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媒介消费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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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媒介消费者利益、权益与消费效用(1)

人不是他现有一切的总和,而是他还没有的东西的总和,是他可能有的东西的总和。

——(法)让·保罗·萨特

媒介的生产与消费,已经形成了全球性的规模强大的媒介经济。在发达国家,媒介经济约占整个经济总量的2%,发展中国家约占到1%以上。(1)

在我国,约占整个经济总量的0.7%。即使如此,2003年的文化消费总支出(主要是媒介消费支出)也达到了4013亿元。预计在2010年,文化消费将达到8670-6420亿的支出规模。

媒介消费,同时给生产者和消费者带来了利益,产生了消费效用。下面对消费者的利益、权益和消费效用加以论述。

第一节媒介消费者利益

什么是媒介消费者的消费利益?简言之,就是消费者从媒介消费及其服务体验中获得的好处。

对媒介生产者通过媒介消费获得的利益,已有大量的研究。但对消费者的利益研究才刚刚起步,实证的调查更是不多。由此,造成了研究者许多空泛的论述。

概括起来,媒介消费者利益有以下几种。

经济利益

媒介消费,能给消费者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商品经济社会特别是进入信息社会,人们是以媒介为工具(通过消费媒介的方式)了解商品供求关系、市场和消费的。一个商品生产者的生产、经营、管理、销售,一刻也离不了媒介信息的导航。一个商品消费者的消费活动,少不了媒介信息的指引。比如一个旅游者出行前首先要研究天气、路线等等媒介的信息,一个证券操盘手要不间断地倾听国家外汇利率、经济政策等方面的信息。

在某种意义上,媒介消费不仅能间接扩大人们的财富空间,也能直接创造财富。

文化利益

人们在媒介消费中获得的文化利益是隐性的,有时可能在一定的累积之后突然彰显。比如知识的收获,可以推动人们素质的提升,从而在某方面工作中有了突出的能力。审美的收获,可以增强人们的意志力与自信心,从而在抗御灾难和挫折面前有了牢固的基石。灵感的收获,可以促进人们的创造性思维,从而在创新方面有一个突破。

政治利益

每一个人不管你意愿如何,都是作为政治人存在的。只不过存在形式不同而已。媒介消费既是人们的政治咨询,也是人们的政治认同。也就是说,人们在媒介消费中了解政治情势、政党观点、政治家活动等等。全球化的今天,一个政党的更替、一个领导人的上台,都可能给国际政治、经济、军事等带来重大的影响。另一方面,通过媒介消费,人们在其中寻找到与自己一致政治观点的认可与认同,找到自己的政治位置。

安全利益

在媒介消费中获得安全利益,是从媒介消费一开始人们就追求的。据说远古时代,人们使用口传信息的第一句话就是:"有蛇吗?"这一信号的发出,是人们从最基本的人身安全需要出发的。今天,人们之所以对灾难事故的超乎寻常的关注,依然是出于人们本能的对生命对安全的第一需要。

安全利益也是无法测量的,只能有具体的个案的实证。比如人们通过阅读被骗被偷的案例,规避了风险,减少了安全成本,也就是增加了安全利益。通过观看天气预报,避免了台风袭击,保障了人身生命安全。

情感利益

人们在媒介消费中获得情感的宣泄、释放、抒发以及情感的抚慰、消解与转移,都是人们的情感利益。如果没有这些利益的获得,人们的情感假使长期处于郁闷、纠结、堵塞状态,很可能使一个人成为身患抑郁症或癔想病的病人,或者可能在忽然的爆发中自虐或虐他。

娱乐利益

人们在媒介中获得的娱乐利益的份额可能比其它利益的份额大得多。找乐子是人们的普遍癖好,现代重负下的人们也是通过娱乐才得以放松和解脱的。那么娱乐中所得到的欢乐、忘形、忘时等等能说是利益吗?我以为是。因为这实际上是身心健康的利益,是恢复精力、储蓄精神、为下一刻为明天"加油"的利益,是不能用经济方法计算出来的。

第二节消费者利益预期与利益测量

一、媒介消费者利益预期

媒介消费者利益预期(亦称心理预期),是消费者对自身媒介消费利益得失的一种预测、估计和判断。如前面所说,是对自身经济利益、政治利益、文化利益、情感利益等的预期。

实际消费中,人们对利益的预期可能是无意识的。顺手打开电视看节目,这一消费行为并无多少心理预期参与。一些消费者的预期是无从把握的,因为缺乏事后的总结。即就是实现了预期,也是看不见的,不像买一斤萝卜含多少维生素、一张磁卡打多少分钟电话一样准确、可检。

20世纪80年代出现的期望——价值论认为,媒介消费是基于人们预期心理满足的需要,如果期望得以实现,就能建立起消费者习惯性的媒介使用模式,即媒介消费者可以检视自己的利益预期实现的程度。同时,由于消费某一媒介带来的预期的实现,此后对该媒介便形成了一种习惯型的信任消费,预期则变成了潜意识。

在这里,人们在很大程度上是以自己所处的"社会角色"作为预期利益导航器的。也就是说,人们通常按照自己当下或在将来扮演什么样的"社会角色"所需知识准备去进行媒介信息消费。

从媒介利益预期的变化上看,随着人们文化素质的提高、生活工作节奏的加快,消费利益预期正从无意识向有意识转变,从非理性向理性转变,从从众化向个性化转变。

二、媒介消费者利益测量

在这里,我借用科特勒的商品客户利益公式,估计一下媒介消费者利益。(2)这一公式是:

A=U+B+R-C-T

其中A是消费者利益;

U是媒介及服务效能;

B是媒介品牌;

R是媒介与消费者的关联度、需求度;

C是产品或服务的成本;

T是时间成本。

这里的U、B、R、C、T对于不同的消费者来说,有不同的权重(一个适合个人的价值级差系数),不同的人在加与减方面还可以增加一些个人独特的因子。利益细分变量是非常重要的,它是每个人的不同利益判断的结构因素。

如果A为0,则收支相抵;如果A为正数,则视为有收益;如果A为负数,则成本大于收益。

这和边沁的快乐计算方法几乎相同,每个人可以自己判断媒介消费利益,即把所有带来快乐的项目加起来,再减去每一项由此带来的烦恼与成本,就是纯的收益。

关于消费者利益的调查目前开展的还不多,我们目前还难以获得个体消费者利益形态与实现方式的数据。

第三节媒介消费者权益保护

今天的时代,已经进入了一个媒介消费者主权时代。媒介消费者作为媒介的购买、使用者,拥有媒介市场的最终决定权,拥有自己不可侵犯的权益。

在现实消费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相比强势的媒介生产者,媒介消费者总是处于劣势地位。因此需要也必须运用消费者权益的有关法规保护自己。

根据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持法》和西方有关媒介消费法规,对媒介消费者权益分述如下:

一、安全健康权

这是消费者的首要权益。消费者要求的是不致造成身心伤害的有益安全、健康的媒介消费。而事实上,媒介消费特别是网络媒介消费中,不能确保安全、健康的问题是严重的。

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上,即使收费的邮箱和聊天室个人号码也在遭到病毒和黑客的侵犯。每天都有大量的垃圾邮件和讯息进入你的邮箱和手机。据第12次CMNLC调查,中国网民平均每周收到8.9封垃圾邮件,因特网上电子邮件40%属于垃圾邮件。特别是最近出现的流氓软件,已经成为网络的公害。

在制止垃圾信息方面,英国2003年专门立法,将兜售产品的垃圾信息视为一种犯罪行为。按照这些法规,商业公司在使用个人信息,如电子邮件地址和手机号码之前,必须得到允许。

在阻止色情暴力信息方面,美国早在1860年代制定了《希克林准则》,以界定书籍等媒介是不是淫秽的标准,以保护读者的利益。1973年制定的《罗斯准则》,对最高法院判定色情标准作了进一步划分,主要有3个原则,即以目前的社区标准,一般人是否认为该作品就整体而言会挑起性欲;该作品是否以一种公然冒犯的方式刻画与描写了某种被州法律明令禁止的性行为;整部作品是否缺少严肃的文学、艺术、政治或科学价值。1988年,专门制定的《保护儿童与反淫秽法案》正式生效。

在制止用可拍照手机进行非法偷拍方面,香港以"破坏公众体统罪"控告偷拍者,最高可判入狱7年。日本禁止在公共浴室、更衣室、健身中心等偷拍高发地点使用照相手机。英国禁止携带手机进入任何可能进行偷拍的公共场所。国内规定,偷窥、偷拍他人卧室、浴室等隐私场所将予以治安拘留。

二、自主选择权

自主权,就是自由地选择媒介及其内容并进行消费的权利。

在今天,在选择什么样的媒介方面,人们已经有了很大的自主权。你可以关掉电视、不读报纸,你可以去上网、去看电影,都有较大的自由。

但是,在对该媒介的信息内容选择上,人们的自主权是有限的。常常会有限制消费的情况出现。古代统治者由于担心媒介的强大效果,对媒介消费实施一种禁止消费或限制消费的策略。1559年,罗马教皇保罗四世就开始发布禁书目录,即禁止出版著作清单。另一个方面,人们所消费的媒介产品及其内容,是媒介生产者议程设置的结果,这也使人们的自主权无从实现。荷兰学者梵·迪高发现,新闻话语几乎充斥着各种断言,它的宏观规则就是——删减信息来完成一个主题。这说明,媒介新闻太注重于单向度、统一性,而很少双面或多面的报道。人们消费的媒介内容,只是媒介生产者反复选择后的产物,一些枝叶被选中、一些枝叶未被选中,这全赖新闻采编者此时的观察角度、趣味和心理而已。

内容选择的自主权,在今天网络媒介消费中已经得到了极大改观,人们可以自由地在网上选择自己想看想听的内容。这无疑是一个积极的开端。

媒介消费自主权,还体现在不沉溺于某种媒介消费的自主意识。也就是不受制于媒介、不过量消费媒介、不过量支出消费者时间和精力。对于一个网瘾患者来说,他已经是一个被动的消费者,已经丧失了自己的消费自主权,甚至丧失了自我。

三、知情权

知情权中,既有人们对新闻真相的知情、也有对媒介生产者自身的报刊发行量、广电收视(收听)率、网络点击率的知情。

知情,即对事实的全面、真实的了解,是人们消费新闻等信息的首要需求。在美国,1791年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有一个申明:"国会不能制定任何法律……限制言论及出版自由"。这可以说是美国有史以来最为开放的媒介政策,它最大限度地保证了媒介消费者的消费需要。1996年,国会通过的《信息自由法案》指出,公民有知晓联邦政府所做的事情的权利,只有少数事情例外。如果信息被不恰当地封锁,则法院可以强制该机构披露民众所要知道的信息。同年通过的《电子信息自由法案》规定,人们可以自由地从网络得到更多的信息。

知情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对媒介影响力的了解。在目前国内,报刊发行量等这些可以测量媒介影响与效果的数据,对广告商、经销商、企业主和大众媒介消费者来说,似乎是一个谜。个中人们明白,虚报发行量已成为业内的通病。2002年中国的1万余家报刊,向广告业主销售了价值203亿元的广告版面,但却没有一家接受过第三方报刊发行量认证机构的发行量审计,这在某种程度上说是对广告商的欺诈行为,因为广告商并没有准确的发行量可资决策,他们的广告投放策略实际上是"盲人摸象"。

而在国际上,加拿大、美国早在1914年就成立了发行量审计局(ABC)。1931年随之又成立了国际媒体认证公司(BPA),对各国报纸、杂志、网站提供的发行量、访问量实施审计、审核业务。ABC制度规定,某报刊社所声称的发行量如比检查的发行量大15%以上,报刊社将受到一定的惩罚,并在一定时期内广告商会员单位一律不得在其刊物上刊登广告。这是非常严厉也是必须的办法。目前国内所谓的受众调查,大多是由媒介生产者出资委托的,其随机性、倾向性显而易见,调查结论的"墙体"是建立在虚假基础之上的。我们应尽早在论证机构审计、发行量管理方面有法可依、有人可管,尽早还媒介消费者知情权。

三、求偿权

求偿权,就是当媒介消费者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在这方面,国内媒介、媒介消费者很少意识到消费者有这样的权利。

纠错制。对媒介错误的纠正,是对消费者的道歉和补偿。1952年,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了《国际更正权公约》,规定报刊、广播、电视、通讯社的更正必须在原新闻发表的版面、同等时间或同等范围内发出。

上世纪60年代,美国《纽约时报》本着对读者高度负责的精神和公允办报的态度,在每天二版的固定位置设立"更正栏",更正报纸的错失。随后又创设了"编者的话",自行对报道的遗漏和编辑过程中的失落的重要内容予以订正补救。(3)过去国内的一些媒体,从不主动纠正自己在新闻事实、文字等方面的错误,即使纠正也是在读者再三指出后才去纠正。近年来,一些媒体有了可喜的改观,有了多种纠错的办法,如报纸中既专设栏目,有事实纠错、文字更正、说明订正和差错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