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经济法(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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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保险法律制度(3)

诚实信用是订立任何经济合同的基本要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双方当事人的诚信要求更高于一般合同。这是因为保险人在决定是否承保和承保条件时,主要的依据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内容和保证事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任何不诚实行为,都将使保险人蒙受损失。所以,保险合同具有最大诚信的特点。

4.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附合合同是指合同的重要内容不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而是由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作出取舍的决定而订立的合同。由于保险业的自身特点,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一般是由保险人事先拟定的,投保人对其内容表示同意则投保,若不同意一般也没有修改其中条款的权利。因此,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5.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需要履行特定的方式才能成立的合同。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投保人投保时需填具书面要约——投保单,商定交付保险费后,经保险人签章承保,保险合同才告成立。

二、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了保险合同的三大要素。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和保险中介人。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直接订立保险合同的人,即签订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保险人。

(1)保险人。保险人也称承保人,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并且当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保险事件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2)投保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指与保险合同的订立间接发生关系的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1)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保险标的的所有人或具有经济利益的人。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就是保险的对象。

当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例如,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以自己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为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以自己的寿命或者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这些情形中的投保人就是被保险人。

当投保人为他人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分离。在这种情况下,只有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其订立的保险合同才有效。

(2)受益人。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指定的,在发生约定的保险事件时,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但是,为保障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受益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关系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例如,当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和身体为标的投保,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时;

第二种情况,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受益人为他人。例如,一位父亲以自己的生命和身体投保,指定其子为受益人时;

第三种情况,投保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被保险人为他人。例如,投保人以其父亲的生命和身体为标的投保,指定自己为受益人时;

第四种情况,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投保人为他人。例如,投保人为其子女投保,并指定其子女为受益人时;

第五种情况,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分别为各不相同的人。例如,某人以其妻子的生命和身体为标的投保,并指定他们的子女为受益人。

在第三种、第四种、第五种三种情形中,投保人应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案例链接】

某运输公司为其50多名司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险金额为3万元。运输公司的经办人员在填写投保单时,将被保险人的受益人均填为运输公司。投保后不久,一名汪姓的司机在出车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汪的妻子向保险公司交涉,认为3万元的保险金应该归她。运输公司却认为,保险单写明的受益人是运输公司,而汪的妻子既未交过保险费,也不是保险单上的受益人,无权领取这笔保险金。

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判定,保险单上的受益人是运输公司经办人员所填写,非被保险人汪某指定,应属无效。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以他的法定继承人为继承人。于是,保险公司将3万元保险金全部支付给了汪某的妻子。

3.保险中介人

保险中介人,也称保险辅助人,是帮助保险双方当事人订立及履行保险合同的人。它通常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1)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保险代理是代表保险人利益的中介行为。在法律上,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视同一人。

我国的保险代理人有三种形式,即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人的业务范围包括代理推销保险产品和代理收取保险费等。

(2)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中介人。

保险经纪人主要代表投保人的利益,但又非完全意义上的投保人的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为投保人服务,却以保险人的佣金为报酬,还为保险人代收保费,派送保单。

保险经纪人若因疏忽、过失等行为给保险人或被保险人造成损失,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保险公估人。保险公估人是依法设立,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据此向保险当事人合理收取费用的中介人。

保险公估人既不是保险人的代理人,也不是被保险人的代理人,而是独立的第三者。保险公估人站在公正的第三者的立场上,凭借专门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对客观实际作出实事求是、恰如其分的判断和证明。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不是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利益的载体。保险合同并非保障保险标的在保险有效期内不受损害,而是当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给予经济上的赔付。保险合同保障的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合法利益,即保险利益。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将会因失去客体要件而无效。

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是指保险合同的条款,即规定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相互间权利与义务的条文。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

1.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在保险人事先已拟好的保险合同(即保险单)中,保险人的名称和地址已经列明,投保人只需填上被保险人的姓名和住所、受益人的姓名和住所等。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其他信息,如性别、年龄、职业等,也应明示。

2.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相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或身体。对标的物所处状况作真实的描述是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等承保条件的依据。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要对标的物作详尽、客观的描述。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也要对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作详实的描述。

3.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度。保险金额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重要依据。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的确定以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即保险价值)为依据;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于人的价值无法用货币衡量,因而一般由保险合同双方自行约定保险金额。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4.保险费

保险费是指投保人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给保险人的费用。保险费是保险基金的来源,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应履行的基本义务。保险费的多少,由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等因素决定。

保险费率一般用百分率或千分率表示,由净费率和附加费率组成。通常,根据净费率所收的保费用于保险赔付,根据附加费率所收的保费用于支付保险人经营中的办公管理费用、税赋及合理利润等。

5.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风险项目与范围,保险责任通常由保险人事先拟订。

责任免除是指保险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在保险合同中除了保险责任外,还应明确列明责任免除,以对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加以明确限制,更好地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免除条款通常包括:战争或军事行动所造成的损害;保险标的自然损耗;被保险人及关系人的故意行为所导致的损害以及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害等。

6.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是明确保险责任何时开始及何时结束的合同条款。保险期限既可以按年、月、日计算,也可以按一定事件的起止时间来计算。例如,乘坐观光缆车的游客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就以所乘坐的当次缆车的运行时间为保险期限。保险期限是保险人履行赔付义务的依据。保险标的只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四)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别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除了保险合同常见的主要条款外,还有如下一些特别条款:

1.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为不可争议条款,在国际上是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其基本含义是:人身保险单生效满2年后,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于投保时故意隐瞒、误告、遗漏或不实说明为由来否定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不能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或拒赔保险金。

我国的《保险法》仅规定了年龄误告的不可抗辩性,即:自人身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两年的,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而解除合同。

2.不丧失价值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带有储蓄的特征,因此,人身保险的保险单具有现金价值。如果投保人不愿投保而要求退保,保险人仍然需要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两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3.宽限期条款

宽限期条款是指缴纳保险费的宽限期规定。人身保险合同具有长期性的特点,投保人往往需要长年累月按照合同的约定缴纳保险费,在如此长的期间内,投保人难免因疏忽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按时缴纳保险费,如果因此保险人就解除保险合同,将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都对到期续缴保费时间上给予了一定期限的宽限期。我国保险法中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宽限期为60日。

4.复效条款

在保险合同规定的宽限期内投保人仍未缴纳保费,则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保险合同中止后投保人可在一定的期限内申请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这个期间就叫复效期间,我国的复效期间为两年。在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后两年之内,投保人如果愿意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经保险人同意,可以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

5.自杀条款

自杀条款的设定有一个变化的过程。以往,为了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不管被保险人何时自杀均属除外责任,保险人一律不赔偿。现在,将自杀作为除外责任都必须限定一定期间,这是因为:①保险公司计算保险费时考虑的死亡因素包括自杀等各种原因造成的死亡,因此将自杀造成的死亡作为除外责任不合理;②自杀行为大多发生在特定的情况下,属于长期蓄谋已久的自杀还是少见的。

我国《保险法》规定,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发生的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而两年期限届满后发生的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仍应承担保险责任。

6.战争条款

各国的保险法通常将战争所造成的死亡作为保险的除外责任。这是因为人身保险的费率是按照和平时期的死亡率来计算的,战争所造成的死亡和损失难以预料,因而通常的人身保险合同中都将战争作为除外责任。

7.受益人条款

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重要的关系人,因此,人身保险合同中通常都有受益人条款。受益人条款一般包括明确指定的受益人和变更受益人的方式等内容。

三、保险合同的形式

一般合同的形式有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由于保险合同的复杂性以及履行期限的长期性,我国法律规定保险合同的形式为书面形式。其具体形式包括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和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