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来料加工协议
来料加工协议的内容因项目不同而有所不同,但一般主要包括:
(1)来料或来件的质量和数量,以及送到指定地点的时间
来料或来件能否按质按量按时送到,直接关系到加工方能否按质按量按时交付成品,同时还应规定来料或来件的验收方法,以及由于到货不及时造成加工方停工等情况的补救方法。来料或来件主要包括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及必要的辅料、辅件和包装物件等。应对它们的名称、规格、种类、数量等详细规定或列出。
来料或来件在加工装配中的消耗定额应作实事求是的规定,并应适当留有余地,以防交付成品数量不足,对每批来料或来件的到货数量和期限,应与成品交付期限和加工周期期衔接,不仅要计算每批应交成品对来料或来件数量的需要,同时要考虑有一定数量的合理周转储备,以保证设备保持正常的生产能力。
(2)成品质量和数量,以及交货期
委托方为了保证成品的适销,对成品质量要求均很严格,但也应从加工方的技术条件、工艺水平等实际情况出发。在规定来料或来件消耗定额的同时,应规定一定的允许副次品率,以及超过规定副次品率时的赔偿方法。
成品验收方法,一般情况下应规定由我国商检部门负责检验。但特殊情况下也可允许委托方派员来我方加工装配企业验收。
加工装配业务一般都是长期交易,故在合同中除规定合同期间总加工装配数量外,还要明确每批加工装配数量和具体交货时间,以及不能按时按质按量交付成品的处理办法。要注意留有一定的伸缩余地,以免造成履约困难。
(3)工缴费及支付方法
工缴费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确定工缴费时,既要考虑实际生产成本,又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一定竞争力。工缴费应按外币计收,力争采用硬币,以免受汇率变化而遭受损失。工缴费要求过高势必影响成交,但要求过低则会影响我同类产品的正常出口。
工缴费的计算有以下几种标准:
a、根据加工装配的合理支出费用,加上一定比例的利润,即一切在加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业务费用,包括工人和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生产费用、折旧费、管理费、手续费、税金等,如使用我方商标,还要包括商标使用费,再加上合理的利润;
b、参照加工方国家同类产品的工缴费;
c、参照与加工方国家类似的国家或地区的工缴费;
d、来料、来件先加工试产一批,在实际支出的基础上双方再议定工缴费。
工缴费的支付方法直接影响到双方的安全收汇和资金周转,一般有两种支付方法:a、对来料或来件和交付的成品均不计价,单纯收取给定的工缴费;b、来料或来件和交付的成品分别计价,两者的差额就是工缴费。对后一种支付方法必须坚持先收后付的原则,避免在加工装配之前就垫付外汇。
至于具体的支付方式,对互不计价的可使用即期信用证、即期付款交单或汇付方式。对双方均计价的,通常采用对开信用证,但要注意:来料来件用远期信用证,成品出口用即期信用证,以避免垫付外汇。
(4)保险责任
加工装配业务的全过程,大致可分三个阶段:从国外运进料件→在国内加工装配→成品装运出口。合同中应明确这三个阶段的保险由何方办理负担保险费,多数加工装配业务规定由加工方一揽子投保,并将保险费计算到工缴费。这样做的好处是一揽子投保的保险费比分段投保的保险费可节约30%左右。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的加工贸易三个阶段统一保险业务,由加工企业与保险公司订立预约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对预约范围内国内财产实行自动保险,运输货物只要在启动前填写启运通知书递交保险公司即可。
(5)其他条款
一般在加工装配合同中明确双方的保证责任,主要如:加工方保证在该合同期内不再接受其他方面的同类加工业务,委托方不再向其他方面委托加工装配同类产品等。
凡接受加工装配的成品,如发生侵犯他人商标权或专利权而发生的工业产权纠纷,按规定应由委托方承担一切责任。
合同的有效期、索赔、仲裁等与一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相同。国外厂商未按合同规定按时、按质、按量交付原材料、零配件、设备等,影响加工装配造成损失的,加工单位有权要求赔偿。如遇特殊情况定做方必须推迟或中断交付料、件、设备时,应提前通知加工单位,并须征得加工单的同意。对加工单位不能按时、按质、按量交付成品时应负的责任要做具体规定。同时,还要具体规定仲裁条款或提交仲裁的协议。
(二)进料加工
我国习惯上把进料加工称“以进养出”,是指用自有外汇进口原料或零部件,按照自己的设计加工或装配成成品再出口。我国虽是个资源丰富的国家,但也有不少资源缺乏或不足,需要进口以满足生产需要。在具体做法上,进口原料或零部件与出口成品是分别进行的,与单边进口和单边出口一样,进出口是两笔交易。
进料加工是自负盈亏的做法,其风险比来料加工大,但自主性强,经营得当其利润率比来料加工大。在经营中以外汇增殖为核算经济效益的主要指标。
(三)境外加工贸易
境外加工贸易是指我国企业在国外进行直接投资的同时,利用当地的劳动力开展加工装配业务,以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原材料、零配件出口的一种国际经济合作方式。
开展境外加工贸易有利于解决或缓解我国与许多国家贸易不平衡问题,有助于绕过贸易壁垒,有利于保持和拓展市场,促进贸易的进一步发展;有利于我国将某些行业的成熟生产技术向国外转移,使本国的产业结构更趋合理,进一步增强国际竞争力;有利于我国更进一步溶入世界经济一体化,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我国企业要到境外开展加工贸易,需要通过一定的申报程序。由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然后向通过审核的项目颁发批准证书。
第五节租赁贸易与展卖
一、租赁贸易(Lease Trade)
(一)租赁贸易的含义
是一种商品信贷和资金信贷两重性质的新型贸易方式。其做法是出租人应承租人的要求,垫付资金向制造厂购买承租人指定的机械设备,并将其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根据租赁合同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租金通常是承租人验收所租用的设备后开始起算。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对该机械设备拥有所有权,承租人拥有使用权。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可用更低的租金继续租用,也可低价买进,或将该机械设备退回出租人。
(二)租赁贸易的特点
1.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是租赁贸易的主要特点。企业的利润或收益产生于设备的使用,而不是占有,这一论点推动了国际租赁贸易的发展,加速了国际间的设备流动,从而促进了生产。
2.国际租赁贸易得以发展,因它能为企业解决资金不足的困难。承租人用租金取得设备使用权,代替了传统的筹资购买设备所有权的做法。
3.租赁贸易的租期短则二、三年,长的可达二、三十年,租金在租期内分期支付,租赁费率固定,相当于全部以信用贷款购置设备。
4,承租人支付的设备租金总额必然高于现汇购买设备的价格,但承租人具有潜在的利益。因租金是固定的,而世界性的通货膨胀使承租人从中得益。
(三)租赁的种类
国际租赁贸易的种类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从租赁目的不同可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从租赁方式不同可分为直接租赁和杠杆租赁,此外还有回租和转租赁等,现分别介绍如下:
1.融资租赁(Finance Lease),又称资本型租赁(Capital Lease),是设备租赁的基本形式,其特点是(1)不可撤消的,即合同规定的租期内,双方均无权中途撤消。
(2)完全付清,即承租人分期支付租金的累计总额等于设备原价加上利息、利润、手续费等之和,租金全部付清后,设备所有权即转移给承租人。
(3)租期较长,一般相当于设备的绝大部分有效寿命。
(4)出租人仅负责付货款,至于设备的选择、保养、维修和保险等均由承租人负责。
2.经营租赁(Operating Lease),又称服务型租赁(Service)。其特点是:(1)可撤消的,即可以中途撤消或终止租赁,也可退回原设备改租更先进的设备。
(2)不完全付清,这是指出租人要对设备通过多次出租才能收回设备投资及费用。
(3)租期较短,每次出租期限均短于设备的有效寿命。
(4)承租人可免受设备落伍的风险,出租人以服务为目的,租金通常较高。
3.直接租赁(Straight Lease),是由出租人独自出资购买设备出租,承租人按合同规定分期支付租金。
4.杠杆租赁(Leverage Lease),是一种利用财务杠杆原理组成的租赁形式,具有金额大、租期长的特点,是国际上广泛使用的一种租赁方式。具体做法是:(1)租赁双方先订立租赁合同,出租人自筹部分资金,其余向金融机构借贷。
(2)出租人和贷款人共同选择信托人,由信托人汇集购置设备的全部贷款。
(3)设备制成后由承租人验收并签署接受证书,信托人向制造厂支付货款并将设备交付承租人。
(4)信托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并为出租人和贷款人分配利益,即向贷款人还本付息,其余部分交出租人。
5.回租,是指承租人就是设备的拥有人,他将设备卖给出租人,同时又回租长期使用。这种做法是承租人为将出售设备所得现款进行再投资扩大生产,其性质相当于设备抵押贷款。
6.转租赁,是指租赁公司向设备拥有人承租设备,然后再将设备转租给实际承租人。这种租赁方式有两个租约同时并存。
(四)租赁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1.出租人的权力和义务
(1)出租人的权力
A、拥有设备所有权并收取租金。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将所租设备转让、转租、出售或抵押,也不得转移使用地点。
B、设备在租赁期间始终注明出租人的标志,有权对设备进行合理的检查。
C、承租人违约时,有权收回或提出索赔。
(2)出租人的义务
A、保证按期向承租人提供所需设备。
B、承担设备在租赁使用过程中的正常磨损。
C、按合同规定提供有关服务。
2.承租人的权力和义务
(1)承租人的权力
A、在租赁期间使用承租的设备。
B、取得出租人同意后进行转租。
C、租赁期满后优先继续租用或优先低价购进所承租的设备。
(2)承租人的义务
A、负责设备的安全和保养,遵守操作规程。
B、按时交付租金,负责保险。
C、未经出租人同意不改动或附加别的附件。
租赁期内双方均不得任意解除合同。
(五)租赁贸易的优缺点
1.租赁贸易对承租人的主要优缺点
(1)租赁贸易对承租人的主要优点
A、全部利用外资引进设备
租赁方不需支付订金,有利于企业的资金周转,引进设备投产后,可用使用设备所得的收益来偿付租金。
B、对设备有选择权
可根据需要选择适用的廉价设备,供货比一般商品贸易快,有利于早日投产。特别是对某些出口国禁出的先进设备,往往可通过租赁方式取得。
C、可避免技术落伍或闲置的风险
对某些暂时性需要或季节性使用的设备,利用租赁方式引用最为有利。通过租期租赁,对技术落伍或设备闲置的风险均可避免。
D、有利于企业的经济核算
用租赁设备的租金在订立合同时已确定,有利于企业的成本核算。同时租金比贷款加息购买设备低廉,又可在通货膨胀中得到好处。
(2)租赁贸易对承租人的主要缺点
A.不能充分掌握使用自主权
租赁合同中通常对租用的设备加上限制性条款,如不得改动不得附加等等,限制了对租用设备的技术革新,不能发挥其更高使用效能。
B.租赁期满后的设备残值仍属出租人
租赁期的租金总额已高于设备售价,而期满后要取得设备的所有权,还需要支付残值的费用,属一种损失。
C、要负生产情况变化而引起的风险
因租赁合同中途不得中止,难免因产品变动而不能充分利用所租设备,而租金仍需按原规定支付。如要求中止合同,又要造成罚款的损失。
2.租赁贸易对出租人的主要优缺点
(1)租赁贸易对出租人的主要优点
A、在租赁期间始终对设备拥有所有权,可用以作为抵押从银行取得贷款。
B、通过向承租人提供维修、保养、咨询、培训等服务,再向承租人收取额外费用。
(2)租赁贸易对出租人的主要缺点
A、设备投资回收期长,影响资金周转。
B、要承担设备闲置、技术落伍,以及货币贬值方面的风险。
二、展卖
(一)展卖的含义
是指出口商品的展览与交易相结合的贸易方式。它是利用各种形式的展览会、博览会、商品交易会等形式展览和出销商品。
(二)利用展卖进行交易的途径
利用展卖进行交易,主要有两种途径:
1.参加国际上各种综合性或专业性的商品博览会和展览会。博览会是定期在同一地点、在规定期限内举办,有众多国家、厂商参加。展览会一般是不定期举办的。世界上有一定影响力的博览会、展览会多在以下地点举办:德国的莱比锡、慕尼黑、法兰克福、汉诺威,意大利的米兰、热那亚,法国的巴黎、里昂,比利时的布鲁塞尔,加拿大的蒙特利尔,叙利亚的大马士革,芬兰的赫尔辛基,波兰的波兹南,奥地利的维也纳,澳大利亚的悉尼,瑞士的日内瓦、巴塞尔,美国的纽约、芝加哥、旧金山,西班牙的马德里,智利的圣地亚哥等。在博览会、展览会期间,各国出口商可租摊位展销自己的商品,也可委托国外代理人代为办理参展事宜;各国进口商可当场看样成交,会后双方履行合同。
2.出口厂商在本国举办综合性或专业性的商品展销会,广泛邀请各国进口商前来看货洽谈生意或参观访问,如我国每年春节和秋季在广州举行的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及在其他城市不定期举行的专类商品交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