至脐,立死。

猎人捕之之法如此,[乙]捕得以后,取其腹胆售之,其价甚贵。盖此为一种极宝贵之药品,设有为疯狗所啮者,用此胆些许,量如一小钱(denier)重,饮之立愈。[丙]设有妇女难产者,以相当之量治之,胎儿立下。此外凡有疾如癣疥或其他恶疾者,若以此胆些许治之,在一最短期间内,必可痊愈,所以其售价甚贵。

彼等亦售此蟒肉,盖其味佳,而人亦愿食之也。此种蟒蛇饥甚之时,偶亦至狮、熊或其他大野兽巢穴之中捕食其子,父母不能救,亦捕取大兽而食,兽亦不能自防。

此州亦产良马,躯大而美,贩售印度。然应知者,人抽取其尾筋二三条,俾其不能用尾击其骑者。尚应知者,其人骑马用长骑(montent long)之法,与法兰西人同;[丁]其甲胄用熟皮为之,执矛盾弩,并以毒药傅其矢。[戊]大汗未征服其地时,其人有一种恶事,请为君等述之。若有人体态威严尊贵,或体貌完全无缺,而顿止于土人之家者,土人即毒杀之,或以他法杀之。其杀之者非为夺取其资,乃因其以为被害者之良魂良宠良识,完全留存于身死之家。由是在大汗侵略其地以前,杀人甚众;但在侵略以后,质言之,约有三十五年来,土人不复再犯此罪,而弃此恶行。盖大汗有禁,而土人畏威也。

既述此地毕,请于后章接言别地。

剌木学本第二卷第四十章增订之文如下:

[甲]“上身近头处有两小腿,各具三爪,如同虎爪。眼大逾四钱(sous)之面包,颇光亮。牙长而锐。其躯最小者不过八步、六步或五步。……”

[乙]“蟒死后,立有乌鸦聚噪,猎人闻声,知蟒已死,循声觅取蟒躯剥之。……”

[丙]“一钱(denier)之量置酒中饮之。”

[丁]“其人骑马用长镫,如法兰西人习自吾人之法。兹言长镫者,盖鞑靼人及其他一切民族几尽用短镫,以便易于引弓,而于发矢时在马上起立也。……”

[戊]“确闻此辈作恶者多藏毒药于身,俾事泄被捕时服之,免受拷问。服毒后,死甚速。然其君主知其人有此自毙之法,曾常备有狗矢,见罪人服毒时,立取狗矢强使吞之,俾将毒药吐出,由是对于此辈恶人有解毒之法矣。”(剌木学注云:“Strabon书第三卷末称西班牙人常携带毒药而自杀。”)金齿州

离大理府后,西向骑行五日,抵一州,名称匝儿丹丹(Zardandan,即金齿)。居民是偶像教徒,而臣属大汗。都会名称永昌(Vocian)。此地之人皆用金饰齿,别言之,每人齿上用金作套如齿形,套于齿上,上下齿皆然。男子悉如此,妇女则否。其俗男子尽武士,除战争、游猎、养鸟之外,不做他事。一切工作皆由妇女为之,辅以战争所获之俘奴而已。

妇女产子,洗后裹以襁褓,产妇立起工作,产妇之夫则抱子卧床四十日。卧床期间,受诸亲友贺。其行为如此者,据云妻任大劳,夫当代其受苦也。

彼等食一切肉,不问生熟,习以熟肉共米而食。饮一种酒,用米及香料酿造,味甚佳。其货币用金,然亦用海贝。其境周围五月程之地无银矿,故金一两值银五两。商人携多银至此易金而获大利。

其人无偶像,亦无庙宇,唯崇拜其族之元祖,而云:“吾辈皆彼所出。”

彼等无字母,亦无文字,斯亦不足为异。盖其地处蛮野之区,入境不易,遍布高山大林,颇难通行;空气不洁,外人之入境者,必有丧命之忧。土人缔约,取一木杖,或方或圆,中分为二,各刻画二三符记于上。每方各执一片,负债人偿还债务后,则将债权人手中所执之半片收回。

(尚应言者,此押赤、大理、永昌三州无一医师,如有人患病,则召看守偶像之巫师至;病者告以所苦,诸巫师立响其乐器,而为歌舞,迨其中一人昏厥如死始止。此事表示鬼降其人之身,同伴巫师与之语,问病者所患何疾,其人答曰:“某神罚其病卧,盖其侮此神,而神不欢也。”其他诸巫师遂祝神曰:“请汝宥其过,而愈其疾,任汝取其血或他物以为报。”祝毕,静听卧地人附身之神作答,如答语为“此病者对于某神犯有某种恶行,神怒,不许宥之”,则犹言病者应死。)

(然若病者应愈,则答诸人,命献羊两三头,做饮料十种或十二种。其价甚贵,味甚佳,而置香料亦甚众;并限此种羊应有黑首,或神所欲之其他颜色,如是诸物应献某神,并应有巫师若干、妇女若干与俱。献诸物时,应为赞词歌颂,大燃灯焚香。病者若应愈,神之答复如此。病者亲属闻言,立奉命而行,其倒地之巫师遂起。)

(诸人立时献所索某色之羊,杀而洒其血于所指之处,然后在病人家熟其肉,延巫师、妇女如指定之数,祭祀此神。诸人齐至,预备已毕,遂开始歌舞,作乐器而祝神,取食物、饮料、肉、沉香及香灯甚众,并散饮食及肉于各处,如是历若干时,复见巫师中之一人倒地,口喷涎沫,诸巫师询此人曰:“神是否已宥病者?”有时答曰:“宥。”有时答曰:“否。”若答曰否,则尚应献神复欲之物,俾病者获宥。重献既毕,其人乃云:“病者获宥,其病将愈。”诸人得此答复,乃言神怒已息,如是欣然聚食,其晕厥于地者亦起,与诸人同食。诸人饮食毕,各归其家。至是病者立起,其病若失。)

此民族之风俗及其恶习,既已叙述于前,兹请不复再言此州,接言其他诸州,依次切实述之于后。

大汗之侵略缅国及班加剌国

应知昔在匝儿丹丹州永昌国中有一大战,前忘言之。今在本书详细述其始末。

基督诞生后1277年时,大汗遣多军戍守此永昌及哈剌章等国,防备恶人之为害。时尚未遣皇子出镇其地。嗣后始命已故皇子某之子皇孙也先帖木儿为其地国王。所以当时缅(Mien)及班加剌(Bangala)之国王据有土地、财货、人民甚众;其势甚强,尚未臣属大汗。然其后不久,大汗即征服之,而取上述之两国。

此缅及班加剌之国王,闻大汗军至永昌,自云:彼为国主,势力较强,将尽歼大汗军,俾其不再遣军至此。

于是此王大聚其众,与夫兵械,得大象二千头。各象上负木楼,极坚固,楼中载战士十人或十二人以战。别有步骑六万,其军如是之众,具见其为强主,而此军足以鏖战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