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
在制作保险单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应是信用证上的受益人,并加空白背书,便于办理保险单转让。
(2)保险险别和保险金额应与信用证规定一致。在单据的表面上对CIF和CIP的金额能够被确定时,保险单必须表明投保最低金额该项金额应为货物的CIF或CIP的金额加10%,否则,银行接受的最低投保金额,应为根据信用证要求而付款,承兑或议付金额的110%,或发票金额的110%,以两者之中较高为准。保险单所表明的货币,应与信用证可规定的货币相符。
(3)保险单的签发日期应当合理,在保险单上,除非表明保险责任最迟于货物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督之日起生效外,银行将拒受出单日期迟于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督的保险单。
5.检验证书
商品检验证书种类繁多,主要有品质检验、重量检验、数量检验、兽医检验、卫生检验、消毒检验及动植物检疫等证书。这些检验证书分别用以证明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和卫生情况。
在我国,上述各类检验证书的内容基本相同,都有以下各项:
(1)编号和出证日期;
(2)发货人;
(3)受货人;
(4)品名;
(5)标记及号码;
(6)报检数量和重量;
(7)检验结果。
出口商提供的商检证书上的各项目必须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也要与其他单据的各相应的项目保持一致。检验结果应与合同及信用证规定相同,出证日期不得晚于提单签发日期。
6.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原产地证明是证明货物的制造地或生产地的证件,其作用是为进口国对不同进口商品实行不同的关税和进口外贸管制提供依据。一般不用海关发票的国家,则要求提供原产地证明。
产地证明书一般由出口地的公证行或工商团体签发。在我国,可由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或贸促会签发。
原产地证明填写的内容必须符合信用证的有关规定,并与其他单证相一致。
7.普惠制单据(Genernalizde System of Preference Document)
普惠制简称GSP。当受惠国向给惠国出口货物时,须提供普惠制单据,作为进口国海关减免关税的依据。目前使用的普惠制单据有:
(1)表格A产地证(GSP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A)。适用于一般商品,由出口公司填制,并经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证出具。
(2)纺织品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 of Textile Products)适用于纺织品类,由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
(3)纺织品出口许可证(Export Licence of Textile Products)。适用于配额纺织品,限额品种控制严格,由出口地外贸主管部门签发。
(4)手工制纺织品产地证(Certificate in regard to Handlooms,Textile Handcrafts and Traditional Textile Products of the Cottage Industry)。适用于手工制品纺织品类,由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
(5)纺织品装船证明(Shipment Certificate of Textile Products)。适用于无配额的毛呢产品,由出口地外贸主管部门签发。
8.装箱单和重量单
装箱单(Packing List)是载明每件包装内货物的名称、重量、尺码等内容的单据。重量单(Weight Note)是详细地表示每件包装内货物的毛重、净重和皮重的单据。
装箱单和重量单的作用都是为弥补发票的不足,便于收货人核对货物。装箱单和重量单上的货物名称、数量、重量等一切内容必须与信用证、发票、提单等其他单据保持一致。
在实际业务中,卖方是否需要提供装箱单和重量单,要根据国外来证和商品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当前对传统的贸易程序和制单工作进行改革,简化国际贸易的各种手续、取消不必要的环节、减少单证的种类和份数、统一单证格式、改进制单方法、实行贸易信息的标准化、代码化以及应用自动化电子数据处理和交换贸易信息等是国际贸易发展的趋势。
(二)结汇
出口货物装出之后,进出口公司即应按照规定正确缮制各种单据。在规定的交单有效日期内,递交银行办理议付结汇手续。
1.信用证条件下制单结汇的做法
在信用证条件下,我国目前办理出口结汇的做法主要有三种:
(1)收妥结汇
收妥结汇,又称收妥付款,是指议付行收到外贸公司的出口单据后,经审查无误,将单据寄交国外付款行索取货款,待收到付款行将货款拨入议付行账户的贷记通知书(Credit Note)时,即按当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拨给外贸公司。
(2)押汇
押汇,又称买单结汇,是指议付行在审单无误的情况下,按信用证条款买入受益人(出口企业)的汇票和单据,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余额按议付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拨给出口企业。议付行向受益人垫付资金、买入跟单汇票后,即成为汇票持有人,可凭票向付款行索取票款。银行叙做出口押汇,是为了对出口企业提供资金融通,有利于出口企业的资金周转。
(3)定期结汇
定期结汇,是议付行根据向国外付款行索偿所需时间,预先确定一个固定的结汇期限,到期后无论是否已经收到国外付款行的货款,都主动将票款金额折成人民币拨交外贸企业。
2.信用证项下处理单证不符的办法
在信用证项下的制单结汇中,议付银行要求“单、证表面严格相符”。但是,在实际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单证不符情况时常发生。如果信用证的交单期允许,应及时修改单据,使之与信用证的规定一致。如果不能及时改证,进出口企业视具体情况,选择如下处理方法:
(1)表提
表提又称为“表盖提出”,即信用证受益人在提交单据时,如存在单证不符,向议付行主动书面提出单、证不符点。通常,议付行要求受益人出具担保书,担保如日后遭到开证行拒付,由受益人承担一切后果。在这种情况下,议付行为受益人议付货款。因此,这种做法也被称为“凭保议付”。表提的情况一般是单证不符情况并不严重,或虽然是实质性不符,但事先已经开证人(进口商)确认可以接受。
(2)电提
电提又称为“电报提出”,即在单、证不符的情况下,议付行先向国外开证行拍发电报或电传,列明单、证不符点,待开证行复电同意再将单据寄出。电提的情况一般是单、证不符属实质性问题,金额较大。用电提方式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由开证行征求开证申请人的意见。如获同意,则可以立即寄单收汇;如果不获同意,受益人可以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运输中的货物进行处理。
(3)跟单托收
如出现单、证不符,议付行不愿用表提或电提方式征询开证行的意见。在此情况下,信用证就会彻底失效。出口企业只能采用托收方式,委托银行寄单代收货款。
注意:无论是采用“表提”、“电提”,还是“跟单托收”方式,信用证受益人都失去了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所作的付款保证,从而使出口收汇从银行信用变成了商业信用。
3.国际保理业务
随着国际贸易格局的变化,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除了特殊情况,进口商愿意预付货款之外,一般都希望采用优惠灵活的非信用证支付方式,如托收中的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和记帐赊销(Open Account)等。这些方式对于进口商而言,不占压资金,能增强进口商在当地市场上的竞争力。然而,对于出口商来讲,却要承担资金占压,甚至经常出现的追不回货款的风险。为此,国际贸易中出现了集信用管理、资金融通和结汇为一体的国际保理业务。
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又叫承购应收账款业务,是指在使用托收、赊销等非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时,保理商(Factor)向出口商提供的一项集买方资信调查、应收款管理和追帐、贸易融资及信用管理于一体的综合性现代金融服务。其基本做法是,在以商业信用出口货物时,出口商按照与保理商事先商定的协议,向进口商交货后把应收账款的发票和装运单据转交给保理商,即可得到保理商的资金融通,取得应收账款的全部或大部分货款。日后一旦发生进口商不付款或逾期付款,则保理商承担付款责任。
在国际保理业务中一般有供货商(Seller)、债务人(Debter)、出口保理商(Export Factor)和进口保理商(Import Factor)四个当事人。在一项国际保理业务中,供货商与出口保理商签订国际保理合同,进、出口保理商之间签订保理商代理合约,各有关当事人分别根据所签署的保理合约办理保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