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新闻传播伦理与法规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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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章 政府对新闻媒介的管理及其规定(3)

二、报纸、期刊管理规定

报纸是指有固定名称、刊期、开版,以新闻报道为主要内容,每周至少出版一期的散页纸张连续出版物。在现代社会,报纸是传播新闻的主要载体。期刊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年、月顺序编号,成册的连续出版物。

国务院直属机构新闻出版总署是对全国的出版活动包括报刊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则设有新闻出版局。新闻出版署成立于1987年,它的职责是:起草法律、法令和规章制度,经审定颁发后组织实施;制定关于新闻、出版管理的方针、政策;进行新闻检查、制定并组织实施新闻、出版事业发展规划,对申请新建图书出版社、创办报纸和期刊进行审批;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图书、报纸、期刊市场,取缔非法出版活动;管理图书报刊的印刷和物资供应,管理图书发行;归口管理新闻、出版方面的对外交流、贸易和合作国务院于1997年初公布、2001年重新公布的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本节内简称《条例》)规定,出版活动是指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复制、发行,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在《出版管理条例》公布前后,国务院公布或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有关新闻出版管理的行政法规有:《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1985年)、《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1987年)《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1990年);新闻出版署制定发布的部门规章主要有:《期刊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报纸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报社记者站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1993年)、《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1997年)、《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8年)、《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1997年),《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1999年),以及同中宣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建立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的意见》(2000年)等,形成了相对系统的法规体系。

(一)报刊的创办和登记

各国有不同的创办报刊的制度,主要类型有:保证金制,即向政府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备犯法时受罚所用;审查批准制(许可证制),即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登记、取得许可证(执照)方可创办,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出版;注册登记制,即向政府注册即可创办而无须批准;无须登记的追惩制,但须在报刊上刊登发行人的姓名、地址等,以备查找。

1.审批制是中国报刊管理的基本制度

中国创办报刊实行审查批准制。实行审查批准制,有利于保证报刊遵循《宪法》规定的“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基本方针。国家可以根据社会发展规划对新闻事业的发展规模进行宏观控制,使新闻事业与国家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相适应,形成多专业、多层次、门类齐全、布局合理、能够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需要的报刊体系,保证和不断提高新闻传播和新闻宣传的质量。

2.审批机构

创办报刊的审批机构是新闻出版署。

改革开放后,中央有关文件规定,中央机关和全国性群众团体创办报刊,分别由中宣部等中央部委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审批。后来创办期刊改为:中央机关和全国性群众团体创办哲学社会科学期刊由文化部审批,自然科学类期刊由国家科委审批,解放军系统创办报刊由政治部审批。地方出版的报刊一直由省、市、自治区党委审批。1987年1月新闻出版署成立,当年在全国开展报纸期刊的整顿工作,对报纸、期刊重新登记注册,才统一归口到新闻出版署审批。

3.申请创办报刊的条件

创办报刊的条件,即谁有创办报刊的资格。

《条例》所称的“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和各类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的出版社;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报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

《条例》规定,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全国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指导、协调出版事业的发展。在此前提下,规定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2)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机关;(3)有确定的业务范围;(4)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根据《条例》,综合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中国设立出版单位的条件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一是指导思想的条件。办报(刊)的指导思想要符合《宪法》规定的“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基本方针以及党和国家对新闻出版活动的一系列基本原则,要有明确的专业分工范围和编辑方针,即每种报刊在整个报刊体系中要有一个明确而合理的定位。

二是组织条件。首先要有确定的、能切实负责的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单位)。主办单位是申请创办报刊的单位、报刊的上级领导部门,主管单位是主办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其次要有一批合格的编辑人员及其负责人。如新闻出版署1995年发布《关于报刊社社长总编辑任职条件的暂行规定》,规定报刊社社长、总编辑应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和政策水平,应坚持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并且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三是物质条件,包括资金、办公场所和印刷手段等。在中国,报刊是党和人民的喉舌,是社会主义的舆论阵地,创办报刊必须使用主办单位自有资金,不得接受私人的和来自国外、境外的投资。

4.审批程序

按《条例》的规定,主要是按“申请-批准-登记”的步骤予以办理。申请创办报纸或期刊,应由其主办单位持申请书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后者审核同意后,转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在得到批准后,主办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填写报纸或期刊申请登记表,领取出版许可证(“报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方可出版。同时还需向工商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条例》还规定了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规定了行政部门审批期限为180日,主办单位在得到批准后办理登记的期限为60日。

(二)报刊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

报刊的主办单位即报刊的创办者,被规定为报刊社的上级领导部门。有关规章赋予报刊的主办单位重要的职责和权限:

1.在报刊内容方面,主办单位必须领导、监督所办的报刊符合党和国家规定的正确的政治方向;报刊的重要宣传、报道计划和重要稿件(包括评论、报道等)的发表,要经主办单位审核批准;主办单位决定报刊的发行或不发行;报刊如发生严重错误和其他重大问题,由主办单位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2.在经济责任方面,主办单位要为报刊社提供和筹集必要的资金设备,是报刊社的出资者;报刊社取得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对本报刊社的国有资产享有经营自主权;主办单位对报刊社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定期审计,确保报刊社财产的保值增值;但报刊社的主办单位同通常企业的出资者不同的是,报刊社如发生政策性亏损,主办单位应给予补贴或其他方式的补偿。

3.在人事制度方面,主办单位审核报刊社内部机构的设置,考核并提出报刊社负责人的建议,报主管单位批准;其中报刊社的主要负责人亦即法人代表必须由主办单位所属的在职人员担任,禁止把报刊交给非主办单位人员“承包”。此外,如果报刊停办,主办单位应承担资产清算、人员安置等善后工作。

主办单位与所办报刊还应该具备两个“一致”: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与所办报刊的专业分工范围一致,比如从事经济工作的单位只许举办经济类报刊,从事政法工作的单位只许举办政法类报刊等;主办单位的所在地与所办报刊所在地一致,即两者应在同一个城市或同一个行政区域。

报刊的主管单位必须达到一定的行政等级。主管单位不仅领导主办单位,检查、督促、指导主办单位对报刊的领导和管理工作,扶持、协助主办单位为报刊提供或筹集资金等,而且可以直接实施对报刊的领导,主要包括:监督报刊及其主办单位遵循党和国家规定的正确的政治方向,审核批准报刊的重大宣传报道计划和有重要影响的稿件的发表,决定所属报刊的发表或不发表,对报刊内部发生严重错误和其他重大问题承担领导责任等。此外,报刊停办或变更,要由主管单位决定,并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规章强调主管单位、主办单位与报刊之间必须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不能是挂靠与被挂靠关系。如果某家报刊同主管或主办单位的关系不规范,主管、主办单位没有承担职责或正式表示不承担职责,就意味着这家报刊丧失了存在的合法条件。有关规章规定,如果某报(刊)主办单位决定不再履行职责,应报告主管单位和行政机关,主管单位代行主办单位职责,并在两个月内指定该报(刊)新的适当的主办单位或决定停刊,逾期由行政机关注销登记。主管单位决定不再履行职责,应决定停刊,行政机关予以注销登记。主管、主办单位不能履行职责或违反规章,致使报刊丧失举办条件的,由行政机关撤销登记。

报刊的主管、主办单位是不允许随意变更的。变更主办单位应由主管单位向审批机关申报,变更主管单位应由原主管单位和拟接管的主管单位分别向审批机关审报,经批准后方可变更。擅自变更主管、主办单位是违规行为,不仅没有法律效力,还要受到行政处罚。

(三)对报刊的日常监督管理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新闻出版署和对全国出版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监督有关出版活动。管理的内容包括:

1.对报刊方向宗旨的管理

在对报刊的管理中,要求合法出版的报刊必须遵循依法登记的既定办报(刊)宗旨、编辑方针和专业分工范围展开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报纸经批准出版之后,不得擅自改变其办报宗旨、编辑方针和专业分工范围。”期刊管理中也有同样的原则。《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出版单位改变业务范围必须照设立出版单位的程序重新报批。这是因为,办报(刊)宗旨、编辑方针和专业分工范围都是新闻出版基本方针和任务的具体化。

审读是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了解报刊内容,掌握动态,对报刊进行经常性监督管理的主要手段。1988年新闻出版署曾制定《加强对报纸、期刊、图书审读工作的通知》,要求新闻出版署所属有关司局和省级新闻出版局应配置或聘任一定数量的审读人员,对已出版的报刊进行审读,并随时写出审读意见。

年检是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对报刊进行阶段性监督管理的有效方法。根据《条例》第二十条“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的规定将从事出版活动的情况向出版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的规定,一方面,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报刊的经常性检查和年度检查,另一方面,报刊社应按规定向管理部门提交自己业务活动的书面报告,包括年度的书面报告。新闻出版署制定《报纸登记项目年度核验办法》、《期刊年度核验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报刊社如何进行年检报告,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如何对报刊社及其年检报告进行审查,以及对年检情况如何处理等。

2.对依照法定程序出版的管理

报刊属于连续出版物,在履行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取得合法出版权利之后,在出版过程中自始至终必须遵守所有登记事项,不得任意变更。

报刊停刊,由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注销登记,并向新闻出版署备案。如果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已登记事项,就是违规行为,要受到处罚。

3.对报刊质量的管理

近年来,新闻出版工作由以规模数量增长为主向质量效益提高为主转移,质量问题得到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报刊质量包括政治质量、信息质量、文化质量和编校印装质量等。

4.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

这是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强化对报刊出版特别是小报小刊出版的宏观管理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中共中央宣传部和新闻出版署于2000年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违纪报刊警告制度的意见》和实施细则,于同年7月1日起实施。

《意见》规定:党委宣传部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警告的报刊违纪违规问题有:1.否定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指导地位,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2.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出现严重的政治错误;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4.违反民族、宗教政策,危害民族团结,影响社会安定;5.宣扬凶杀、暴力、色情、迷信和伪科学,思想导向错误;6.传播谣言,编发假新闻,干扰工作大局;7.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传播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