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刘邦驰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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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章 税收与国债经济(7)

二、入世后中国现行税收制度与WTO要求的差距

(一)中国现行税收制度的一些方面与WTO的基本规则有矛盾

第一,计划经济的色彩浓厚,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力度强:(1)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内资、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的法规,外资企业所得到的优惠明显高于内资企业,享受超“国民待遇”。本国居民与外国居民的这种区别对待既不符合WTO倡导的“无歧视”和“国民待遇原则”,也没有给他们创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2)现行税收优惠繁多,既有不同行业、产业间的优惠,又有不同地区、不同纳税人间的优惠,政府利用税收优惠形成了行业差别、地区差别、不同纳税主体间的差别,有意识地引导了资源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纳税人之间的配置,税收的“非中性”明显不符合WTO倡导的资源配置市场效率。

第二,现行税制的透明度不高,稳定性也很差。这一点在我国税制的许多方面都有所体现:(1)税制复杂,补充修改文件繁多。新税制从执行到现在,补充修改文件不断下达,并且语句深奥难懂,给征税官员和纳税人的正确理解和把握带来很大困难,对同一条规定形成多种不同的理解已是屡见不鲜。(2)税费混杂。现阶段我国的分配体制中各种税外收费现象尤为突出,其中很大一部分税外收费不符合国际惯例要求,对经济产生了极强的扭曲作用,也给市场准入带来很大障碍。(3)税收法制意识不强,立法层次低。目前我国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税法是由全国人大立法机关制定的,其他各税种均是行政机关制定的条例。(4)税收征管不严。征管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人情税”等现象时有发生。

第三,现行税制的对外开放性不强:(1)关税税率太高,有碍公平贸易。(2)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彻底,不利于我国产品以较低成本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我国出口产品的退税率经过近几年的调整,已达平均15%的水平,但仍低于一般产品17%的法定税率,留有一定的出口税负。此外,我国现在采用的是生产型增值税,产品生产中使用、消耗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劳务则缴纳营业税,除交通运输业外,一般也不得抵扣增值税。因而,出口产品中所含的流转税税负仍然很高。

(二)现行国内税收制度还不能承担起有效保护本国利益的任务

“入世”后,在关税壁垒作为第一道屏障因关税减让而失去对国内产业的保护作用,而非关税壁垒在GATT/WTO多轮谈判下作为第二道屏障的作用也在下降的时候,对国内产业的保护将求助于国内税收制度政策体系。而目前我国税制中存在名义税率较高,对诚实的纳税人来说,税负太重。例如: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主要税种的可比税率普遍高于国际水平,不利于开展国际竞争。我国增值税的法定基本税率为17%,由于现行税制中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税基中包含固定资产所含税收,换算成国际可比税率大约为25%,高于多数国家不超过20%的税率水平;营业税法定税率为营业额的3%或5%,大体上相当于增值额的17%,由于存在重复征税因素,实际税率远远超过营业额的3%、5%或增值额的17%,从而也高于多数国家的税收水平;企业所得税的法定基本税率为33%,由于扣除范围小,扣除标准低,与其他国家可比口径相比,法定税率大大超过33%的税率水平;个人所得税的主体是工资薪金所得税,由于扣除范围小,扣除标准低,按国际标准换算,其可比税率也超过税率表中的法定税率。

(三)现行税收制度没有体现出税源、税种结构的变化趋势

在人员、资本和技术跨国流动性日益提高和全球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的情况下,WTO不断完善自身框架,已将知识产权保护、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问题以及贸易与环境问题纳入其管理框架之中。而知识与技术跨国流动的增加,必然导致与其有关的知识产权交易和技术转让、许可证交易的增加;人员与服务的跨国流动速度的加快,会使居民个人跨国收入和非居民个人本国所得都相应增加;与贸易有关的资本跨国流动增加,则会使金融资产和直接投资的跨国所得增加等等。并且,税源的变化必然影响税种结构的变化。表现在跨国收入的增加可能引起直接税的增加,这意味着我国税制应逐步朝着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转变。另一方面,税源的变化及贸易规则的变化可能导致新税种的开征。例如,在金融资产交易不断增加和WTO对涉及环境污染产品不断加强约束的情况下,开征金融资产所得类税种、环保类税种不会是一个太遥远的设想。

三、中国税制建设创新的设想

(一)进一步加大税制改革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力度

1.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为他们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统一内容主要有:税率统一,各种减免税政策统一,费用扣除标准统一,资产税务处理政策统一。

2.清理过多、过乱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进一步规范政府职能,加快公共财政建设的情况下,研究并保留必要的税收优惠,尽力体现税收的“中性”,为各纳税主体、各产业、各地区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

(二)稳定税制,增强税制透明度

1.在税制建设创新的过程中,尽量减少各种补充修改文件,条文表述应简洁、文字清晰。简化税制,要尽可能保持税制的相对稳定性。

2.加速“费税改革”进程,清理各种收费。

对现行收取的各种行政收费,应分别情况尽可能将其纳入有关税种,或开征新税种进行合法征收。对部分确实不适合采用税收形式而又有必要保留的收费,应对收费项目、标准作出严格规定。对各种不合法的乱收费要坚决取消。

3.提高立法层次,强化税收征管。

尽快将各种条例法规上升为法律,提升其法律地位,减少执法随意性。注意提高税务干部队伍素质,强化依法治税。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增强税制的对外开放性

1.分步调减关税并改进结构与管理

我国名义关税税率的算术平均水平,已由1991年初的42.5%,逐步下降为1994年的35.%,1996年的23%,1997年的17%和2000年的15%。中国加入WTO后,将按照WTO的要求和自己的承诺,进一步降低关税。根据协议,我国将分步实施,至2005年把关税平均税率降为10%。在这一过程中,中国税制建设创新要合理调整关税税率结构,按照体现比较优势原则来掌握对国内产业的适当保护;要继续严厉打击走私和大力清理、整顿、减少关税优惠减免措施,以提高实际征收率;同时还要加快建立反倾销、反补贴制度的立法工作。

2.进一步提高出口退税率,扩大出口退税税种范围

依据WTO规则和国际惯例许可的全额退税原则,今后有必要进一步提高出口退税率,直至实行全额彻底退税,以加强中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由于我国目前出口退免税的税种只有增值税和消费税,而依据WTO规则,可退税的间接税,还包括营业税、销售税、印花税等。为加大鼓励出口的力度,今后可考虑把营业税和随同增值税、营业税征收的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列入退税范围。

(四)适当降低税负,增强国内税收体系对国内产业的保护功能

1.加快增值税的转型

借鉴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考虑生产型增值税向避免投资重复征税的消费型转变。由于受到财政状况的制约,我国增值税的转型很可能无法采取“一揽子”方式,而仍然采取渐进方式,先在部分项目或部分行业实行,再逐步扩展到所有项目与所有行业。

2.完善个人所得税

(1)随着征管环境的改善和征管手段的现代化,逐步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最终向综合所得税制过渡。(2)降低名义税率,减少税率档次,简化税制,充分利用先进科学技术,加强征管。(3)建立科学的费用扣除标准,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婚姻状况、家庭总收入和家庭人口负担情况,确定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同时应逐步统一中国公民与外籍人员的费用扣除标准,体现公平税负。

3.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

随着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税收优惠的减少,原税法规定33%的税率显然很高,应适当降低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五)其他配套改革

现在可以预期,今后社会保障税的设计与开征、金融证券类税制的完善将会提上决策的议事日程:财产税类(包括准备开征遗产税、赠与税等)以及注重环保的相关税类将更受重视。

十、我国关税如何应对加人WTO后的新形势

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标志着我国国民经济加快融入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的步伐。关税作为各国调节、控制对外贸易和经济联系的一个重要手段,一直是WTO多边谈判的核心。我国“入世”后,既要遵守WTO在关税方面的各项规定,又要充分利用WTO所赋予的诸如保护国内幼稚产业等权利,以提高国内产业和产品的竞争力,使国民经济在较高速度和较好效益的轨道上运行。

一、WTO与关税制度

世界贸易组织的核心是《WTO协定》,其职能是实施《WTO协定》,组织多边贸易谈判,解决各成员间的贸易争端,审议各成员的贸易政策。因此,贯穿于WTO的各个协定和协议的基本原则必然是非歧视,透明,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而这些原则体现在关税制度方面主要有:

1.关税减让

(1)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实现关税减让。大幅度削减关税是WTO的基本宗旨之一,并且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以互惠互利协议的形式实现关税减让。(2)按照最惠国待遇的基本要求,非歧视性地征收关税。世贸组织的关税减让是通过双边或多边贸易谈判,经由各成员方权衡各自的利益,主动承诺,并将其削减关税的承诺载明在关税减让表中,其后运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于所有成员方。但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优惠、对发展中国家实行的关税优惠则属例外。(3)直接降低关税税率并约束关税。世贸组织成员方在加入时或通过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关税减让,采用约束税率的形式来表现,载于各成员方的关税减让表中。各成员方不能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约束税率的关税。减让表中按产品逐项载明产品谈判前的税率以及经过谈判该国或地区同意约束的税率。任一成员方不得随意将关税税率提高到超过其减让表所载明的约束税率的水平。约束税率是一国承诺开放本国市场的重要基础,也是一国在世贸组织中可以获取利益的重要条件。可见,关税减让的实质是在遵守互惠互利和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基础上实现关税税率的降低,并采用约束税率的形式。

2.关税成为唯一的保护手段

关税通过调节进口商品价格来间接地达到调节和限制进口的目的,具有间接性。进口关税税率一般是根据产品类别而确定的,对于某种进口产品,无论来自哪个国家和地区,在同一时期内,都适用一个相同的关税税率,而且税率都是公开的,征收过程也是完全透明的,加上税率一旦确定在一个相对较长的时间内将保持不变,因此关税具有非歧视性、公开性,透明性和稳定性。所以,WTO要求各成员方一般不要以非关税壁垒作为保护手段,取消数量限制和其他非关税壁垒,极力主张其成员将关税作为唯一的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的手段。

3.反倾销税,反补贴税

反倾销税是指某一产品的出口价格以倾销方式,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输出到其他国家,使得输入国的国内产业蒙受损害,输入国可以征收不超过倾销差额的反倾销税。反补贴税是指各国政府为了保障本国经济发展而针对从其他国家进口的补贴产品征收的一种税,其目的是有效约束和规范补贴的使用,防止补贴对竞争的扭曲。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作为一种特别附加关税,是WTO协议规定建立的促进世界贸易公平、自由的有力保障手段。

4.实行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海关估价体系

海关估价是指一国或地区的海关出于向进口货物征收关税的目的而对进口商品进行估价,它是海关征收从价关税的依据。海关估价的不合理会削弱甚至抵消关税减让的成果,所以WTO强调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统一、中性的海关估价制度,实行以成交价格(该货物出售给进口国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为基础的海关估价体系。此外,根据透明度原则,有关进口国应将其普遍适用的、涉及海关估价方面的法律、规章、司法决定和行政裁决予以公布,以便各成员国政府和贸易经营者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