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中国党政公文解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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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公文写作技巧解疑(15)

276.公文中运用称谓有哪些常见的病误?

【解答】公文中运用称谓的常见错误有以下几个方面:

(1)过于简化

例如,在一个省内,有的文件称呼省政府为“省府”、省检察院为“省院”,这是不尽准确的。按照人们约定俗成的称谓,省人民政府应简称为“省政府”;“省院”一词容易引起歧义,也可理解为“省法院”“省冶金设计院”“省医院”“省理工学院”等,这个称呼即使在省检察系统内部也是不可使用的,容易与在业务上有着密切联系的“省法院”相混淆,正确的简称应是“省检察院”。涉及省外的问题还应加注省名。值得注意的是当前流行的对领导人及其职务的称呼,往往省掉“长”字,省掉了本不应该省的地方,如“白县长”称作“白县”,“毛部长”写作“毛部”,把“李局长”写做“李局”,把“陈处长”叫做“陈处”等,都是一种很不规范的叫法。如果用于口头语言当中,似乎未尝不可,无可厚非,但在正式的公文中是绝对不可使用的。

(2)过于繁琐

称谓过繁的表现主要是该简化的却不简化,给人一种臃肿累赘之感。例如,××油田公司党委写给直属上级组织——××石油管理总局党委的一份报告,按照习惯,主送单位本可写作“总局党委”即可,而却写成全称——“中国共产党××石油管理局委员会”,实际很不必要。

(3)不够明确

不明确的称谓,大都是由于随意生造而形成的,使人不好理解。比如,把“五讲四美三热爱工作办公室”叫做“五四三办公室”,把“清理‘三乱’办公室”叫做“清三办”,把“海洋水产集团总公司”叫做“海水总”。

(4)不够统一

指在一篇文件中,同一个称谓前后不一致,以致造成称谓上的混乱。例如,有一份《中共××市委政法委关于政法部门加强联合,共同搞好社会治安秩序整顿工作的通知》,文中对“政法部门”就使用了多种称呼:“政法单位”“政法机关”“政法各部门”“公检法司”“公安、检察、审判、司法单位”“政法治安管理部门”“政法、公安机关”等。正确的做法是,同一名称在同一文稿中不止一次出现时,应力求名称划一,防止前后不统一。

277.“通知”写作有哪些常见的病误?

【解答】通知是发布法规和规章,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批转下级机关的文件,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时使用的文种。对于通知的写作,党和国家公文法规中有明确的规定,要按规定去办,尚无明确规定的问题,应坚持约定俗成的原则,不可随心所欲。现就通知写作中的一些常见病误现象作如下例析。

(1)标题中只标“通知”或《通知如文》《会议通知》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常见一些通知,特别是会议通知的标题,只写作《通知》二字,也有的较为多了一点因素,写作《通知如文》《开会通知》《会议通知》,这种写法都是不极不妥当的。

(2)批转(转发)非法规性文件时,标题中加注书名号

目前,这种现象还相当普遍。例如:

①《××县人民政府批准县防汛办拟订的<;二00九年防汛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职业技术教育委员会<;关于改革和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情况报告>;的通知》。

上述两份通知的标题,均违背了《除批转法规性文件外,一般不加书名号的规定精神。“意见”和“报告”均不是法规性文件(如条例、规定、办法),所以在批转(转发)中应舍去书名号。

(3)通知的行文对象不准确

这里讲的不准确主要包括:打乱隶属关系随意行文,主送与抄送对象不顺当。如某县人大常委会直接给县各局、委、办发了一份《关于新年、春节期间组织人大代表视察市场供应情况的通知》;某地委办公室制发的《关于组织秘书人员参加业务培训的通知》,将驻地一些中央、省属人大企业党委(它们党的关系均在省)与地直各单位党组织一并列为主送;某市编委发出《关于核定全市县辖乡镇党政群机关人员编制总额的通知》,主送各县委。上述诸种情况都属通知的行文对象不准确:第一个通知,应当主送给县政府,由县政府按照县人大的要求再向县直有关单位发出通知,提出要求,而不可越过县政府向县政府下属部门直接发布通知、指挥工作;第二个通知,属于“一揽子”主送行文,应将驻地的中央、省属大企业党委列为抄送。第三个通知,属于错误主送行文,应当主送给各县编委,因事情要靠它们去办,把此通知发到各县委,不仅打乱了行文关系,而且影响了工作的进行。

(4)通知的内容要求不清楚,表述不严谨,使受文者难以适从

例如,某省商业厅办公室发出一会议通知,其中写道:“×月×日来省厅报到,会期三天”、“各地、市商业局(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这份通知存在如下问题:(1)“来省厅报到”缺少具体部门,不利于执行。(2)“负责同志”外延过大,不甚明确,因为每个地市商业局的正副局长都可称负责同志,应当明确是正、副职都参加,还只是正职或分管副职参加。又如某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革命工作人员牺牲证明书的通知》中写道:“革命工作人员牺牲证明书,由省厅统一掌握,经行署市批准的因公牺牲革命工作人员来厅领证。”这一表述有失严谨,造成语言混乱。既然是“牺牲人员”,又如何能“来厅领证”呢?应当改为“由死者家属或有关单位派人来厅领证”为宜。

(5)通知中一些提法自相矛盾,违背逻辑

例如,①“对本通知,各单位必须严格地贯彻执行,个别情况有所特殊的地方,也应灵活掌握。”一个“严格”,一个“灵活”,这就构成了逻辑矛盾。②“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要求,一律按本通知要求执行。”这段话主语“要求”与谓语“执行”不搭配,应改为:“一律以本通知要求为准。”③“今年八月二十四日和九月十九日连续发生两次强海潮,同时冲毁了厂区码头的两条防波堤坝。”两次强海潮前后相隔25天,不可能“同时冲毁……”。

278.“报告”“请示”写作中有哪些常见的病误?

【解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一成不变的“三段式”

写报告一般要按“三段式”来组织结构,即“情况——做法——问题与今后意见”,可以说这是报告的基本写法,但不能把它当做报告的固定模式,否则,就是犯了“一成不变‘三段式’”的病症。我们说报告的写作方式虽以“三段式”为根本,但也不排除“两段式”,比如,陈云于1950年1月1日回复毛泽东询问的情况报告《上海工商界情况》(《陈云文稿选编》(1949~1956),第61页),就是由“情况——建议”两大层次组成的。国家技术监督局写给国务院的《关于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的报告》,也是由“情况”与“意见”两大层次组成。这就证明,“三段式”虽是报告的基本写法,但不是唯一的写法。即使是“三段式”,在其运用中也呈现着多种状态,也不能被“情况——做法——问题与今后意见”这个框子把问题框死。比如,有些专题情况报告,有时并不去写做法,它的“三段式”表现为“情况——问题——意见”;一些有关事故、案件的专门报告,它的“三段式”表现为“情况——原因——下一步做法”;针对工作中发生的问题而写的检查报告,它的“三段式”呈现为“情况——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一些建议性的报告,其“三段式”更表现为“情况——问题——建议”。总之,在报告的写作中,必须从“情况——做法——问题与今后意见”这个狭窄的“三段式”天地中走出来,走向多姿多彩的世界里面去。

(2)“请示”与“函”划等号

请示是“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时使用的上行文文种,这里的“上级机关”,是特指有隶属和指导关系的上级机关,并非指某一专门业务的主管部门,也非指与自己不存在隶属关系但级别比自己高的单位,更不是指上级机关那个“庙”里的任何一个“神”。如某市科委向市财政局申请批准的专项用款、市农林局就该局副业生产向市税务局申请减免税金、市畜牧局就新开设的营业商店向市工商局申办经营执照等,由于它们之间相互是平级关系,按理应用“函”这一平行文申请批准,而它们却使用起“请示”这个上行文种来,把“请示”与“函”划等号混为一谈,这是不正确的。

(3)请示结尾用语未遵守“重点后置”

请示的结尾用语,基本上可以说都采用“重后”的修辞手法。它是指一句话中两个截然不同的含义:一个为“虚”,一个为“实”,而且“虚意”位前,“真意”在后,并且这种“实意”又通过谐音体现出来。比如,“是否可行,请批示”“妥否,请批示”“可否,请批示”等,都是请示结尾的常用语。这些语句,从字面上看好像作者的本意是这样的:“我们的意见、要求是可以(可行、可办),还是不可以(不可行、不可办),请上级给我们审批一下。”实则大不然。如果请示的作者基于这样一个想法,即请示的内容上级批准也可,不批准也可,那么,一般就不会写请示了。从实际工作来看,凡是要行文请示的问题,作者都是渴望上级批准的事情,都是迫切期望领导能认可的问题。这种渴望能获准的心情又不能过于外露,否则,就显得有些不恭了。所以,我们祖祖辈辈的秘书工作者们集多年的实践经验,总结并约定俗成了目前请示的这种结尾惯用语。由此可见,“是否可行,请批示”“妥否,请批示”“可否,请批示”中前半句的“是否”“妥否”“可否”只是一种“虚意”,而“请批是”(“是”即“示”的谐音)才是作者的真意所在,表示出一种对上级的肯定性的要求。

(4)把目的句置于请示的开头

写公文通常要在开端处交代行文的目的,从而构成目的句居全文之首的特定形式,这对于有些文种来讲,这样进行处置是符合其规律的。假若在写请示时,不问具体情况,千篇一律地把目的句置于全文之首,这就违背了请示写作的内在规律。请示在一般情况下,目的句不在全文之首,而是在第二层次的开头,因为请示在具体写作上通常在逻辑上要包括两大层次,先写“为什么要请示”,即请求上级指示、批准某一问题的背景、缘由、原委;再写“请示什么问题”,即要求上级为我们“做什么”与“怎样做”。这种严密的逻辑顺序,在客观上必然要在第二层次的开头使用一个以“为”字为句首的目的句,以达到“承前启后、联接上下、转换过渡、顺理成章”之作用。如果不按这一写作规律办事,而把目的句置于全文第一层次的开头,不仅造成目的句重叠,而且违背了全文的逻辑结构顺序,造成层次内容上的混乱。

(5)四处“烧香”,八方“拜佛”

这里指的是在行文请示时多头主送。例如,某煤铁矿所写的一份要求扩大基建投资的请示,主送机关是:“市政府、省治金厅:……”这种多头请示的做法,容易造成主办与协办单位之间相互推诿、扯皮,延误指批复时间,或者由于批示意见不一致,使下级难以适从。正确的做法应当是,一份请示只能主送一个自己的上级,谁有批准办复这一问题的权力和责任就主送给谁,可将需要了解和掌握、协办这一问题的另一个上级单位列为抄送。

279.“批复”写作中有哪些常见的病误?

【解答】“批复”是与请示相对应的一个文种,用于答复请示的事项。当前,在批复文种的写作中,存在一些司空见惯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引用不当

批复文种的写作,常在开头部分引用来文机关的公文(请示),以之作为批复的依据或缘由。对此,实践中表述得颇为混乱。有的只引标题,有的只引发文字号;有的二者兼而有之;有的引用发文时间和发文字号;有的引用发文时间和标题;还有的将发文时间、发文机关、标题和发文字与均予引用。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并且对于涉及两个以上要素的引用,其排列的先后次序亦很不统一,基本上是随意而为。那么,究竟如何引用才是正确的呢?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去做,即“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这一规定包含两层内容:其一是引用要素必须而且只能是两个,即标题和发文字号;其二,对这两个要素的书写顺序,必须是标题在先,发文字号在后。

(2)用语重赘

在批复文种写作中,为了表示收到对方来文并已阅知所述内容,常在开头部分写明你“单位(局、厂等)……收悉”,或写为“你单位(局、厂等)……悉”。但二者究竟哪一个更为恰切呢?显然是后者。因为前者中的“收悉”存有用词重赘的病误。根据《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的诠释,“悉”系知道之意。这显然意味着已经收到对方来文,不然“知道”便无从谈起。而且遍查该辞典中所有的“收”和“悉”词条,亦未见“收悉”组合而成的词语。因此,对于批复行文中这一不规范用词,应当予以更正。

(3)标题过繁

实践中,批复文种的标题模式一般为“××××(发文机关)关于××××(事由)给××××(请示单位)的批复”。这里,“给××××(请示单位)”这一述宾结构(批复的致送对象)完全可以省略,其理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