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刘邦驰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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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章 金融及其他(36)

二、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现状及不足

(一)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现状。

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权利主要是靠农民家庭保障的。在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家庭的这种保障地位得到加强。农村单位的保障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的保障,农村社会组织也会给农村弱者一定的资助。国家层面是农村社会保障的主要力量。

1.农村家庭的保障。家庭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而联结的个人的群体。从法律上讲,家庭成员之间负有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如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财产的继承等等。同时家庭也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它通过向社会提供人力资本换取必要的生活资料以延续自身。

家庭在农村个人生活保障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给家庭成员资金和实物保障,包括为家庭供养对象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资金,支付医疗费用,或为他们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等。第二,给家庭成员提供服务保障,包括为家庭供养对象提供必需的生活照料服务,配合医院、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为家庭成员提供康复护理服务。第三,给家庭老人、残疾成员提供精神慰藉。

2.农村集体的保障。改革开放前,农村社会保障的实质是以社队为组织基础,以社队收益为经济基础的集体保障。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后,集体仍然是农村社会保障责任主体,但是集体保障所赖以存在的组织基础和经济基础发生了变化。当今农村各类集体组织给农村人口提供的保障有;(1)建立在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土地保障,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保障每个农村人口通过劳动获取食物资源。(2)村党支部、村委会负责本村社会保障的规划,配合上级政府实施本村的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合作医疗保险工作。(3)村党委、村委会领导村青年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承担为本村五保老人、残疾人和优抚对象等群体提供福利服务。(4)农村各类集体组织为农村公共服务、公益事业提供资金支持等等。

3.农村社会组织的保障。农村保障的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家庭、群众自发组织、社会非盈利组织三类。家族帮助是指农村居民的邻里、同姓宗族、亲戚给予的生活资料援助。群众自发组织是指农村居民自愿组织起来的合作组织,如有些地方的合作医疗。社会非盈利组织指介入农村社会保障的一些教育、医疗机构、扶贫组织、慈善机构等。非盈利组织可以提供多元化服务,如提供科技、教育培训、医疗康复、信息等服务;可以筹集资金,开展扶贫活动,如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非营利组织开展的扶贫活动;可以充当贫困地区和国际民间组织的中介,帮助二者建立联系,使贫困地区得到适当援助等等。

4.农村政府提供的保障。农村政府是农村社会保障的主导力量。社会保障是公共品,理应由政府提供,另外,政府拥有优势资源,也能很好给农村人口提供这一服务。国家在农村社会保障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1)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整体规划,对保障项目、保障标准、资金来源、保障对象、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方面做出制度安排。(2)政府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3)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农村社会保障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4)确保农村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尤其是要承担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救灾等项目资金投入上的主导责任。

(二)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的不足。

1.家庭保障功能弱化。个人只有在家庭不能获取生活保障时,才寻求社会的帮助。然而,农村家庭抵御经济风险的能力正在减弱。(1)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家庭经营的土地面积小,没有规模效益,家庭收入增长缓慢。(2)农村主要劳动力外出打工,留在农村的是老年人。老年人创造收入能力低,外出的农民工由于工作不稳定、工资不高、被拖欠工资等原因,获取的收入有限,导致农村家庭抗风险能力差。(3)农村经济发展落后和市场经济使家庭凝聚力降低,家庭保障能力弱化。

2.土地保障功能的弱化。随着农村生产力的提高和整体国民经济的发展,农村向城镇化、非农产业化发展,部分农民摆脱土地的约束成为非农劳动力,有的甚至举家迁往城市,原有的“土地保障”弱化。其原因是:(1)土地收益在农民收入中所占比重降低,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降低,农村土地抛荒现象严重。(2)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相当一部分的农民要失去土地,从而也失去土地保障。(3)土地赋予农民保障的同时,也赋予了农民交税费的义务,税费改革前很多农民因此而逃离土地。

3.政府层面的社会保障存在诸多问题。(1)社会保障范围窄,社会化程序低。农村社会保障费用主要是农村集体企业或农民个人承担,农民参保水平较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趋向瓦解,农村恢复家庭保障和自我保障。家庭养老仍然是农村保障老年人生活的主要形式,在中国农村约占整个养老保障的92%。(2)农村社会保障管理分散,资金使用效率低。政府在1998年成立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以后,我国社会保障的多头管理现象已经基本得到解决。但对农村社会保障,劳动人事部、财政部、民政部之间责任不清,存在相互扯皮现象,工作效率低。例如,部分地区在国有企业工作的农村职工的社会保障统筹归劳动部门管理,医疗保障卫生部门和劳动者所在单位或乡村集体共同管理,农村养老和优抚救济归民政部门管理。此外,人民保险公司也参与农村社会保障,导致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政出多门,效率不高。(3)农村社会保障法制不健全,使农村社保工作缺乏有效监督。我国“以集体保障为主、其他保障为辅”的农村保障体系是靠高度统一的行政管理系统实施的,缺乏法律的规定性。由于制度惯性,这种行政管理社会保障的局面一直延续下来。农村社会保障缺乏法制约束,导致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混乱。有的地方把社会保障基金借给企业用于周转使用,有的用来搞投资、炒股票,有的甚至利用职权贪污盗窃,致使基金大量流失,严重影响了基金正常运转。

三、建立和完善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构想

对农村而言,国家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主导,农村集体是农村社会保障建设的主干,非盈利组织是农村社会保障建设的补充。这样,我国农村要建立的是以家庭为基础、以土地为依托、以政府为主体、以非盈利组织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

1.以家庭为基础,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新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构建要立足于两个基础之上。其一,立足于广大农村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背景,这是农村社会保障的前提,也是一种深层的农村社会保障的土壤。其二,立足于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悠久的家庭文化背景。家庭养老、家庭互救、邻居互济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立足于家庭文化是农村社会保障之本,是农村居民生活保障的基础,社会保障是家庭保障的补充,只有家庭不能保障时,才需要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