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概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制度目标和非制度目标之分。制度目标就是相关法律条文及政策规定的所要达到的目的(邱林,2002)。它是设计制度的依据、制度执行的归宿和制度效益评价的标准。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目标就是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要引领和维护而达到的目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核心目标无非是两个:(l)通过市场化的流转替代原有的周期性行政手段调整土地,从而稳定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利;(2)通过土地流转,实现农村土地的规模经营。卫军帅等调查显示非制度因素也渗透到了农村土地流转的方方面面,影响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制度目标的实现。将其称之为农村土地流转的非制度目标。例如,为了农业招商引资而强迫农民流转土地;为了方便土地征用和非农建设利用,而采取所谓土地股份制的办法诱导农民流转土地;为了区域集团或个人利益而动员农民流转土地等等。而研究土地流转及对其流转模式评价的参考目标应是“稳定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发展规模经营”两大核心目标(胡明辉,2008)。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形式多样,它是界定为发生于农户与农户之间或农户与企业、社区等经济组织之间,基于市场交换原则、通过土地使用权流转价格反映的一种特定经济行为。实际操作过程中主要形式有如下几种:
1、转包形式: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当前重庆农村土地流转中,转包形式是面积最大、比例最高的一种土地流转形式。总体上,该形式对于减少农村土地撂荒,扩大农户土地规模经营和连片种植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对农业规模经营和产业发展的推动作用不是很明显。
2、出租形式: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当前重庆农村土地流转中出租形式的面积和比例仅次于转包,分布最广的一种土地流转形式。总的来说,该形式一方面有利于将农民从农村土地中解放出来,转移到城镇或非农产业就业,增加农民的非农收入,同时通过土地出租能够享有固定的土地收益,解决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吸引村外和非农资金向农村流动,推动农业规模经营和产业发展,提高农村土地的产出效益。但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的对象是非实物体,受到所有权和承包期限的牵制,被租赁的承包经营权在再租赁、抵押贷款等一系列物权方面尚难以解决,其市场化程度因此而打了折扣。
3、转让形式: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转让形式土地流转是当前重庆农村土地流转中面积和比例相对较高的一种土地流转形式。事实上,转让形式的土地流转就是农户部分或全部放弃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这种形式与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2007年7月1日即将实施的《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中第45条第2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本市各区县(自治县)所辖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驻地镇,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被收回承包土地”的唯一和不同的是在于在本轮承包合同到期后,这部分农民还具有参与下一轮土地承包的权利,更重要的是转让后农民的各种社会保障问题。
4、互换形式:互换形式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多发生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之间,属于农户的自发行为,是土地流转初期比较流行的方式。而从当前推进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和产业发展这个角度来说,互换形式的土地流转基本上没有意义。
5、入股形式:入股形式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这种土地流转形式是近年来在全国各地比较流行的土地流转形式,但在重庆尚处于起步阶段,整体上数量不多、规模不大、比例不高。入股形式流转是现代企业制度在农村土地经营中的成功应用,其创新之处在于土地经营主体与农民建立了更加直接而紧密的经济利益关系。对农户和土地来说,具有双重身份,即农户既拥有依附在土地物质形态上的承包权,又拥有土地使用权抽象价值形态的股份,承包权、使用权转化为股权,成为参与土地经营的资本,实现了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的有机结合;农户作为股东,可以享有农业生产和销售两个环节的经营自主权,通过分红分享农产品进入流通领域的部分收益。但由于目前工商企业登记中股东不得超过50个、注册资金中现金资本不得少于30%等方面的限制,以及监管机制的缺位、组织制度构架的复杂性和农民自身对市场驾驭能力低下等问题而导致推广比较困难。
第二节重庆市农村土地流转模式分析
(一)重庆市农用地流转创新模式
1、土地流转市场型模式创新与设计
(1)市场型流转模式意义阐述
①市场型流转模式可为土地流转搭建平台
市场型土地流转通过成立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由土地流转中介机构为农户和土地需求者提供多种信息,促进土地流转供需双方信息公开、透明,可以有效缓解农村土地“想转谁要”和“想包谁有”的矛盾,并为土地流转双方实现土地流转的相关前期工作提供服务。市场型土地流转模式可为分布分散的普通农户和缺乏供给信息的需求者牵线搭桥,形成了有效的供需信息平台、服务平台,可有效推进土地流转规模化。
②市场型流转模式是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的创新
市场型土地流转模式通过创新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在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的基础上,还促进农村家庭承包基本经营制度的稳定和完善(秦秀昌,2004)。通过市场的有效配置作用,使农村土地进入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进行流转,既实现了土地的市场价值和保障功能,又促进了农村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实现了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的创新,达到了“稳制活田”的目的。农村土地流转通过有形市场的运营,市场发挥了配置土地资源的主导作用。在市场型土地流转模式中政府主要发挥抓示范、强服务和重引导规范等作用,避免了在发展和建设现代农业中的一些不适当的行政干预,避免了农户间私下流转形不成规模、经济效益差、纠纷多等问题,保持了农村社会稳定,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壮大和发展。
③市场型流转模式可推进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化
市场型模式土地流转通过中介组织及时准确权威地收集发布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并为土地流转双方提供政策、法律咨询,以及专业化的服务,可以使农村土地流转方式更加透明、程序更加合法、文件更加规范,进而双方权利也将得到更大程度的保护。而且随着农村土地流转中介机构其他相关业务的开展,还可以促进投资、金融、经济等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制度的完善,促进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权以及农村建设用地流转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另外,也更有利于强化各级政府对土地流转的监督管理。
④市场型流转模式有利于保障农民的收益
市场型流转模式是在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前提下,有土地流转意愿的农户通过中介机构实现土地有偿流转的途径。依法就是土地流转形式和各环节的规范和保障,自愿就是流转双方必须是真正的自我意愿的表达,有偿就是保障农民的利益前提下的流转,市场型流转模式能有效的通过依法、自愿来保障有偿,保障农民利益顺利实现,并保持收益的持续性和流转后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市场型流转模式开展必须是农民自愿,并且是农民在充分认识到土地流转的结果和保障的前提下的自愿。这样,农民把土地流转出去,就会充分认识到土地流转后的各种收益来源和保障,避免了农民对市场信息了解不完全、流转后的收益不清楚的情况下糊涂地把土地流转出去,变成另一种形式的失地农民。
(2)市场型土地流转模式操作设计
市场型土地流转模式是以市场为主导,由社会机构或政府主导成立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为农户提供土地流转需求信息和土地托管等服务,为有需求的投资者或农业企业、大户、城市居民等有意受让主体提供土地,由中介为土地流转供给和需求者提供信息,并完成土地流转相关前期工作的方式。农户可以通过中介直接与土地需求者签订合同,可以由中介组织直接与农户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后,再由中介组织直接与土地需求者签订合同。具体操作办法包括成立土地流转中介机构、确定土地流转基准价、发布土地流转信息、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流转后使用监管等环节。
①成立土地流转中介机构
市场型土地流转模式的中介可以由社会机构形成,也可由政府相关事业单位为主体成立土地流转中介组织。由省、县等各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根据中介机构的人员、出资能力、资产状况、技术水平、信用等级等方面核定市场型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成立的条件和资格,审定土地流转中介机构的成立与否,核定中介的经营规模和地域范围,并在批准的经营区域向社会公布。
②确定土地流转基准价
由国土、农业等政府相关部门牵头,委托有农村土地分等定级且曾从事过此项工作的单位具体实施,按区位条件、土地生产类型、土壤肥沃程度、农产品的价值、区域人均土地面积等因素,确定区域内农村土地流转的基准价格。政府部门把确定的农村土地流转基准地价作为各地土地流转市场最低价,并根据农村经济发展和区位条件等因素的变化,定期对农村土地流转基准价进行调整。
③发布土地流转信息
有土地转出愿望的农户在土地流转中介登记或委托管理,有土地转入愿望受让主体在土地流转中介机构登记需求信息。在收集到土地流转需求与供给信息的基础上,中介机构通过核实信息,把所有土地流转供需求信息通过张贴、报纸、网络、电视媒体等媒介发布,做到信息完全公开,为供需方搭起实现流转的平台。
④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一部分是经供需双方在土地流转中介机构的作用下,就地区土地流转的时间、流转的地块、流转对价等,由土地流转中介机构为供需双方提供相关报务,促成土地流转交易成功;一部分由农户直接与中介机构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再由中介机构与承接个人或企业签订土地流转合同,若土地流转规模达到政府规定的规模需到政府备案审定的须进行该程序,以最后确定流转的有效性。中介机构为合同的签订提供全程服务。
⑤土地流转后使用与保持监管
土地流转中介机构在成功完成土地流转交易服务或直接参与土地流转的转入和转出后对土地使用进行监督与管理;在土地流转“三个不得”的前提下,一方面重点监督土地流转后土地用途是否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和土地流转合同约定的用途进行开发与使用,若有违反,责令改正,或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罚;同时,加强土地流转后土壤肥力保护、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相邻土地使用关系、原农户地块的四至和界址等进行协调和管理服务。
(3)市场型土地流转防范风险
①科学引导,防止盲目流转
建立土地流转中介机构目的在于促进各地形成土地流转市场,按照“自愿、规范、有序”的原则推进土地流转,一旦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建立,农户将按照市场化行为进行土地流转。在市场化流转过程中,由于农民对市场信息占有有限,对自己在城市就业的可能性判断不完全可靠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农户盲目把承包土地进行流转,影响农户生活水平和社会稳定。为防止农户盲目流转土地,各地对农户应进行科学引导,让农户对土地流转的收益、土地转出后的责任、转出后的权利等有较全面的了解,中介机构在承接农户土地转出申请或登记时,应对其转出后生活来源、劳动力转移等进行可靠的调查与初步的评估、判断,真正让农户通过土地流转实现农业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发挥农业生产要素的效用。2001年12月底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必然结果。只有第二、三产业发达、大多数农民实现非农就业并有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收入来源的地方,才有可能出现较大范围的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