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风生水起: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生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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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学法讲义(1)

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依法行政 依法保护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几点体会

2011年4月20日在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培训班上的讲课。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于今年2月25日颁布,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国家文化部王文章副部长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21世纪我国文化领域出台的第一部法律,在文化法制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立法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全面保护的根本保障。”国家“非遗法”的出台,提振了我们的信心,鼓舞了我们的士气,激励了我们的精神。“非遗法”赋予的责任,既使我们感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更使我们激发起了不断前进的动力。我们要以“非遗法”为纲,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贯彻,推动实践。我对法律文本认真通读了数遍,结合我省实际,结合当前非遗发展的形势,就贯彻落实法律精神,和依法行政、依法保护,谈点粗浅的学习体会和初步的贯彻建议。我分四个方面讲。

一、“非遗法”的主要精神

(一)强化非遗保护的战略意识

非遗是一个新的概念,新世纪以来才出现这个概念。这项工作一启始,就得到了中央高层的高度重视。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我国成为这个公约的缔约国之一。2005年,国务院下发了两个文件,3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1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这两个文件强调,要从对历史和民族负责的高度,要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维护国家文化主权的高度,重视和加强这项工作。2006年6月,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我国首个“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隆重举行,全国上下相互呼应,形成浩大的声势。2007年6月,温家宝总理参观文化部组织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家宝总理经过浙江展区的乐清细纹刻纸传承人林邦栋老人的展台时,与林邦栋老人亲切交谈。家宝总理说,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三句话的理解:第一,它是民族文化的精华;第二,它是民族智慧的象征;第三,它是民族精神的结晶。总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解很深刻,也是对非遗认识的一个提升和高度概括。2007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七大上,胡锦涛总书记在政治报告中提出了一个“新”、两个“大”、三个“更加”,提出了要掀起文化建设新高潮,推进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使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得到保障,使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多彩,使人民群众的精神风貌更加昂扬向上。同时,锦涛总书记强调,要加强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要进一步挖掘中华民族优秀文化,营造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

最近我注意到,中央文件出现了一个“顶层设计”的词语,这个词语首见于“十二五”规划,最近也进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内容。据专家解读,“顶层设计”字面含义是指自高端开始的总体构想,“顶层设计”是自上而下的“系统谋划”。我觉得,新世纪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的推进,也可称之为或者说类似于“顶层设计”。为什么中央高层这么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因为此项工作具有战略意义!当然,“顶层设计”也必须要有自下而上的动力。不少工作,自上而下推不动,或者阻力重重,但这项工作一呼百应,得到了人民群众的热烈响应和真切拥护。

(二)强化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的主导意识

“非遗法”第一条开宗明义:“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这是立法宗旨。大家注意到,这个法律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它不同于《文物保护法》,法律名称上有“保护”两个字。这是为什么?“非遗法”中出现了“保存、保护”并列的两个词,这两个词的含义是有区分的。“保存”是针对于所有非遗项目来说的,“保护”是针对健康的有积极意义的项目来说的。“非遗法”第四条明确提出了三个“有利于”的要求,即: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这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归根结底,就是非遗保护要体现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观念形态的文化,是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有精华也有糟粕,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当然,这里要强调的是,对于非遗中哪些是精华哪些是糟粕的认定,必须慎重。人的认识是有局限的,受时代的局限。文革时期批判的帝王将相、才子佳人、牛鬼蛇神,今天回过头来看,许多都是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那些所谓的牛鬼蛇神,一定意义上讲,都是草根的乡土的民间的文化人,他们对传承民族文化做出了贡献,是民族文化传统的延续者、承担者,值得尊敬。这里要强调,保存是我们的责任,所有的项目,只要具有历史价值,都要全面记录和保存;保护则另当别论,对于那些体现三个“有利于”要求的,对于符合“民族的大众的科学的”要求的项目,都要保护和传承弘扬。

(三)强化非遗保护的忧患意识

2005年3月由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指出:“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一些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地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境外,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这一段文字中,出现了“不断消失”“濒临消亡”“遭到损毁”“流失境外”“随意滥用”“过度开发”和“刻不容缓”等词语,有点触目惊心!6年过去了,可以说非遗保护成绩很大,但依然问题不少,依然刻不容缓。我们的国歌有一句“中华民族到了最危险的时刻”,这首《义勇军进行曲》,也就是后来的国歌,唱了70多年,今天还在唱。非遗保护依然要强调刻不容缓,时不我待,迫在眉睫,要只争朝夕,分秒必争,要与时间赛跑,要暮鼓晨钟,要警钟长鸣。

“非遗法”匆忙出台,体现了一种深切的忧患,这是清醒的忧患,自觉的忧患,前瞻的忧患。

(四)强化国家文化安全的维护意识

国家文化安全,这个词概念有点大,这是国务院和国办文件所强调的。当年,韩国江陵端午祭申报联合国的人类非遗代表作,申报成功,在我们国家引起轩然大波,人民群众反应强烈。这事也算是“坏事变好事”,引起了高层和各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我们国家源远流长的端午,两千多年的历史,居然被韩国申报走了,这当然也关系到国家文化安全。

前些年,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自己重视不够,许多非遗项目的独门绝技绝艺,或者是祖传秘方,不断流失海外。青瓷烧制技艺、茅台酒酿制技艺,还有四川变脸等等,据说日本韩国都已经掌握。安徽宣纸的制作技艺,不是在安徽宣城流失的,而是在我省临安一家乡镇企业造纸厂流失的,成为我国一个重大的泄密事件。电视剧《潜伏》中的余则成,冒着杀头的危险,潜伏多少年,就为了关键时候出手,传递一两个情报。而今天互联网时代,几乎无密可保。美国和西欧一些国家的核心机密,居然连续被一家私人网站“维基”泄密了。我们一些基层的同志,宣传意识很强,但往往保密意识不强。“非遗法”第十五条规定: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要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我们要依法办事,要增强敌情观念,增强保密意识。

另一方面,西方国家对我们实施“三洋开泰”战略,洋节洋片洋薯,对我国的文化渗透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不可小视。有人说今天中国最大的节日是“圣诞节”,每到圣诞节,我们的宾馆特别是四星以上的宾馆,还有那些大型商场,大做圣诞文章,圣诞树、圣诞老人、圣诞礼物,外国人来了感觉宾至如归,我们自己好像身处异国他乡。有些媒体推波助澜,大造声势。据说法国《先驱报》头版头条通栏标题:祝中国人圣诞快乐!你快乐吗?还有美国大片,宣扬的当然是美国精神,树立的也是“高大全”的人物形象。还有肯德基、麦当劳,表面上好像仅仅是土豆片、鸡翅膀,但也是一种西方的生活方式,也是从娃娃抓起,从小对我们的少年儿童进行潜移默化的熏陶和影响。外来文化的侵入,也务必要引起重视。

(五)强化政府依法行政的自觉意识

“非遗法”,对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做了充分强调。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八条,应当加强对非遗保护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遗的意识。第十一条,县级政府应当组织非遗调查。第十八条,省级政府建立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第二十六条,对非遗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单位予以扶持。还有,“非遗法”在多个地方提出“国家鼓励和支持……”等等,也应该理解为是政府应该履行的责任。这是一部行政法,特别强调政府在非遗保护中应该起到主导作用。

现在不少地方的党政领导对非遗的认识程度很高,认识和意识甚至比我们文化工作者要强。当年的杭州市蔡奇市长,亲自主持讨论杭州市非遗保护三年行动计划。当年的嘉兴市李卫宁市长在全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会议上强调,如果经济建设和文化遗产保护发生矛盾怎么办,经济建设应当无条件地让步。他说,经济建设和GDP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和多种途径实现,但文化遗产不管是物质的还是非物质的,如果损毁了流失了,对不起列祖列宗,对不起子孙后代!海宁市林毅市长对文化遗产保护采取特别的强有力的措施。海宁非遗保护年度经常性经费为人均1.5元,全市60多万人口,为此核定年度非遗经费为100万元;同时市政府决定在年度土地出让金中提取1%的额度,用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今年大约为4000万元。这一举措为全省首例,开了先河,意义很大。我们要广为宣传地方党委政府领导重视非遗工作的典型,也希望看到有更多的党委政府领导有文化的自觉,有文化的情怀。

(六)强化文化主管部门的责任意识

“非遗法”里边所强调的政府的责任,当然也是文化主管部门的责任。同时,法律对文化主管部门的工作还特别有要求:第七条,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遗的保护工作。第十一条,非遗调查由文化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第十二条,在进行非遗调查中,应当收集相关的代表性实物和资料。第十三条,要求建立非遗档案及数据库。第三十条,应当采取措施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第三十一条,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义务的传承人,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进行重新认定。

文化主管部门,作为非遗保护的职能部门和责任部门,应该有自觉的意识,应该有责任的担当,应该有一腔情怀,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我们的职责。强化责任意识,前提是要明确责任,关键是要细化责任,归根到底是落实责任。责任是一种义务,是一种使命,是推动事业发展的原动力。我们要常思量自己工作岗位的来之不易,常掂量自己肩负的责任之重,以此增强荣誉感和责任感,牢固树立履责应该、尽责光荣、失责可耻的思想,在其位谋其政,履其职尽其责,以不辱使命,不负重托。

(七)强化保护主体的维权意识

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和非遗项目保护责任单位,是“非遗法”规定的保护主体。我们在从事非遗工作中,应该维护保护主体的权益。法律第十六条要求,进行非遗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第三十条,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遗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三)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四)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第三十七条,应当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保护属于该项目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同时,法律对保护责任单位的权益,也做了规定。

这里要特别提醒,“非遗法”第五章“法律责任”中对文化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出了约束要求。法律第三十八条,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处分。第三十九条,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侵犯调查对象风俗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对传承人很维护,对主管部门很严厉。我们既要尽心尽职为传承人服务,为传承基地服务,还要注意好自为之,要如履薄冰,要循规蹈矩,不要因为过失而被人家告了。

(八)强化全民的参与意识

法律第八条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第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第三十四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第三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和传承场所,展示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同时,法律对学校、公共文化机构、学术研究机构等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教育研究、宣传展示、整理出版等,也做了规定和要求。

还有,2007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地方法规《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在总则中特别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该是包括了所有的单位和个人,强调的是全民义务。前几年如火如荼的浙江非遗大普查,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动员了23万人参加,就是依照地方法规精神组织实施,才形成了这么浩大的声势。非遗保护的目标是“人人保护,人人共享”。

二、“非遗法”实施的重点

非遗是活态的,是有生命的,是与生俱来的,是生生不息的。实施非遗法的重点,当然也是为了激发非遗的生机活力,激发非遗的生命力。为此,我用一个“生”字来统领和贯穿非遗保护工作。

(一)尊重生命主体

这个生命主体就是传承人,尊重生命主体就是要尊重传承人,服务传承人。各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已经分层次认定了一大批的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并对代表性传承人颁发政府津贴,这既是对传承人生活的补贴,更是为了鼓励传承人带徒传艺,开展传习活动。在此基础上,我省自2008年开始,创造性地在全省开展服务传承人月“八个一”系列活动,每年一度,在每年的元旦至元宵期间进行。同时,我厅建立了“三必报、五必访”制度,要求各地对于传承人有重要艺术成果必报,有大病逝世必报,有严重阻碍传承人传习活动的必报;还有逢年节必访,传承人举行带徒传艺仪式必访,生病住院必访等。文化主管部门要真切体现对传承人的关心,切实为传承人服务,让传承人真切感受到关怀和温暖。我厅还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非遗项目传承人应该享有的权益和应该履行的义务的通知》。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对传承人既要关心爱护,也要给予引导和提出责任要求。

非遗保护是以人为保护主体的,要靠人去传承的。传承人通过父子相承或师徒相承,通过口传心授、言传身教,带徒传艺。对于传承人以及技艺的保护,是非遗保护的核心。所以一定要让传承人有荣誉感有自豪感,我们要让全社会承认他的贡献和地位。

(二)改善生存状况

我省已公布了三批省级非遗名录,有586个项目上榜,并即将进行第四批省级非遗名录项目的评审。在国务院公布的国家级非遗名录中,前两批我省都名列榜首,第三批国遗项目已公示,我省有望实现三连冠。申报是手段,保护传承才是目的。我们要采取措施,从根本上解决“重申报,轻保护”的问题。对于国遗项目以及列入各级非遗名录的项目,要优化一批,扶持一批,抢救一批,要区别情况,分别对待。这里特别要强调对于濒危项目的抢救,特别是对于那些具有重要价值、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同时又濒临消亡的项目的抢救。非遗保护的方针强调“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对于列入名录的项目,各地也要排排队,分清主次,分别轻重缓急,突出重点,对于濒危项目要体现政策倾斜,加强政策扶持和抢救保护的力度。对于濒危项目,老是打120,老是打强心针,老是输血,也不是长久之计,还必须有针对性有实效性地研究和采取措施,促使它焕发青春。我认为,作为政府部门,可以做锦上添花的事,但更要做雪中送炭的事。

(三)维护生态环境

生态的定义,一般是指生物的生存状态,以及它们之间和它与环境之间环环相扣的关系。目前,“生态”一词涉及的范畴也越来越广,既包括自然生态,一切有生命的动物植物生态,也包括文化生态。对于生态环境的维护和保护,中央很重视。中央提出了“五位一体”的概念,包括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发展、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省委省政府提出了“生态浙江”建设的战略目标。作为文化部门的任务,两句话:一是宣传生态文化,二是保护文化生态。

生态保护,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并举”,“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既要尊重经济规律、又要尊重自然客观规律”四条基本原则。要体现积极主动的保护思想。“非遗法”第二十六条强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文化生态保护,并不是说一切都不要开发,保持原始的自然状态,关键是要把握好保护与开发的度。从非遗项目保护转向文化生态的整体性保护,是非遗保护的方向,也是非遗保护的发展趋势。这是当下和未来我们应该着力探索的一种科学、良好的保护方式,也是今后非遗保护的一个工作重点。这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理念,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某种意义上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农耕文化的产物,生态破坏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所以,文化生态的保护和维护,对于非遗工作来说是个根本大事。

(四)激发生机活力

非遗保护,是为了服务社会,服务人民。一方面,要让非遗项目更鲜活,变得更好看,更有艺术性和观赏性。长兴百叶龙、余杭滚灯、永康十八蝴蝶等国遗项目,走南闯北,走出国门,成为我省重要的文化名片。但是,我省传统表演艺术项目中,真能够拉得出打得响的项目,还不是很多。如果省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节开幕演出,总是老三篇,选来选去总是那么几个项目,那就有点审美疲劳了。你不是说非遗资源很丰富,抢救保护很有成效吗,你不是国遗项目实现“三连冠”吗,那你的项目都哪里去了?怎么总是这么几个项目总是老面孔?2010年,我厅提出要打造100个非遗精品,实际上公布了120个传统表演艺术项目,其中30个为已经是精品的项目,其中90个为下一步重点培育的精品项目。精品分两类:一种是原生态的,要保持它的乡土性、草根性,基本上保持原汁原味,保持原有风貌,保持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另一种叫衍生态,就是在基因不变、精髓不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当适度地改良改造。传统文化也可以现代表达,在维护基因的基础上有新的创造。长兴百叶龙腾飞的轨迹要去研究一下。我们希望和期待通过三年的努力,全省涌现出一大批能够代表市县、代表浙江甚至可以代表中国的非遗精品项目。

另一方面,要推进民族传统节庆的全面恢复和弘扬。省文化厅已经公布了20个传统节日保护示范基地,各个重要传统节日都有了保护示范地。除了法定的春节、清明、端午、中秋四大传统节日,元宵、七夕、重阳等传统节日,以及那些地方性的小节日也要把它搞起来。各地的传统节日示范地,一年四季,一年到头,节庆活动此起彼伏,高潮迭出,精彩纷呈。我们要逐步打响“要过节,来浙江”的口号。传统节庆,要尽量保持原生态、原真性,但在传统节庆恢复和发展的启始阶段,政府的引导也是必要和重要的。政府办节,老百姓过节。

(五)融入生活方式

第一个是建非遗馆。在欧洲,逛博物馆就是生活方式。当前,随着非遗保护事业的推进,我们又提出了非遗馆的概念。非遗馆可以是综合性的,也可以是专题性的;可以是官办的,也可以是民办的;可以是有围墙的,也可以是没有围墙的。非遗馆与博物馆是有区别的,博物馆是物质形态的展示为主,非遗馆是活态的展示为主。非遗馆既要有静态的,又要有动态的,还要有活态的,要见物,更要见人,要让传承人在非遗馆里有展示空间,演绎和表演传统技艺。你总要有活态演绎的东西,总要有让人家能够体验和感受的东西。有条件的地方,应该争取搞综合性的非遗馆,当然也可以把专题性的非遗馆先搞起来。杭州的张小泉剪刀、王星记扇子、杭州绸伞三个国遗项目,分别搞了专题馆;安吉县在“美丽乡村”建设中,提出了“一村一品”的目标,已经在乡村建立了35个专题非遗馆。去年10月,我厅在安吉召开了非遗展示馆建设现场经验交流会,重点推广安吉的模式。各地要将非遗展示馆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非遗保护也要实体化,也要有物质载体包括场馆来依托。要像抓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一样,着力推进非遗馆建设。不管东西南北风,抓好设施建设不放松。

第二个是非遗旅游景区建设。旅游是一种生活方式,也是一种消费方式。有人说,旅游就是从自己过腻的地方到别人过腻的地方去体验。熟悉的地方无风景,旅游就是去另外的地方观光、度假、消遣、休闲。游客到一个地方,既要欣赏自然风光,也希望能够考察人文古迹,体验当地的风土人情。旅游是一个内容产业,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内的人文资源,对于增强旅游的文化内涵,提高旅游的文化品质,很重要。去年,省文化厅会同省旅游局公布了22个非遗旅游景区,其中包括宋城、横店民居园、乌镇景区等重要景区,也包括安吉民俗文化园区、泰顺廊桥文化园区、青田石雕文化旅游区、景宁畲族之窗景区等新兴的非遗旅游区。旅游包含“吃、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许多非遗的资源,可以转化为旅游资源,可以转化为经济优势。旅游是朝阳产业、新兴产业、无烟产业,正在兴旺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也正在兴旺时期。文化是旅游的灵魂,旅游是文化的载体,文化与旅游要相互依托,相互促进,形成良性循环和互动。

(六)促进生产发展

现在提出了一个非遗生产性保护的概念,这个提法很好。有人讲非遗也要产业化,一提“化”,就怕变味了。非遗的生产性保护,要着重抓好两个方面:

一是要培育一批老字号传承发展的基地。在老百姓眼中,老字号代表了中华商业文化的精髓,是特色产品与优质服务的代表,是诚信兴商、承担社会责任的典范,是不可再生的民族财富。老字号在传承和展现优秀传统文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历史和体制转换的原因,部分老字号企业发展受到了影响。推进老字号企业的保护传承,也是非遗工作部门的重要责任。2009年,省文化厅公布了12个浙江省中华老字号非遗传承基地,我们的责任是要搭建好引导、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的平台,让老字号在新的时代继续焕发光彩。

二是要培育一批非遗生产性保护基地。去年,省文化厅公布了55个非遗生产性保护基地,促进一批有商业价值和市场前景的非遗项目,把产业做大,把品牌打响。浙江三雕和龙泉青瓷宝剑等传统手工技艺项目,已有相当的产业规模,实际上还有许多的手工技艺项目,都可以在保持传统技艺特色的基础上发展产业。包括许多的传统表演艺术项目,也可以做大做好,甚至做强。前一阶段在温州调研,了解到永嘉有个村有7个乱弹剧团一年到头在外地演出,年收入人均2万多。平阳有个村有10多个布袋木偶戏班,成为当地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有效途径。瑞安鼓词艺人中有些收入高的,据称年收入超过100万,我真有点不敢相信!看来,传统演艺业也是大有可为、大有市场。怎么样把非遗资源的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也是我们非遗工作部门要认真研究的课题,和着力推进的重要工作。非遗工作也要为经济建设做贡献,使非遗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成为拉动内需的有生力量。

(七)探索生动实践

浙江是全国非遗保护综合试点省,这个试点省是文化部在2003年确定的。文化部希望浙江在非遗保护中创新实践,积累经验,探索规律,能够起到领先、示范和带头羊的作用。应该说,这些年来,我们不辱使命、不负重托。此项工作启动以来,我们一直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在非遗保护不同的历史阶段,创新模式,创造经验,创出新业绩,在全国树立了榜样示范的作用。

在“十二五”时期,在“非遗法”即将正式施行的新的历史条件下,在非遗保护面临深入深化和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非遗工作的着力点在哪里,突破口在哪里?我们设想,着力抓好三个层面:一是全省面上非遗事业的布局和推进,二是县级区域非遗事业的推进,三是乡村非遗保护工作的推进。在不同的层级推进,特别是在基层,采取抓试点抓典型,以点带面,典型引路的办法,逐步取得经验,积累经验,示范引导。

我省走在全国前列,我们遇到的问题,许多都是兄弟省市还没有遇到的问题,有许多疑难杂症需要破难攻坚。譬如,国遗项目怎么样更好地保护?非遗馆建设有哪几种模式?非遗与旅游如何更好地结合?文化生态区建设如何有实质性进展?非遗生产性保护如何把握好度?还有,非遗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非遗数据库的构架和模块设置问题,非遗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问题,等等。这项工作既是古老的话题,又是一个新兴的事业,没有多少经验好借鉴,没有多少模式好参照。我们上下都应该开动脑筋,认真思考,创新思维,献计献策。智慧源于群众,创造来自基层,经验来自实践。我们的工作深入推进和事业的兴旺,就是要靠大家开动脑筋、开动机器,去探索有效的途径,去创造宝贵经验。

(八)形成生气蓬勃的局面

非遗普查看浙江,非遗名录看浙江,非遗保护看浙江。在非遗保护上,我省有着丰富多彩的创造,有着生动的实践。但形势喜人,形势也逼人。成绩很大,困难和问题也还有不少。我们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还有更多的工作等待着我们去做。我们要继续努力,继续奋进,推进非遗事业的发展繁荣,努力形成生机盎然、生气蓬勃、生动活泼的局面,形成丰富多彩、形式多样、斑斓多姿的局面,形成百花齐放、千姿百态、万紫千红的局面,形成百舸争流、千帆竞发、万家灯火的局面。

三、实施中应避免的误区

(一)避免保护工作政绩化

文化部蔡武部长指出:我们一直提倡高度重视文化遗产的保护,这本来是一个很好的事情。但是一些地方从不正确的政绩观出发,在市场动力的负面作用的推动下,把这个事情搞得走偏了。

蔡武部长的话是有针对性的。的确,有些地方是为了追求政绩而抓非遗工作,是以“政绩冲动”为驱使的。譬如重申报,轻保护的问题。有些地方的项目冲刺国遗成功后,也就万事大吉了,束之高阁了,马放南山、刀枪入库了,不了了之了,对于该项目的保护没有下文,没有后续的经费支撑,没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再如,一些地方热衷于办节,贪大求洋,热衷于做大做强,违背了非遗保护的根本规律,违背了非遗项目的本质特征,仅是为了办节而办节,把办节作为面子工程、形象工程、标志工程、政绩工程。再如,一些地方热衷于争抢名人资源。对于那些为民族和国家的利益,为了人民大众谋幸福,做出重要贡献的先驱先贤,作为后人理当为之树碑立传,对其事迹和精神大力弘扬光大。但对于那些臭名昭著或者子虚乌有、空穴来风的人物,居然也有地方大力争抢。西门庆、潘金莲的家乡都有人抢,孙悟空、八仙的出生地也有地方在抢。有人说,旅游就是编个故事造个谣,搭个牌楼收门票。当下讲的是眼球经济,注意力就是生产力,有品牌效应就是有政绩。政绩本非贬义词,政绩历来为人称道,但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不可过于急功近利,过于贪功求名,否则结果也许事与愿违、适得其反。

(二)避免目标任务短视化

每届政府有任期,当政者急于出成绩。有些地方的经济发展只顾当前,不顾长远,以大量损耗资源、破坏生态、出卖土地为代价为成本,吃的是祖宗饭,吃的是子孙饭。这种发展能不能可持续?这种发展将会成为历史的罪人!

在非遗保护中也有短期行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没有保护规划,工作的推进没有超前眼光,没有前瞻性思维,就事论事,脚踏西瓜皮,随意性很大。“十一五”期间,绝大多数的市县没有制定非遗保护规划,“十二五”了,还是没有系统的规划构想。规划是个纲,纲举目张,做一项事业,必须要有长计划、短安排,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有序地推进。既要通体构思整体设计,还要有考核有检查。二是在城乡建设中不注重历史文脉的保存保留和保护,屡屡发生建设性破坏的现象,导致千城一面、千村一面、千篇一律,导致一座城市或一个乡村文脉断裂,缺少个性缺少特色缺少韵味。我们在传统村落、传统街区、传统建筑的保护上,也应该守土有责。三是一些官员对非遗项目的重视与否,不是基于对该项目历史文化价值的认定,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商业价值的判断。对于那些没有商业开发价值的“非遗”项目,往往不予重视,这类项目往往得不到有效保护。文化是一棵树,前人栽树后人乘凉。历史文化遗产,不仅是属于当代人的,更是属于子孙后代属于未来的。留住历史文脉,是政府的责任和应该的担当。

(三)避免内涵形式庸俗化

去年7月,中央高层明确提出,要坚决抵制庸俗、低俗、媚俗“三俗”之风。“非遗法”第五条指出:“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打开电视的娱乐频道,不是相亲就是选秀,不是芙蓉姐姐就是凤姐,不是赵本山就是周立波,有点乱了套了!中央提出反三俗,在非遗领域也是有指导意义的。赵本山是沈阳二人转的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赵本山表演的小品总是把弱势群体作为调侃的对象,把残疾人作为嘲讽的对象,内容庸俗,言辞粗鄙,表演的形象委琐。但就是这位大爷,成为央视春晚的台柱子,十几年如一日,红遍大江南北,而且赵本山的艺术团创造了天文数字的票房价值,个人居然都有直升飞机了。赵本山的弟子小沈阳,得到赵本山的真传,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真是有其“父”必有其子。据说小沈阳也有望成为二人转代表性传承人,“承担起传承二人转的重任”。上海有个周立波,表演海派清口。实际上海派清口类似于单口相声,类似于杭州的小热昏、宁波的唱新闻。自从马季退了休,冯巩拍了电影,牛群当了县长,相声界就日益没落了。周立波的海派清口火了,也说明了低级趣味很有市场,大家不在乎文化品位,在于是否有噱头,是否搞笑。网民呼吁,抵制庸俗、低俗和媚俗,从抵制赵本山周立波开始!还有一个问题,一些地方公布的非遗名录中,诸如童尿蛋、太监鸡等都榜上有名,非遗门槛被降低,非遗项目的价值被曲解。非遗项目被歪曲,非遗保护的严肃性也由此受到质疑。我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是保护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要反对“三俗”之风。

(四)避免开发利用商业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发展”的口号下,非遗项目过度开发,已经成为非遗保护面临的一大问题。不少地方对非遗的开发,急功近利,很大程度上基于商业价值的判断。其实,商业价值只不过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小部分价值而已,过度地打着“保护”的旗号开发其商业价值,不仅起不到保护的作用,反而会因为商业固有的短视和逐利,而对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不可挽回的破坏。

譬如,传统技艺项目的被现代化。一些非遗项目走向了规模化、集约化、工业化的生产模式,产量增加了,产业是做大了,但传统生产方式消失了,原本体现匠人高超技艺的个性化的作品见不到了,生产的东西同质化,原本的艺术品、精品变成了商品、产品。我们不反对甚至鼓励利用非遗的某些元素,对其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但反对过度商业化。再如,民俗项目的被随意开发。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为了开发旅游,每天进行民俗婚礼和祭祖活动。洞房花烛夜,金榜题名时,大家参加婚俗表演,体验一下喜庆,感受一下热闹,虽然有些专家对那种婚俗表演斥之为伪民俗,但我觉得皆大欢喜的事情,也未尝不可。至于一有游客来就搞祭祖活动,这个就有点不妥了。祭祖应该是一件庄重的甚至有点神圣的事,怎么可以拿老祖宗当赚钱工具,拿老祖宗随意“调侃”,拿老祖宗随意闹着玩?

保护与开发利用,应当始终将保护放在第一位,这是一个基本的道理,这是一个前提,也是一个原则。

(五)避免保护项目碎片化

现在各地文化工作部门,对于重要非遗项目的保护已经是日渐重视日益重视。但不少地方还缺少全局观大局观,缺少通体保护整体保护的意识。譬如,一些地方重视木窗、石窗、牛腿、门墩等传统建筑构件的保护抢救和征集,但对于传统民居、传统街区的整体性保护,还缺乏足够的认识和应有的重视。一些地方在城市和乡村的开发建设中,大拆大建,破旧立新,使当地具有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街区遭到灭顶之灾,使大批的古村落荡然无存。再如,一些地方仅仅重视传统文化街区的经济功能,仅仅重视街区的表面形态,不尊重城市的发展历史,不尊重市民的生活习俗,将传统街区的居民全部迁出,使街区徒有其形,使街区失去了传统的生活方式和习俗,丢失了真实的历史信息,破坏了传统街区的原生态环境,使遗产价值大打折扣。

历史街区是活态的文化遗产,不能只保护那些建筑的躯壳,还应该保护它承载的文化,保存文化多样性,保持社会生活的延续性。传统文化的保护,不仅要保护传统建筑,还应该保护包括石子路石板路、小街小巷、老院老墙、小河小溪、老树古藤等构成历史风貌的各种要素,维护整体的历史风貌,维护原有的自然与人文和谐共处的面貌。非遗的保护,千万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拣了芝麻丢了西瓜。

(六)避免保护方法简单化

按照唯物辩证法的观点,任何事物都是互相联系的,都不是孤立的。这就要求我们看问题要全面,要搞清前因后果、彼此联系。如果是零星地、片面地、一知半解地看事情,就不可能掌握事物的全貌,就会犯简单化、片面性的错误。只有全面地、历史地看问题,才能看到和抓住事物的本质,掌握事物的发展规律。

譬如,在项目保护上不能简单化。非遗涉及面广、门类多、项目杂、表现形式多样,五花八门,纷繁复杂。对于非遗的保护,不能一刀切、齐步走,要分类指导、分别对待,要分清主次、分层次推进。

再如,对非遗项目的价值认定不能简单化。譬如风水。提到风水,往往第一反应它是迷信,是一种糟粕。也有专家认为,风水是准科学,是关于人与自然的一门学说,但也有迷信糟粕的成分。也有专家给风水学以很高的评价,认为风水的产生起源于中国古代建筑,源于古人对理想家园的追求,希冀构筑天、地、人三者和谐的一种愿景。辩证地看,风水作为一种流传千年、依然活跃的文化现象,它的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风水究竟是迷信还是科学,能否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简单说是或不是、说可以或者是不可以。我觉得,如果能充分挖掘它核心的健康的有益的成分,不妨予以肯定。对于一些有争议的项目,在价值判断上不能随意定性,既不能不加分析地照单全收,也不能简单化地扣上“封建迷信”之类的帽子。

又如,对于传承人传承工作不能简单化。有些地方给了钱就完事了,给老艺人送上一笔政府津贴,然后就不闻不问,没有经常性的关心和指导,没有其他相应的支持和政策措施,对于项目的保护传承缺少具体的举措,项目保护传承难以取得实效。

我们想问题、办事情,要坚持“两点论”,反对“一点论”。要客观不要主观,要全面不要片面,要辩证不要孤立,要科学把握各类事物的不同方面及因果关系,这样就可避免或减少盲目性、片面性,把事物看得更全面、更准确,把事情办得更好些。

(七)避免保障措施虚无化

全省各市县非遗事业的推进很不平衡。有的地方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切实重视,在人财物建设方面,在政策保障方面,有切实措施,有强有力的支撑。但也有不少地方,对于非遗保护或者是认识不到位,或者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不起不要。也许在讲话中强调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突出重点,加强保障”,但停留在诸如此类的口头上场面上的表述上,在具体政策措施上在行动上没有作为。譬如在人财物方面,没有实质性措施。事业以人为本,但不少地方,有的没机构没编制,有的有机构没编制,有的只有一个编制,各地多数只有一两个兼职人员和老人在应付应对工作。还有,不少地方至今没有建立非遗保护专项资金,或者是资金盘子太小,没“蛋糕”好切,非遗项目保护和非遗事业推进缺少经费支持力度。还有,不少地方没有非遗工作办公场所,没有非遗展示场所。诸如此类的问题,亟待提上议事日程,亟待解决。非遗工作是个长期的任务,要可持续发展,必须要有机构办差,有钱办事,有场所办公,要加强保障措施。

(八)避免考核评估表面化

整个非遗工作还处于先发展、再规范的阶段。非遗事业大力推进,但在标准建设和评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方面,还十分欠缺。譬如,如何解决“重申报、轻保护”问题,列入各级名录的项目如何保护,保护到什么程度?我厅正在着手研究具体的措施。再如,各类保护载体四面开花,全面布点,这些基地评估的标准是什么,怎么样促进更好地发挥功能作用?又如,县级区域非遗工作总体上应该有哪些要求,该抓什么,怎么抓?还有,非遗保护中心的规范化建设问题,中心的构成应该有哪些要件,应该在哪些方面成为中心?还有,工作方案制定了,任务部署了,落实情况如何,工作进展如何,任务完成如何,怎么评估怎么检验怎么考核?如何解决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的问题?等等。非遗事业要大踏步前进,要健康可持续发展,必须研究和建立系列的系统的标准体系,建立考核评估工作的规范,建立长效管理的机制。

四、实施中应把握的原则

(一)把实施法律与落实政策法规结合起来

国家非遗保护专家委员会副主任资华筠先生指出:“‘非遗法’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是在总结了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是鲜活的有生命力的,而不是僵化的照搬的教条的,这个法好推进、好实践,但还有不断补充和改进的空间。”我们国家这么大,人口这么多,民族这么多,非遗涉及面又这么广,“非遗法”的出台不容易。但是,这部法律的许多条文还只是原则性的规定,法律还有空白点。

因此,各地在实施“非遗法”中,要与贯彻国务院、国办文件,与贯彻我省地方法规《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相结合。譬如,“非遗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强调: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将保护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条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地要借贯彻“非遗法”的契机,争取非遗工作做到“五纳入”。再如,“非遗法”强调了要建立国家级、省级非遗代表作名录,国务院和国办的文件强调要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名录体系。从当前的实践看,建立四级名录体系,具有重要性和必要性。又如,《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中,对于县级以上政府加强非遗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经费投入和设立非遗专项资金、加强非遗展示宣传和建立非遗展示馆等方面的表述,比“非遗法”更加明确,更为有力。法律和法规结合,与贯彻国务院、国办文件精神结合,对于加强非遗工作保障的有关表述和要求更加全面完整,加以综合运用,将实现效应效益的最大化。

(二)把谋划思路与谋细举措结合起来

首先要谋划好大思路。思路清才能方向明,思路决定出路。2006年,两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颁发了“十一五”时期浙江省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对非遗工作提出了五大体系、四大任务、八个重点和五个保障,使“十一五”时期我省非遗工作有了遵循和依照。“十一五”时期我省非遗工作大踏步前进,跨越式发展,走在前列,领先全国,这与有个科学系统的规划指引有着密切的关系。规划是个纲,纲举目张,规划是个大口袋,什么都可以往里边装。今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各地要认清形势,理清思路,要有规划指引和指导实践,要谋篇布局,谋定而动,谋先则事昌。

其次,没有细则规定,就无法有效实施。每一项工作都要具体化、项目化,要有可操作性和实效性。譬如,县级区域非遗工作,我厅设想重点抓好“十个一”,要有:一个保护规划、一个精品项目、一个展示场馆、一个品牌节庆、一个生态区、一个产业基地、一个工作机构、一套保障措施、一套成功经验、一批先进典型。今年我厅计划公布10个左右县域非遗保护综合性试点。再如,国家级非遗项目的保护工作,我厅设想推出“八个一”保护措施,要求每个国遗项目做到“八个一”:一个保护方案、一个专家指导组、一个工作班子、一个传承基地、一个展示平台、一个完备档案、一册普及读本、一项配套政策。我厅自2008年开始,在每年的新春在全省开展“服务传承人月”系列活动,包括“对传承人进行一次走访慰问,发放一笔传承人政府补贴,召开一次传承人座谈会,组织一次传承人体检活动,举办一次传承人技艺展示活动,组织一次传承人专题采访报道,落实一项传承传习措施,制订一年传习活动计划”等“八个一”措施,营造尊重传承人、支持传承人、服务传承人的良好社会氛围。各地对于各项非遗保护工作的推进,要提出具体的有针对性实效性的指导意见。

大事要举重若轻,小事要举轻若重。有些时候战略决定成败,有些时候细节决定成败。

(三)把转变观念与转型升级结合起来

观念是思想,转型是行动。

非遗工作也有转变观念的问题。比如说城市化建设,一般观念上认为城市化建设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甚至认为城市化进程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杀手”。但城市化是大趋势,我们不应该也无法来阻止。关键是要换个角度思考问题,比如,怎么样在城市化过程中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一个正确的、合乎自身规律的继承和弘扬。各地要确立城市文化主题,要树立鲜明的地方形象,要挖掘地方文化内涵,彰显地方文化底蕴,我们应该也能够在其中有所作为,更有地位。再如,一般观念上,认为非遗是投入的、没有产出的。事实上,非遗生产性保护,非遗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对于拉动旅游,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对于拉动内需,解决就业,促进经济建设,有着独特的和重要的作用。非遗的保护利用,除了有社会效益,还可以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可以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当前的非遗事业面临着转型升级,我在2009年年初提出非遗工作面临十个转型:第一,保护观念,从保守型向开放型转型;第二,保护管理,从行政型向法制型转型;第三,保护决策,从经验型向科学型转型;第四,保护载体,从单一型向多样型转型;第五,保护手段,从传统型向现代型转型;第六,保护活动,从零散型向系统型转型;第七,保护重点,从项目型向人本型转型;第八,保护宣传,从浅表型向纵深型转型;第九,保护主体,从主导型向协调型转型;第十,保护模式,从基础型向长效型转型。这十个转型,预示着非遗工作的发展方向和发展趋势。

思路一变天地宽,解放思想、黄金万两,脑筋急转弯,豁然开朗。非遗工作要逐步转变观念,转变保护方式,要顺势而为,乘势而上。

(四)把资源保护与资源开发结合起来

非遗保护的目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服务于社会,服务于生活,服务于群众。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表现形式,也是传统生产生活方式。所以,非遗资源的开发,可以与旅游结合,与发展产业结合。我厅已经公布了一批老字号非遗传承基地,公布了一批非遗生产性保护基地,公布了一批非遗旅游经典景区,既为了促进保护传承,也为了更好地服务民生,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非遗资源的开发利用大有前途,大有市场前景。一个传说可以做得很大,譬如诸暨的中国西施文化节、宁波鄞州的梁祝爱情文化节;一个传统戏剧可以做得很大,譬如越剧婺剧,譬如新昌调腔、台州乱弹等重要地方剧种;许多的手工艺品种可以做大,譬如龙泉青瓷宝剑、东阳木雕、青田石雕,譬如桐庐剪纸、浦江麦秆剪贴等。即使一些很小很家常的饮食类项目同样可以做得很大,譬如五芳斋粽子,一年销售三个多亿,产值在十个亿以上;一个民俗项目可以做得很大,譬如象山开渔节、岱山谢洋节,还有泰顺百家宴等。非遗项目做大做强,对于提高地方知名度影响力,对于助推经济发展,有着现实的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但必须特别提醒,在整个社会急功近利、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时候,必须强调“保护为主”这个前提。一些地方在旅游开发中,利益驱动,利益至上,把一些民俗项目搞得面目全非,把原生环境改造得不伦不类;一些地方在手工技艺项目产业开发中,不注意维护传统的生产方式,一味讲产值讲产量,非遗作品的生产成为流水线作业,变成了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有些表演艺术项目被胡乱嫁接,移花接木,变成三不像,土豆不像土豆,芋艿不像芋艿;一些依靠资源性生存的项目,其不可再生的资源逐步消耗殆尽,面临无以为继的危险。还有一个担忧,当前的加快城市化进程和新农村建设,缺少正确理念的指引,传统街区和古村落的改造,可能造成非遗土壤和文化生态的大面积破坏。我还担忧,一些地方规划中的文化生态区,不要搞成了经济开发区。

关于这两者的关系,要强调一个原则: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或者说,发展是硬道理,保护是硬任务。

(五)把创新机制与创优环境结合起来

非遗保护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因此,要探索和建立健全一整套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和长效的工作机制。一是要强化合力推进机制。省政府建立了浙江省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委员会,郑继伟副省长担任主任,省发改委、文化、文物、财政、人事、教育等20多个部门为成员单位,统筹和协调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事项,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二是要强化多元投入机制。要政府保护与民间保护相结合,财政投入与社会资金投入相结合,要研究和制定政策,鼓励社会上的各类投资主体向非遗事业投资,促进非遗事业的繁荣兴旺。三是要强化社会参与机制。要广泛吸纳文化单位、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非遗保护工作。四是强化激励导向机制。各级政府要对在非遗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以鼓励先进,树立典型,推动工作。五是强化舆论宣传机制。要运用各种媒体对非遗工作进行多形式、全方位的宣传报道,宣传先进的保护理念,倡导和形成保护文化遗产的社会价值观念,促进公众对民族文化的认同。要通过创新机制完善机制,为非遗保护提供思想保证、智力支持、文化条件,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六)把依法行政与依法监督结合起来

政府的职责就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强调法治,要求我们的行政工作必须依法办事。“非遗法”第二十七条强调:“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保护规划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本条是对非遗项目保护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保护规划重在实施,得不到实施的保护规划,只是一纸空文。实践中,有些地方仍然存在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一些地方把非遗项目申报当作政绩工程来抓,项目申报成功后,后续保护工作跟不上。此外,保护规划实施中,涉及财政、旅游等多个部门,涉及保护专项资金落实、人才培养等多个方面,在文化主管部门内部也涉及到不同部门间的协调。因此,对保护规划的实施落实情况有必要进行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检查,发现保护规划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予以指正。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出现问题的,可以视不同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摘牌处理。

“非遗法”第三十一条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这是实行传承人退出机制的法律依据。传承人是非遗保护工作中的关键,只有促使传承人承担起传承责任,才能使非遗薪火相传,弘扬光大。

“非遗法”第三十八条强调:“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本条规定的违法情形有三种: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处分的种类有六种,从轻到重依次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非遗工作部门以及工作人员要依法履行好职责,做好非遗保护工作,否则将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们在非遗工作实践中,要运用法律武器,依法行政,依法保护,还要坚持把强化督促检查贯穿始终,可以采取“专项督查、跟踪督查、综合督查、督查调研”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强督查工作的实效,切实推进非遗保护工作成效。

(七)把事业发展与行业建设结合起来

非遗事业从小到大,从弱到强,越来越红火,越来越蓬勃了,成为社会关注热点。但是从现状看,还有待于深入深化,有待于进一步扩大战果,进一步形成声势。下一步,我省非遗工作将重点抓住和抓好三个层面:一是省级层面。我厅计划在5月份在诸暨召开全省非遗重点工作推进会,对“十二五”时期非遗工作的推进、特别是今年的重点工作,进行再部署再动员。二是县级层面。县级建制在我国行政区划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政治、经济和社会系统中最根本的层次和最重要的单元。县域的非遗保护,决定着全省非遗保护的质量和水平。我厅打算筹备召开全省县级区域非遗保护工作现场会,总结和交流经验,促进县域非遗工作快速发展。三是村级层面。非遗是农耕文化的产物,是乡土文化、草根文化,抓好乡村非遗保护,对于保护非遗生存环境,维护文化生态,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我厅打算筹备召开“美丽乡村”建设中非遗保护工作会议,推进非遗保护的全区域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