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传媒管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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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传媒组织生产的管理(2)

(4)编辑中心制

编辑中心制也可以叫“大编辑”制。传媒业发达国家在报业的长期运作中,已经形成了这种机制,比如在美国报界,长期以来已经形成了编辑对版面拥有绝对的权力、编辑指挥记者工作的传统。

至20世纪90年代末,中国报业竞争日趋激烈,各报社为提高自己的竞争力想方设法,有些就在采编环节着手,开始设立专职编辑。比如,1998年,《北京晚报》在“北京新闻”板块进行重大变革,在部门主任之下设立责任编辑,每个责任编辑负责部门的一个版面,既指挥该版面的记者采访,也负责该版面最后的拼版工作。这个体制运作到2003年已经比较稳定,其核心是突出了编辑的指挥地位、中心地位。

2002年10月,北京青年报社也进行了变革。其内容具体如下:“《北京青年报》编辑部划分为编辑中心、采访中心和相关部门三个部分。其中,编辑中心下设要闻版组、本市版组、国内版组、国际版组、财经版组、体育版组、文化版组、副刊版组、产业专刊版组、生活专刊版组等10个版组;采访中心共设青年时政部、都市新闻部、经济新闻部、文化新闻部、体育新闻部、副刊部、记者部、特稿部、摄影部等9个部室;相关部门共设美编室、社评部、信息中心、新闻中心、群工部、校对室等6个部门。该明确规定,编辑不准写稿,记者不能编版。在业务上,编辑有权用电话、网络等手段指挥相关的记者,同时对记者的稿件负责,用或不用均要有所交代。相关部室则各司其职,责任明确。”[1]这样,编辑的指挥地位、中心地位被明确地说明了。

以上的这些变革,可以看做是中国报业采编环节的一个比较重大的制度变迁,意义非同凡响。它实现了编辑在报社采编领域中的主导地位,编辑可以从版面出发,去指挥记者的工作,将版面的编辑方针更好地贯彻到记者的采访、写作中去,这样容易贯彻整个报社的编辑方针、提高版面的质量,这可以说是在生产一线、基层环节上进行编辑与记者工作关系的“微调”,从而实现更好贯彻报社编辑方针的一种机制,这也实现了组织目标的最大化。

可以说,相对以往,这是一次重大转变、有益的转变。

在这里要多说一点的是,在中国报业实行的编辑中心制的改革,都实现了编辑与采访两个岗位的分离。《北京青年报》不仅实行了分离,而且严格规定编辑不许写稿,记者不能编版。这实际上是它用组织结构变革来保障编辑中心制的实现。

所以,《北京青年报》这种编辑中心制意图的贯彻也在客观上打破了原有的部版合一制下的采编合一制,形成采编的完全分离,采访与编辑岗位的分开,各有专人担任,彼此不能交叉。

这里的采编分离,虽然是一种保障性手段,是实现编辑中心制目的的附属结果,但也有它的好处。比如采编分离,采访与编辑独立成部门运作,这实现了分工,可以因专业化而提高有效性;同时,采访与编辑各自成部门,在部门内整合资源比原来更方便,比如说采访方面可以整合资源拿出质量更高的采访报道;另外,编辑专心编稿,可以在更大程度上保持公正等。

(5)编辑责任制

编辑责任制是对编辑这种岗位赋予相应的责任,在传媒组织中是比较突出的一种现象。从管理学理论来说,这属于组织职能中的内容,因为组织职能有赋予岗位权与责的内容。

中国有关传媒组织的重要的政策法规中都有有关编辑责任制的内容。比如国务院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的《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就明确规定,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出版物刊载的内容符合本条例的规定。这里的出版单位,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另外,《出版管理条例》的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的第二十四条,也都有“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期刊与报纸刊载的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编辑责任制是传媒业中比较突出的一个现象,这个行业将最终产成品的“把关人”这个岗位赋予很重要的权力,有权取舍稿件,但按权责对等的原则,他也要负很大的责任。这也跟传媒业是一个很特殊的行业有关,传媒业是制造意识形态、对社会有极其重大影响的行业,这个岗位的责任重大,也显现了传媒组织的管理特色。

(6)内部评奖制度

内部评奖制度是我国传媒业具有悠久传统的一项制度,一般由总编辑等高管牵头,组成专门的团队,对每期的内容产品进行评选,评选出比如优秀稿件、版面、版式或节目等。对于每日必出的传媒来说,一般都是每天一评,同时,还有一周、一月、一季度甚至一年的优秀评选等。一般情况下,被评上的优秀作品与经济收入挂钩,组织会给予奖励,最终算入获奖人员的薪酬里。

内部评奖制度本质上是一种激励制度,有助于报社提升业务水平、激励员工士气、把握宏观导向等。它在实践中证明是很好的制度,各传媒组织都应采用。

当然,实践中,有的传媒组织执行得不够公正,往往成了大家都有份,有平均主义的倾向,失去了它的原始功能。所以,评奖过程中的公正很重要,最好有外界专家参与评审团队,评奖的标准最好能公正、公开。

另外,在评奖过程中,应充分开放反馈渠道,形成评审团队与员工们的充分沟通等,这样才能使其收到更好的效果。

(7)末位淘汰制

此处的末位淘汰制主要是指传媒组织在工作中进行的一种评估制度,在评估中成绩最末的被淘汰。这适用于人员,也可以对内容产品。组织对员工进行绩效评估,成绩排名最末的一名或几名被淘汰,要么是从岗位淘汰,要么干脆是从组织内部淘汰;对内容产品而言,比如广播电台、电视台中的栏目、报纸与期刊的版面或栏目,在进行评估的前提下,排在最末的一位或几位被撤销。

末位淘汰制与内部评奖制度一样,本质上也是一种激励制度,不过是一个相对比较残酷的激励制度。

中央电视台于2002年6月颁布了《中央电视台栏目警示和末位淘汰条例》,开始实行末位淘汰制度。福建电视台对实行制片人制的节目实行末位淘汰,规定在节目考核中,全年必须有1/3的节目达到甲级要求,一旦出现丙级即被淘汰。烟台电视台在其实行的末位淘汰制中,明确规定,在全台每月一次的节目综合评审中,连续三次名列最后或有两次因质量不过关被撤掉而导致时段“开天窗”的,该栏目即行撤销,制片人要自动辞职。

末位淘汰制的关键在于之前的评估。这个评估与针对人的绩效评估原理完全一样,需要评估指标的客观以及评估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和公开等。

从指标的客观方面来说,例如2002年6月中央电视台颁布《中央电视台栏目警示和末位淘汰条例》中规定,实行节目评估制度,其指标分客观、主观与成本指标三部分:客观指标主要是收视率,但要乘以相应的权重,这个权重包括该节目所在时段、所在频道、节目类别等,都考虑进去,这样将节目客观上存在的一些优劣势拉平,这在理论上消除了“工作机会歧视”的出现;主观指标是专家打分、领导打分以及观众对节目的满意度打分等;还有一个指标是节目的成本指标,实质是节目的投入产出比,这样对一个节目综合打分,应该说还是比较全面的。

烟台电视台在每月一次的节目综合评审中,也力求公正、公平、公开,负责打分的节目评审小组由专家和观众代表组成,并将央视调查的各栏目收视率换算成分数结合进来等。

在实践中,末位淘汰制度有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往往不能认真执行,有的是评估完后结果不认真执行,有的是干脆在评估过程中就不认真,变成平均主义了,这都使它失去了应有的效果。这需要传媒组织在日后的运作中认真对待,既认真公开、公平、公正地考核,同时又要尽量认真执行其结果。

2.报社遵循的行业规定

报社遵循的行业规定是指报业的行政主管部门等对报社的采编活动作出的一些规定。

这些规定是行业层面的政策,是中观管理层面的内容,是外环境对传媒组织的影响,但这也是传媒组织对采编活动的管理中要注意的,在实践中也会针对此采取相关的措施,所以在这里列进来。

3.《新闻出版保密规定》

1992年6月12日,国家保密局、中央对外宣传小组、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当时的广电部联合制定了《新闻出版保密规定》,其精神就是新闻出版领域应建立健全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制度。这里的新闻出版领域在《新闻出版保密规定》里被界定为报刊、新闻电讯、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

该《规定》自1992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其主要内容有: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实行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制度;新闻出版单位和提供信息的单位,对拟公开出版、报道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的保密规定进行自审;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信息,应当送交有关主管部门或其上级机关、单位审定;新闻出版单位及其采编人员对被采访单位、被采访人申明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公开报道、出版。对涉及国家秘密但确需公开报道、出版的信息,新闻出版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建议解密或者采取删节、改编、隐去等保密措施,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审定;新闻出版单位采访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或其他活动,应当经主办单位批准等。

另外,国家规定,是否构成泄密的认定部门是:国家保密部门、军队保密部门、所涉及问题的中央有关主管部门等。

总之,传媒组织作为大众信息传播单位,应该注意在日常报道中保守国家秘密。

4.审读制

审读制在我国传媒业历史比较悠久,我们党在管理传媒业时,通过审读制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及时纠正错误,避免造成太坏的影响,在这方面有着比较丰富的经验。

审读制主要是针对报刊等印刷传媒而言的,是在报刊等出版之后,有关部门实施审读,从而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的一种制度。

我国的相关政策规定,实施审读的部门,主要是报纸行政管理部门,比如新闻出版总署以及各级新闻出版局等,当然也不限于此,报刊的主管主办单位也被要求与鼓励对其下属报刊进行审读。

当然,审读不仅仅是对错误的惩罚,也有对好的报道的表扬与鼓励等。

我国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中都指出:报纸与期刊出版实施出版事后审读制度。同时,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性报纸、期刊的审读工作,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报纸、期刊进行审读,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审读报告。另外,主管单位须对其主管的报纸或期刊进行审读,定期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审读报告。[2]

5.报刊样本送缴制度

报刊样本送缴制度与以上三个制度一样,也是中观管理层面的内容。其精神是报刊出版单位应按规定时间、数量、方式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以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免费送缴样本,以备审查。比如《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中明确说明:期刊出版单位须在每期期刊出版30日内,分别向新闻出版总署、中国版本图书馆、国家图书馆以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缴送样刊3本。

二、电台、电视台对采编活动管理的机制

对电台、电视台采编活动管理的机制,主要有四个,分别为主持人中心制、制片人制、制播分离和节目审查制。从管理学的角度对其解读,其中主持人中心制、制片人制与制播分离是组织职能的内容,节目审查制是控制职能的内容。

1.主持人中心制

主持人中心制最早是在电台发展起来的,准确讲是在广东的珠江经济广播电台。该台从1986年底开播,采取了与传统的广播电台不同的采编流程,鉴于当时的市场环境以及受众的需求,加上技术提供的可能性等,采取了以主持人为中心的体制,节目的采访、编辑、播出、控制等完全由主持人独立完成,这是对我国之前沿用几十年的广播采编流程的一个很大的突破,受到了受众的欢迎,并被称为——“珠江模式”。随后全国电台、电视台行业都进行仿效。比如中央电视台1993年提出全台节目栏目化、栏目主持人化,使栏目各具特色,质量提高明显,带来了比较好的效益。

顾名思义,主持人中心制在运作中要求确立主持人在整个流程中的中心地位、主导地位,当然,这对主持人的综合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从实践表现来看,主持人中心制这种运作机制往往其主持人的综合素质达不到这种要求,而且主持人中心制也缺少了以前的严谨、精确、艺术性与欣赏性,时间长了受众对主持人也易产生“疲劳”,由于这些原因,主持人中心制后来慢慢被制作人制和制片人制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