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公民权利义务与国家制度
14941700000016

第16章 国家性质、国家形式与国家标志(1)

1.我国的国体是什么?

国体是指国家性质或者国家的阶级本质,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我国宪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关于我国国体的规定。

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这是由工人阶级的阶级性质和它肩负的历史使命决定的。工人阶级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最有远见、大公无私,具有高度的革命性、组织性和纪律性。只有工人阶级才能承担大力发展生产力,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实现共产主义的历史使命。

工农联盟是指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的联盟,是我国的政权基础。农民占我国人口的大多数,农民问题始终是中国的根本问题。历史经验表明,农民阶级是工人阶级从事革命和建设最可靠的同盟军。

人民民主专政是对我国政权阶级属性的准确描述,是无产阶级专政在我国的具体表现形式。一方面,在最广大的人民内部充分实行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另一方面,对极少数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实行专政,制裁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与初级阶段国情相适应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并随着现代化建设进程的推进而不断发展完善。

2.我国的政体是什么?

政体,即政权组织形式,按照毛泽东同志的说法,是指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形式去组织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这一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总结巴黎公社的革命经验,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历程中创造和发展起来的。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符合我国国情、体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性质、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政权组织形式。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的。

国体决定政权组织形式,有什么样的国体,就有与之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国体要求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必须反映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反映各阶级、各阶层在国家政权体制中的力量对比,必须保证在最广大的人民内部充分实行民主。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应这一要求的,全体人民通过广泛选举产生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各方面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充分体现了各阶级、各阶层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并确保了在最广大的人民内部充分实行民主。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最好形式。

从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历程来看,代议制是民主制度的一种主要形式,也是现代国家普遍采用、最有效的一种民主制度。我国地域广大、人口众多、差异显著的国情,决定了全体人民不可能直接行使国家各项权力。人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去行使国家权力。选出的代表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受人民监督。这样的政权组织形式最适合我国国情,最有利于确保人民当家作主。

3..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什么?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所采取的,按照一定原则划分国家的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总体形式。国家结构形式所要解决的是国家的领土如何划分以及划分以后如何规范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中央与地方之间权限的问题。

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和联邦制两种。单一制,是指由若干普通的行政区域或者自治区域构成统一主权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

单一制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从国家的法律体系来看,国家只有一部宪法,由统一的中央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制定法律。

第二,从国家机构的组成来看,国家只有一个最高立法机关,一个中央政府,一套完整的司法体系。

第三,从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划分来看,地方接受中央的统一领导,地方政府的权力由中央通过宪法授予,地方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的权力。

第四,从对外关系来看,国家是一个独立的主体,公民具有统一的国籍。

联邦制,是指有两个或者多个政治实体(州、邦、成员国)组成复合制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

联邦制的特点主要有:

第一,从国家的法律体系来看,除有联邦的宪法外,各成员国还有自己的宪法。

第二,从国家机构的组成来看,除设有联邦立法机关、政府和司法体系外,各成员国也有相应的机构。

第三,从职权划分来看,联邦和各成员国的职权划分由联邦宪法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从对外关系来看,有些国家允许其成员国享有一定的外交权,联邦国家的公民既有联邦的国籍,又有成员国的国籍。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只有一部宪法,一套统一的国家机构体系和统一的司法系统;地方的权力来自中央的授予,并接受中央的统一领导;中央政府是唯一的外交主体。我国采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决定了必须坚持中央的统一领导,地方要贯彻执行中央制定的法律和政策,维护国家统一。但是我国地域广博、人口众多,区域差异非常大,各地发展很不平衡,处理好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不能仅靠中央的统一领导。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我们的国家这样大,人口这样多,情况这样复杂,有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比只有一个积极性好得多。”因此,要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地方可以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政策措施,管理地方事务。

4.什么是行政区划?我国的行政区划分为几个层级?

行政区划是行政区域划分的简称,是指国家为了便于行政管理,根据政治、经济、民族、历史等各种因素,把领土划分为大小不同、层次不等的区域,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应的政权机关,进行社会管理的制度。

我国是在遵循有利于经济发展、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民族团结的原则,同时照顾自然条件和历史传统的基础上进行行政区域划分的。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的行政区划分为以下层级: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我国共有23个省(含台湾省)、5个自治区和4个直辖市。县市级,包括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其中,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乡镇级,包括乡、民族乡、镇。实际上,县市级又可分为两个层级,一个是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另一个是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除上述行政区划外,我国还有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根据宪法规定,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必须经过有关机关的批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5.什么是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实行什么样的制度?

特别行政区,是指根据宪法规定,在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前提下,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制度的行政区域。

我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一规定是1982年修改宪法时,为了解决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统一问题作出的规定,为“一国两制”方针提供了宪法依据。

特别行政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特别行政区仍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离的部分,是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地方行政区域;

第二,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第三,特别行政区可以实行自己独有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