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经济法(第二版)
14356900000058

第58章 经济纠纷的仲裁与诉讼(4)

开庭审理是指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定形式和程序,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并做出裁判的诉讼活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前3日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开庭审理主要有如下步骤:

(1)宣布开庭。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与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回避。

(2)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①当事人陈述;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③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④宣读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3)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各自陈述自己的意见和理由。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①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②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③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④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双方同意调解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4)评议和宣判。

法庭辩论终结后,对不进行调解或调解不成的,由合议庭评议,确定案件事实和认定及法律适用,依法作出裁决。宣告判决时,必须告诉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二)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裁判,在法定期限内通过第一审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日;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日。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对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做出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三)审判监督程序

【案例讨论】2002年7月,茂林县人民法院对无影公司诉有形公司侵犯知识产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有形公司不构成侵权。在判决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后的第二天,该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有错误,有形公司应当构成侵权。问:

在此情形下,该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再审程序不是每个案件必经的程序,而是在第一审和第二审程序之外的特殊程序,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有如下情形:

1.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3.当事人的申诉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一律实行合议制度,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案例评析】该人民法院应先等待当事人上诉,当事人在上诉期内上诉的,该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二审人民法院;当事人在上诉期内均未上诉的,由茂林县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四)执行程序

执行是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组织依法运用国家强制力将已经生效且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付诸实现的活动。执行在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保障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得到最终实现,维护生效的法律文书权威最为重要的手段。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有一定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6个月。

人民法院可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有: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