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新闻传播伦理与法规教程
15623600000063

第63章 政府对新闻媒介的管理及其规定(4)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宣传部负责对中央级报刊新闻宣传工作的管理,对出现违纪违规问题的报刊的中央级报刊提出警告意见,由新闻出版署发出《警告通知书》,抄送该报刊的主管、主办单位,并向中宣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负责对本地报刊,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级媒体在本地所办报刊的新闻宣传的管理工作,对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提出警告意见,由当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发出《警告通知书》,抄送该报刊的主管、主办单位,并向中宣部、新闻出版署和当地单位宣传部备案。

《警告通知书》发出后,受到警告的报刊的主管、主办单位要作出书面检讨,并对造成错误的报刊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以相应的处分。检讨和处理意见要在收到通知书10天内报送党委宣传部和新闻出版管理部门。

对一年内受到三次警告的报刊,由新闻出版署给予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该报刊的主管部门要撤换报刊的总编辑或社长,给予责任人必要的行政处分。违纪违规报刊停业整顿结束后,如再发生违纪违规问题,出现严重导向错误,由新闻出版署撤销该报刊的刊号。

(四)对新闻记者的管理

为规范新闻记者证发放、使用及管理,保障新闻记者的正常采访活动,维护新闻记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2005年3月1日新闻出版署出台并实施《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办法主要规定:

1、全国新闻机构使用统一样式的记者证,证件名称为新闻记者证。

新闻记者证是我国新闻机构的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使用的有效工作身份证件,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并核发。新闻记者证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编号,并加盖新闻出版总署印章、新闻记者证核发专用章、新闻记者证年度审核专用章和本新闻机构钢印方为有效。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作、仿制新闻记者证,不得制作、发放专供采访使用的其它正式证件。

2、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新闻记者证的核发工作。

中央单位所办新闻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核所属新闻机构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后,向新闻出版总署申报、领取新闻记者证。省和省以下单位所办新闻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核所属新闻机构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报、领取新闻记者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记者站的新闻采编人员资格条件由设立该记者站的新闻机构审核,主管部门同意,并经记者站登记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由设立该记者站的新闻机构分别向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报、领取新闻记者证。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负责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新闻机构记者证地审核发放工作,并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除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系统外,新闻记者证申请、审核和发放工作统一通过新闻出版总署的“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进行。

3、新闻机构中发给新闻记者证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2)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人员;(3)在新闻机构编制内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或者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从事新闻采编工作且连续聘用时间已达一年以上的非编制内人员。

下列人员不发新闻记者证:

(1)新闻机构中党务、行政、后勤、经营、广告、工程技术等非采编岗位的工作人员;(2)新闻机构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为新闻单位提供稿件或节目的通讯员、特约撰稿人、特约记者,专职或兼职为新闻机构采编新闻稿件的其他人员。

(3)教学辅导类报纸、高等学校校报工作人员;(4)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三、广播、电视

对广播电视的行政管理,既包括对播放广播电视的机构的管理,也包括对通过编制声音图像而构成的节目的制作、播放、交换的管理,还有对广播电视的频道资源和传输覆盖网的管理等。

目前规范广播电视活动最高位阶的主要法律文件是国务院于1997年8月公布的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本节简称《条例》)。1998年3月九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原广播电影电视部改组为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简称“广电总局”),成为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广播电影电视的宣传、传播功能的管理。

(一)中国广播电视管理体制的特点

中国广播电视事业是直接伴随中央和地方的政权建设而发展起来的,在管理体制上具有下列特点:

1.中央和地方的双重领导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的广播电台是当地人民委员会(政府)的直属机构,受当地政府和广播事业局的双重领导,编制、财务、计划和一般行政业务受当地政府领导,广播业务、技术和规划受广播事业局领导。省辖市广播电台的业务,由广播事业局通过省电台领导,省电台还承担了管理当地广播事业的职责。

2.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广播电台、电视台上下级领导和被领导关系以至整体和部分的关系电台、电视台是广播电视管理部门的一个组成部分。广电部成立以后,开始逐步放权,中央三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自主权有所扩大,经济上相对独立,日常宣传自行负责,广电部对重大问题和宣传指导思想实行领导,三台成为广电部直属的事业单位。在地方上,虽然各地广电厅局也实行了简政放权,扩大了电台、电视台的自主权,有的还实行了厅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局长、副局长不再兼任台长,但地方电台、电视台的政府台性质不变,作为广电厅局直属单位的地位不变。有的地方如上海,在政府台之外又成立了另外的电台、电视台即东方广播电台、东方电视台,后者同样是广电局的直属单位。20世纪80年代后期各地兴起的行政区域性的有线电视台也都是所在地广电管理部门的下属单位。

《条例》通过规定只有县以上政府的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才可以设立电台、电视台,把广播电视体制的这个特点以行政法规形式确立下来。《条例》公布后,在县级又实行了“局台合一”。

1986年以后,各地教育部门纷纷创办教育电视台,成为广播电视系统之外的另一个电视系统,广电管理部门同他们不存在直接的上下级关系。另外,各乡镇广播电视站、企事业单位等设立的有线广播电视站,以及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广电机关同它们也不存在直接隶属关系。广播电视事业的主要实体应是政府举办的电台、电视台。

3.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具有多种领导功能

广电管理部门所领导的台都是事业单位,有条件的要实行企业经营。这种体制被称为广播电视宣传工作、事业建设和行政管理“三位一体”体制。在《条例》中,广播电视管理部门的职权被确立为五个方面:(1)广播电台、电视台(包括有线电视台、教育电视台)的设立审批;(2)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放、交流、交易、进出口活动的管理;(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受设施的安装使用和进出口管理;(5)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因此,“三位一体”的体制被认为已由《条例》加以肯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广播电视体制。

所以中国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对电台、电视台的管理,与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按属地原则对报刊实施行政管理相比有很大不同。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与报刊社不存在直接的上下级关系(新闻出版部门自己创办的报刊社除外),报刊社的上级领导单位是自己的主办、主管单位。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也并不直接介入报刊的新闻报道等业务活动,只是以事后检查对报刊的方针、导向进行监督管理。报刊社的建设发展也完全是报刊社自己以及主办、主管单位的事情。而广电管理部门则对广电事业实施全面的领导。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布局

按《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计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在此前提下,对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的设立格局予以统-规定。

1.关于设台主体资格

《条例》第十条规定了县以上政府台的体制:“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设立”,明确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只能由代表国家和政府的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开办和管理。这里说的电视台,包括了无线和有线电视台。另外还取消了县一级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管理部门设立”。这里有两个限制,一是低于上述层级的广电和教育部门不得设台,二是在上述系统之外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台。

《条例》明确规定:“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台、电视台。”

县以下的乡、镇可以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可以申设立有线电视站。

2.关于设台条件

《条例》规定了微观和宏观两个方面的设台条件。微观方面包括:(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3)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4)有必要的场所。宏观方面包括:应当符合国家的广播电视建设规划和技术发展规划。

3.关于审批筹建程序

《条例》明确了国务院广电管理部门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统一审批权。除中央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设立外,地方设台,由达到设台主体层级的政府广电部门提出申请,经本级政府审查同意,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电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中央级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管理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电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教育电视台,由达到设台主体资格的政府广电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电部门同意并经本级政府审查同意,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管理部门审核,国务院广电部门审查批准,方可筹建。这就是先审批、后筹建的程序。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建设,建成后还要经国务院广电部门审查合格,发给许可证,方可投入播放。在许可证上,载明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和节目套数等事项,电台、电视台必须按此制作播放节目,不得擅自变更,并且不得出租、转让播出时段。

在新世纪初,广电总局着手进行广播电影电视集团化试行工作。广播影视集团属于事业性质,实行企业化管理,是独立的事业法人实体。广播影视集团只能由中央和省级广播影视部门和单位组建,省以下城市一般不组建。集团要以资产和业务为纽带,以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制片厂、互联网站和传输网络公司为主体,市、县广电机构和其他广电影视单位参加,实现广播、电影、电视三位一体,有线、无线、教育三台合并,省、市、县三级贯通,形成资源共享、人才共用、优势互补、效益明显、富有活力的新的发展格局。组建集团方案要经本省(区、市)党委同意,报广电总局审批。

4.《条例》还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条款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由县以上广电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以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出租、转让时段的,按《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由县以上规定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传播管理

《条例》规定中国广播电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播电视节目同其他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作品一样,都应当遵守宪法、法律的规定和党的方针、政策。《条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特点,从节目制作、播放的程序方面作出规范。

1.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的审批

按《条例》规定,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的主体限于两类:一类是广播电台、电视台,一类是经过省级以上广电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的单位。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还必须经国务院广电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这就是说,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许制作供广播电台、电视台公开播放的广电节目。《条例》还规定,乡、镇设立的广播电视站不得自办电视节目。

2000年《电视剧管理规定》对电视剧制作、审查、进出口、发行、播放作了具体规定。擅自设立广电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电节目的,按《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由县以上广电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