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媒介演化论:历史制度主义视野下的中国媒介制度变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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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潜规则与中国媒介制度变迁(4)

而媒介行业中盛行的潜规则,如前面提到的招聘制度中的任人唯亲,关系稿、人情稿,打招呼和说情等“行为规则”对媒介的公信力及媒介功能的正常发挥更是一种损害。实际上,媒介行业的潜规则远远超出了这些,在媒介从业人员的寻租背后,我们都可以看到这种潜规则的存在。例如有偿新闻,记者拿红包等,几乎是一种行业内默认的潜规则,尽管任何一个正式的媒介制度条文中我们都看不到对这种行为的合法化表述。而近年来查处的一些“新闻腐败”案例更让我们看到媒介潜规则对新闻专业主义精神的消解。如中央电视台原文艺部主任赵安受贿案,南丹矿难中的收买记者案,《中华工商时报》原浙江记者站站长的孟怀虎敲诈勒索案等等,几乎都是中国媒介运作中正式规则失效,而潜规则盛行的冰山一角。从制度根源上分析,正如论者所言,“赵安等媒介从业人员的寻租腐败是我国现行媒介制度的产物。”“一元体制,二元运作”是这种潜规则的制度根源所在。一元体制就是指媒介为国家所有制,二元运行就是既要国家拨款,更要利用国家赋予的权利,去获取广告利润。这种体制下的媒介既要完成现行政治结构所要求完成的意识形态宣传任务,又要通过广告等市场经营收入支撑媒介的再生产。在这个过程中,由于正式规则的缺失或失效,潜规则大量滋生。在现有制度安排下,媒介行业缺乏真正的充分的市场竞争,媒体从属于政府机构,使媒介客观上具有和政府机构类似的“垄断权力”,凭借这种政府赋予的“垄断权力”,媒介及其从业人员可以进行“寻租”,比起西方媒介来,这种寻租的机会更多,而风险更小。《人民日报》曾报道一个叫刘永红的人假冒人民日报社记者、编辑、副总编辑等,在北京、湖北等地骗得钱款379万元。让我们看到了媒介行业的潜规则的触目惊心,以及对媒介公信力的强大杀伤力。

第二,潜规则的负面作用在于它使得正式制度的“权威性”与“公信力”受到损害。

如媒介领域形形色色的资本运作的潜规则的存在就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成为一纸空文,客观上损害了这一管理制度的权威性与公信力。媒介行业潜规则的存在,也使国家在媒介的宏观管理上难度增加,投入增加,管理成本居高不下。在媒介管理上,中国的管理成本之高可能位居世界前列,从媒介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庞大可以看出这点。这一点也可以从相关管理机构发布文件数量看出来。从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行政法规到执政党的方针政策等,管理文件层出不穷。据统计,仅1987至2000年,全国人大、国务院、新闻出版署以及其他部门涉及新闻工作和报纸出版及报社管理等相关法规共计101个。在报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中,现行有关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也达30来个。加上广播、电视、网络等规章制度,以及临时性的通知,具体数目难以统计。

以电视为例,笔者统计了2006年11月至2007年1月三个月的时间内,广电总局就下发了近20个文件规范电视媒介的运行:

整治电视节目:

06年11月09日:派人赴各地搜寻低俗电视节目证据

06年08月25日:拟整治涉及婚外恋等争议话题电视剧

06年08月13日:要求每日17时至20时禁播境外动画片

06年07月19日:要求暂停播出丰胸减肥等电视购物节目

06年04月01日:强调广播影视节目不得擅自使用方言

05年06月02日:要求电视台黄金时段播放国产动画片

05年04月30日:严控短信竞猜禁止在青少节目派发现金

05年04月08日:严禁黄金时段播出涉案题材电视剧

04年09月26日:发出紧急通知新闻节目严禁短信竞猜

04年07月06日:规范电视剧审查及演职人员字幕制作

03年09月25日:黄金时段电视剧不得插播广告

其他整治措施:

07年01月16日:公布2007年获准接收境外电视频道名单

07年01月04日:将严查非广电标准手机电视试验网

06年12月27日:严查非法网络电视台

06年08月15日:酝酿视频新管理条例围剿网上恶搞短片

06年03月15日:规定未满18岁不得参加电视选秀

05年09月14日:下发主持人自律公约严禁用港台腔方言

07年02月26日:选秀类活动播出时间不得超两个半月

07年01月20日:要求2月起卫视黄金时段须播主旋律影视

广电总局下文如此密集,恰恰说明了正式规则的失效或难以实施,潜规则的无处不在,在这种情况下,监管部门要真正监管到位,显然需要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资源。尽管频繁下文,但这种“文件”究竟能否有效施行,取决于这种制度本身的效率。

制度无效率,不能自我实施,是中国当代媒介制度安排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因而出现正式的纸面上的制度是一回事,而实际运行的“非正式的制度”是另外一回事。制度安排形同虚设,而为了使这样一种制度安排能够实施,需要通过另外一个“制度”来保证这项“制度”的实施,如果这种保证也无效,则又出台一个“文件”来强化这种“保证”。这种制度安排的成本之高可见一斑。如新闻出版总署2005年颁布施行的《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尽管依据这一办法可以规范记者站的工作,但实际上制度失效,记者站遵循是另外一套“规则”,主要表现为:记者站从事广告、发行等经营活动;擅自聘用工作人员从事采访活动;以“曝光”相要挟,向采访对象摊派报纸、强拉广告或者索取财物;不按规定参加记者站年度审核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只好再发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报社记者站管理。2007年4月的一份通知再次要求:“报社记者站不得从事与新闻业务无关的其他活动。记者站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新闻报道或者记者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有以新闻报道为名要求采访对象订报纸、做广告,或者以“曝光”相要挟向采访对象索取财物等行为。”而这样的叠加在“正式制度”之上的“制度”如果还不能完全实施,则只有制定另外一个“制度”来促使这一制度施行,结果是文件发了一大堆,问题仍然没有解决。

潜规则的存在,也使媒介的正式管理制度被架空,正式制度的公信力降低,为“人治模式”留出了巨大的空间,进一步滋生了“媒介腐败”,伤害了媒介行业的有序、健康发展。

第三,潜规则的存在对媒介的制度创新构成了约束。

当潜规则成为媒介行业和媒介管理部门的“普遍共识”时,这种潜规则的存在对于媒介行业的正常运作将构成损害,媒介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型将变得更加艰难。现行媒介管理中采用的“通气会”、“务虚会”、“碰头会”等非正式制度,比起制度化的措施,这种以“打招呼”的形式实现的媒介管理显然具有明显的“人治”色彩,在多数情况下,这种方式是口头、不成文的,具有相当程度的抽象和不确定性,抬高了媒介运作的交易成本。如2003年11月3日,《新闻调查》播出《派出所里的坠楼事件》,就在节目制作和播出的过程中,被曝光的湖南益阳方面的公关队伍就找到央视各级领导进行公关,尽管节目最终得以播出,但在播出后的第四天,《新闻调查》节目组就收到有关部门的通知,周六、周日的节目取消重播。这使节目原来的播出计划打乱,只能拿其他节目填充时段。潜规则的存在使电视台的节目播出缺乏确定性与预见性。不止是调查性报道,即便是一档娱乐电视节目,如湖南卫视的《超级女声》,也同样受到潜规则的影响。黄晓阳在《魏文彬和他的电视湘军》中写道:“《超女》最火爆那段时间,节目组的负责人,常常在半夜时分接到魏文彬的电话,睡梦中被叫起来召开紧急会议的情况就有好几次。为什么要开紧急会议?原因很简单,要灭火。这类事情多了,与《超女》相关的一些人,只要听到‘《超女》又出事了’六个字,就心头一凉,浑身都紧张,这句话几乎成了噩梦的信号。”为了确保后面的比赛顺利播出,节目组开始“拔刺”:相关负责人花了五个多小时动员超女何洁把彩色头发染回黑色。显然,作为一档通过投票来选秀,并且挑战中央电视台垄断地位的地方电视节目,其中的利益纠葛可想而知,稍有不慎,就可能触犯充斥其中的潜规则,也就可能被“叫停”。诸如此类的潜规则,让媒体在运作中往往无所适从,媒介制度创新的动力、速度无疑会受到影响。有些缺乏博弈能力的媒体甚至因噎废食,为了避免制度创新中的潜在风险,宁可原地不动或裹足不前。因此我们看到,在媒介自律方面,级别越低的媒体自我审查越严格,“宁左勿右”,制度层面缺乏创新。而民营媒介企业的“自律”更是自觉和彻底。梁建增在《调查<;新闻调查>;》一书中曾引用浙江广厦集团老总楼忠福对中宣部一位领导的原话,可以让我们清楚地看到这一点。楼忠福说:“我比你们更注重导向,你们犯错误了,不过是受个批评或处分。我出了事,把我封了,我是要跳楼的。”今天我们在电视屏幕上看到的“古装剧”、“戏说剧”、“革命主旋律剧”及其他种类的娱乐节目中,很大程度上有民营资本参与在其中。显然,民营资本有足够的智慧和动力在充满潜规则的制度环境中“趋利避害”。

我们看到,在长期的重复博弈中,媒介宏观管理中的潜规则也已内化为媒介组织内部的“成文规则”,支配着媒介运行的逻辑。从原《新周报》为自己确立的“行为规则”中可以看出这一点。《新周报》社长冯小平在2004年9月7日《新周报》采编人员培训大会说:“新周报人一定要有明确的新闻追求,同时也一定要有恰当的政治分寸”,如何把握政治分寸呢?“首先,法律明文规定不准做的决不要做。其次,宣传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决不要顶风硬做。这是铁的纪律,来不得半点含糊。最后,对敏感话题的自我把握:民族宗教问题、主权外交问题、民主人权问题、历史敏感问题等等一定要慎重。主管部门领导的顾忌、好恶、命门要当心”。他还举例说:“比如广州日报从不说深圳好,别的报纸可以说,但广州日报说不得,因为广州市的一些领导特别忌讳说深圳好。虽然这些东西摆不到桌面上来,属于‘潜规则’,但‘潜规则’也要了解,要遵守,否则出什么事是很难说的。重大题材一般都属敏感话题,事件爆发时上级主管部门常常还没有通知或‘说法’下来,怎么报道就需要报社自己作慎重的政治把握。”可见,媒介管理中的潜规则实际上是被媒体奉为“正式规则”加以实施或规避的,这些潜规则已被内化为媒介组织中的“正式规则”,成为支配媒介运作的“逻辑规则”。但大量的“无法明言”,需要媒体自己“慎重把握”的内容,媒体还是不知道如何行动才合乎规则。这对于媒介的制度创新显然具有明显的约束作用。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的功能是要建立“秩序”,以及降低交换中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按照williamson的说法,可以分为“环境不确定性”和“行为不确定性”,但是潜规则的存在,显然不但没有降低环境及行为的不确定性,反而增加了这种不确定性。媒介从业人员在潜规则盛行的制度环境下工作,只能采用“见机行事”的行为方式,机会主义与实用主义而不是专业主义成为媒介从业人员的行为逻辑,这种行为逻辑对中国的新闻事业有弊无益。

二、潜规则在媒介制度变迁中的积极作用

潜规则作为一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并非只有消极作用。实际上,在中国媒介制度变迁的过程中,许多潜规则起着积极作用,尤其在对媒介的管制极其严厉的情形下,动用一种变通手段便成为媒介应对管制的一种策略。在许多时候,一项有效率的制度安排产生之前,往往是以潜规则的形态存在的,当这种做法合法化后,它就由潜规则变成了“显规则”。

1895年8月17日,维新派第一份报纸《万国公报》创刊,木活字印刷,形式与“京报”相似,随“京报”免费赠阅。而之所以沿用外国传教士的上海广学会《万国公报》的名称,除了表示有意模仿《万国公报》的办报模式外,还因为这样沿用在当时的制度环境下可以“免遭查封”。康有为想,广学会办了那么多年《万国公报》没有遭到反对,反而在上层官员中流行,他生怕用其他报名会遭到当局者的禁止。康有为在这里其实是利用了中国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百姓怕官,官怕洋人”的潜规则。

请外商出面,而实际由国人办报的“洋旗报”就是中国媒介制度变迁中的一种潜规则流行下的产物。早期国人办报在清政府的媒介管制下没有什么言论空间,为了规避种种禁令,早期中国报人采取了很多策略,其中“挂羊头,卖狗肉”的“洋旗报”便是这种潜规则运行下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