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基层政权建设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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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建设(2)

(一)权利

各级人大代表的权利,除了最基本的与会权(出席本级人大会议)以及在人大中的审议权、表决权和选举权之外,主要还有以下七个方面。

1.提案权

提案权是人大代表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现行《代表法》根据宪法精神的规定,各级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涉及重大问题,一旦列入会议议程并经过讨论通过,就成为具有明显约束力的国家意志。因此,提案是一件非常严肃和谨慎的事情,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人大代表的提案根据法定属性可以分为:(1)立法案,即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法规的议案,还包括对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正、废止案;(2)重大事项议决案,即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就某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的议案;(3)罢免案,即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4)临时召集大会案,即向人大常委会(县级以上)或主席团(乡级)提出要求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议案;(5)特定问题调查案,指向人民代表大会提交的要求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议案。

人大代表有提出各项议案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人大代表有决定议案立案的权利。议案的提出、范围、内容、程序等,有关法律都作了原则规定。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联名人数,能否立案须经过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主任会议)决定。议案从提出、审议、通过到办理,都必须符合严格的法定程序。

2.审议权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权主要包括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工作报告的审议通过。审查其合法性、重大决策的科学性,评议、论证其可行性。乡镇人民政府的财政和行政工作,只有经过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批准才具有法律意义,才能更好地组织本乡镇人民共同实施。

3.监督权

监督才可能使保护和保障的权力得以顺利实现,对行政机关不符合实际、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在监督的过程中给予及时的撤消、修正,是对人民群众的财产及其各项民主权利给予强有力的保障的根本。行政机关发生任何违背人民群众意志的事件,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都有权提出批评、质询,包括各类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及有关单位等的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乡级人大则由主席团)交由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负责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和组织或其上级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质询”与“询问”在形式上都是提出问题,并要求回答,但两者的区别很大。第一,从内容看,质询所涉及的须是重大问题;询问则可以是一般问题。第二,从出发点看,质询的提出,是由于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的某方面不满意,需要给予批评、质询,甚至追究责任;询问的提出,是由于人大代表对议案所涉及的某些情况不熟悉、不理解,需要了解情况。第三,从性质看,质询是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一府两院”的一种方式,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询问是国家权力机关与政府机关沟通情况的一种途径,不带强制性。第四,从程序看,法律对质询有多方面的持续规定,对询问的规定则较少。

4.视察权

人大代表有权依法对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通过实地观察和调查,监督并促进有关机关、单位的各项工作。现行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的视察,一般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乡级人大代表视察,一般由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安排。代表在视察中,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下级有关国家机关的负责人。被约见者或其委托人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除集中视察外,人大代表也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经常性的分散的视察。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5.发言、表决免责权

参加人大会议是人大代表最基本最重要的活动方式。人大代表应该如实地反映人民的要求,负责地参加各项议案的审议和表决,大胆而谨慎地表明态度:赞成、反对或者弃权。人大代表的发言、表决免责权,能够从法律上确保人大代表排除干扰,消除顾虑,代表人民畅所欲言。任何机关、个人若对人大代表在国家权力机关各种会议上的发言、表决追究法律责任,其行为即是违宪或是违法。

6.物质帮助权

人大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享受国家给予的补贴和物质上的便利。人大代表享有物质帮助权,有利于人大代表从物质上保障人大代表切实履行职责。以上9个方面中,提案权、提名权、建议批评权、询问权、质询权、视察权连同前述的与会权、审议权和选举权,属于人大代表的职权;发言表决权免责权、人身特别保护权和物质帮助权属于人大代表的保障权。

7.罢免权

依照《地方组织法》规定,乡级人大会议期间,1/5以上代表联名,有权提出对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二)义务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从一定意义上讲,人大代表拥有的权利本身又都可以构成人大代表应尽的义务。法律规定,人大代表有以下义务。

1.带头守法。宪法和法律是全国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依法治国,基层人大代表更应该带头知法、守法,自觉地带头依法办事,奉公守法,在平时的工作岗位上,在生产和社会活动中,积极宣传和贯彻执行宪法、法律以及有关决议,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践,监督和推动国家机关的工作,忠于人大代表的职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密切联系群众,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人大代表是人民群众的代言人,因此,人大代表要真正代表人民,最根本的一条就是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经常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感受人民群众的疾苦,为人民群众谋福利。

3.协助人民政府推行工作。我国是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代表既有在会议期间行使职权的义务,又有在会后协助人民政府推行人大决议,帮助政府工作的义务。

4.接受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人民选出自己的代表,目的是为了让代表能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去直接行使国家权力。但是,代表是否真正地代表人民,只能通过对代表的监督来检验。而人大代表的言行及工作效能,理应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使人大代表牢记人民的委托,当好人民的公仆。人民群众有权力推选人大代表进入国家权力机关,也有权力罢免并改选其他人当选。

二、基层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及其各种委员会

(一)基层人大主席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至二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提交大会表决。

各省、市、自治区制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或《乡镇人大主席团若干规定》,对乡镇人大主席团的产生、人数、职责作了相应的规定。

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职责是:(1)会前---召集乡镇人大会议,主要包括确定会议召开日期;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拟定会议议程草案,提交大会通过;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做好提交大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有关议案的准备工作。(2)会中主持乡镇人大会议,包括主持完成各项会议议程:提出和处理各项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提出和确定乡政府组成人员的人选等。(3)会后---办理代表向本级人大提出的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向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和书面答复代表;调查了解《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以及本级人大的决议、决定在本级行政区域的执行情况;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视察、联系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联系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或工作的上级人大代表;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具体工作。

(二)乡镇人大常务主席

《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大代表向本级人大对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大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答复。为此,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普遍实行了乡镇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制度。乡镇人大常务主席的职责主要是召集主席团会议和处理主席团担负的日常工作。

(三)基层人大各种委员会

乡级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本级人大代表的资格。该委员会由本级人大每届的第一次会议产生,行使职权至本届人大任期届满为止。但法律并没有规定乡、民族乡、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人数及产生程序,没有规定其他委员会的设置。各省、市、自治区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有关的法规。有些乡镇根据工作需要,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中还设有议案审查委员会、财政预决算审查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