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人的安全与联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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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结语

*人的安全

*联合国的角色

*那又怎样呢?

在整本书中,我们尝试讲述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关于个体、国家和国际社会之间关系的演进,其中涉及对个体安全威胁的回应。在后冷战时期,这种演进被包含在人的安全理念中。然而,这个当代理念所隐含的思想和国际关系本身一样悠久。另一方面聚焦于联合国在这种演进中所扮演的角色上。更确切地说,是关于该组织是如何加入并影响了这种演进的;在推进这一理念变化的过程中,关于其中联合国作为孵化、完善、使之合法化以及传播者的意义,它都告诉了我们什么?

人的安全

联合国建立于1945年,其根本宗旨是“从战争的苦难中解放全人类”,以确保世界大战的悲剧不再重演。60年后,我们都很清楚地知道,现在以及之后数十年内我们所面对的最大的安全威胁,远远超过了国家发动侵略战争所带来的威胁。这些威胁将延伸到贫困、疾病感染和环境退化,国家内部战争和暴力,核能和放射性武器以及生化武器的传播和可能的使用,跨国组织犯罪等问题上。这些威胁不仅来自国家,也来自非政府行为主体,对国家安全和人的安全都构成了威胁。

——联合国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小组,2004【1】

本书第一章的出发点是主权不可分割的部分是人类个体。回想起开篇所引用的查尔斯·蒂利的话,在历史上,国家主要从保护团体和个体免受伤害的角度来证明其正当性。当国家被质疑时,它对忠诚的要求仍具有合理性(其优点也常被以此评判),这也是基于它对其保护职责的履行,它愿意这样做和它这样做的实际表现。当它不能或不去保护其公民或是其领土范围内的人时,大家会认为它主权的正当性由此受到了挑战,这一挑战要么是来自下面的反抗,要么是来自更富有争议性的外界干涉。

正如第一章中所讨论的,中世纪时期,尽管君主的神圣权力总会得到肯定和保卫,但是,这种承认经常被统治者对其属民的义务以及随之而来对他们权力的限制所制肘。在现代历史上,有关国家在组织或其他范围内的绝对主权也被频繁地互相争夺。即使在19世纪和20世纪早期其发展的巅峰期,国家的具体化从来都不完全属于某方。在自由主义理论看来,国家权利是和个体权利相制衡的。在国际法中,加在国家及其机构在战争中的行为以及在国内对待少数人群的行为上的是一套软弱的社会约束机制。当国际人道主义法及其在内战中的应用被阐明时,这些规范的约束在20世纪上半叶和冷战时期开始变得更加复杂和强大。从更广泛意义上说,在冷战时期人权规范的国际化为后续“人的安全”建构奠定了重要基础。

在这一时期的关注个体安全发展的规范框架,反映了现代国家以及国家安全和个体安全的历史背景上的重大变化。战争变得更加致命,同时卷入了数量更多的人。把平民从武力使用中隔离开来变得更加困难。在一些例子中,国家工具被有组织地用来迫害或是谋杀某一类毫无抵抗力的平民,造成了毁灭性后果。规范转换为把人认做是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目标,它多少是针对个体威胁不断变化以及国家与个体的关系不断发展所出现的一种回应。

数百年以来或是在冷战结束之前,经济福利和安全之间的关系日益得到肯定。19世纪后期,人们试图通过刚开始形成的欧洲工业国家的社会安全网络,以解决普遍的贫困将产生内部不安全的问题。针对大萧条而出现的罗斯福新政,就意识到了由于缺乏经济机会而造成的对社会稳定的威胁。联合国宪章的起草者认为,如果要建立持久的和平,处理免于匮乏的自由和免于恐惧的自由具有深远的重要意义。然而,使福利成为一个安全问题并不具有可操作性;从本质上说,在这里,免于匮乏的自由连同免于恐惧的自由只是被承认为人的基本权利。

在冷战期间,出现了这样一种趋势,即那些在国际论坛和公约中出现的议题都被视为“人的安全”问题,而矛盾的是,这种趋势伴随着主权和不干涉原则进一步加强。同时,对人的保护在理论上给人的印象要比在实际中更加深刻。在很大程度上,这种矛盾被敏感地解释为对国家主权的挑战,而这种挑战是来自联合国大会上新兴的大多数去殖民地化的南半球国家。从两极分化时联合国宪章第七章使用上的限制,以及超级大国对保卫其主权和势力范围所采取的谨慎态度上,也可反映出这种矛盾性。

在后冷战时期,安全的人性化过程得到了戏剧性的迅速发展。这反映出了与全球化观念有关的国际经济形势和发展的演进。这引发了国家保护其公民的能力问题。也许更为重要的是,迅速变化的理念把两极竞争的消亡反映成了国际关系的主旋律和国际社会自由势力范围的巩固。两极性的消亡是一个重要的条件,它使人的安全理念变得成熟起来。

新兴的人的安全理念有四个基本方面:其一是强调个体作为安全的最终指涉对象。尽管个体安全保留了它有效的组成部分(如果对个体的威胁没有得到解决,它们将会造成社会和政治的不稳定以及引发冲突),对个体安全关注的依据越来越多地建立在基本伦理教育上(人们正是因为作为人的身份而得以免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2】其二是个体观念中平等权利的扩展,更明确地说,涉及了妇女和儿童以及那些国内的流亡人群。换句话说,通过把那些在过去权利没有得到承认(妇女)或是被大量忽略(儿童)的群体囊括进来,使得与个体缔约的观念得以普遍化。其三,即在本章节的引言中所强调的,对个体安全威胁概念的扩展。其四,历史上对暴力的关注逐渐加入了以下观念,即经济的、健康的和环境的威胁潜在地或更加地严重,它们应该介入到有关安全的讨论中。这和发展概念的变化有关,它把注意力从宏观经济总量转移到了生命、财产和个人发展潜力上面(特别是经济方面的弱势人群)。

前两个基本方面得到“人的安全”支持者的广泛赞同,第三个则备受争议。尽管所有的“人的安全”支持者都认为免于匮乏的自由和免于恐惧的自由是基本的人权,但是有些人更强调保护人们不受暴力的侵扰,而另外一些人在考虑“人的安全”时则强调发展问题。

支持狭窄的或宽泛的人的安全理念并没有必然理由。例如,疾病和贫困比武装冲突造成的死亡人数更多,不言而喻,这是正确的。人的安全,或许也是国家和国际安全,其内容和含义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有争议的,尤其是因为“安全”一词有其根深蒂固的价值。然而,在我们看来,“人的安全”狭窄和宽泛的立场可以在附加的分析价值和政策结果中得到评判。

就分析价值方面,我们并不清楚,把人的发展或是健康和环境问题重新定义为安全问题中能否得到额外的分析性导向。例如,人的发展本身就是一个有用的概念。它的出现是经济政策人性化的一个重要发展。对于弱势人群来说,发展术语在人的领域的再概念化有着具体而积极的影响。把它和安全联系起来,这可能反映了把资源(如和平红利)吸引到发展经济企业上所付出的努力。如果是这样的话,并没有证据表明这些努力起到了作用。在我们看来,这些实践不仅没有增加它的分析性价值,实际上是把它贬低了。对安全威胁范围不加选择的扩展行为,将理念延伸到了不连贯和无意义的地方。当每一种人类疾病都被解释为安全威胁时,那就没有什么安全威胁了。出于这些原因,我们更加倾向于选择把注意力集中在保护个体不受组织暴力威胁的这一狭窄的安全理解上。在这里,有意义的变化过程产生了,即从理念到规范的改变和(不是那么清楚地)从规范到国际机构和国家的实际行为的转变。

不断演变中的“人的安全”局势提出了一个重要问题,即国家在安全中所扮演的角色。其他机构(地方的、区域的和世界各地的)有没有可能取代国家成为“人的安全”的基本保证者呢?答案其实再清楚不过了——不能。

主权与国际干预委员会、人类安全委员会和联合国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小组的报告中一个相同的基本议题是:如果国家没有实现它们保护的基本目的,那该怎么办?在这些报告和绝大多数关于人的安全的专著里的答案是,当国家和政府没能力或是不愿意去做该做的事,国际社会及其机构不仅要保护受害者,而且还有使国家重新履行它该履行的权利和责任。人的安全并不是关于凌驾于国家之上或是排斥国家的,而是要保证国家能够保护它的人民。当国家不能保护人民时,它就要保证有国际机构可以弥补过渡时期的缺陷,并且重新建构国家在未来实现它的任务。在这一方面,人的安全包含了对主权的认证;在那些顺应国际关于保护人类个体【3】的期望上面,主权国家的权利是受到了限制的。

正如我们在本书中很多地方所建议的那样,对主权的怀疑和逐步的再定义是人的安全讨论的一贯特点。尽管我们赞同这种质疑主权的原则,我们也认为,为了充实该定义和理解再定义的潜在消极后果所做的努力还不够。在维持秩序和取得发展所需的政治巩固性方面,以此思路进行的主权认证会使得弱国处境变得更加艰难。它明显削弱了不干涉原则并且可能造成混乱和随之而来的灾祸。在人的安全背景下的主权认证或许会被用来使国家的侵略行径合法化,正如英美侵略伊拉克一样。即使怀着最好的动机,对于政府倒台后的战后重建问题来说,这仍是一个复杂的、艰难的和长久的过程。对资源的长期许诺可能难以维持。对类似努力的记载表明,国际组织并不擅长构建可持续的、高效的、透明的和负责任的政府结构。

联合国的角色

在这里,分析的第二条脉络集中在联合国及其机构在这一发展中的重要性上。联合国在理念和规范演变中的角色是什么?是“引领时代”吗?问题的答案很含混。我们看到联合国的机构,比如联合国难民署、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在把特定问题(难民问题、妇女儿童权利问题以及人的安全问题本身)提到讨论议程上时起到了核心作用。联合国组织的会议(如北京会议)在澄清问题、提供宣传平台、巩固处理特定问题的联盟方面也具有重大作用。联合国秘书长就妇女、儿童、冲突防御和保护平民方面所做的报告,在极大程度上影响了安理会及其重要成员,使它们能够着重关注“人的安全”议程的核心工作。联合国(安理会在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案例以及联合国大会在国际刑事法庭上的案例)在建立用来处理豁免问题的法庭机构上起到了核心作用。在人道主义干涉的案例中,通过促使国家公开讨论在给诸如卢旺达和波斯尼亚带来复发性灾难的事件,联合国秘书长又一次在推动事件发展上扮演重要角色。在本书写作期间,达尔富尔的形势表明了以上这些成功之处并不值得张扬。在其他例子中(如战争法的发展及杀伤性地雷的禁用),联合国机构的作用明显是边缘化的,有时候甚至是发挥失常。

此外,在人的安全理念朝着规范和机构建设发展的进程中,20世纪90年代的一些例子表明,这一过程重要的推动力看起来(讽刺性地)似乎是关注这一问题的国家(如加拿大推动安理会1265号和1296号决议上所扮演的角色)或是关注国家之间复杂的联盟、非政府民间社会网络以及联合国的机构(如国际商会解决冲突中妇女儿童问题和禁雷运动的议程)。在这个理念改变的过程中,或许最有意思和最重要的发展是,具有相似意图的国家、非国家行为主体以及有关“人的安全”的国际机构之间的联盟的发展。

就保护个体而言,联合国(显然指安理会,联合国大会次之)在改变对国家优先考虑做法的合法化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最后,正是联合国机构为“人的安全”争论结果的贯彻执行做出了最持久的(即使仍然是有限的)努力,这在与妇女、儿童的相关问题上,在维和、维和授权和针对人的安全进行的相关培训上,都得到了明显体现。

在继续讨论之前,我们应该强调的是,国际社会对“人的安全”的支持是有限的。在国家层面,包括加拿大、挪威和瑞士在内的各国文献对该理念一直给予关注和肯定,美国则不是,这很容易形成对比。【4】即便是那些提倡人的安全理念的国家(如加拿大),国家内部相关机构的热情也是大不相同。【5】尽管日本赞助了人类安全委员会的报告,但在日本学术界和市民社会中,没有证据表明有过关于这个主题的讨论,政府机构也没有尝试去阐释该理念。对理念的承认仅局限在联合国内部的人道主义机构里,尤其是纽约和日内瓦之外的机构。【6】在人道主义领域内,最近两篇对20世纪90年代人道主义事业的报道令人震惊,其索引中竟然没有“人的安全”这一条目。【7】在主流的安全研究中,即使有人承认人的安全理念,那也只是极少数。对美国的“9 · 11”恐怖袭击以及后续的反国际恐怖主义的斗争,也影响到了为把“人的安全”嵌入到主流安全讨论中所做的努力。当他们在全球化的世界里开始强调“人的安全”的重要性时,他们也把国家和军事安全带了回来,同时贬低了个体自由与安全。在这种背景下,在它们可以这样做时,一些国家,尤其是那些超级大国,都明确保留了它们与其“人的安全”承诺要素相背离的权利。美国对日内瓦会议适用性的质疑,以及放弃对伊拉克战争中不使用严刑拷打问题的承诺,还有俄国藐视其在车臣战争中大量国际承诺(包括战争法、欧洲安全与合作会议、欧洲国际安全与合作组织的承诺,还有关于反酷刑的国际与区域性协定),这些都是很好的例子。

那又怎样呢?

大卫·瑞夫在批评自由主义的干涉时写道:

在我看来,干涉的基础通常太过乐观,其实它并没有使人的生命得到发展,而是使人权规范得到发展。对于我来说,这些干涉不仅仅悬而未决,还急需质疑:它到底为实现人们对司法公正、援助、同情或是食物的需要做过些什么,它是否只想用铁靴政策简单地把每个人挡在外面?【8】

大卫·瑞夫在文章中所做的分析显示出他对该问题的看法是消极的,尽管他没有为那些问题提供方法论基础(毕竟,在没有自由事业时,一个人是不可能知道会发生什么的,更不用说拿我们所生活的历史年代来作比较)。瑞夫还指出,在“人的安全”领域中概念和实践发展之间的一个令人担忧的明显差异,正如我们在本章的一些地方所讲述的那样。他的问题很值得我们去回答。我们可以质疑瑞夫结论的极端,但我们并不否认这个差距的重要性。

然而,探讨规范和实践之间的差距并不是我们的目标。我们关注的最基本的问题不是理念如何在实践中显现出来,而是和人的安全相关的理念是如何发展以及能发展到何种程度。国际社会中有没有出于安全考虑而重新平衡个体和国家定位的努力呢?如果有的话,它是如何影响到对主权、国内司法以及国际责任方面的理解的?总之,和历史早期相比,我们只对一个问题感兴趣,即是否已有证据表明人的安全理念正进入到国际关系体系中。

显而易见,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自社会政治组织出现以来,论及国家和个体之间的关系以及国家主权问题时,其被阐释的程度大不相同。国家对别国不幸的人是否存在权利和义务,对这一问题不同程度的考虑贯穿于整个现代文明历史中。国家对安全话语的垄断是特定历史情境下的产物:现代国家发展为政治团体的主要形式,相应地,民族主义也成为团体中的指导原则。在国家的大多数原理中,国家通过保护其公民的意愿和能力而被承认。然而,正如我们对奴隶制度、干涉主义以及19世纪战争法的讨论所暗示的那样,这种支配地位尽管极其强大,也并不是绝对的。当这些权利被严重违背时,个体依旧在国际关系中享有(最小的)权利,国际社会也依旧(微弱地)要求得到对国内司法进行干涉的权利。对于国家内部的个体和群体来说,20世纪上半叶是一个有关他们的国际义务范围逐渐扩大的时期。

冷战时期对“安全聚焦于个体”规范性基础的奠定至关重要。在联合国体系下,以一种主要的而不是唯一的方式,就国家内部个体权利问题的国际权限和国家对于居住在其边境内的人的义务而言,这些领域被众多的声明和会议急剧地扩大了。战争法中的保护和义务规范被延伸到了国内冲突中,对于个人经济权利方面的考虑和有针对性的行动持续增长。但这些手段十分脆弱,并且缺乏有效的实行机制,这大部分是因为东、西部之间的两极竞争以及国家新政权对于主权的依附。因此,这些规范的演进所产生的影响并不大。

20世纪90年代,围绕人的安全理念发生的运动此起彼伏。到90年代末期,个体对安全的需要成为国家和国际组织关注的一个重要的合理领域,这一点在安理会的决议中得到了广泛认同。这种转变不仅涉及相关个体本身,而且也涉及了弱势群体。在一定程度上,主权观念受到后来渐为人们所熟知的保护责任的限制。除个别因素外,正如安理会1265号和1296号决议中所提到的,当国家不愿或不能去履行它的责任时,国际社会对个体受害者负有义务的观点日益被人们所接受。安全讨论的适用范围从人身暴力延伸到个人和团体的经济安全领域。很多人开始把个体的健康及其环境条件视为是对安全的重要挑战。

换句话说,纵观历史长河,我们把对个体的重新发现视为安全(和主权)的一个主题或是指涉对象,个体安全是首要的,国家在安全领域的优先地位依赖于它们成功满足了公民的被保护需要。有关以上两点的考量开始出现。这种对个人的重新发现不仅存在于理想主义学者的文章中,而且通过安理会和国家的决议和条约,也存在于国际立法机构和国家法律中。

该观点不仅在文献中出现,而且在国家和国际机构的行为实践中也开始显露。联合国和地区性组织的议程和行为、维和行动的授权、所涉及的军队的培训、和平安置的性质、捐赠和援助机构的行为,以及在一些武器的生产和使用上,情况都发生了变化。

也许将1900年和2000年作个比较会有所帮助。1900年时,没有与其个体有关的重大的国家主权认证;但是现在有了。1900年,当一个国家系统性地迫害其公民时,对该国事务进行干涉的合法性或可接受性不会达成共识;现在有证据表明,这样的认可正在萌芽。1900年,妇女和儿童的权利以及他们的权利是如何受到战争影响的,这些问题没有引起国际范围的注意;但是现在引起了。1900年,征募儿童去打仗毫无疑问是被许可的;但是现在不行了。1900年,针对限制严重危害到个体生命的武器的使用所做的努力微乎其微;但是现在有了。1900年,除把军事问题考虑为安全的重要方面外,就不存在其他问题了;但是现在有了。我们可能离理想中的乌托邦还有一大段距离,但是我们离“把国家作为安全的基本指涉对象”这种似乎不可挑战的统治性观念也有了一大段距离。

回到瑞夫的观点上,实际上这不关乎乐观主义或悲观主义,而是一个分析实证的问题。国际机构和国家在对安全问题的认识方面有了深远改变。这种改变承认了个体对安全的需要以及国家和组织在满足这些需要上所承担的责任。为把这一理解的改变付诸实践而出现的规范也有了可观发展。有理由认为,在面对诸如来自恐怖主义威胁带来的打击时,这一改变了的规范框架是相当持久耐用的。

围绕人的安全理念问题而产生的很多理念和规范,还远没有得到彻底的执行。然而现在,针对个体能够得到国际保护,同时可以追究那些在该领域中没有尽责的国家方面,已经有了一个基础性构架。这个构架不大可能鼓励个体权限的侵犯;它更加可能是(不完全是)去阻止这些侵犯。要改变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主体的行为还有多长的路要走,这仍未可知,还有待观察。

注释:

【1】 High-level Panel on Threats,Challenges and Change,A More Secure World,11,21-22 .

【2】 《欧洲国防能力研究》清楚地在人的安全概念中将道德原则与利益结合在一起。A Human Security Doctrine for Europe:The Barcelona Report,15 September 2004,9-10,available on-line at http://www.lse.ac.uk/Depts/global/Human% 20Security% 20Report% 20Full.pdf,accessed 3 January 2005.

【3】关于最近的复议,可参见同上,第21—22页。

【4】根据作者的私人电邮,华盛顿对于人的安全问题的回应是:“华盛顿的权力中心里没有人讨论人的安全,无论是意识形态上还是政治上,高层只关心反恐和对付流氓国家。无论是自由主义的左派还是其他派别,对于联合国提倡的人的安全议题毫不关心。”

【5】以加拿大为例,国防部对于“保护的责任”漠不关心。外交部甚至有一些人认为艾克斯沃西的外交政策过于“天真”,偏离了加拿大外交的核心——与美国保持良好的经济联系。See Michael Hart,“Lessons from Canada’s History as a Trading Nation,”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LVIII,No .1(2002-2003):25-42;and the comment on Hart in Jennifer Welsh,“Canada in the 21st Century,”The Round Table XC,No .376(September 2004):590 .

【6】 2002年末,一个联合国官员对于其工作职责内(主要对冲突领域做人道主义回应)对于“人的安全”的影响回答说,他不确定人的安全概念的含义以及其作用。资料来源于作者的私人电邮。

【7】 Fiona Terry,Condemned to Repeat:The Paradox of Humanitarian Action(Ithaca,N .Y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2002);and Larry Minear,The Humanitarian Enterprise:Di-lemmas and Discoveries(Bloomfield,Ill.:Kumarian Press,2002).这也适用于批评人道主义的人。See David Rieff,A Bed for the Night:Humanitarianism in Crisis(New York:Vintage,2002).一位较著名的人道主义分析家在被问及“人的安全”在他的活动领域有何影响时回答说:“这个术语已经进入我们的常用范围,但是,可能和它的提出者的期待有所出入,它并不在决策中产生什么作用。”E-mail communication with Larry Minear,12 January 2004 .

【8】 Rieff,A Bed for the Night,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