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播音主持艺术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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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法律语境和话语权作用下的电视有声语言传播(2)

接下来要解决的就是话语权的实现。首先,电视法制节目话语权的取得来源于国家各职能部门的特殊授权和特定知识的掌握。其次,仅仅对于话语权的静态占有依然是难以真正实现它的。我们认为话语权的实现包括静态的合法占有和动态的顺畅流动两个方面。从话语权力角度来说,造成文字稿件和口语传播脱节的原因,一是撰写的文稿根本就不是用来听的,是表现形式不当,因此,听觉上的信息安排不当,要么堵塞要么错乱,不便帮助听者理清头绪;二是有声语言表达不当,表而不达,侵吞截流话语通道的此岸,无法到达彼岸,结果是传播方自认为真实意思已经不证自明、功德圆满了,却给对方留下很多可疑待解的疙瘩,造成接受者的疑惑。故而,只有当传播这些词语的有声语言表达更符合接受的特点,才能到达受众并形成对当事双方观点的清晰把握,使观众对双方的逻辑脉络都很了解,才能在这里置观众的判断于“两难”,也才能真正达到制造矛盾冲突形成对抗的目的,这时赋予解说者的话语权力才完全实现。

媒体话语是一种具有社会性、机构性的特定形式的实践活动。它通常由两个部分组成:文本部分和语境部分。在电视法制节目的理论和实践中,我们看到了法学三形态、权力三形态对法制节目三形态的影响,从法律和媒介语境的角度分析了其历史根源和一定程度的文化根源。电视法制节目的宏观语境也表现为对电视叙事的宏观结构、中观结构、微观结构等文本部分的形成产生决定性的作用。故而,电视法治节目的叙事模式也有所不同,需要根据不同的节目类型和节目定位来进行调整。

电视法制节目语言传播中,与语境关系更为密切的是其文本部分的语义宏观结构,其下才是中观结构和微观结构。语境决定了宏观叙事结构,再决定着叙事角度、叙事时间、叙事主体和接受者、叙事内容等叙事策略,其下才是微观结构的语音、词汇、语法、修辞等话语形态。电视法制节目三种形态,就是在法学、权力等的综合作用下,分别选择了不同的话语方式。

“法理型”节目在叙事结构上通常选择求证式叙事结构。为了更好地传播法律知识,“法理型”节目使用了符合案件审理程式的叙事模式,即“冲突、主张、证据、判决”的模式;使用了理性化叙事策略,主要表现在以全能视角为主、合成视角为辅,兼顾双方观点的叙事角度,部分倒叙的时序,多用扩述和概述的视线,较少的场景等述和具有普及法律责任感的叙事者;使用了评介式叙事语言,使用客观的中性词和较多表示转折、突变的虚词等。

“情理型”节目是以警方破案为主线来结构节目的,故而选择侦破式叙事结构。对案件的侦破以及克服其中遭遇的难题是节目表现的重点,也是节目吸引观众的重要手段。“情理型”节目常使用符合案件侦破过程的叙事模式,即“案发、难题、侦破”;使用感性化叙事策略,主要表现在以全能视角为主,合成视角为辅的叙事角度,部分倒叙的时序,概述和场景等述较多,间或扩述和静述的时限,往往是具有陈述行为主体特质的叙事者;使用叙说式语言,较多使用带有肯定、否定态度的词语,多用实词。

“道理型”节目跟“法理型”节目的主要差异是前者讲究情理和法理的反差冲突,而后者往往是就一个给定而没有什么异议的判决案例讲解法律知识,所以,前者就选择了冲突式的结构方式来展开叙事、不完全依据案情,表现为冲突式叙事结构。为了更充分地表现这种冲突,“道理型”节目常使用更容易引发思考的叙事模式,即“场景、冲突、结局”;使用人性化叙事策略,主要表现在以复合视角为主,主体视角为辅的叙事角度,部分倒叙的时序,扩述和概述较多,间或场景等述的时限,往往是具有更强人文关怀意识的叙述者;使用说理式叙事语言,使用从情理上对当事人有利的词语,注重使用实词,也使用表示转折、突变的虚词等。

在已有播音主持理论的基础上,在前面所论及的法律语境、话语权理论以及叙事理论的基础上,我们对电视法制节目主持人语言进行概括和归纳,可以总结出一些电视法制节目的主持(包括解说)语言主要具备以下几个共性特点:

第一,形象表达的描述性。法制节目所使用的语词具备形象可感性,可以进行形象描述;法制节目所借助的符号具备社会规约性,能够进行形象描述;法制节目的性质要求形象描述,语言具体、准确;法制节目的理性精神制约着形象表达的描述性。

第二,逻辑演绎的严谨性。再复杂的法制事件也可以简化成法律关系构成的严谨逻辑线条;再多向的语句目的也可以归纳成整体篇章目的引领下的严谨逻辑线条;再感性的法制事件都可以借理性挖掘出服务于主题立意的严谨逻辑线条;再简单的案件审理都是严谨逻辑线条编织的结果。当然,严谨的逻辑线条也离不开描述性的形象表达。多数法制节目是按照案件的发生、结案的逻辑演绎来结构语篇,凸显逻辑演绎的严谨性。

第三,法理精神的关怀性。语言传播的人性化关怀,是语言情感功能的实现;语言传播者是否具备人文精神直接影响到语言的选用以及传播效果;三类话语方式里人文精神的表现程度不同;人文关怀的缺乏导致电视法制节目语言传播“冷漠症”;人文精神的浸润为揭示具体语词的目的、内涵指明了方向,增添了活力。

第四,法制昌明的公正性。严格传递法律精神,认真维护个体公正,充分体现整体公正,是“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表征。电视法制节目应该充分体现逻辑演绎的严谨性、法理精神的关怀性、法制昌明的公正性。

另外,电视法制节目的主持、解说语言还因为节目形态、语境和话语权的差异而具备以下一些个性特点:

电视法制专题节目中主持人是情节发展的推动者、悬念更迭的设计者;在情理型节目中,以叙事者的身份说案情;在法理型节目中以叙事者的身份说规则;在道理型节目中以叙事者的身份说道理。

电视法制专题节目中主持人出场位置的总体原则是进行“焊接”:在情理型节目中,选择难题转换点;在法理型节目中选择法律要件承传点;在道理型节目中选择情理和法理的融会点。

电视法制专题节目中主持人访谈要把握的身份是专业性、中介性:在情理型节目里,话题紧扣惩戒、防范;在法理型节目里,话题紧扣法条释疑;在道理型节目里,话题紧扣法律精神。

电视法制专题节目中主持人评论的总体原则是点评:在情理型节目里,评论点落到彰显法律威严;在法理型节目里,评论点落到解读规则体系;在道理型节目里,评论点落到对人的关注。

电视法制节目的解说则需要注意:备稿——确定传播目的,掌握体裁内容,选准叙事方式,明确态度感情。解说——“法理型说规则”是评介式,案件用讲解介绍式,“说法”用议论式;“情节型说案情”是叙说式,描摹再现;“道理型说法理”是说理式,依理说法论事。兼顾画面——注意画面信息与解说之间的互补关系。

综上所述,电视法制节目主持是在法律语境和话语权力共同作用下,根据不同传播目的和节目定位选择不同叙事方式,具有电视传播特点的有声语言传播。同时,我们发现正是因为传受双方对法律的认知结构发生了变化,才产生了对法制、对法制节目的更新的认识和诉求,才会出现有的关注法律事实指向的法律条文,有的关注法制事件的情节,有的关注在事实、法律里面蕴涵的立法意图和人生道理这个复杂多变的局面,从而产生了对不同话语方式的选择,最终孕育出电视法制节目主持人语言显著的共性特征和鲜明的个性特点。

(作者单位:中国传媒大学播音主持艺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