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刘邦驰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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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财政基础理论(41)

2.规范的支出预算编制程序

香港、新加坡的财政年度都是从每年的4月1日到次年的3月31日,两地政府部门每年都按规范化的程序编制包含支出预算在内的财政预算案,年度预算从开始编制到正式通过的时间大约为一年。如新加坡的财政预算编制程序为:从每年4月开始编制下年度财政预算案,4月~5月,由预算署和各部门开始检讨上个财政年度的开支,初步拟定新财政年度开支,而后,预算署发出指导原则供各部门参考;6月~7月,各部门准备初步支出预算;8月—9月,在财政部常任秘书带领下,预算署分别和各部门以常任秘书为首的代表开会,以便对支出预算达成共识;10月份,预算署开始制定新财政年度的初步支出预算;10月-11月,各部门制定详细的本部门支出预算,列出各个计划及活动开支;12月至次年1月,预算署准备预算报告书;1月份,预算署完成预算案报告并提呈政府内阁审查和批准;2月底,财政部长在预算日发表新预算案声明;3月份,新预算案交国会审议通过,而后呈交总统批准;4月份,新预算案开始实施。

3.科学的预算编制方法

例如,新加坡实行“目标预算编制”法。按照这种方法,每个政府部门在周年预算编制过程中,首先必须制定该年度的产出与目标,据此申请预算拨款。财政部在审核各部门年度目标后,确定拨款额,此后每个政府部门成为一个“自主机关”,在本单位的财务及人事管理上,有充分的自主权。但与此同时,各“自主机关”的常任秘书必须对本单位的年度目标负责。新加坡这种预算编制及管理方法,吸取了私人部门的成功经验,把责、权、利紧密结合起来,给予各政府部门充分的自主权,以发挥其主动性与创造性,从而进一步提高公共部门的运转效率。香港特区政府则在编制年度预算的基础上同时编制中期预算,它包括现行年度、下一预算年度以及其后三年。其目的在于保证财政与经济的连续性与稳定性,避免特区政府财政政策的大幅度波动。中期预算不需要立法会批准通过,也没有法律效力,它只是作为特区政府制定周年预算及其他经济政策时的一种参考和依据。

4.完善的制衡机制

完善的相互制衡机制有利于有效控制公共支出的使用范围、规模及结构,防止公共支出的随意性,还有利于防止公共支出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渎职与腐败现象。如香港的制衡机制就主要包括:

(1)财政司负责制定包括各种收入政策与支出政策在内的财政预算案,财政司司长是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决策与管理的负责人。

(2)立法会负责审议和通过公共预算案。预算案经立法会批准通过后,各部门的支出都需按预算案办理。如果预算案通过后需要增加或改变任何开支,需由立法会辖下的财务委员会审议批准。

(3)当财政年度结束时,库务署收集各政府部门的财政资料,然后由审计署负责审核。审计署署长根据《核数条例》委任,不受各政府部门首长的干预,甚至不受行政长官的干预。审计署有权审查一切政府部门的账目,判断其是否合理地、充分地利用公共资源。审计署审核完毕后,把报告提交立法会的政府账目委员会。

(4)政府账目委员会由立法会议员组成,负责监察审计署署长提交的报告并向政府提出建议。

5.严格的法制化管理

法制化管理是香港、新加坡公共支出管理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其公共支出管理规范、透明、公正和高效率的有力保障。香港的最高法律《基本法》中就有5条是针对公共财政问题的,如第107条规定了“量入为出”的公共财政原则。《公共财政条例》则是香港公共支出方面最重要的法规,它对公共支出的预算及拨款、修改和追加拨款、公共支出的控制及管理以及各级管理人员的承付开支权限、政府财政收入的保管和使用等都做了具体规定。此外,政府的《财务及会计规例》、《常务会计指令》、《核数条例》等法规还规定了有关公共支出的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具体事项,《基本工程储备基金》、《土地基金》、《赈灾基金》、《创新及科技基金》及各种与法定机构有关的法例则对涉及各种政府基金以及法定机构的公共支出管理的各个方面做出详尽规定。严密的法规体系使香港、新加坡公共支出的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保证了公共支出的规范化管理。

二、香港、新加坡经验对国内城市财政管理的启示

与香港、新加坡等发达的城市型经济体相比,虽然近年来我们在公共财政体制改革方面取得了不少进展,但多数城市的财政支出与管理还在一定程度上沿袭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大包大揽、财政支出范围不清、支出结构不合理、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香港、新加坡在公共支出方面的成功经验,对探索我国的城市公共财政管理模式的启示主要在于:

1.按照弥补市场失效原则确定和调整财政支出范围

香港、新加坡尽管在公共支出的具体内容上有所差别,但决定公共支出范围的原则却是一致的,即弥补市场失效,在市场失效的领域合理配置资源,促进社会公平,促进经济的稳定与发展。据此理念,我们认为,我国城市公共财政支出的范围应当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保障地方政府事权正常运转的需要;二是保证公益事业的支出需求;三是养老保障、失业保障等社会保障支出;四是促进经济稳定与发展方面的支出,如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资金。

2.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

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加大教育、环保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

首先,要进一步加大教育支出在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重。近些年来,随着经济不断发展,我国国内教育支出有了较多的增加,已由2000年的2179.52亿元增加到2003年的3,351.32亿元,教育支出占GDP的比例,也由2000年的2.44%提高到2003年的2.87%,但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仍有很大差距。将香港特区和深圳特区进行比较,香港特区政府2006—2007年度财政预算案中,教育经常开支达479亿港元,占政府经常开支的23.9%;深圳特区2005年预算内教育支出为68亿元,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只有14%左右,虽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远远低于香港特区的水平。因此,在科技与人才的作用日益重要的知识经济时代,必须加大城市财政对教育方面的投入力度,尽快提高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

其次,要增大环保投入,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我国国内城市在经济发展中,与国际先进城市差距最大的就是污水、废气、垃圾处理和城市的整体环境净化。为真正实现经济、社会、人口、环境、资源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增加此类投入。

第三,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增加社会保障支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和社会保险等多项内容,它是市场经济顺利运转的必要保障,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前提,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已成为当前我国城市财政的一项紧迫任务。为解除市民的后顾之忧,城市财政必须增加社保支出,扩大社保范围,与单位、个人一起构建完善的社保体系。

3.改进和完善城市财政支出管理模式

加强与完善城市财政支出的管理,最根本的是要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规范、透明、高效的财政支出管理模式。为此,一是必须规范预算编制程序,严格预算执行。预算草案一经人大批准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二是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基础上,逐步推行绩效预算,也就是要以项目的绩效(特别是社会效益)为目的,以成本为基础编制预算。具体的做法是政府各部门先制定有关的发展计划或工程规划,然后通过计算每项计划的成本与效益,把项目择优列入预算。三是为加强政策的连续性,借鉴香港的经验,尝试编制中期预算,即在编制年度预算的同时,以报告年度为基年,滚动式编制3—5年中期预算,以预测当前政策对未来财政的影响,增加财政及其他经济政策的透明度。

4.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法制化建设,完善财政支出的监督机制

我国现行的有关财政支出的法规尽管很多,但还不够完善,尤其是地、市政府在财政支出的法制化建设方面还存在许多盲点。为此,应在中央现有法规体系允许的框架内,针对我国城市财政支出管理法律的缺位部分,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进行弥补。如明确政府各部门及责任人在财政支出的使用、管理与控制方面的职责与地位;制定各城市的《公共支出监督条例》,明确各监督主体对财政支出的监督职责,特别是要探索如何发挥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机制,等等。

5.努力探索和创新国内的城市财政管理体制

我国现行的城市财政一般都有市、区(县)、镇(乡)三级,这与国内的行政架构是相符合的,但客观上存在着管理层次重叠、财政资源配置分散、浪费较大、效率不高的问题。从香港与新加坡的情况来看,两地人口规模与国内的特大城市相当,经济规模则远大于国内的特大城市,但它们都实行一级财政,即没有区(县)级财政,更没有街道财政。

四十一、公共财政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大历史使命

一、社会和谐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历史必然

建立天下大同,人人自由、平等、互助、协调的和谐社会,一直是人类推动历史变革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马克思、恩格斯为共产主义者同盟起草的纲领,于1848年2月发表的《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指出:“在消灭这种生产关系的同时,也就消灭了阶级对立和阶级本身的存在条件,从而消灭了它自己这个阶级的统治”,“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所勾画的,那种以每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基本原则的未来宏大社会蓝图,显然是指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的共产主义社会形态,它为科学社会主义者指明了正确的方向。一切有志于和谐社会美好愿望而奋斗的革命者,都必须坚定共产主义信仰,走社会主义道路,才能真正实现共产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社会和谐既是一个动态的历史发展过程,即解决经济社会前进中不断出现的矛盾,不断协调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过程,又是一个由初级逐步向高级发展和完善和谐程度,提高和谐水平的过程。马克思、恩格斯所揭示的和谐社会模式,只有到了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的共产主义社会才有可能全面实现。中国共产党从建立的第一天起,就坚定不移地把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作为自己的最高理想和最终奋斗目标。为实现这个目标,千百万中华民族的优秀儿女前仆后继,为正义事业而献身。新中国的成立,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政治前提。我们党为推进社会和谐进行了艰辛探索,有正面的经验,也有反面的教训,对社会和谐的认识不断深化。体现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适时提出了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在此基础上,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明确把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党的执政能力之一,把和谐社会建设放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并列的高度。十六届五中全会又进一步将促进社会和谐作为“十一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和必要条件。为总结经验,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又好又快发展,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方位地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和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决定》是我们党在新世纪、新阶段大力推进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引导亿万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行动纲领,是中国共产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又一个重大理论创新,对于我国人民更好地树立和坚持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顺利完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保证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从而丰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中关于未来和谐社会目标模式的理论宝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