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播音主持艺术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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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法律语境和话语权作用下的电视有声语言传播(1)

丁龙江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推进和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电视法制节目逐渐在电视节目中崭露头角,越来越受到广大电视观众的关注和喜爱。但是由于这种节目形态具有一些独有的特点,理论构架并不完善,使得节目中因为没有注意区分语境、选择对应的叙事文本和传播样态,而使有声语言出现了传播方向和路径上的困惑,也使得法制节目主持陷入迷茫。电视法制节目主持是在法律语境和话语权作用下通过电视节目传播的语言创作,对它的研究是我国民主化进程的必然,依法治国大政方针使然,普及知识、提高自觉的应然,专题节目、电视传播共性的实然。除此以外,还有助于主持人尽快赢得话语权力,设定传播方式,努力实现话语权力;有助于主持人运用话语分析理论研究社会认知结构对电视法制节目主持的影响;有利于主持人归纳不同话语方式下的主持特点,选择恰当的主持形式。

以主持内容为标准,我们可以将电视法制节目划分为“法理型”、“情理型”、“道理型”三种类型。

法理型——电视法制节目中具有解释法律规则显著特点的一类节目形态。具有解释知识和阐述体系的特点。

情理型——电视法制节目中通过惩戒警示维护社会情感的一类节目形态。具有叙述情节是为打击犯罪和惩戒警示的特点。

道理型——电视法制节目中具有法律精神性显著特点的一类节目形态。具有介绍案情、阐释法条,但旨在透过案件体现法律精神和表现法律精神,不抽象说教、不脱离具体案例的特点。

电视法制节目的“法理型”、“情理型”、“道理型”三者之间具有层级关系。位于基础部分的是“法理型”;其上的“情理型”里面既包含了“法理型”的基础知识,又增加了很多情节性、情感性的内容;而最上层的“道理型”又包含着“法理型”、“情理型”所表述的内容,将道理附着在法律知识和情节、情感之上,带有自然法的色彩。

电视法制节目的主持,必须充分考虑到法律和电视媒介的语境因素,实现符合目的、增强效果的传播。目前的电视法制节目主持呈现两个极端,一种情况表现为情节描述缺乏内在语,另一种情况则是对法条阐释透出冷漠症。

首先,要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必须意识到电视法制节目的主持不同于其他电视节目的主持,它拥有自己特殊的背景,即法律语境。

法理学、法社会学以及法哲学作为法学的基础,必然成为法律语境影响有声语言的重要因素。第一,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它将法律归结为一个具有严密逻辑的完整的系统,“法理型”节目恰恰体现了这一点。它们结合案例来阐释法条的内涵,并且形成完整的逻辑链条,从而完成法理精神顺理成章的推演,得出的结论自然是能够被观众所接受的,这才完成了节目的目的。第二,法社会学要求将法律置于一定的社会环境中来研究,它并不仅仅是对于刚性的法条予以阐释和宣传,而且还对法律进行感性认识和分析,用社会普遍认可的价值观来看待法律问题(更多的是犯罪)。“情理型”节目走的就是这个路子,它更加贴近我们的生活,注重侦破情节的展现,也会满足我们自然的价值判断和情绪需求;情理和法律的纠葛成为吸引眼球的卖点,使得法制宣传在一个更为感性和自然的过程中完成。这是“情理型”节目的优势,但同时也应该注意不能单纯地追求打击犯罪的快感,更应该加入如何预防犯罪、防范侵害之类的内容。第三,法哲学偏重对法律的价值研究,要求法律的正义性,即其存在的根本依据。它传递的是法的人文内涵,引导正确的法的价值取向。“道理型”节目就是在法哲学的人文精神指引下的“情理型”节目的进一步延展的形式。它通过案例试图阐述和说明立法者的立法意图以及法的理念和精神。它并不单纯地说教,亦不固定自己的倾向,而是站在客观的角度展示各种理念的冲突,给予冲突中的各方一定的人文观照,从而引发人们对某个问题更深层次的思考。这应当是今后电视法制节目的发展趋势。

所以,在电视法制节目主持中,我们需要掌握法理学、法社会学和法哲学来作为背景知识的储备和基础,再根据节目类型的不同来调整自己的基调,同时根据这种需求运用各种技巧以充分实现节目效果。

其次,要解决这些问题,电视法制节目主持人必须清楚自己的定位。电视法制主持人是一个节目的代言人,他的立场直接影响到节目传播目的的实现。电视法制节目对自身的准确定位,取决于对话语权的把握。

罗素的“新社会分析”理论把对个人产生影响的权力划分成“教育权”、“强制权”、“宣传权”。教育权是指以赏罚为诱导手段,例如雇佣或解雇;强制权是指对一个人的肉体直接行使有形的权力,例如监禁或处死;宣传权是指对一个人的意见施加影响,也就是进行最广义的宣传,包括利用时机,在别人身上形成所希望的某种习性。罗素还指出,法律必须借助于教育权力、强制权力、宣传权力的综合力量,才能真正发挥作用,任何对三种权力理解上和使用上的偏颇,都可能危害到法律的作用,这是值得我们在电视法制节目中警醒的。第一,“法理型”节目集中体现了教育权力。简单说,就是告诉人们“应该怎么做”、“不能怎么做”。第二,“情理型”节目利用了国家强制力的独特魅力。它利用了国家强制力的强大,以打击犯罪来强化社会共识,让人们意识到背叛这个共识所要面临的惩罚,从而维系社会安定。第三,“道理型”节目在“法理型”和“情理型”节目之后选择了一条难走却更有意义的道路,它回归媒体的本位宣传,用自己的人文主义视角来观察整个事件,用引发大众的深层思考来完成宣传,使得大众欣然接受那些“说教”。

在我国电视法制节目的三个形态里,教育权、强制权、宣传权等权力形态分别以阐释权、警示权、舆论权等话语权力表现出来。这是一种媒介话语权,这是一种被赋予的权力,而非法律权利的“天赋”。这时候,主持人选择什么样的话语权力即被赋予了什么样的“话语”——并非是语言的内容,而是表达的态度。这是话语权的来源。话语权分为直接话语权和间接话语权。直接话语权把主体的主观意念显现于叙事内容的词语中,呈现出显露性特点。间接话语权是因主体的主观意图融入叙事内容词语中,呈现出隐含性特点。对于受众来说,两个话语权是对等的,没有高低优劣之分。在主持实际中,要避免掌握了直接话语权而滥用话语权的行为,要避免以为掌握的是间接话语权而“玩忽职守”、未尽到职责的“渎职”行为。在话语权下,就回到了我们方才提出的主持人定位的问题,一旦话语权发生了变化,节目中主持人的身份就要做出相应的调整,否则,就会出现我们前面提到的那两个极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