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风生水起: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生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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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学法讲义(2)

非遗事业要重在建设,全面建设,全社会建设,但目前非遗这个行业建设与非遗事业的发展形势还不相适应,目前非遗行业建设还比较薄弱,成为制约事业发展的瓶颈。我们要顺应当前“非遗法”颁布施行的大好形势,抓住机遇,着力推进非遗行业建设,为非遗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当前特别是要加强非遗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当下我们这支队伍还在草创时期,属于草头军、土八路、游击队、预备役,要逐步打造成一支正规军,要逐步正规化、规模化、规范化。

(八)把提高认识与提高能力结合起来

非遗事业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我们躬逢其盛,参与和投身于这项神圣的事业,既是一份责任担当,也是一份荣幸。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把加强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升到营造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的高度来认识。我们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各位局长的认知和认识水平,对于非遗事业的兴衰成败关系重大。所谓思想领先,实践第一。所谓意识决定行动,行动决定结果。只有认识到位,才有行动的自觉。

方针政策确定之后,干部是决定的因素。事业的蓬勃发展,亟待我们进一步提高履职能力,包括学习思考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落实工作的能力,创新发展的能力,动员群众的能力。实践出真知,历练长才干。我们要在解决实际问题中不断提高能力和水平,在履职尽责中不断提高推进非遗事业发展的素养和本领,在勇于担当责任中不断彰显文化局长的高尚情怀和奉献精神。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国计,也是民生;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昨天的历史,是今天的文脉,更是明天的财富。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我们使命光荣,责任重大,我们要不辱使命,不负重托。我们要借“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布实施的东风,在法律精神的指引下,在法律规范的要求下,在法律赋予的责任中,乘势而上,迎难而上,大干快上,共同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为营造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做出自己不懈的努力,做出不凡的业绩,做出历史性的贡献!

贯彻好法规精神 履行好法定职责 学习贯彻《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辅导报告

2007 年12月21日,金华市人大常委会举办《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法制讲座,受邀作辅导报告。

《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浙江省十届人大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

“条例”是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纲,纲举目张。“条例”把近年来国家和我省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基本政策和重要措施,以及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条例”的出台,对于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健康发展,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对于推进依法行政,依法保护,必将产生重大影响,发挥重要作用。

我讲四个问题:第一,非遗保护的意义;第二,立法的背景;第三,“条例”的主要内容;第四,贯彻和实施好“条例”的若干建议。

一、非遗保护的意义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当前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今年“文化遗产日”,文化部在北京举办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温家宝总理亲自到现场观看了展览,在经过浙江展区乐清细纹刻纸展台时,跟78岁的老艺人林邦栋老先生亲切交谈。温总理说,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三句话的理解:第一,它是民族文化的精华;第二,它是民族智慧的象征;第三,它是民族精神的结晶。温总理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立意很高,理解深刻,高度凝练和概括。对于温总理的三句话,我谈点自己的理解。

(一)为什么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文化的精华

中华文化是四大古文明(古中华文化、古巴比伦文化、古埃及文化和古印度文化)中唯一没有断流的文化,中华民族的非物质文化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在漫长的历史传承中,历经各种政治灾难、民族浩劫,历经战乱,历经许多的劫难而不衰,而且在流传的过程中,以滚雪球的方式,不断吸收新的因素,不断扬弃和更新,顽强地生存,不断的传承和发展。民族文化一代一代地传递下来,不能说没有各种典籍志书,各种书面记载的功劳,但主要靠的是民间的口口相传、口传心授,靠的是群体记忆。比如,我们的民间文学、民间表演艺术、民间手工技艺,各种民间知识,各种民俗活动和民间礼仪、民间信仰等等,源远流长,至今不衰,跨越时空,永无止息。大浪淘沙,几千年积淀和流传下来的都是宝!能够历尽沧桑,历经岁月传承至今的都是精华!黑格尔有句名言:“存在的就是合理的。”这是对民族文化遗存和传承的正确诠释。

(二)为什么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智慧的象征

我们的祖先在生产劳动实践中创造了语言文字、神话传说;在生产劳动工具和生活用具时,创造了手工技艺;在抒发丰收的喜悦中,创造了音乐舞蹈;在生老病死的磨难中进行着原始的医药实践;在努力与大自然和谐共处中观察积累了天文、地理、数学等知识。而且这种创造不是静止的,而是世代相传不断发展创新的。一方面是环境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地创新;另一方面是人民群众和群体传承具有创新性,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过程中不断地发展。

大家知道,我国古代的四大发明(指南针、火药、造纸术、印刷术),具有原创性,具有世界性影响,是中华民族对世界文明的杰出贡献。文化部最近部署,将建立我国申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预备清单。笔、墨、纸、砚“文房四宝”将打包申报,我省的湖笔、富阳竹纸,将与安徽徽墨、宣纸、歙砚和广东端砚等联合申报。中国是丝绸的发源地,早在先秦时期,秦国就常以丝绸和西戎交换战马;在中国通往西域的大路开通以前,中国丝绸在罗马与黄金等价;中国的丝绸由长安通过河西走廊和新疆,源源不断运到西方各国,备受西方各国的推崇。我省蚕桑丝织技艺也将申报国家预备清单。还有,我省的龙泉青瓷烧制技艺也将申报我国人类非遗代表作预备清单。英语中为何中国与瓷器同名?英文的单词China既有“中国”的意思,也有“瓷器”的意思。China一词随着中国瓷器在英国及欧洲大陆的广泛传播,转而成为“中国”的代名词。我们祖先所创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闪耀着智慧的光芒,对人类文明的发展意义深远。

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多彩、形式多样、斑斓多姿,它的多元性、多样性,是人类思维、智慧、创造、才华的结晶,是发散性思维的生动成果,是新文化创造的源泉。当代文化的创新发展取决于对传统文化遗产的挖掘深度,当代社会文明进步取决于从祖先优秀文化遗产中不断吸取营养,不断激发创造力。

(三)为什么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精神的结晶

在数千年或上万年的文明传承中,孕育了中华民族的优秀品格。传统神话中,女娲补天、精卫填海、大禹治水、愚公移山、夸父追日,体现了中华民族的生生不息、自强不息的精神。女娲为上古之神,起初以泥土造人,创造了人类社会并建立婚姻制度,后来,自然界发生了一场特大灾难,天塌地陷,女娲熔炼五色石来修补苍天。炎帝的小女儿化身精卫鸟,口衔西山上的树枝和石块,用来填塞东海,决心填平大海,意志坚决,不畏艰难。大禹受命治理洪水,转战九州,三过家门而不入,以国家大业、民族安危为己任。愚公子子孙孙挖山不止,锲而不舍,排除万难。古人对于旭日东升和夕阳西下感到迷惑,认为太阳一定会藏在什么地方,如果找到了路径,就一定能找到太阳。为此,夸父一往无前、义无反顾。中国神话中,英雄人物为了理想而不懈追求,勇于献身,那种不屈不挠、百折不挠、改天换地、顶天立地、荡气回肠的气概,是中华民族精神的源头,支撑着中华民族绵绵不绝的五千年历史。中华民族以龙为图腾,我们是龙的子孙、龙的传人,龙成为我们共同的民族信仰和社会认同。远古神话,龙舞等等,是民族精神的寄托,是民族理想的升华。

我们的龙舞、狮舞等民间舞蹈,我们的鼓乐、吹打乐等民间器乐,我们许多体现爱国主义精神的传统戏剧,我们许多祭奠英雄人物的民间庙会,许多寄托着民族浪漫主义情怀的民间信仰,都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精神。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许多体现我们民族元气、血脉、精气神的东西,在我们今天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要大力弘扬!

二、立法的背景

在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特别是随着城市化、现代化、工业化、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存和存活的农耕文化,以及相关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变迁,农民进城务工引发的人口的大流动,广播电视的普及使全民信息水平的提高,负载着丰富的民间口头文学和掌握民间艺术和技艺的传承人的年事已高或不断谢世等,这种种情况,都使民族的文化记忆出现中断的概率增加,使我们民族的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被遗忘、遭损坏、遭破坏的严重威胁,甚至是大面积地、加速地面临消亡。这无疑是我们民族的不能承受之重,所以抢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已是刻不容缓,时不我待,迫在眉睫。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各国政府对于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不断消失的问题,给予严重关切。新世纪以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一系列文件,予以强调。我国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当前,在一部分知识分子和政府官员中的文化自觉意识已大为提升,一个以抢救和保护濒临失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目的的文化理念和文化行动,已逐渐深入人心。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立法摆上重要议程,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这也是落实法治浙江方略的重要举措。《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出台,体现了我省全面抢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承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的决心,体现了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继续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的政府意志,体现了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强烈的保护意识。保护条例的出台,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提供了法律依据和重要保障。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七章四十八条,分别从总则、保护职责与保护经费、名录与传承、保护措施与管理、科学研究与合理利用、法律责任等方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条例”的颁布实施,对进一步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职责,推进保护制度建设,推动保护机制创新,强化保护工作措施,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步骤,具有重要意义,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条例”的主要内容,我用八个“明确”来梳理和概括。

(一)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针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方针为: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抢救和保护是当前的主要任务。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计划,有关部门应当按计划要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普查,对普查成果进行分类登记;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项目,按规定程序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并提出具体保护计划和措施,明确保护责任单位,落实保护责任。“条例”强调,对濒危的、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及时进行抢救性保护。要采用文字、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真实、完整记录和整理;征集收购相关实物、资料,保护相关建筑物、场所等。“条例”的规定很具体、很明确。

当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慎提开发。有不少地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申报、轻保护,重打品牌、忽视抢救。自然遗产开发上,出现了诸多严重破坏生态资源的现象,如在名山大川上装索道,架电梯,造宾馆,修大马路,建商业街。在文物开放利用上,同样出现了诸多问题,或拆旧建新,或孤立保护,或盲目搞旅游开发,破坏了整体文化环境。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上,同样要避免类似情况。“条例”指出,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创作、改编、表演、展示、产品开发、旅游等活动,应当尊重其原真性和文化内涵,不得歪曲、滥用。实施抢救性保护,应当在专家指导下制定周密的方案,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和完整性。对文化遗产,我们要心存敬畏,不能无知无畏。

(二)明确了各级政府和各有关方面的保护职责

“条例”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条例”对各级政府包括乡镇政府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各相关部门和相关媒体、相关社团组织履行保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条例”并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义务。

“条例”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将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强调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条例”对各级政府有关具体保护责任作了强调和要求。“条例”并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对有突出贡献的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可以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由政府组织实施推动的工程,各级政府责无旁贷。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职责。“条例”所列的职责有六条:1.宣传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督促相关单位、个人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义务;2.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3.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发掘、整理、评审、研究等工作;4.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交流活动;5.监督检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情况;6.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文化行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理当义无反顾。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能也不可能单独依靠政府以及文化部门的推动,各有关方面依照各自职责,发挥职能作用,共同参与,形成合力,十分重要。“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民族宗教、经贸、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教育、旅游、体育、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宣传、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相关媒体应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培养全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文联、社联、科协、作协和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应当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按照各自章程和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各相关方面既要发挥各自的优势,有所侧重,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又要交叉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保护工作。社会各界投身和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当在所不辞。

人民群众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和创造者,当然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者。只有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我们的保护工作才能真正取得实效。“条例”特别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义务。这说明,人民群众的参与理所应当,而且更为重要。

(三)明确了要强化工作保障

“条例”特别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保护管理工作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并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研究工作,培育和引进相关专业人才,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研究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条例”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经费,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馆,收藏、保存和展示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有地方办事,这是做好任何一项事业的前提和基础条件,所谓“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当前,要着力推进人财物建设,包括非遗机构建设、设立专项资金、建立非遗馆。事业以人为本,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只要有了人,什么人间奇迹都能创造出来。非遗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对于非遗事业的长远发展至关重要。加强财力保障,是推进非遗事业发展的前提和条件,要把蛋糕做大,要保障事业所需。设施是事业的主架,要像推进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建设一样,把非遗馆建设摆上议事日程,抓紧跑马圈地,抓紧规划和建设。各地要依据“条例”精神,积极向有关领导做好汇报,向有关方面积极沟通和争取,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提供必要的保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明确了要抓好重要项目的传承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我省11个市和90个县(市、区)已全部公布了当地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浙江省政府率先在全国公布了两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已有289个项目列入了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我省并有44个项目上榜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各级政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是保护工作的核心。通过建立健全各级名录,把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项目,把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项目,把濒危的项目,有重点、有序地抓紧抢救,实施保护。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要确认和命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并对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的申报条件,对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享有的权利,以及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作了明确。“条例”并要求各级政府提供必要的场所,给予适当的资助,促进交流与合作,以及其他形式的帮助,大力支持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开展传承活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的申报和命名工作,我厅已作出部署与安排。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决定了代表性传承人是保护主体。我厅会同省财政厅下发了《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政府补贴实施暂行办法》,决定从今年开始,对列入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65岁以上的每人每年补助3000元,70岁以上的每人每年补助4000元。这是制度性的、终身的政府补贴,钱不是很多,但此事的意义重大。关键是通过这一措施,认定他们的社会价值,承认他们的社会贡献,确认他们的社会地位。同时,还要通过认定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单位,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等措施,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真正落到实处,促进薪火相传,传承发展。

(五)明确了一批保护载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个综合性的命题,我们应该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联的各要素做通盘的考虑,注意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发展中与之息息相关的其他因素。

“条例”指出,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地区,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应当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建立生态保护区的意义,在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所必需的生态环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需要赖以生存的文化空间。

“条例”指出,传统民间艺术特色鲜明,并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区域,可以命名为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建立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意义,在于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与一定的人群、共同体的相融。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定的人群和共同体的文化创造。

“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馆,收藏、保护和展示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建设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相匹配的相关设施,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保护和宣传、展示。

“条例”指出,鼓励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合理利用的基地,科学合理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适度运用于文化、旅游等相关产业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还可以具有经济价值。我们要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也要合理运用和实现它的经济效益。只有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现实作用和功能作用,才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得到全社会的广泛认同,为人民群众所广泛拥护。

(六)明确了特殊保护措施

“条例”指出,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所涉及的建筑物、场所、遗迹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条例”指出,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天然原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限量开采、提高利用率等措施予以保护。“条例”指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表演艺术、传统工艺和制作技艺等,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确定密级,并予以保护;属于商业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条例”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及其基于传统知识、民间文艺所产生的其他权利,依法予以保护。“条例”指出,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资料和实物,限制经营、出境。“条例”指出,境外团体和个人到本省行政区域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学术性考察与研究,特别是对具有保密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学术性考察与研究的,应当事先按有关程序报批。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许多项目具有特殊性,应当采取特殊的措施、特殊的手段加强保护,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途径进行保护。“条例”对此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七)明确了要科学保护

“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研究规划,明确重点科研项目,采取课题申报和项目招标等方式,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研究。“条例”指出,鼓励、支持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和实践结合的科学研究,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科学水平。“条例”指出,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始文献、典籍、资料等的整理、翻译、出版和研究工作。

在新时期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个新课题,也是一个紧迫的课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涵义、特征、类型、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的研究,需要深入深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原则、方法、措施等,需要在实践中探索,更需要科学的理论指导;对博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需要抓紧分类,分步骤发掘、整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和规律,要积极总结、归纳和提炼;对兄弟省份乃至国外先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验,要积极引进和借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已经成为我国文化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立意高远来深化认识和前瞻思考。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研究和科学保护,势在必然。

(八)明确了法律责任

本“条例”指出了一系列防止破坏、防止侵犯、防止侵权和防止行政不作为的限制、惩处、约束、警戒,可以说是告诫人们不能做和不应该做什么。干什么,怎么干,干不好怎么办,是推进事业发展的核心三部曲,关键是“干不好怎么办”,如果这一条措施不落实,那么一项事业就很可能落空,很可能走过场。

“条例”规定,对国家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保护管理不力的,造成遗失或者严重损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给予处罚。“条例”规定,侵占、破坏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等,将给予处罚。“条例”规定,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未经备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学术性考察与研究的,特别是未经审核批准对具有保密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学术性考察与研究的,将依法给予处罚。

“条例”专门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保护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2.不按照本条例规定采取科学有效保护措施,造成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失传的;3.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审核、申报职责的;4.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5.其他违法情形。将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将对我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产生前所未有的促进作用,意义深远。

四、贯彻和实施好“条例”的若干建议

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全省各权力机构、政府机构和社会各界,都应当认真学习和深入贯彻。要把贯彻“条例”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落实责任;要以学习贯彻“条例”为契机,紧密结合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扎实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具体要做到七个“好”。

(一)及时组织好“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

要贯彻实施好“条例”的精神和要求,首先要学习好和宣传好。通过“条例”的学习,充分认识“条例”颁布施行的重大意义,认真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全面理解深刻内涵和要求,掌握法律赋予的权利和责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观念,提高履行法定职责的水平,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以“条例”精神指导和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发展。

特别是各级文化部门要在抓好“条例”学习的同时,义不容辞地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要会同法制部门、新闻单位、教育机构,采取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生动活泼的形式,通过宣讲活动、宣传咨询、发送资料、举办展览、专题展演、进行座谈等途径,广泛深入宣传“条例”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违反法规应当承担的责任,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条例”的内容和精髓,让人民群众了解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怎么样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增强依法抢救保护的意识,努力使“条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通过宣传,促进“条例”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营造良好氛围,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利态势,形成舆论强势。

(二)认真解决好存在的突出问题

我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成绩有目共睹,但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面临许多制约保护工作深入深化的瓶颈。要提请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的指导和督导,组织有关方面对本区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各级文化部门要借助“条例”颁布施行的有利契机,主动向党委政府提出贯彻实施的建议,争取在党委政府的重视下,对照“条例”,寻找差距,有针对性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和热点问题。特别要落实“条例”强调的,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等要求,积极争取将非遗保护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目标考核责任。通过“五个纳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针的落实,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目标的实现,促进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在当前,要特别重视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机构建设,促进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促进工作保障。同时,要不断探索和创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制,将破难攻坚作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个有力突破口。

(三)着力实施好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计划,有关部门应该按计划要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普查,对普查结果进行分类登记;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项目,按规定程序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也是重要的省情和国情调查。各地要将普查摸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统一部署、有序进行。

各级文化部门要抓住贯彻实施“条例”的有利时机,按照《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实施方案》要求,着力抓好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特别是省综合试点、普查试点单位要先行一步,制订方案,落实措施,抓出成效。按照不漏村镇、不漏线索、不漏项目、不漏艺人四个不漏的调查要求,按照文字、照片、录音、录像四个采录要求,加大力度,加快节奏,全力做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其他县(市、区)也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确保2008年6月前,我省全面完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任务。

通过认真和深入的普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通过普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通过普查,摸清家底,找准问题,明确方向,加强管理。

(四)抢救保护好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我省省、市、县三级都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评选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标准,主要有两个:其一为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对有关群体或者文化多样性具有特殊价值;其二是具有濒危性和保护的紧迫性,特别是因面临社会变革等因素缺乏保护而将消失的文化表现形式。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建立,对于加强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和保护,对于保存这些文化所凝聚的人民群众的经验和智慧,对于促进文化多样性,对于唤醒和加强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对于树立地方文化形象,都有重要价值和重要意义。建立名录是措施,不是目的,抢救保护和继承弘扬才是目的。要切实按照“条例”的要求,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应当明确保护责任单位,提出具体保护计划和措施,落实保护责任。

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要特别关注对传承人的保护,要以人为本。杭州市余杭区在民间传承人生存状态调查中,把传承人面临的问题概括为“三无、三难、三缺”。“三无”是行业无组织,传人无地位,生活无保障;“三难”是传承艰难,选择弟子艰难,生存发展艰难;“三缺”是缺资金,缺舞台,缺市场。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支持和资助,是“条例”所强调的,是各级政府以及文化行政部门的应尽责任,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环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中的文化空间,具有特殊的地位。文化空间,它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并列,这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实际,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在新农村建设中,要正确处理好保护传统文化与建设发展的关系,要防止和克服漠视传统文化而大建大拆的现象。许多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因为失去生存的土壤,失去环境和空间而面临在根本上杜绝和消失的威胁。“条例”指出,对那些传统文化资源丰富、保存较完整的村落或特定区域,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划定保护范围,严禁破坏和损害。希望各地对此充分关注,会同有关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具有特殊价值文化空间的维护和保护,使优秀的传统文化与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有效传承。

(五)合理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

“条例”第三十八条指出:鼓励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合理利用的基地,科学合理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适度运用于文化、旅游等相关产业发展。按照“条例”有关精神,我厅在继续抓好民间艺术之乡创建的基础上,将规划命名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基地、传统节日保护基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景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基地,并将积极推进民间艺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展示馆建设。我们要在继续抓紧抢救保护的同时,科学合理开发利用,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奠定持久、深厚的基础;推动优秀传统文化繁荣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文化消费、扩大就业,改善民生,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使优秀的传统文化,更好地服务于社会,融入现代生活,为社会文明进步作出新的贡献。

(六)探索遵循好保护工作规律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新的实践,没有多少经验可以借鉴,没有多少样板可以参照,没有多少模式可以遵循,有许多疑难杂症需要破难攻坚,有许多新问题要去突破,必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胆创新,勇于实践。发展中的问题,要继续在发展中解决。

在当前保护工作形势下,如何贯彻好“条例”精神,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坚持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抓,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常抓不懈;坚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列入党政及有关部门考核内容,完善考评机制,强化督查;坚持抢救、继承与发展创新相结合,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延续,焕发蓬勃的生机,传至久远;坚持科学保护,加强学科研究和工作探讨,不断积累保护工作成果,增强保护工作成效。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积极探索,积累经验,深入研究,不断健全保护工作机制,把握好保护工作规律。

(七)切实履行好法定职责

新时期,我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以来,成效卓著。这在于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在于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有力支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也用实际行动确立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主力军地位。“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文化行政部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法定地位和职责,这是对我们既往工作的充分肯定,更是对我们今后工作的信任和厚望。我们处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最前沿、最关键的位置,对此感到无比光荣和自豪。同时“条例”规定了文化行政部门不按照“条例”规定履行保护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们要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律高度和法律角度,增强履行法定职责的自觉性,以高度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履行好法定职责,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推向新阶段。

邓小平指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牢固性和长期性”。立法是最有保障力度的制度。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好《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题中之义,也是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责任,更是各级文化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方针政策确定以后,最重要的是付诸实践。我们要把贯彻“条例”的精神,真正体现到依法行政上,体现到提高素质能力上,体现到推动工作落实上,体现到创造工作业绩上。只有真抓实干,“条例”才有实效性,才有权威性!

金华市人大常委会阎寿根主任等各位领导,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专门组织《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法制讲座,让我倍感亲切,更是深受鼓舞。作为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我和我的同事们一定更加珍惜时代为我们提供的机遇和舞台,更加珍惜各方面领导对我们的信任和期望,更加珍惜来之不易的大好形势,更加勤奋地学习,更加扎实地工作,不辱使命,不负重托,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的发展,为守护精神家园,作出应有的奉献和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