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经济法(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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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1)

引言

知识产权,也称为智力成果权、精神财产权或者智慧财产权,是指在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领域从事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众所周知,在现代社会的经济发展中,智力成果已产生了巨大的经济价值,对社会文明的进步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随着智力成果越来越商品化和权利化,知识产权也成为法律保护的重要内容。经济学界认为,未来市场产品的竞争实质上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可以说,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生存和发展的必由之路。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二者简称工业产权)和著作权等。法律界普遍认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地域性、时间性和独占性等法律特征。我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其中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同时我国还加入了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国际条约,主要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缩写《PCT》)和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议》)等。在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和实现创新型国家等方面,知识产权法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第一节专利法

一、专利与专利法概述

(一)专利与专利权的概念

专利,原指由国家政府授予某项可公开的发明的垄断权。现代意义上的专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专利”有多种含义:一是指专利权;二是指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本身;三是指记载专利技术公开的专利文献的总和。狭义上的“专利”,即指专利权。专利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经依法审查后,由国家专利管理机关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专有权。

(二)专利法的概念

专利法,是指调整因确认、保护和行使发明创造专利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专利法的目的是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特别是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和创新型国家的建设。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1992年和2000年,我国先后两次对《专利法》及相关法律进行了修改。《专利法》的主要内容有:专利法的基本原则、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的申请、审查与批准、专利权的期限、终止与无效、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和专利权的保护等。

二、专利权的主体

【案例讨论】2003年初,甲交通大学建筑工程科研所副主任杨安应当地建筑公司的邀请,同意帮助其研究有关土建工程技术问题。当时,杨安还主管后勤工作。同年暑假,杨安利用本大学实验室的工具和设施,经过数十次的实验和测试,完成了“钻孔压浆成桩法”的发明创造。此后,杨安对该项发明创造向中国专利机关申请了非职务发明专利,并于2005年4月获得了专利权。甲交通大学认为该项发明应属于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有误。问:

1.杨安作为发明人是否有权申请专利保护?

2.该项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

专利权的主体,是指对一项发明创造享有署名权、提出专利申请或拥有专利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专利权的主体包括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三种类型。

(一)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申请人与专利权人

1.发明人或设计人

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我国法律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统称为发明创造,将发明的完成人称为发明人,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完成人称为设计人。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2.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是指就一项发明创造向专利管理机关申请专利的人。一般情况下,发明人或设计人就是专利申请人。但发明人或设计人与专利申请人不完全是同一个人,其原因主要有:①申请人以合同或继承等方式取得了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②法律直接赋予非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如职务发明等。

3.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是指依法享有专利权的人。专利权人与专利申请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实践生活中,一方面因专利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能成为专利,即专利申请人不能成为专利权人;另一方面依据合同或继承等法律事实,非专利申请人也能通过继受取得专利而成为专利权人。

(二)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原始归属

各国专利法均规定,发明人或设计人有权对其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并依法获得专利法的保护,这是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原始归属的基本原则。除此之外,我国《专利法》还对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原始归属作出了特别规定:

1.关于合作发明创造或委托发明创造

合作发明创造也称共同发明创造,是指由两人或两人以上依据合作开发合同,共同进行研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委托发明创造,是指接受他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我国《专利法》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2.关于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职工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中,所谓的“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应当包括:①在本职务工作职责中作出的发明创造;②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③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所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所谓“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我国《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3.关于非职务发明创造

非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不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也未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或者虽然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但依事先约定要返还资金或者使用费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我国《专利法》规定,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对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案例评析】杨安是发明人,但不是该发明的合法专利申请人。因为,依据《专利法》的规定,杨安的发明属于职务发明,而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单位。杨安的发明属于职务发明,理由是其符合《专利法》规定的职务发明的条件,即该发明属于其建筑工程科研工作职责范围且利用了本单位的实验设施等。

三、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就是专利法所保护的对象。我国《专利法》所规定的保护对象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一)发明

发明,是指人们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是专利法保护的主要对象,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产品发明、方法发明、物质发明、首创发明、改进发明、组合发明等。我国《专利法》所保护的发明只包括产品发明、方法发明和改进发明三种。

(二)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习惯上,将实用新型称为小发明。在专利申请中,大多数发明创造是实用新型。

(三)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四、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权的申请与审批

【案例讨论】2005年6月,黄亮向我国某专利局递交了一份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三个月后,收到了专利局的意见通知书:“据查,2005年5月的英国专利文献中记载了与黄亮相同的发明,其发明创造不具有新颖性。因此,驳回专利申请。”黄亮认为,自己不懂外文,从未查阅和参照英国的专利文献,其发明完全是自己辛苦得来的科研成果,对专利局的驳回专利申请深感困惑。问:

1.依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机关的意见通知书是否合法?

2.黄亮对驳回专利申请不服,他应怎么办?

(一)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各国专利法对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有明确的规定。只有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发明创造,经专利申请和审核后才可能授予专利权。

1.授予专利的积极条件

我国《专利法》对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所规定的积极条件,因授予专利的类型不同而有不同的规定。

(1)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积极条件。

《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其中,新颖性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2)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积极条件。

《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在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由此可见,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应为新颖性、独创性、富有美感及实用性。

2.不授予专利的消极条件

《专利法》规定了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即不授予专利的消极条件,具体包括: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及违反法律、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二)专利申请

为了获得一项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当事人应依法向专利管理机关提出专利申请。也就是说,一项发明创造即使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条件,也不能自动获得专利法的保护,还必须由当事人依法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1.专利申请的原则

依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申请的原则主要有:

(1)单一性原则。单一性原则即一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

(2)申请在先原则。申请在先原则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3)优先权原则。它是指作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的申请人首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时,申请人有权要求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后来申请的日期。

2.专利申请的文件

申请专利必须提交书面的申请文件。专利法对申请文件的种类、内容和格式都有严格的规定。

(1)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应提交的文件。

我国《专利法》规定,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其中,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2)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提交的文件。

由于外观设计专利是对产品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给予的法律保护,所以在申请时应当提交请求书和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以及简要说明。

(三)专利审批

依据法律规定,专利管理机关对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分不同类型按照不同条件进行分别审批。

1.发明专利的审批

发明专利的审批涉及到以下四个步骤:

(1)初步审查即形式审查,主要审查发明专利的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有关形式方面的要求。

(2)早期公开。符合要求的申请将在申请日起第18个月后被公之于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