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艺术当代中国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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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译制的政策性(4)

在英国,负责电影审查的机构是“英国电影分级委员会”(原名“英国电影审查委员会”)。委员会是独立的、非官方机构,其宗旨是为确保儿童不会看到与他们年龄不相适宜的电影。审查内容也主要是性、粗口和暴力。在法国,类似的审核组织是法国电影作品分级委员会。法国的影片按12和16年龄段,分为三个等级。

在美国,影片级别的评定由美国电影协会(MPAA)下设的“分类定级办公室”完成。这个协会成立于1922年,是由好莱坞各大电影公司组成的对外代表机构,其下属的分级委员会,总部设在洛杉矶,由8~13位来自不同社会背景的全职雇员组成。美国电影协会主席可以决定分级委员会的主席人选,但无权干预委员会的决定。委员会的审查过程是:成员集体观片,匿名投票决定该影片的级别,讨论过程也是保密的。

如果对“初审”结果有异议,还可以进行“复审”。制片人或发行商可以选择重新剪辑影片重新送审,使委员更改已定出的级别;若不满意分级决定,制片人还可以向独立的分级上诉委员会(Classification and Rating Appeals Board)申诉。该委员会可以以2/3的多数票推翻原有的分级决定。

美国电影协会会员有义务将影片送交分级委员会审查。电影发行商大多都愿意送审评级,因为家长们会根据评级来决定是否允许小孩观看,所以,评级对上座率影响很大。未经送审的影片可以无级别发行,标志为NR(NoRating)。在美国,这类影片难以对所有观众播放,还可能招致舆论批评。美国民意调查显示,很多人支持分级制度。据美国电影协会和全美影院协会的估计,“约80%的放映商遵守了分级制;独立调查显示,约80%的商映影片经过了送审分级”。

亚洲的许多国家也实行分级制度。在韩国,每部电影的等级由民间组成的“影像物等级委员会”进行评级。日本是由“伦理道德协会”来对片中的情感和动作情节进行审查。马来西亚负责审查的部门是电检局。

比较而言,马来西亚的审查是非常严格的。曾被电检局删剪的电影镜头有:触及宗教、种族敏感地带的对白和镜头;有猪的镜头;非回教徒用回教问候语的画面;裸露及做爱镜头。根据马来西亚电检局规定,所有淫秽、猥亵的话语,不论是英文、马来文、中文等任何语言都不可“出声”。台湾导演蔡明亮拍摄的电影《天边一朵云》因有裸露镜头,未通过马来西亚电检局审查,结果无缘在吉隆坡举行的亚太影展亮相;其另一部电影《黑眼圈》因被认为“反映了吉隆坡的丑陋面”(影片讲述了两个男子的同性恋情),也被马来西亚电检局封杀。2002年香港影片《古惑仔》因为含有暴力、会促发道德观念的沦落,在马来西亚遭禁映。2003年妮可·基德曼主演的奥斯卡热门影片《时时刻刻》由于片中有女性互相亲吻的镜头,遭到马来西亚官方禁映。

版权问题。对市场化规范很重要的一点是版权确定。目前,关于译制演员或者视听翻译、编剧者、改编者是否拥有创作版权,在全世界不同地区具有争议。

国际上主要有两个公约:一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1883)世界上第一个国际版权公约,所有参加这一公约的国家组成一个联盟,称伯尔尼联盟。原始签字国有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比利时、西班牙、利比里亚、海地和突尼斯10国。《伯尔尼公约》的产生,标志着国际版权保护体系的初步形成。截止到2002年7月15日,共有149个国家批准或承认这个公约的不同文本,参加了这个联盟。中国是1992年7月1日决定加入该公约,10月5日成为该公约的第93个成员国。;另一个是《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 (Rom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Performers, Producers of Phonograms and Broadcasting Organizations)(1964)。

欧盟关于版权的法令主要有欧洲经济共同体(EEC)《92/100/EEC号指令》中关于租借权和知识版权的规定、《93/98/EEC号指令》关于版权保护的规定和2001/29/EEC《2001/29/号指令》中关于信息社会版权的规定。

根据《伯尔尼公约》规定,视听翻译者或改编者被视为作者,这意味着收入和作者版税相连,这等于说,目前国内大片的翻译,就有可能参与票房收入的“分账”了。可惜,这个观念在许多国家存在争议(包括中国)。有些国家只承认技术部分是创作行为,而不承认翻译的创造价值。

存在的问题。欧洲市场有一个问题:现行规章非常宽泛,各国立法差异大,无统一要求,所以大多数措施由协会或展商发起、协调以弥补法律缺陷。

在立法相对模糊、没有指定特定条款的国家,“灰色地带”应运而生,出现固定价格、最终价格或买断版权等做法,这些无疑阻碍译制市场的良性发展。

在某些地区,如果把译制完全交付给市场,政府缺乏监管,不采取鼓励政策,那么,配音市场衰落将不可避免,台湾地区的情况即是如此。随着外语水平的普遍提高,国际文化交流增强,许多年轻观众在欣赏外国片时遇到的文化障碍减少。政府不实施政策保障,配音市场完全由各电视台政策主导。电视台在种种市场利益考量下,更愿意节约成本,配音常被忽视,或者只打上字幕,或者预算降低间接导致配音质量降低,使得台湾地区配音市场逐渐衰微。现在台湾地区有人开始担忧,日本、韩国和大陆对于民族语言都采取有效的政策保障,台湾地区在这方面重视不够。

第四节 结语

目前,我国实行许可制和审查制对引进外国影视剧和视听节目进行限制和规范,既可以促进国际文化交流,又可有效地保护民族语言文化。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对于译制的管理也开始从集中式向市场式分化。但是,由于我国的影视业兼具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属性,所以,对译制的政策管理不能单打一,而是双管,从文化上采取计划方式,从产业上实行市场模式。这属于国家宏观层面的政策问题。

从生产的角度看,参加译制的单位需要政策支持,需要肯定其艺术创作性,需要得到分享版权或者参与市场分成的权利,而不是与市场隔离开来。

只有在对创作者和文化企业享有的知识产权进行积极的保护时,才能激发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使之源源不断地生产出优秀的文化作品。

从行业发展的角度讲,译制业亟需具有约束力的行业规范。目前,译制人员得不到应有的权利保护,也不必履行必要的职业道德义务,这种状况与我国译制业所具有的文化建设的属性极不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