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公民权利义务与国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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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国家性质、国家形式与国家标志(2)

我国政府已于1997年、1999年先后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并设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各项制度,涉及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涉及特别行政区居民的权利和义务,涉及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等问题,必须由作为最高立法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分别于1990年、1993年制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根据两个基本法的规定,香港、澳门拥有高度的自治权,除了国防和外交等事务统一由中央政府管理外,包括立法权、行政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等在内的广泛的权力都归特别行政区享有,真正做到了“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实践证明,“一国两制”方针在香港、澳门的实行,既解决了我国历史遗留的国家统一问题,又维护了香港、澳门的繁荣稳定,是一项伟大的创举。

6.我国的国家标志包括哪些?

国家标志又称国家象征,是指一般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代表国家的主权、独立和尊严的象征和标志。国家标志主要包括国旗、国徽、国歌。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7.国旗应当怎样升挂和使用?

国旗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国旗法对升挂国旗的地点作了规定: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政协;外交部;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等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在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政协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可以升挂国旗。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并可以奏国歌或者唱国歌。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下列人士逝世时,下半旗志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8.国徽应当怎样使用?

根据国徽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中央军事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应当悬挂国徽。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可以悬挂国徽。国徽应当悬挂在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

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应当悬挂国徽。

下列机构的印章应当刻有国徽图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办公厅以及国务院规定应当使用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办事机构,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应当使用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其他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下列文书、出版物等应当印有国徽图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国务院颁发的荣誉证书、任命书、外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职务名义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国务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的封面;国家出版的法律、法规正式版本的封面。

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商标、广告,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私人庆吊活动,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各单位和场合不得悬挂破损、污损或者不合规格的国徽。

悬挂的国徽由国家指定的企业统一制作,其直径的通用尺度为一百厘米、八十厘米、六十厘米。在特定场所需要悬挂非通用尺度国徽的,报国务院办公厅批准。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9.国歌的使用有什么规定?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决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歌未正式制定前,以《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在文化大革命的时代,田汉因被诬陷为曾叛变投敌,所以《东方红》变成非官方国歌,并禁止演唱用田汉作词的《义勇军进行曲》。但在外交场合仍演奏《义勇军进行曲》的曲谱、不唱歌词。1978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集体填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不久田汉被平反昭雪。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议,撤销1978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歌词,恢复田汉作词、聂耳作曲的《义勇军进行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正式将《义勇军进行曲》作为国歌写入宪法。(第四章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目前,我国尚未对国歌的使用作出规范性的立法,奏唱国歌遵循的规定是中共中央宣传部1984年8月1日拟定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奏唱的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规定,国歌可于重要的庆典或政治性公众集会开始时,正式的外交场合或重大的国际性集会开始时,遇有维护国家尊严的斗争场合奏唱。国歌不得在私人婚丧庆悼,舞会、联谊会等娱乐活动,商业活动等场合奏唱。

集会奏唱国歌时,应肃立致敬,不得交谈、击节或鼓掌。国歌不得与其他歌曲紧接奏唱。但遇举行接待国宾的仪式和国际性的集会,则可连奏有关国家的国歌。军人在奏唱国歌的场合应立正,行注目礼,军容要严整,表情要肃穆。

唱国歌是公民表达爱国情感的一种神圣行为。在升国旗仪式和大型集会等活动中,要奏国歌,而且要提倡齐唱国歌。奏、唱国歌时应庄严肃立。在国际体育比赛的颁奖仪式上,升中国国旗、奏中国国歌时,运动员要面向国旗肃立,唱国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