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新闻传播学前沿2007—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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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章 我国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的目标与结构(1)

李舒、姜晓丹

2003年广电总局提出我国广电改革要建立确保政令畅通的公共服务体系、促进产业大发展的市场服务体系和确保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的政府监管体系的“三个体系”。五年来,广播电视产业得到了较大的发展,而公共服务体系的建立却显得相对迟缓。如今,文化与经济、政治的交融程度不断加深,与科学技术的结合更加紧密,已经成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要想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占据主动,必须在壮大经济实力的同时,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文化建设,努力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文化优势。世界上许多国家纷纷调整发展思路,把提升文化软实力作为重要发展战略。我国也认识到了加强文化建设、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性,党的十七大对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了全面部署。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建设和谐文化,培育文明风尚;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完善扶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鼓励文化创新的政策,营造有利于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的环境。坚持把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作为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加大投入力度,加强社区和乡村文化设施建设。这意味着未来一段时间内,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将成为广播电视工作的重点,而认清现状、明确目标则是开展工作的前提。

一、我国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的目标

确立目标的前提是认清现状。当前我国在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方面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极不协调。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产品有效供给不足。从国际经验看,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之后,人们对各种公共服务的需求开始进入高速增长期。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民群众对精神文化的需求不断增加,对文化产品的思想性、艺术性、实用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当前广播电视节目雷同、服务单一的问题比较突出,与公众的需求形成很大反差,供求矛盾日益突出。

二是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投入严重不足。公共服务由国家确保、财政支持,市场服务则靠产业运作、市场配置。目前国家对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投入在总量上还十分有限,在使用结构上也存在着不合理的局面:国家投入的大量资金在相当程度上是用来“养人”,而在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和广播电视公共产品供给上的资金则相对不足。

三是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和产品分配不均衡。除了总量不足,分配也存在失衡问题。弱势群体得到的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严重不足,尽管国家十分重视“村村通”等工程的建设,但无论是硬件设施还是节目内容都远不能满足弱势群体对公共服务的基本需求。类似“节目是办给谁看的”的反思从侧面折射出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在享受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方面存在的巨大反差。

四是部分公共产品的提供方式过分市场化。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鉴于中央政府对社会福利的投资能力有限,民政部率先提出了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口号,并随之演进为市场化、产业化。接着,教育、卫生、体育等部门也相继提出了类似的口号,文化部门包括广电也不例外。事业单位的发展方向从此被导向企业化模式,其直接后果是公共服务付费的非政府化,付费的责任由政府向私人用户转移。

种种现实问题要求我们必须加快广播电视体制改革,在和谐社会理论的指导下,以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为目标,借鉴国际经验,同时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广播电视领域改革发展的重点、难点,建立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相适应、高效而又覆盖全社会的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

我国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作为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标就是建立由政府进行宏观管理,以相应的媒介体制和媒介规制体系为保障,由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机构向全体公民平等提供均等、优质的广播电视公共产品和服务,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的广播电视收听收看需求的社会服务体系。

这一体系要求我们必须提高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能力,繁荣广播电视公共产品,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二、我国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的结构

商业广播和公共广播都面对受众(audience),区别在于,商业广播的受众是消费者(consumer),而公共广播的受众则是公民(citizen)。构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必须要认识到这一根本性的差异,并从这一根本性的差异出发,勾画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的基本结构。

政府作为规则制定者在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的构建中扮演重要角色,应立足于按照机构改革和规范化管理的要求,转向间接的、社会化的宏观调控、依法管制。政府的主要工作不是直接参与媒介活动,而是建立一整套符合我国媒介发展要求的媒介制度,明确媒介产权,保证资金来源,并通过多层次的规制系统来监控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机构的各项活动,确保为广大人民均等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与内容。基于此,我国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的结构大致如下图所示:媒介制度是一个整体的框架,广播电视的所有活动都在这个大的框架下进行,按照媒介制度所确立的规则进行生产和服务。媒介制度从宏观上调控媒介活动,对整个媒介行业的发展起推动或阻碍作用。

制度的根本作用在于通过对个人与组织行为的激励与约束,防止个人与组织在选择行为中的损人利己倾向,从而形成一定的社会秩序。制度的有效性在于是否能够有效激励、约束个人与组织的行为。制度一旦形成,往往具有稳定性,社会易变而制度不易变,于是形成变革的社会与稳定的制度之间的矛盾。因此,当社会要变革、要发展,必须先对已有的制度进行改革,即制度创新。

媒介制度是社会制度的一个重要分支,是一种与媒介生产经营等行为有关的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包括法律秩序、制度安排以及风俗习惯和意识形态等。也可以理解为,与媒介生产经营等经济政策行为有关的具体行为的规范体系。我们可以粗略地将媒介制度分为决定媒介行业根本性质的制度,主要指由媒介的产权、所有权、基本性质等规定组成的制度;一般性正式制度,涉及到有关媒介行为的法律、法规、组织机构与各种条文;非正式制度,主要是一些非正式的行事惯例、业内的习惯和约定等。一个国家的传媒是否有竞争力和活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媒介制度。从战略的高度,中国的媒介制度必须创新改革,其中主要几个关键点是产权制度、财政制度和规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