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马克思主义箴言:我从哪里来·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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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普那路亚家庭(2)

如果我们现在从普那路亚家庭中取它的两个典型集团之一,即由一群姊妹——同胞的和血统较远的,亦即同胞姊妹所派生的第一等级、第二等级或更远的姊妹——连同她们的子女以及她们母方的同胞兄弟和血统较远的兄弟(按照我们的前提,他们不是她们的丈夫)所组成的集团来看,那么摆在我们面前的这一群人正是后来构成原始形式的氏族的成员。她们全体有一个共同的女祖先;由于出自同一个女祖先,后代的所有女性每一代都是姊妹。但是,这些姊妹的丈夫们,已经不能是她们的兄弟,从而不能是出自这个女祖先的,因而也不包括在后来成为氏族的这个血缘亲属集团以内了;然而,他们的子女却属于这个集团,因为只有唯一确知的母方世系才具有决定的作用。自一切兄弟和姊妹间,甚至母方最远的旁系亲属间的性交关系的禁例一经确立,上述的集团便转化为氏族了,换言之,即组成一个确定的、彼此不能结婚的女系血缘亲属集团;从这时起,这种集团就由于其他共同的社会制度和宗教制度而日益巩固起来,并且与同一部落内的其他氏族区别开来了。关于这一点,以后还要详细谈到。不过,我们既然看到氏族不仅是必然地,而且简直是自然而然地从普那路亚家庭发展起来的,那么我们就有理由认定,在氏族制度可得到证实的一切民族中,即差不多在一切野蛮的和文明的民族中,几乎毫无疑问地都曾经存在过这种家庭形式。

级别婚

使我们的关于群婚的知识大大丰富起来的,是英国传教士劳里默·法森,他在这种家庭形式的古典地区——澳大利亚,对群婚做了多年的研究。

在这里,整个部落分为两个级别:克洛基和库米德。每个级别内部都严格禁止性交关系;反之,一级别的每个男子生来就是另一级别的每个女子的丈夫,而后者生来也是前者的妻子。

级别制度就是从杂乱性交关系的状态中直接产生的;或者是在级别发生的时候,父母和子女间的性交关系业已为习俗所禁止……

使我们的关于群婚的知识大大丰富起来的,是英国传教士劳里默·法森,他在这种家庭形式的古典地区——澳大利亚,对群婚做了多年的研究。他在南澳大利亚的芒特-甘比尔地区的澳大利亚黑人中发现了最低的发展阶段。在这里,整个部落分为两个级别:克洛基和库米德。每个级别内部都严格禁止性交关系;反之,一级别的每个男子生来就是另一级别的每个女子的丈夫,而后者生来也是前者的妻子。不是单个人,而是整个集团相互结婚,即级别和级别结婚。而且应当指出,这里除了两个外婚制级别的划分所造成的限制以外,不论年龄上的差别或亲近的血缘亲属关系,都不能成为性交关系的阻碍。对克洛基的任何男子说来,库米德的每个女子都是他的当然的妻子,但是,他自己的女儿,既是库米德女性所生,根据母权制也是库米德,所以,她生来就是每个克洛基男人的妻子,从而也是自己父亲的妻子。不论如何,我们所知道的那种级别组织,对于这一点是没有设下任何障碍的。所以,或者是在这种组织发生的那个时期,虽然已有限制血亲婚配的朦胧意向,但是人们还不把父母和子女间的性交关系看做怎样特别可怕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级别制度就是从杂乱性交关系的状态中直接产生的;或者是在级别发生的时候,父母和子女间的性交关系业已为习俗所禁止,——在这种情况下,当前的状态就表明在它以前曾经存在过血缘家庭,而它是走出血缘家庭的第一步。后面这一种情况,比较可信。据我所知,在澳大利亚,父母和子女间的婚姻关系的例子,还没有人提到过;而比较晚一些的外婚形式,即母权制氏族,照例也默然以禁止这种关系为前提,把这种禁例看做一种在氏族产生时就已存在的事情。

两个级别的制度,除了南澳大利亚的芒特-甘比尔地区以外,在更靠东部的达令河流域和东北部的昆士兰也是有的,所以,这个制度通行颇广。它只排除母方兄弟姊妹间、母方兄弟的子女间、母方姊妹的子女间的结婚,因为他们都是属于同一级别的;反之,姊妹的子女和兄弟的子女却能相互结婚。

进一步阻止血亲婚配的办法,可以在新南威尔士达令河流域的卡米拉罗依部落中间看到,在那里,两个最初的级别分成四个,而这四个级别之中每一级别全体又都跟其他某一个一定的级别结婚。最初的两个级别生来就互为夫妻;根据母亲属于第一或第二级别,她的子女就属于第三或第四级别;这后两个同样互相结婚的级别,其子女又加入第一和第二级别。这样,一代总是属于第一和第二级别,下一代则属于第三和第四级别,第三代又重新属于第一和第二级别。根据这一制度,兄弟姊妹的子女(母方的)不得为夫妻,但是兄弟姊妹的孙子孙女却可以为夫妻。这一特别而复杂的制度,由于母权制氏族的插入——无论如何是在较后的时期——而更加复杂。不过,在这里我们不能研讨这个了。这样,我们看到,阻止血亲婚配的意向,一而再再而三地表现出来,然而这是本能地自发地进行的,并没有明确的目的意识。

向个体婚制过渡的迹象

抢劫妇女的现象,已经表现出向个体婚制过渡的迹象……

这种群婚,如果加以详细的观察,决不像习惯于娼妓制度的庸人幻想所描绘的那样可怕。

像澳大利亚所盛行的那种整个级别的结婚,无论如何,乃是群婚的一种十分低级的、原始的形式;而普那路亚家庭,就我们所知道的而论,则是群婚的最高发展阶段。前者大概是同漂泊不定的蒙昧人的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后者则是以比较牢固定居的共产制公社为前提,并且直接导向下一个更高的发展阶段。

群婚在澳大利亚还是一种级别婚,它是往往分布于全大陆的整个一级别的男子和同样广布的一级别的女子的群众性夫妻关系,——这种群婚,如果加以详细的观察,决不像习惯于娼妓制度的庸人幻想所描绘的那样可怕。相反地,过了许多年以后,人们才仅仅开始猜测到有这种婚姻存在,只是不久以前才又对它争论起来。在皮相的观察者看来,它是一种不牢固的个体婚制,而在某些地方则是间或有通奸行为的多妻制。只有像法森和豪伊特那样,花费许多年工夫,才能在这些婚姻关系(普通的欧洲人喜欢在这些婚姻关系的实践中看到某种类似他的故乡现有的婚姻关系)中发现一种调节法则,根据这种法则,一个外地的澳大利亚黑人在离开本乡数千公里的地方,在说着他所不懂的语言的人们中间,往往依然可以在一个个地方或一个个部落里,找到没有一点反抗和怨恨地甘愿委身于他的女子,而有着几个妻子的男人,也愿意让一个妻子给自己的客人去过夜。在欧洲人视为不道德和无法纪的地方,事实上都盛行着一种严格的法则。这些女子属于客人的通婚级别,因而她们生来就是他的妻子;把他们彼此结合起来的那个道德法则,同时又用剥夺权利的惩罚方法,禁止相互所属的通婚级别以外的任何性交关系。甚至在经常抢劫妇女的地方(某些地方还把这当做通例),也很慎重地遵守级别的法则。

顺便提一下,抢劫妇女的现象,已经表现出向个体婚制过渡的迹象,至少是以对偶婚的形式表现出这种迹象:当一个青年男子,在朋友们的帮助下劫得或拐得一个姑娘的时候,他们便轮流同她发生性交关系;但是在此以后,这个姑娘便被认为是那个发动抢劫的青年男子的妻子。反之,要是被劫来的女子背夫潜逃,而被另一个男子捕获,那么她就成为后者的妻子,前者就丧失了他的特权。这样,与继续存在的群婚并行,并且在它的范围以内,又产生了一种排斥他人的关系,即或长或短时期内的成对配偶制以及与此并行的多妻制,于是在这里群婚也开始消亡,问题只在于:在欧洲人的影响下,首先消失的是什么——是群婚制还是奉行群婚制的澳大利亚黑人。

像澳大利亚所盛行的那种整个级别的结婚,无论如何,乃是群婚的一种十分低级的、原始的形式;而普那路亚家庭,就我们所知道的而论,则是群婚的最高发展阶段。前者大概是同漂泊不定的蒙昧人的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后者则是以比较牢固定居的共产制公社为前提,并且直接导向下一个更高的发展阶段。在这两种婚姻形式之间,我们无疑还会发现某些中间阶段;在这里,目下摆在我们面前的还是一个刚刚敞开而尚未有人进入的研究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