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人民共和国党报论坛2009年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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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当前我国报刊版权管理与运用面临的问题(1)

中国传媒大学党报党刊研究中心课题组

本文系2008年国家社科基金特别委托项目“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实施版权战略研究”(项目编号:08@ZH002)子课题之五“报刊发展战略研究”阶段性成果。

一、在版权制度和相关法律体系层面上面临的问题

在我国现代出版业产生之前,图书生产传播活动的规模非常小。中国古代图书的生产方式以手工传抄和雕版印刷为主,图书产量很小,也没有形成大规模的读者群体。作品复制给传播者带来的经济利益非常有限。主要由于这些原因,中国古代有版权观念,但无今天这么繁复的版权问题。版权毕竟是建立在对智力成果的大量创造和使用的基础上的。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指出,著作权的根本要义,即平衡权利人、作品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三者的关系。而“公众”与“大量”是紧密相联的。

对报刊业来说,报刊版权主体——权利人包括局部版权主体——作者和整体版权主体——报刊社。报刊的局部著作权主体包括本报刊社的编辑、记者、其他作者、法人、组织、通讯社和其他媒体机构的编辑、记者。报刊的整体著作权主体指报刊社。报刊版面是办报方针和编辑意图的直接体现,也是报刊独创性的体现。从著作权角度考虑,报刊版面是报刊编辑部在特有的报刊宗旨指导下,通过对作品、作品片段或非作品的选择、编排而形成的著作权客体——汇编作品。按照《著作权法》规定,汇编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报刊社就是报刊整体著作权主体。

对报刊业来说,作品使用者主要指作品传播者——报刊社。报刊社是职业化的传播组织。从技术手段、传播通道,到经济实力、出版管理等方面,作者本人均缺乏实现其版权权利的条件,必须把其作品使用权许可授予有出版资格的报刊社,通过报刊社这种中介机构来实现。通过报刊的出版发行,作者才能获得报酬,才可能获得进一步寻求著作权许可、转让的机会。报刊社生产经营活动的本质,实际上是版权经营活动——报刊社从作者手中获得作品使用权。报刊社又是一个版权经营机构,它从作者手中购买到作品的传播使用权,把作品附着在纸质媒介上,制成报刊产品,向社会公众销售;通过报刊产品的售卖,报刊社获得传播者的相关权益。

社会公众是版权的消费者。报刊版权是现代社会公众不可缺少的精神食粮,可以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信息和精神文化需求。反过来说,报刊版权也可能侵害社会公众的人格权、名誉权等其他民事权利。可以说,社会公众是报刊版权的消费者,也是报刊版权的利益攸关者。作品如果秘而不宣,传播者和社会公众都无法受益;而对著作权人和传播者权益不加保护,作品的生产和传播就难以为继,最终会损害社会公众的权益。因此,著作权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最终是寻找著作权人、传播者、社会公众三方面权益的平衡点。

(一)相对于作者和社会公众,目前我国报刊社的权益没有受到有效保护

1.我国报刊版权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在作者和社会公众权利保护方面力度较大,卓有成效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版权制度从无到有,发生了巨大的历史性变化,已经建立了符合国情又与国际规则相衔接的具有本国特色的版权法律体系,形成了以《著作权法》为核心的、由“一法五条例”(即:《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和“六个国际公约”(即:《世界版权公约》《伯尔尼公约》《录音制品公约》《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组成的著作权法律体系,确立了司法与行政并重的版权双重保护制度。我国政府打击各类侵权盗版行为取得了重大的成效,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登记机构、维权机构、中介机构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已经开始全面进入版权服务的多个领域,版权在推动相关产业、文化产业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现。

我国的版权制度对作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很大,也卓有成效。如前所述,我国版权制度起步较晚。我国的版权法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从字面上理解,该法主要是为了保护著作权人——作者的相关权益。2006年,阎晓宏同志在“人民共和国党报论坛”第三届年会上指出,当前的突出矛盾是权利人的权利能否得到有效保障的问题。这种保障既包括作者权利保障,也包括传播者权利保障,但著作权人权益的保障显得更为突出。

社会公众的相关权益也受到重视,《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为社会公众捍卫自己的名誉权等提供了有力武器。2009年3-4月,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对我国市场化程度较高的9家报业集团进行问卷调查。结果显示,9家报业集团2002—2009年间都遭遇了新闻侵权诉讼,最多的一家年均涉案数量为17起,最少的一家有1.3起。在调查新闻侵权案件对媒体造成的影响时,有5家报业集团认为“新闻侵权诉讼耗时过长,影响媒体的正常运行”,有3家认为“费用过高,给媒体带来经济压力”。

据统计,59%的新闻从业者和50%的媒体曾经历过媒体侵权案件。由于媒体侵权平均耗费时间长、赔偿额度高,同一案件中被告数量多,且原告几乎可以将媒体发行传播范围内的任一地点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而提出诉讼,致使媒体疲于应诉而影响正常报道工作,因而在很多情况下,哪怕一家新闻单位一年甚至两年内只应付一起媒体侵权诉讼,也可能形成较难负荷的压力,更何况那些活跃于新闻监督一线、敢写敢言敢播的媒体单位,他们一年内往往面对多起诉讼困局。

将于2010年7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有关媒体侵权的规定进一步保障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和人格权。研究者认为,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为法院审理新闻侵权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新闻(媒体)侵权在责任主体、行为方式、主观过错认定、抗辩事由以及承担责任的方式上都有特殊性,而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较为原则,审判自由裁量权过大,同案不同判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因此,有必要在侵权责任法中对新闻(媒体)侵权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定,以正确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和人格权。

2.目前报刊社权益没有受到有效保护

包括《著作权法》在内的现有法律法规以保护作者权益和社会公众权益为主,对新闻出版者特别是报刊社的权益保护相对较弱。反映新旧媒体之间、报刊社(集团)内部和外部媒体之间利益关系的报刊版权资源管理与运用,还没有引起立法机构和报刊社管理者的充分重视。

早在2005年10月,全国20多位都市报的老总就在南京联合起草并发布了一份《南京宣言》,力主改变新闻产品被商业网站无偿或廉价使用的现状。2006年元旦前后,解放日报报业集团也向全国其他38家报业集团发出了《发起全国报业内容联盟的倡议书》,呼吁让新闻内容回归应有的价值,但均收效甚微。目前国内新闻网站违规侵权的情况非常严重。对此,有人做了精彩的概括:纸媒的版权在网络世界跨世纪地灰飞烟灭了,批量转载,掐头去尾,乱拟标题,屏蔽作者……在大喊保护知识产权的今天,出现了两个悖论:一是纸媒的版权成了网络的免费奶妈,有的纸媒甚至还以网络转载率为荣,纸媒之间的版权互掐很厉害,而直面网络时,又沉默得紧;二是某些网络媒体版权意识呈选择性重视,网络之间竞争时,连形式类似都不能容忍,而自己在免费拷贝纸媒内容时又理直气壮。

报刊等纸质媒体维权难,有两大原因:第一个原因是法律判决标准过低。我国一般纸媒转载的法定价格在每千字50元左右,而法定网络非法转载的赔偿是最低30元,最高100元;而且起诉过程漫长,举证繁琐,工作量非常大。如果没有专业机构介入,常常是胜诉的钱还不够支付相关经费,因此根本无法遏制网络非法转载的冲动。第二个原因是报刊社在版权管理与运用方面面临着扩大转载率和版权保护之间的矛盾。广州日报社副社长、大洋网总裁梁泉认为,大部分传统媒体的区域性比较强,因而它希望通过新媒体、门户网站、搜索引擎去扩大自己的影响力。

3.版权重保护,更应重管理与运用

值得指出的是,传播数字化背景下,报刊社的采编工作已经成为完全意义上的版权开发、版权管理、版权运用工作。内容传播方式的融合带来内容生产方式的融合,使报刊版权管理与运用方法更加复杂。2008年山东省烟台日报传媒集团开始实施“全媒体”新闻生产方式,即:打破以单个媒体为核心的新闻生产方式,转向以内容生产为核心,把记者采集到的新闻信息,根据不同媒介形式的特性,进行多次加工、发布,形成不同新闻产品的新的生产链和产品链。整个报业集团只有一个采访部门、一个编辑部门。做采访的记者,必须具备跨媒体获取信息的能力。比如获取一条新闻信息后,要首先以简讯形式提供给手机报,然后考虑怎样以文字、图像以及视频为组合提供给网络,再次提供更为详尽的信息给报纸,最后是撰写深度报道提供给期刊。这些报道内容在完成多次售卖后,并不就此消失,而是存入数据库,以备其他形式再次销售。报业集团新闻内容的这种集约化、共享化、跨媒体化生产方式,是其应对新媒体挑战、降低新闻生产成本、真正发挥集团化优势的得力举措。在这种生产方式融合、发布渠道多元的情况下,报刊社的采编工作已经成为完全意义上的版权开发、版权管理、版权运用工作。传播数字化为报刊版权保护提出的新课题,必经引起管理机构和报刊社的充分重视。

(二)报刊版权管理与运用现状对版权法提出了新要求

1.我国版权法的变迁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是1991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2001年10月,为适应入世(WTO)的需要首次进行修订。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沈仁干指出,《著作权法》的首次修订解决了两个问题:第一,当时我们国家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内知识产权法律必须要与世贸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调,这是我国政府入世谈判时作出的承诺。所以当时修订《著作权法》就是为了把我国著作权法律中跟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定不协调的地方改过来。第二是解决新技术对传统版权的影响问题。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外交会议通过了两个新的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解决了数码技术、网络技术等新技术发展带来的版权问题,特别是作品在网络上传输的问题。实施近20年的情况表明,《著作权法》基本适应了我国社会经济和司法审判实践的需要。

2.在技术进步和社会需求两个轮子的推动下,版权发生了深刻变化,版权法也应做相应调整从《安娜法》诞生近300年来,在技术进步和社会需求两个轮子的推动下,版权发生了深刻变化。版权客体从单一的书籍,逐步演变到丰富多样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版权的使用从只有少数人享有,到现在已经惠及全社会的每一个成员;版权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贡献率越来越高。总之,版权问题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突出,与之相对应的是,版权制度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

业界学界在充分肯定2001年10月我国首次对《著作权法》修订是成功的同时,又看到了遗留下诸多亟须解决的问题。随着近年来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尤其是新技术的出现,各界要求对《著作权法》再次进行修订的呼声越来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