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重大社会影响的犯罪行为与媒介安全
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犯罪行为容易引起社会的恐慌,使非传统安全所关注的“人的安全”受到威胁和挑战,大众传媒应对此类恐慌发挥稳定人心的积极作用。2010年,针对连续发生的多起针对儿童的袭击事件,温家宝总理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我们不但要加强治安措施,还要解决造成问题的深层次的原因。而发现并解决深层次原因的有效工具之一就是媒介安全。
第一,媒体(特别是电视)是否会因为报道犯罪事实,而引起更多的人效仿,或者引起青少年及成年人的暴力犯罪。
这个问题几乎贯穿了传播学诞生之后的整个传播学史。值得注意的是,英国兰开斯特大学巴莱尔·根特(Barrier Gunter)教授于2008年4月在《美国行为科学家》杂志发表了长篇论文《媒介暴力:是一起偶然事件吗?》,洋洋洒洒62页超长论文,对有史以来大众传媒与暴力犯罪之间关系的学术研究进行了全方位的梳理,可以说所有的相关研究几乎都包括了进去,从1935年戴尔(Dale)对早期电影的研究,到1948年拉扎斯费尔德的媒介效果理论,60年代克莱伯的有限效果论,以及格伯纳(Gerbner)70年代对媒介暴力的经典研究,再到21世纪安德森的媒介暴力效果研究,都作了综合评述。
研究的重点在于20世纪90年代以来,对媒介中的暴力行为能否引起现实中的暴力行为的研究的综述与分析,而且还综合了不同时期心理学、社会行为学、法学等研究成果,时间跨度之长,文献资料之齐全,使人难以对其研究产生方法上的质疑。但令人意外的是,根特对整个媒介暴力的效果研究提出了巨大的批评,特别是对经验主义用量化研究得出的结论,几乎持否定的态度。针对媒体与暴力的“刺激-反应”模式研究,根特的研究表明,媒介中的暴力有造成现实暴力的迹象,但没有一个确凿的、令人信服的案例可以证明这种效果的必然。这些研究缺乏的是测量媒介事件的报道内容对行为和感知的影响,以及触发犯罪的动机或行为反应。虽然媒体中的暴力内容增加了,而社会的犯罪也增加了,但并没有研究能证实媒介内容对犯罪的触发式效果,也不能确定犯罪行为与接受的媒介暴力内容及其程度有条件关系。
巴莱尔·根特认为:
在对各种运用在媒介暴力研究的方法学的考察之后,发现这些方法在研究媒介暴力主题上,都有很大的局限性和弱点。虽然不能认为经验主义的量化研究是完全无价值的,但是对媒介暴力的有害效果研究,应该先保留空白的结论,而不应先入为主地确定假设目标。部分的媒介消费者的确比另一部分更容易受到媒介效果的影响,媒介描述暴力可能带来风险,会在媒介消费者中导致潜在的不快或伤害性的反应。(Barrie Gunter,2008)
第二,大众传媒是否在报道重大社会影响的犯罪行为中,制造了不必要的恐慌。
大众传媒被普遍认为增强了公众对犯罪行为的焦虑与恐慌,并使犯罪成为公众关注的头号议题。虽然,大众传媒通常被假定对美国犯罪政策的态度和信念产生了重大影响,但这些观点都没有被大规模的实验所验证,除了媒介对犯罪恐慌的影响(Valerie J.Callanan,2005)。其中最显著的例子是,系列研究表明(Carlson,1985;Chermak,1995;Estep and Macdonald,1984;Pritchard and Hughes,1997),相对有色人种,美国白人受害者的人数比例在大众传媒中被夸大了,在事实中远没有这么高的比例。而另一系列的研究表明(Chermak,1995;Entman,1992;Gilliam,Iyengar,2000),黑人男性总是在媒体中更多地被塑造成挑衅者、冒犯者的恶意形象,更少地被塑造成受害人形象。而事实却恰恰相反,黑人男性作为犯罪受害人的比例是最高的。大众传媒经常曲解犯罪事实,并且把公众的注意力引向司法系统首尾两端的狭隘焦点,即警察与法庭(Valerie J.Callana,2005)。
《欧洲犯罪学期刊》上一项德国的调查也得出了媒介制造了不必要恐慌的结论。德国警署的犯罪记录表明,从1995年以来10年间德国的犯罪行为一直在减少。但一项对公众的调查却表明,公众相信,犯罪行为增加了。进一步的研究显示,看电视的方式与相信犯罪行为增加有相关关系,电视广播传播的包括虚构的或是事实的犯罪内容,激发了受众对真实世界感知的偏向(Christian Pfeiffer,Michael Windzio,Matthias Kleimann,2005)。对于这类由大众传媒引起的犯罪恐慌,媒介应该尽量避免,对于这类恐慌的控制和减少,也是媒介发挥安全功能的一个方面。
第三,大众传媒的报道可以帮助公众避免、远离或防范犯罪行为。
媒介安全在重大犯罪与公共安全事件中的作用,不只是针对重特大犯罪,也可以是在日常生活中给受众带来安全感。公众对犯罪的恐惧有其积极的一面。当大众传媒将一起恶性犯罪事件公之于众的时候,公众可以及时远离、避免遭受到罪犯的袭击与侵害。大众传媒播报的犯罪信息可以使公众调整他们的行为,特别导致公众避免去罪行频发的郊区,但是也可能增加人们的焦虑(Mc Arthur,2002)。而警方也越来越擅长运用大众传媒来达到社会治安改善、公共安全提高的目的。现在,各国警方在大众传播方面都配备了媒体官员、新闻发言人、市场专家、公共关系官员和组织身份专家等职位和人员,目的都是为了“警察形象”建设(Mawby,2002)。这一现象有其积极的一面,即媒介安全的功能已经得到了警方的高度重视。以我国首都北京为例,2010年7月13日,一个全新的机构——“公共关系领导小组”在北京市公安局挂牌成立,这是中国省一级公安机关成立的首个公共关系部门,它标志着现代“公共关系”被引入了中国首都警察队伍。事实上,中国内地警方真正关注公共关系问题始于2003年。这一年里先是SARS疫情考验了全社会公共事件危机公关的能力,随后是在震惊全国的“孙志刚事件”中,广州警方失语,始终未对此事作出任何表态,最终导致舆论一边倒地指责警方。从此之后,广州、武汉等城市开始在公安机关专设公共关系部门,探索新时期的警民关系建设。2005年,北京市公安局法宣处改组为新闻办公室,北京警方也正式从“宣传时代”进入了“新闻时代”。随着公共关系理论在内地的逐步成熟,公共关系的理念也逐渐渗入中国警务活动的各个方面。从筹备奥运会开始,北京警方经历了一次又一次的危机公关实战,从中总结了经验,也尝到了“甜头”。而警方把传播的主动权掌握在手中的目的,也是为了公众的安全,所以,警方的这种公共关系手段,也是媒介安全实施过程中的特点之一。
大众传媒对于预防和打击犯罪的另一种功能还体现在,运用闭路电视监控犯罪嫌疑人或监视罪犯。装置在街头、过道、居民区的闭路监控电视,可以把犯罪行为拍摄下来,通过大众传媒——主要是电视,进行广泛的传播,为警方破案提供线索,同时也告知公众进行必要的防范。正如福柯在《规训与惩罚》中所比喻的,圆形监狱和权力的眼睛,这种摄像头装置本身就是对安全的保障和犯罪的威慑,即使不拍摄、不开启,也会对犯罪分子形成震慑,而通过大众传媒传播这种威慑力,就是在发挥媒介安全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