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刘邦驰文集
14359400000060

第60章 税收与国债经济(11)

十三、中国个人收入分配现状与财税政策选择

一、中国个人收入分配现状分析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邓小平的“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裕起来,最后达到共同富裕”思想的指导下,党和政府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调整了分配政策,激发了企业和劳动者的积极性,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二十几年来,城乡居民的个人收入分配水平普遍提高了。特别是在城市,无论是按货币计算的名义工资收入,还是按扣除物价上涨等因素后的实际工资收入计算,都有了较为显著的提高。随着个人收入分配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消费水平——无论是在消费的数量上,还是在消费的质量上,也都发生了令人欣喜的变化。但是,在个人收入分配水平普遍提高的同时,也出现了个人收入分配差距显著扩大的现象。据有关资料显示,1978年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城镇居民的基尼系数是0.16,收入分配处于绝对平均状态。80年代以来我国的基尼系数不断增长,80年代末达到0.28。1990~1995年我国的基尼系数继续扩大,达到0.39。此后基尼系数迅速扩大,1996年为0.424,1997年为0.43,1998年为0.456,1999年为0.457,2000年为0.458。可见,我国个人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近几年来已超过了国际上公认的0.4的警戒线,进入收入分配差距偏大的状态。社会财富在向少数最富有的家庭集中。据统计,我国高收入阶层年总收入在20万元以上,他们的人数不到总人口的1%。在最富有阶层中首推私营企业主。据全国工商联的抽样调查,1999年私营企业主家庭与企业平均拥有的财产为82.7万元,其中有的收入高达千万元,个别首富财产达到100亿。此外一些特殊职业的从业人员,如电视节目主持人、歌星、影星、体育名星、律师、作家、模特等年收入也达到百万元以上。与此形成强烈反差的是,我国城乡都有一个相当数量的贫困群体。一些尚未脱贫和自然环境恶劣的落后地区的农民人均年纯收入不足100元。城镇中的下岗职工、停工待岗职工、半停产和濒于破产企业职工、部分离退休职工等生活困难。在结构方面,我国个人收入分配差距呈现出城乡差异、地区差异、行业差异和所有制差异等特征。

——城乡差异。由于我国是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经济结构,再加上城乡劳动生产率的差别,以及限制农村劳动力、自主流动的户籍制度,这都导致了城乡收入之间的差距扩大。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由1985年的1.72:1扩大到1994年的2.61:1。

——地区差异。中国各地区由于环境、历史文化、基础条件、人口素质等因素影响,造成我国区域之间经济发展极不平衡,明显地呈现出东、中、西阶梯式发展的格局,加上改革开放以来采取由东向西的经济梯次推进和区域不平衡发展战略,客观上拉大了东部和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的差距。据国家统计局的资料,东、中、西部城镇居民收入差距显著,1985年为1.15:0.88:1,1990年扩大为1.28:0.92:1,1995年扩大到1.42:0.97:1。

——行业差异。改革开放以前,各行业之间的个人收入分配并不是绝对平衡的,但差异很小。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进程中,一些部门垄断的行业中,个人收入分配的“全民所有制”成了“单位所有制”,使得一些垄断行业,如电力、邮电、金融、烟草等行业的个人收入大大高于其他行业的个人收入,并呈逐步扩大趋势。按国家统计局对16个大行业的数据计算,以全国各行业平均工资为指数1,用工资最低行业和最高行业分别与之相比,则1978年为0.76:1:1.38.1985年降为0.76:1:1.22,1990年扩大为0.72:1:1.27,1995年进一步扩大为0.64:1:1.43。

——所有制差异。不同所有制,特别是非公有制与公有制企业劳动收入分配差异主要表现在工资收入分配上。1990—1996年,国有、集体和其他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之比由1.36:1:1.78扩大为1.46:1:1.92。虽然公有制企事业单位除工资分配以外目前尚有实物分配和福利,即使把这部分加上,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也是明显的。公有制企业长期以来背上了沉重的社会负担,加上经营体制和管理机制尚未转换或正在转换,这与私营、“三资”企业相比,经营收益的优劣是显而易见的。

现阶段我国收入分配存在一定程度的差距且有扩大的趋势,这是由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引起的收入差距扩大的必然和合理的现象,因而难以避免。由于个人天赋、工作能力不同,劳动者的体力、智力不同,勤奋程度不同,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不同劳动者能否抓住机遇和承受经济风险的状况也不一样,因而表现在分配上,就会有收入多或寡的区别,这是按劳分配的必然结果。同时,资本、技术、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也参与收入分配,更会由于劳动者拥有生产要素程度的不同,造成收入上的很大差别。这是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出现的,是打破平均主义分配方式,强调市场竞争的必然产物,是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必经步骤。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正处在新旧经济体制的转换时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分配制度和分配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加之宏观调控乏力以及改革配套措施不够,现阶段的个人收入分配存在诸多不合理甚至非法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非法致富。非法收入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获得的收入,如走私贩私、制黄售黄、贩卖毒品、偷税骗税以及利用经济转轨时期某些商业行为不规范而进行权钱交易的各种“寻租”收入,如“经商寻租”、“商品寻租”和“要素寻租”等。这些非法收入扭曲了社会分配的公平性,对于这些收入必须严查和没收,坚决取缔。

第二、超分配收入。超分配收入是指一些因市场供求而造成的超过一般劳动价值的收入分配,如歌星、影星、球星、演员、艺术家、律师、会计师、美容师、暴发户、包工头、专业人员、企业经营者的收入。他们的收入是劳动收入,一种因市场供需不平衡而造成的超分配收入。对于这部分收入,按照目前的状况即使依法纳税,政府调控也不能改变市场初次分配已形成的高收入格局。

第三、不平等竞争中的行业垄断。一些部门或行业甚至一些个体社会成员,在市场运行中,以各种方式实施市场进入限制,排斥甚至打击其他竞争者,进行垄断经营或者控制。操纵市场价格以及利用信息垄断在较长时间内获得超额收入或垄断利润。这部分垄断利益必然会造成不同行业、部门工作人员收入差距的不合理扩大。

这种不尽合理的个人收入分配差距,不仅导致资金、技术和人才流向收入较高的地区和行业,形成不合理的经济结构,而且还加剧了不同社会阶层、社会群体和社会成员间的矛盾,造成公众心理失衡、价值取向扭曲,挫伤了一部分人的生产积极性,容易引发一些社会问题,同时还影响经济效率的提高。可见,允许个人收入差距的存在,绝不意味着允许这种差距越拉越大,甚至过分悬殊。为了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政府有必要把这种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二、财税政策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职能分析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收入分配目标是实现公平分配。公平分配包括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两个层次。经济公平强调的是要素投入和要素产出相对称,它是在平等竞争的环境下由等价交换来实现的。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取得的合法收入,国家依法给予保护。所谓社会公平是指收入差距应维持在现阶段社会各阶层居民能够接受的合理范围内,即允许部分人和地区先富,但社会分配差别不能过大,更不能两极分化。虽然分配收入是市场机制的职能,但由于市场机制的缺陷往往造成收入和财富分配的不公平,这是因为:1.多种所有制的并存和发展,导致利益主体多元化;2.在利益驱动下,追逐利润的动机和行为必然产生不合理的竞争;3.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由于劳动力和资本之间及其内部存在极大的悬殊,造成社会财富分配不均,会形成两极分化;4.讲求效率会造成收入分配出现的不公平的情况,何况市场机制对于那些先天禀赋差、后天素质训练缺乏条件的人,尤其是对没有劳动能力和丧失劳动机会的人都不会给予照顾。正由于市场在社会收入分配上存在这些缺陷,需要利用财政税收这个有力的工具来弥补这些缺陷,实现公平分配。财税政策实现个人收入公平分配职能通过以下方式表现出来:

(一)划清市场分配与财政分配的界线和范围,原则上属于市场分配的范围,财政不能“越位”;凡属于财政分配的范围,财政不能“缺位”。

(二)按支付能力原则的税收必须加强调节,即通过间接税调节各类商品相对价格,调节各经济主体的要素分配;通过所得税、财产税调节企业和个人收入分配;通过资源税调节级差收入。

(三)规范公务员、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四)通过转移支出,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和起码的福利水平;通过转移支付,解决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

(五)发挥财政监督机制,取缔非法收入。

三、解决中国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的财税政策选择

缩小我国个人收入分配差距,在财税政策选择上应从三方面入手:一是发挥财政监督的作用,依法取缔非法收入;二是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主要发挥税收调节高收入者的积极作用;三是运用转移支付、社会保障、扶贫等手段帮助低收入者。

(一)发挥财政监督机制,配合有关部门对侵吞公有财产和利用偷税、逃税、权钱交易等非法手段牟取利益的行为,依法予以打击,取缔非法收入;整顿乱收费和不合理收入,纠正凭借行业垄断和某些特殊条件获得个人额外收入等。

(二)完善税收制度,积极发挥税收在调节个人收入分配方面的积极作用。完善税收制度应首先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同时有选择地开设一些有助于强化个人收入分配税收调控的新税种,如遗产税、赠与税、证券交易税、社会保障税等新税种,拓展对个人收入分配调控功能,逐步构筑起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的个人收入分配税收调控体系:

1.完善个人所得税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最大的问题表现在征管不力,致使税收收入大量流失。其次,我国现行分类个人所得税制模式一方面容易造成对一些纳税人的不合理征税:另一方面又会使一些纳税人合法避税,导致税源流失。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首先,应实现个人收入支付规范化和信用化,即个人的任何来源的收入都通过银行转帐支付,尽量避免现金直接支付。因为,只要是现金支付就很难进行监控。为达此目的,一是存款必须实行实名制和代码制,二是任何来源的收入都必须通过银行打入到收入者的主要支付银行的存款帐上。三是各家银行必须联网,甚至与财政储蓄、证券、大型商场、大型旅店和饭店、文化、出版、土地管理、航空铁路公路交通部门等联网,这样所有个人收入都能反映到个人的主要支付银行的存款帐上。其次,应将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改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个人所得税制,以扩大税基,公平税负。

2.调整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及税率

我国现行的消费税没有将保健、打高尔夫球、卡拉OK等高档消费行为列入征管范围,难以起到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此外,黄酒、啤酒日益成为人们生活的必需品,化妆品、护肤品等消费品已经不再是奢侈品,对其征税,不利于低收入者的正确消费。当前,可以把保健、打高尔夫球、卡拉OK等高档消费行为列入征管范围,采用高税率。同时,取消对一些日常消费品开征消费税,对保留的日常消费品采用较低的税率。

3.开征遗产税

针对我国目前个人收入分配差距逐步拉大的实际,应尽快开征此税种。我国遗产税的开征主要是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特别是限制少数巨额财产在家族中代代相传,其主要目的并非为取得财政收入。因此起征点应定得高一些,可考虑把起征点定在50万元,并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