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马克思主义箴言:我从哪里来·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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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普那路亚家庭(1)

普那路亚家庭是原始社会群婚家庭形式之一。它从血缘家庭发展而来。“普那路亚”系夏威夷语punalua的音译,意即“亲密的朋友”或“亲密的伙伴”。“普那路亚家庭”由美国民族学家L. H.摩尔根命名,并把它作为群婚家庭的典型。实行外婚制的群婚家庭是母系氏族公社时期的一种婚姻家庭形式。从其起源、形成和发展过程来说,有一系列形式,其中包括19世纪以前澳大利亚人的级别制群婚家庭等。

亲属等级

如果说家庭组织上的第一个进步在于排除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相互的性交关系,那么,第二个进步就在于对于姊妹和兄弟也排除了这种关系。

一列或者数列姊妹成为一个公社的核心,而她们的同胞兄弟则成为另一个公社的核心。摩尔根称之为普那路亚的家庭形式,便经过这样或类似的途径而由血缘家庭产生出来了。

如果说家庭组织上的第一个进步在于排除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相互的性交关系,那么,第二个进步就在于对于姊妹和兄弟也排除了这种关系。这一进步,由于当事者的年龄比较接近,所以比第一个进步重要得多,但也困难得多。这一进步是逐渐实现的,大概先从排除同胞的(即母方的)兄弟和姊妹之间的性交关系开始,起初是在个别场合下,以后逐渐成为惯例(在夏威夷群岛上,在本世纪尚有例外),最后甚至禁止旁系兄弟和姊妹之间的结婚,用现代的称谓来说,就是禁止同胞兄弟姊妹的子女、孙子女、以及曾孙子女之间结婚;按照摩尔根的看法,这一进步可以作为“自然选择原则是在怎样发生作用的最好例证”。

不容置疑,凡血亲婚配因这一进步而受到限制的部落,其发展一定要比那些依然把兄弟姊妹之间的结婚当作惯例和义务的部落更加迅速,更加完全。这一进步的影响有多么强大,可以由氏族的建立来作证明;氏族就是由这一进步直接引起的,而且远远超出了最初的目的,它构成地球上即使不是所有的也是多数的野蛮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基础,并且在希腊和罗马我们还由氏族直接进入了文明时代。

每个原始家庭,至迟经过几代以后是一定要分裂的。原始共产制的共同的家庭经济(它毫无例外地一直盛行到野蛮时代中级阶段的后期),决定着家庭公社的最大限度的规模,这种规模虽然依条件而变化,但是在每个地方都是相当确定的。不过,一旦发生同母所生的子女之间不许有性交关系的观念,这种观念就一定要影响到旧家庭公社的分裂和新家庭公社的建立(这种新的家庭公社这时不一定要同家族集团相一致)。一列或者数列姊妹成为一个公社的核心,而她们的同胞兄弟则成为另一个公社的核心。摩尔根称之为普那路亚的家庭形式,便经过这样或类似的途径而由血缘家庭产生出来了。

按照夏威夷的习俗,若干数目的姊妹——同胞的或血统较远的即从(表)姊妹,再从(表)姊妹或更远一些的姊妹——是她们共同丈夫们的共同的妻子,但是在这些共同丈夫之中,排除了她们的兄弟;这些丈夫彼此已不再互称为兄弟,他们也不必再成为兄弟了,而是互称为普那路亚,即亲密的同伴,即所谓associé〔伙伴〕。同样,一列兄弟——同胞的或血统较远的——则跟若干数目的女子(只要不是自己的姊妹)共同结婚,这些女子也互称为普那路亚。这是家庭结构的古典形式;这种形式后来又经历了一系列改变,它的主要特征是一定的家庭范围内相互的共夫和共妻,不过在这个家庭范围以内是把妻子的兄弟(起初是同胞的,以后更及于血统较远的)除外,另一方面也把丈夫的姊妹除外。

这种家庭形式十分精确地向我们提供了美洲的制度所表现的亲属等级。我母亲的姊妹的子女,依然是我母亲的子女,同样,我父亲的兄弟的子女,也依然是我父亲的子女,他们全都是我的兄弟姊妹;但是我母亲的兄弟的子女,现在都是我母亲的内侄和内侄女,我父亲的姊妹的子女,现在都是我父亲的外甥和外甥女,而他们全都是我的表兄弟和表姊妹了。因为,固然我母亲的姊妹的丈夫们依然是我母亲的丈夫们,同样,我父亲的兄弟的妻子们也依然是我父亲的妻子们——即使事实上不总是如此,在法理上却是如此——,但由于社会对于同胞兄弟姊妹之间的性交关系的非难,结果就使兄弟姊妹的子女(本来是毫无差别地被承认为兄弟姊妹的)划分为两类:有一些人像过去一样,相互之间依然是(血统较远的)兄弟姊妹,另一些人即一方面兄弟的子女和另一方面姊妹的子女,已经不能再成为兄弟姊妹,已经不能再有共同的双亲了——无论是共同的父亲,共同的母亲,或是共同的父母;因此,在这里,第一次发生了分为外甥和外甥女、内侄和内侄女、表兄弟和表姊妹这些类别的必要,而这些类别在从前的家庭制度之下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美洲的亲属制度,在以某种个体婚制为基础的任何家庭形式下,似乎是极其荒诞的事情,现在它在普那路亚家庭中,连最细微的地方,都获得了合理的解释和自然的根据。普那路亚家庭或某种与它类似的形式,至少也应该和美洲的亲属制度同样流行过。

看来,氏族制度,在绝大多数场合下,都是从普那路亚家庭中直接发生的。诚然,澳大利亚的级别制度也可以成为氏族的出发点:澳大利亚人有氏族,但他们还没有普那路亚家庭,而只有更粗野的群婚形式。

女系

在一切形式的群婚家庭中,谁是某一个孩子的父亲是不能确定的,但谁是孩子的母亲却是知道的。

只要存在着群婚,那么世系就只能从母亲方面来确定,因此,也只承认女系。

她们全体有一个共同的女祖先;由于出自同一个女祖先,后代的所有女性每一代都是姊妹。

在一切形式的群婚家庭中,谁是某一个孩子的父亲是不能确定的,但谁是孩子的母亲却是知道的。即使母亲把共同家庭的一切子女都叫做自己的子女,对于他们都担负母亲的义务,但她仍然能够把她自己亲生的子女同其余一切子女区别开来。由此可知,只要存在着群婚,那么世系就只能从母亲方面来确定,因此,也只承认女系。一切蒙昧民族和处在野蛮时代低级阶段的民族,实际上都是这样,所以巴霍芬的第二个大功绩,就在于他第一个发现了这一点。他把这种只从母亲方面确认世系的情况和随着时间的进展而由此发展起来的继承关系叫做母权制;为了简便起见,我仍然保留了这一名称;不过它是不大恰当的,因为在社会发展的这一阶段上,还谈不到法律意义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