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刘邦驰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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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章 税收与国债经济(3)

(二)从纳税人看,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级差收入理论,凡在一国家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都因得到了国家提供的生产经营机会和就业机会,而获得了较之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者、以及待业人员为多的级差收入(包括经营级差收入和就业级差收入),从而引起个人收入的差别。因而,凡发生工薪支付和获得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均应当承担缴纳社会保险税的义务。以社会保障税的形式把这种级差收入集中起来,用于为一切因各种原因而暂时或永久失去工作能力,失去工作机会的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提供平等的工作机会,一方面有利于增强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意识,另一方面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分配达到公平。

(三)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第一,理顺国家与企业和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关系,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国家的社会管理者和生产资料所有者两种职能合一,政企不分,企业代行了国家一部分社会保障职能。表现为国家用于对社会成员的物质帮助,通过企业分配来实现;企业因承担了一些本应由国家提供的社会保障项目,相应减少上交利润、出现亏损由国家财政补贴。国家与社会成员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扭曲为企业与职工之间的经济分配关系。其后果,一方面造成企业负担畸轻畸重,不利于企业参与市场公平竞争;另一方面影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不利于提高效率,助长了职工和企业的依赖心理。通过征收社会保障税,各类企业改扣减利润上交为一律依法交纳社会保障税,可以公平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公平竞争;个人交纳社会保障税,可以解决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第二,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是以国家为主体对国民收入进行的分配,具有强制性和统一性。现行社会保障基金由省、市、县各级各类部门统筹,筹集标准不一致,筹集形式缺少约束力,难以有效集中资金满足社会保障需要,往往加剧了地区之间,企业之间,以及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别平衡的矛盾,不利于社会公平分配。实行征收社会保障税,把企业和个人应尽的权利和义务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强制征收,统一管理,有利于规范分配形式,促进社会保障基金的统一和社会化管理,缩小贫富差距。

第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财政的重要职能之一是对社会经济运行实施宏观调控。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使国家财政有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从而有能力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促进社会的稳定和保证劳动力再生产的正常进行,缓解国家财政宏观调控任务加重与调控能力不足的矛盾。

二、我国现阶段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可行性

(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经过40多年的不断改革,目前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方面,已有2200多个县市实行了社会统筹。其中,北京,天津,上海,福建、江西,吉林、海南等地实行了以省(直辖市)为单位的统筹;江西,吉林,海南等省还建立了统一的个人缴费制度;在待业保险方面,建立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制度,并实行了待业保险基金的统筹;在医疗和工伤保险方面,已选择部分省市试点,推行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办法;在部分农村富裕地区,还进行了农村养老保险的试点,为我国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提供了良好的基础。随着社会保障基金统筹范围的逐步扩大,市场经济进—步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开征社会保障税已成为社会保障基金统筹的必然发展趋势。

(二)过去,我国一直实行低工资制度,职工个人的经济收入较低,负担一部分社会保障费用确有困难。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职工工资,奖金等一系列制度实行的改革,职工收入有了大幅度增加。1978年全国职工工资总额为568.8亿元,1993年增加到4770亿元;1978年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为210.6亿元,到1993年增加为14764亿元,为开征社会保障税提供了广阔的税基。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经济负担能力的增强,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经济条件已逐渐成熟。

(三)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企业不再具体承担本应由社会承担的社会保障项目,改由交纳社会保障税的形式承担义务,使企业负担更加公平;国家财政补贴改暗补为明补,将对职工,城镇居民的一部分补贴规范为工资形式,使工资更加合理;推进住房商品化和社会服务有偿化改革,使社会保障结构更加优化;劳动力合理流动,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其他社会福利设施等的不断健全和发展,会增强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意识。这些方面改革的深化,都为顺利开征社会保障税提供了条件。

三、社会保障税税制设计

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履行社会保障职能,凭借社会管理者身份,依据社会扣除理论和级差收入理论,参与国民收入分配而形成的资金,是财政性质的资金,具有强制性,晋遍性,觌范性和有效性的特点。因此,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形式应当体现上述要求。

1.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社会保障税的征税范围应当包括全体社会成员,以体现普遍性原则。各类企业(含全民,集体,三资,私营企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就业职工及城乡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业户和个体农户,是社会保障税的法定个人纳税人;上述各类企业,事业单位(雇主)是社会保障税的法人纳税人。

鉴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部分富裕地区农民收入水平已接近或超过城镇职工的收入水平,而许多贫困地区农民收入水平还很低,对农村征收社会保障税应当比照城镇职工的平均收入,规定起征点,收入在起征点以上的同等征税,在起征点以下的不征税。

2.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

社会保障税应以纳税人支付或取得的工资总额或收入总额为课税对象。现行社会保障基金统筹办法是按标准工资额计算提取比例,由于标准工资额只是职工劳动报酬的基本部分,而且,自经济体制改革以来,职工工资与经济效益挂勾,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已有很大增长,有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际收入已大大超过标准工资。按标准工资额计算征收社会保障基金已不适应新的形势变化,不能体现公平负担原则。因此,应当以工资总额或收入总额(如不存在工资收入的农户)为课税对象,社会保障税的计税依据是课税对象扣除规定的减免项目后的余额。

3.税目设计

社会保障税税目依据社会保障项目需要和我国国情,应当设计为退休养老保障、待业保障,社会救济保障、医疗健康保障和伤残保障等五个税目。根据专款专用原则,社会保障税收入将分别用于退休养老保障支出,待业和再就业培训支出,社会救济支出,医疗健康支出,伤残费支出等。考虑到我国现行社会保障统筹的状况,国家财政的调控需要,退休养老保障,待业保障和医疗健康保障征税条件较为成熟,可以考虑先行开征,其他保障税目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成员收入水平提高状况,待条件成熟时逐步开征。

4.税率设计

社会保障税的税率设计既要考虑社会保障支出需要,又要考虑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从世界一些国家实行的社会保障税税制情况看,主要有三种税率制度。一是单一比例税率制度,即只规定一个比例税率,如美国,德国,英国,法国和瑞典等国家的作法。二是差别比例税率,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条件,所在地区和经济性质等因素,分别设计几个不同的比例税率,如罗马尼亚,委内瑞拉等国的作法,第三种是全额累进税率。即把应税工资收入划分为若干档次,每个档次适用不同的税率,如匈牙利和印度等国的作法。结合我国情况,可以考虑实行分项比例税率的作法,即按保障项目分别确定不同的征收比率。

5.计算征收和管理

由于社会保障税税基大,覆盖面宽,且与发生支付和取得工薪收入(个人收入)的地点直接相联系,因此,遵循提高征收效率,降低税收成本原则,应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组织统—征收。可实行雇主和雇员共同负担,由企事业单位代扣代缴办法。即,企业事业单位工资总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由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各按50%负担,职工负担的部分由企业事业单位在支付职工工资时代扣,连同企事业单位应缴部分,一并向税务部门缴纳。

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可参照国际惯例列入产品和经营成本。自由职业者和个体工商业户,农户等符合纳税条件的,应当在当地税务机关征收其他税种收入时,—并征收。

社会保障税应由国家统一立法。明确作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实行比例分成办法,中央按20%,地方按80%共享社会保障税收入。这样作的好处是,可以保证中央有一定的调控权,又能充分调动地方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地方省级与市县级也可以实行共享办法,以调动各级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五、试论我国社会保障税改革

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形式,保证国家履行社会保障职能的资金需要,是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的形式主要是县、市级或省级通过行政手段统筹,这种筹集形式不够规范,往往由于政出多门、标准不一,而导致地区间、企业间和个人间社会保障负担不公平,从而形成新的社会分配不公,扩大了贫富差距;同时,由于这种统筹形式的多方参与,导致社会保障基金游离于国家财政控制范围之外,成为新的预算外资金,不利于国家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宏观调控。因此,建立一个约束力强、统一规范的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制度是当务之急,而建立和开征社会保障税则是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有效形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开征社会保障税已势在必行。

一、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理论依据

1.国家履行社会保障职能是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基本理论依据。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具有社会保障职能,即为保证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权利提供物质帮助,以实现社会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安定。财政的职能从属于国家的职能。作为国家主管分配的部门,财政要从财力分配上保证国家职能的实现。按照马克思的理论,社会产品在进行个人分配之前,应当扣除“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即社会保障基金。因此,国家财政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参与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是实现这种预先扣除、满足国家履行社会保障职能资金需要的必要形式。

2.凡在一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都因得到了国家提供的生产经营机会和就业机会,而获得了较之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者、以及待业人员为多的级差收入(包括经营级差收入和就业级差收入),从而引起了个人收入的差别。因而,凡发生工薪支付和获得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均应当承担缴纳社会保障税的义务。以社会保障税的形式把这种级差收入集中起来,用于为一切因各种原因而暂时或永久失去工作能力、失去工作机会的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提供平等的工作机会,一方面将有利于增强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意识,另一方面还将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分配达到公平。

3.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第一,理顺国家与企业和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关系,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国家的社会管理者和生产资料所有者两种职能合一,政企不分,企业代行了国家一部分社会保障职能。表现为国家用于对社会成员的物质帮助,通过企业分配来实现;企业因承担了一些本应由国家提供的社会保障项目,相应减少上交利润,亏损由国家财政补贴。国家与社会成员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扭曲为企业与职工之间的经济分配关系。其后果,一方面造成企业负担畸轻畸重.不利于企业参与市场公平竞争;另一方面影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不利于提高效率,助长了职工和企业的依赖心理。实行征收社会保障税;各类企业改扣减利润上交为一律依法交纳社会保障税,可以公平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公严竞争;个人交纳社会保障税,可以增强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意识,解决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为此,开征社会保障税,有利于理顺国家与企业和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关系,解决企业办社会问题。

第二,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是以国家为主体对国民收入进行的分配,具有强制性和统一性。现行社会保障基金由省、市、县各级各类部门统筹,筹集标准不一致,筹集形式缺少约束力,难以有效集中资金满足社会保障需要,往往加剧了地区之间、企业之间,以及社会成员之间收入不平衡的矛盾,不利于社会公平分配。实行征收社会保障税,把企业和个人应尽的权利和义务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强制征收,统一管理,有利于规范分配形式,促进社会保障基金的统一和社会化管理,缩小贫富差距。

第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财政的重要职能之一是对社会经济运行实施宏观调控。开征社会保障税,使国家财政有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以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能促进社会稳定和保证劳动力再生产的正常进行,缓解国家财政宏观调控任务加重与调控能力不足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