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诸子人才观与现代人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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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关于人才的流动(3)

1.市场与计划相结合的原则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所需的各种人才通过场进行调配,这是毫无疑义的。目前,我国的人才市场发育并完善,许多人才的交流也没有进入市场,这是人才流动中的一弊病。因此,要搞好人才流动,就要努力培育和完善人才市历,使其在人才调配中发挥主导作用。但是,通过市场进行人才周配,并不等于不要计划。因为市场虽然在人才调配上具有很多亡势,但也存在极大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如果对此不加以限制,斤之任之,就可能出现人才流动上的盲目性,达不到人才流动为土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优化人才结构服务的目的,破坏人才.流动的社会主义性质。特别是我国的经济建设,也并不完全靠订场调节,还要有国家的计划和指导,因此,为其服务的各类、擎层次的人才,也不可能完全靠市场进行调配。可见,只有把市历和计划结合起来,加强国家的宏观调空,才能既发挥市场的长止,又弥补市场的不足;既调动人才的积极性,发挥其潜能,又呆证他们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别是保证国家建设的重点任务和重点攻关项目的完成,使人才流动有序地、合理地拄行。

2.合理性的原则

前面谈到,目前我国的人才队伍结构存在着地域结构、行业姐部门结构、隶属结构等诸多外部结构的不合理。人才流动的目之一,就是要消除这些不合理现象,达到人才队伍结构的整体向和谐、平衡。因此,人才流动应以国家经济建设需要为前提,立以正向流动为主,即从人才密集的部门、单位和地区,流向技术力量薄弱、人才缺乏的部门及单位和地区;从沿海、内地流向互部地区、边远地区;从大城市流向中小城市和乡镇;从城镇流农村;从上层机关流向基层;从公有制单位流向非公有制单立;从被行将淘汰的旧企业流向新兴企业,等等。当然,这些流甸并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和人才队伍结构勾调整变化,人才流向也会相应地发展变化,但人才合理流动的泵则却是始终不变的。所以,我们应该采取有力的措施,保证这一原则最大限度的实现。

3.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原则

这是保证人才队伍内部结构合理,充分挖掘我国潜在的人才资源,调动人才积极性的重要原则,也是人才流动的目的之一。

目前,在我国人才队伍内部结构上,还存在着年龄、层次、专业等方面的不平衡现象;人才被积压、浪费,用非所学、用非所长的问题,也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所以,我们要通过人才流动,进一步解决人才使用上的不当或失误。一方面逐步达到人才队伍内部结构的平衡合理,使各方面的人才做到年龄互补、层次互补、专业互补、智能互补,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才队伍的整体效应。事实上,每个单个人才,也只有置身于结构合理的人才集体之中,才能充分得到他人的帮助和支持,使自己的才能得到很好发挥;另一方面则要把潜在的人才资源发掘出来,利用起来,努力减少或避免人才的积压、浪费,做到人尽其才,并且贯彻学用一致、用其所长的原则,把人才调配到最适合的岗位上,做到才尽其用。如果人才流动能够达到上述目的,就能充分发挥我国的人才优势,使有限的人才资源在国家最需要的战线发挥最大的效能,全面推动国家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教育、文学艺术、体育卫生等方面的发展,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服务。

4.以动求稳的原则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物质的运动是绝对的,静止是相对的;相对静止只是绝对运动的一种特殊形式。同样,人才的流动与稳定,也具有这一辩证统一的特点:流动是绝对的,稳定是相对的;稳定只是流动的一种特殊形式。因此,我们应该在流动中求稳定,即通过合理的人才流动,消除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在数量和人才结构上的不合理现象,达到人才数量和结构的相对稳定。事实上,我国的人才流动率还是比较低的。为此,社会应该给人才流动提供更多的机会和条件,而不能以稳定为由,扼杀他们的意向和行动。当然,为了限制人才的不合理流动,保持技术力量薄弱的地区、单位和部门的科学技术力量,制定有关政策,如限定人才的最短服务期、签定用人合同等,来保证人才的相对稳定,也是必要的。不能片面强调人才流动,而忽视有关政策。

5.鼓励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造成我国目前人才队伍结构不合理的原因很多,除了管理体制上的弊端外,主要还有城乡差别、行业差别以及各单位物质待遇等方面的差别。而我们国家所提倡的人才流动方向,又是从条件好、物质待遇高的地区、部门、单位向条件差、物质待遇低的地区、部门、单位流动,这就同“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的人才基本流动规律产生了矛盾。因此,在城乡差别、行业差别和各单位物质待遇差别还长期存在的情况下,要想坚持正向流动方向,使人才流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服务,就要采取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各级各类人才从“高处”向“低处”流动。目前,国家的这项工作虽然还很不完善,但毕竟已经迈出了较大的步伐:如给予向边远地区流动的人才较高的工资福利待遇;实行定期支边,达到一定年限,优先返回,并适当提拔或安排较好的工作;对支边人才的亲属、子女在户口、升学、就业等问题上,给以特殊照顾等等。这都调动了人才的积极性,保证了人才流动的合理、有序。类似的优惠政策还应坚持下去,并进一步扩展。

在保证人才合理流动的前提下,一些逆向流动也是难免的,只要不违反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一般来说,不排斥正当的逆向流动。但这并不等于说人才流动可以不要任何政策、法律和组织纪律的约束,完全随心所欲地进行。恰恰相反,人才流动必须置于各级组织领导之下,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对于少数不顾国家、集体利益,只顾个人利益的无组织、无纪律的流动,要给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还要给以党纪、政纪或其他形式的处分。只有坚持政策,严肃纪律,才能保证人才动而不乱,使人才流动正常进行。

6.兼顾性的原则

《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通知》等文件指出:

科技人员调离原单位不得私自带走原单位的科技成果、技术资料和设备器材等,不得泄露国家机密或侵犯原单位技术权益。如有违反,必须严肃处理。而企业对专业人才的合法权益,不论在职或离职也应予以充分保护,不得损害。这说明,人才流动要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几方面的利益,既不能因为人才流动使国家机密和单位的科学成果、技术权益受到损害,也不能使流动人才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只有坚定地贯彻兼顾性的原则,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几方面的利益,人才流动才能真正运行起来,并收到好的效果。

四、人才流动的方式方法

1.我国人才流动的方法

随着我国人才管理体制改革和人才流动实践的深入发展,适合人才流动的新形式、新方法也在不断涌现。目前经常采用的人才流动方法,主要有下面几种:

(1)招聘

这是用人单位和部门公开向社会发布需求信息,招收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选拔干部的一种具体方式。在没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招聘对象既可以是在职人员,也可以是非在职人员。在职人员被聘后,要办理调动手续;非在职人员被聘后,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办理录用手续,也可以只签定聘用合同。

招聘促进人才的快速流动。因此,为了保证招聘质量,要加强对招聘工作的领导,对招聘的范围、对象、条件、要求,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要制定招聘的具体方法,完善考试、面试、审查、试用、择优录用等程序,反对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使招聘工作“货真价实”,努力做到公开、公正、合理,保护流动人才的积极性。招聘还要符合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一般来说,沿海、内地不得向边远地区招聘;大城市不得向中、小城市招聘;科技力量比较集中的单位、部门不得向科技力量薄弱的单位、部门招聘,以保证人才的正向流动。而为了使一些条件差,技术力量弱的单位、部门招到人才,有时则可适当放宽招聘条件,也可给予被招聘对象较优厚的物质待遇。

(2)调动

调动是通过正常的行政手段,使人才实行经常性流动的一种方法。调动分为两种形式:一是组织调动,即上级组织或本单位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和人才的实际情况,下达指令性调配任务。

作为被调动的人才来说,应该顾全大局,服从分配。如确有实际困难,应实事求是地向组织说明,在组织决定无法变更时,要克服困难,以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二是个人调动,即人才本身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通过正常的调动手续,自行调配工作。个人调动要考虑原单位的工作需要。如工作确实离不开,组织不同意调动时,请求调动的人才应该尊重组织的意见,服从组织的决定。对于无组织、无纪律的自由流动,要批评教育。当然,单位领导和组织,也要尊重人才个人的意愿,在没有特殊情况下,不仅不能限制人才调动,还应为其调动提供便利条件。特别要鼓励正向调动的人才,进一步出台有关鼓励政策,使人才调动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3)兼职

兼职是指专业技术人才在完成本职工作后,利用业余时间或征得单位同意占用一部分工作时间,为其他单位进行有偿服务的一种形式。一般来说,兼职应该征得本单位的同意。占用工作时间兼职的,单位可按一定比例提取经济报酬。

兼职不改变专业技术人才的隶属关系,是智力流动的形式之一。目前,社会上的兼职现象十分普遍,各单位在大力支持的同耐,也应进一步加强管理。首先是完善兼职制度。兼职人员应填写兼职登记表,由聘请单位发给兼职聘书。兼职期满后,聘请单血应对兼职人员的思想、工作表现作出鉴定,由兼职人员所在单血记人本人业绩档案,作为晋级、提职的依据之一。聘请兼任技术领导职务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命手续。其次是对兼职人员加强思想教育。要教育兼职人员保护本单位的经济、技术权益,不得为谋取个人私利而损害本单位的经济、技术利益;要教育兼职人员正确处理本职与兼职的关系,要在圆满完成本职工作约前提下,从事兼职活动,而不能本末倒置,以兼职活动为主,以本职工作为辅,甚至为了获取兼职的高额报酬,而贻误本职工乍。只有处理好以上问题,兼职才会有旺盛的生命力。

(4)辞职

1991年,国家人事部颁发了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支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同年,又颁发了执行这个冤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颁发了《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雪行规定》。以后又陆续颁发了有关文件。这些文件肯定了辞职塞一流动方式,并对辞职问题作了相应规定。

辞职人员应办理相关手续。凡担任领导职务的,还需按规定呈序和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

辞职申请人的情况符合辞职规定的,一般应及时给予办理。

但在有些特殊情况下,单位也可以决定其暂不辞职。

辞职涉及到单位和个人双方的利益,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

既不能以“集体利益”为由,扼杀个人的正当要求,也不应只考虑个人利益,而发生无组织无纪律的行为。

(5)借调

借调应属智力流动,不改变被借调人员的行政隶属关系。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与被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应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签定借调合同,规定借调有关事宜。按照国家和地区有关政策规定,借调单位不仅要支付被借调人员的工资、奖金及各种福利,而且还要付给被借调人员所在单位一定的经济补偿;短期借调(三个月以内),借调人员的工资、奖金及各种福利,原则上由原所在单位支付;由于工作性质或驻地偏远等原因所发放的特殊津贴,应归被借调人员个人所得;借调期间,如遇工伤、死亡或其他意外事故,所需费用应由借调单位支付;规定借调期限,借调期满后,如不再延长或另签借调合同,借调人员应按时返回原单位。逾期不归者,原单位有权对其作出处理。

由于被借调人员是借调单位特别需要的人才,所以借调单位能够为其提供用武之地和较优厚的待遇,使其充分发挥作用,提高经济效益。正因为如此,借调也成为受欢迎的人才流动方式之一。

(6)考试录用

通过考试录用人才,也是人才流动的方式之一。例如,国务院办公厅曾转发教育部《关于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和夜大学毕业生若干问题的请示的通知》,教育部、劳动人事部也作了《关于广播电视大学毕业生若干问题的通知》,都规定“五大”毕业生可根据工作需要,通过考试,调整到干部岗位。

1993年,国家实行公务员制度后,也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等原则,通过公开考试,录用工作人员,使政府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流向各级政府机关。目前,考试录用已成为一种普遍的录用形式,较好地推动了人才流动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