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国际贸易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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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贸易方式(3)

4.付款提货阶段

拍卖成交后,买主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拍卖行付款并提货。一般的规定是在成交时先交货款20%,其余部分在七至十四天内付清并提定货物。拍卖行在货款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不负保证货物品质的责任。

(三)拍卖的形式

拍卖通常是通过叫价的方式进行的,叫价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三种:

1.增价拍卖

其做法是先由拍卖行宣布预定的最低价格,再逐步增价。增价的形式又有两种:

(1)买方叫价

由拍卖人宣布预定最低价格,在拍卖中由竞买人逐步往上叫价。直到无人再增价时,拍卖人以击槌动作接受,交易即告达成。买方叫价又称为“有声拍卖”,买方的叫价是向拍卖人发出的实盘,在拍卖人击槌表示接受前,出价人可以撤销其叫价。

(2)卖方叫价

由拍卖行在宣布预定最低价格的基础上,由拍卖人再逐步往上叫价,竞买人用约定的手势表示接受的买主。也即把货物卖给接受最高价格者。卖方叫价又称为“无声拍卖”,是指买方始终不发声叫价,仅以约定手势表示交易达成。

2.减价拍卖

减价拍卖又称荷兰式拍卖,其做法是由拍卖人先宣布预定的最高价格,然后在这基础上由拍卖人逐步减价,竞买人用约定手势表示接受,拍卖人将货物卖给首先表示接受的买主,也即卖给最高出价的买主。减价拍卖也是一种卖方叫价的方式。

3.投标式拍卖

投标式拍卖又称密封递价(Closed Bids)式拍卖,其做法是先由拍卖行公布商品估价,然后由竞买人在规定时间内将密封标书递交拍卖行,拍卖行从中选出出价最高的中标。

这种拍卖方式失去了公开竞买的性质,一般仅用于拍卖政府库存物资和海关物资等方面。

(四)拍卖的特点与利弊

1.拍卖的特点

(1)拍卖业务不是由买卖双方洽谈进行的,而是由经营拍卖业务的专门组织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进行的,买卖时间短,成交数量大。

(2)拍卖是一种公开竞买的贸易方式,一家售卖,多家购买,当场公开竞争购买,竞争比较激烈。

(3)拍卖是一种买主自由看货成交的现货买卖,因此卖方对售出的商品不负品质保证责任。

(4)拍卖对于买方的要求较高,买方必须对货物有关情况进行调研,做到心中有数,否则容易吃亏。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特点在拍卖中表现尤为突出,故对卖方较为有利。

2.拍卖的利弊

虽然拍卖方式事前的准备工作较为复杂,卖方在货物售出前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而且这种方式受时间、地点等条件限制,只适用于某些特定商品的销售。但拍卖方式亦有不少优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对卖方来说,可以通过公开竞卖,在较短的时间内,以最高的价格出售自己的商品。又由于是现货交易,成交后买方即付款,对收取货款较为迅速、安全、有利于扩大出口。

(2)对买方来说,可在事先看货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买进货物,既可靠方便,又有利于资金周转。

(3)由于是看货后成交,买卖双方不易发生履约后的纠纷。

第四节对销贸易与加工贸易

一、对销贸易(Counter Trade)

对销贸易又称对等贸易,它是将进口和出口紧密结合起来,以出口抵补进口的一种贸易方式。其类型主要包括:补偿贸易、互购贸易和易货贸易。

(一)补偿贸易(compensation trade)

1.补偿贸易的含义

是指交易的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机器设备等产品,而另一方用价值相当的约定商品予以补偿的一种贸易方式。

2.补偿贸易的形式

补偿贸易的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产品返销(Product Buyback)

产品返销是指进口设备的一方用进口设备生产出来的产品(直接产品)偿还该设备价款的一种补偿贸易形式。

(2)产品回购或换购(Counter Purchase)

产品回购或换购是指设备进口方不是用进口设备生产的产品偿还该设备货款,而是用双方商定的其他产品(间接产品)偿还货款的一种形式。

此外,在上述两种基本形式的基础上还衍生出一种混合补偿形式,即一部分用直接产品偿还,一部分用间接产品偿还。

3.补偿贸易协议

补偿贸易项目经双方洽商达成一致后,根据交易规模和繁简程度可以形成一个或多个书面文件,其中最重要的是补偿贸易协议。其主要内容包括:

(1)进口设备和补偿产品的名称、详细规格、技术性能、数量和交货期。

(2)设备和补偿产品的价格。设备的价格可根据设备的质量在合同中具体规定,而补偿产品的价格,则应视补偿贸易的形式而定。如果是产品回购,交货期较短,可在签约时对价格予以确定;如果是产品返销,交货期较长,则不宜在合同中规定具体价格,只应约定作价原则,以防止由于市场价格变化而使我方遭受损失。

(3)支付方式。补偿贸易的支付方式主要有信贷方式、银行担保、对开信用证和远期托收四种,究竟采用哪种方式须在补偿贸易合同中约定。

(4)信贷方式和贷款利息。信贷的方式有:出口商私人信贷、银行商业信贷、国家出口信贷。合同中应对信贷的具体方式、贷款利率及利息的计算方法做出明确规定。

(5)计价货币。要根据当时国际货币的动态,结合交易的具体情况决定。一般来讲,引进设备以使用软币为宜。为避免货币折算的损失,不论采用何种货币成交,以进出都使用一种货币为宜。

(6)偿还期限。是指设备进口方偿还设备货款或支付货款本息的期限。偿还期是由双方根据补偿贸易的规模和双方的具体条件,经过协商在合同中加以规定的。

(7)保险。补偿贸易中的保险比一般国际货物买卖的保险要复杂得多,因为整个补偿贸易的过程要经过设备进口、设备安装、补偿产品的生产及产品出口几个阶段。在整个过程的各个阶段都有可能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使财产遭到损失。因此,在补偿贸易的各个阶段,都要根据情况投保相应的保险。

(8)违约责任。由于补偿贸易合同履行期限一般都较长,在合同期间往往因国际市场的变化和价格的变动而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利益,可能会出现当事人不愿履行合同义务的现象。因此,在补偿贸易合同中应规定违约责任条款。

4.补偿贸易的特点与利弊

(1)补偿贸易的特点

A、补偿贸易是以商品作为实质上的支付手段,是设备和产品的交换,设备进口方通过产品返销或回购支付货款。

B、补偿贸易是商品贸易和信贷相结合的贸易方式,信贷是进行补偿贸易的必要条件。信贷方式有多种,但以商业信贷为主。

C、补偿贸易的设备出口方必须购买设备进口方的产品,这是补偿贸易赖以进行的基础。

(2)补偿贸易的利弊

A、补偿贸易的优点

采用补偿贸易方式进行交易,对买卖双方都十分有利。对设备出口方来说,可以突破设备进口方外汇支付困难这一障碍,扩大设备出口,为其过剩的产品,甚至为即将更新下来的设备找到销路,从中获利,还能获得可靠的适销的进口商品来源。对于设备进口方来说,能解决外汇资金短缺的困难,扩大设备进口,并利用外商的销售渠道使自己的产品进入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补偿协议终止后,可利用已取得的经验、技术与物质条件,自行生产出口产品。

B、补偿贸易的缺点

补偿贸易也有其局限性:首先,补偿贸易要求买卖相连,每一方既是卖主又是买主,双方都承担买卖的责任。但在实际的贸易中,买卖双方之间的供需往往不能完全吻合,因而限制了这种贸易方式的使用范围。其次,补偿贸易从进口设备、生产产品到产品返销,整个过程的时间较长,易受商品市场、金融市场及生产条件的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双方风险较大。最后,补偿贸易方式手续繁琐,合同履行期限长,资金周转较慢。

(二)互购贸易(Counter Purchase)

互购贸易又称互惠贸易或平行贸易,它是指进出口双方相互购买对方的商品,即出口方向对方出口某种商品时,承诺在以后一定时期里,向对方购买相当于出口值一定比例的商品。

采用互购贸易时,进出口商要签订两个协议:一个是出口商的销售协议,另一个是出口商向进口商购买商品的购买协议。互购商品不一定和出口商品相联系,出口商对互购商品有选择权。进口商也可以提供非本企业所经营的商品。

(三)易货贸易(Barter Trade)

1.易货贸易的含义

易货贸易是以货换货,不用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贸易方式。有助于一些外汇短缺的国家发展对外贸易,改善贸易平衡。

2.易货贸易的主要方式

(1)直接易货方式

买卖双方各以一种等值的货物进行交换,双方互相约定交货的时间、目的港,规定交货的品种、数量,在货物发运后,将提货单据寄往对方,经对方放验收无误,交易即告完成。在这种方式下,买卖双方只有货物交换,没有外汇转移。但其约束性大,交换的货物必须在品种、规格、数量上符合对方要求,价值也要对等,因此这种方式未被普遍采用。

(2)对开信用证方式

这种方式,由双方各自开立以对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金额可以相等或基本相等,开证时间不一定同时,可先可后。信用证生效时间,可以先开先生效,后开后生效,也可以先开的暂不生效,等对方开出相应金额的信用证后生效。

(3)记账贸易方式

这种贸易方式,由双方签订易货协议,规定在一定时期内互相交换某些货物,任何一方向对方出口或进口某些货物时,双方都予记帐,到一定时期进行结算,遇到差额,由逆差一方用货物抵偿。这种方式不用现汇支付,进口和出口可同时进行,也可分开进行。

二、加工贸易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利用自身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大力发展加工贸易。加工贸易成为我国对外经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加工贸易与通常的商品进出口贸易有所不同,其特点是:

(1)加工贸易的基本形式是定做方提供料、件,由加工方提供劳动力,按照定做方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制成的成品交付定做方,加工方收取工缴费。

(2)由定做方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其所有权仍属定做方。加工方对料、件只有使用权,不拥有所有权,对料、件价格及成品销售的风险不负责任。

(3)加工方除需自备部分辅料或零配件外,一般不需自备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和包装物料,整个加工装配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原材料和资金均由定做方负责。

(4)加工贸易中有进有出,进出紧密结合。原料供应人即为成品接受人,原料供应人在负责保证正常供料、供件的同时,还必须承担接受和销售根据其要求生产的成品的责任。

加工贸易对交易双方都有积极作用,对于加工方来说:可以利用外国资金更新设备,引进技术,进行技术改造,增强生产能力,提高出口产品的加工技术水平和质量,增强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可以补充国内原材料的不足,充分发挥本国的生产潜力,扩大出口,增加外汇收入;可以发挥本国劳动力资源的潜力,扩大就业机会,发展本国经济;可以利用外商的销售渠道,使本国产品迅速进入国际市场,并有利于改进出口商品结构;可以学习和借鉴外国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并可了解和掌握国际市场信息。对于定做方来说:可利用加工方廉价的劳动力进行生产,降低商品的工资成本,增加利润;可为其二手设备与技术找到销路,并获得稳定的货源。

加工贸易也有其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加工方要根据外商要求进行生产,由外商掌握产品的销售权,加工方没有自己的客户和销售渠道;来料、来件的主动权也掌握在外商手中,一旦产品市场需求减少,外商出于自身利益,不及时供料、供件,甚至停止供应料、件,就会严重影响加工方生产的安排和正常运行。所以,选择正确的加工项目和可靠的贸易伙伴是加工贸易顺利进行的关键。

直至如今,学术界尚未形成对加工贸易统一和权威的解释。我国海关统计中使用的加工贸易概念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两种方式。此外,上世纪90年代末期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中开展的境外加工贸易方式,也应看作是加工贸易的新形式。

(一)来料加工

1.来料加工的含义

来料加工在我国又称作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是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的统称,其做法是在国外厂商提供原材料或零部件、元器件、技术等方面的基础上,利用我国内劳动力和设备进行加工或装配,将成品出口交付给国外委托加工或装配的厂商,并向对方收取工缴费,是一种与生产相结合的贸易方式。由于这种贸易方式与引进技术和劳务出口结合在一起,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和提高管理、技术水平,又可扩大国内劳动力就业和增加外汇收入。

来料加工与一般商品贸易不同的是它把进口和出口紧密结合在同一笔交易中,国外进口的来料或来件,加工方只有使用权不拥有所有权,按照委托方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其成品按规定时间出口给委托方,加工方不负责销售盈亏只收取工缴费。因此,来料加工业务不属于货物买卖性质,而是以商品为载体的劳务贸易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