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农业保险制度演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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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中国农业保险制度创新及演化趋势(2)

农业保险组织创新包括两个方面、两个维度,一是农业组织创新,二是保险组织创新,两种组织创新和融合构成了农业保险组织创新。农业组织创新包括家庭个体经营组织、农场经营组织、专业合作经营组织、农业企业经营组织等,保险组织创新形式包括相互制保险组织、合作社(互助社)保险组织、股份制保险组织、国有制(国有控股)保险组织等。探讨中国农业保险制度组织创新必须将农业组织创新、保险组织创新有机结合起来。农业制度构成农业保险制度及其创新的制度基础和制度环境,农业制度的特征、差异影响到农业保险组织的创新形式,反过来,农业保险组织创新又会对农业制度及其农业经营组织创新产生影响。由于中国地区自然条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农业状况的差异性,农业组织创新和农业保险组织创新形式也存在差异,在差异性、多样性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农业制度基础上,形成了多元化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

(一)现有农业保险组织形式评析

试点以来,国内形成了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该模式又可分为农业保险股份公司和相互农业保险公司两种模式,如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吉林安华农业保险公司)、兵团保险公司自办模式(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政府与保险公司联办模式(如江苏模式)、共保体模式(如浙江省的共保经营与互助合作模式)、商业保险公司代办模式(如包括四川在内的很多省份商业保险代办经营)等5种农业保险经营模式,而政府与保险公司的委托联办模式与共保体模式在组织特征、运作机理上存在很大相似性。因此,笔者将以上五种模式归并为四种模式进行阐析。

(1)商业保险公司代办模式

这种模式一直以来是我国农业保险主要经营组织形式。从近30年农业保险制度变迁和发展绩效来看,这种模式不太成功。这种模式存在两个重要的缺陷:一是农业保险的政策性与商业保险公司的商业经营宗旨相冲突。农业保险是一种具有正外部性、社会福利特征的准公共产品,它体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和社会利益目标,而商业保险公司则是以追求组织利益(私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组织。从交易成本的角度而言,企业是产权界定清晰,责、权、利关系明确的经济组织,企业组织经营过程必须实现成本——收益的内部化,才能对组织形成有效的激励。而农业保险的外部性和利益外溢的特征,导致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将产生组织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不一致,组织承担了经营农业保险的所有成本,但并没有获得所有的经营收益,其他相关利益主体(如政府、农业企业、农户、城市居民等)享有了农业保险带来的收益,却未此承担任何成本,导致保险公司的私人成本远远高于社会成本,而私人收益远远低于社会收益,违背了商业保险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经营目标和经营宗旨。因此,最终将抑制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并退出农业保险经营,这也是导致中国农业保险商业化经营陷入困境的主要原因。二是分散化的小农经济导致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高昂成本,在无政府补贴的商业代办经营模式下,将导致农业保险经营不断萎缩。这不仅是导致农业保险萎缩的主要原因,也是导致农村金融萎缩的重要原因。

纵观世界各国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采用商业化运作的主要是美国、加拿大,美加两国农业保险商业经营模式成功的关键还在于政府政策支持和规模化、现代化大农场的组织基础。20世纪初美国农业保险商业化经营,正是由于缺乏政府政策支持,才失败,因此,如果没有这两个制度基础和组织基础,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是很难成功的。

(2)专业农业保险公司组织模式

这种模式主要包括专业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安华”),相互农业保险公司——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以下简称“阳光”)的组织基础是黑龙江农垦局,是在以前农垦局开展的农业风险互助模式基础上形成的。阳光经营、服务的主体主要是农垦局下属的农场和农户,阳光产生和运作的基础在于农垦局的现代农场式规模化经营农业,农场式规模化经营农业夯实了阳光运作的制度基础。依托农垦局及其规模化农场,提高了农业保险运作的组织化程度,获得了规模化运作的组织优势,降低了农业保险运作的交易成本,提高了运作绩效。依托农垦局和规模化农场的相互制保险公司模式在全国其他地区还很难复制,因为,中国农业的主体是分散化的自给自足型小农,而不是企业化、规模化、现代化的经营式农场,分散化的小农经济不能提供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运作的制度基础,80年代法国相互农业保险集团的成立和成功运作也证明了这一点。

安信和安华经营、运作农业保险的组织基础是农业合作组织,制度基础是政府支持政策,如果没有政府支持政策和农业合作组织,也是很难成功运作的。其他地区能否成功复制这种模式,取决于以上两个因素,一个是政府政策与制度创新,一个是农业经营组织制度创新。

(3)兵团保险公司自办模式

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的农业保险经营依托的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其组织基础与阳光类似,虽然生产建设兵团与农垦局的性质上还有所差异,但他们都是规模化社会组织。虽然近年来中华联合的经营范围已经扩大到全国,但兵团还是其根据地和基础,中华联合在兵团开展的农业保险效益也好于其他地区开展的农业保险,一是其他地区政府对中华联合的支持力度是比不上兵团的支持力度的,二是其他地区没有像生产建设兵团这样的农业保险经营组织基础。在其他地区,中华联合经营与一般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基本相同。

(4)共保体模式、委托联办模式

江苏农业保险试点采取的就是委托联办模式,而浙江农业保险试点采取的是共保体模式。江苏委托联办模式和浙江共保体模式的本质特征是基本相同的,只是联办共保的主体不一样。江苏委托联办模式采取的是由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共同经营农业保险,浙江共保体模式采取的是由几家保险公司共同经营农业保险。这两种模式的本质都是通过共保来分散风险,保障农业保险经营稳定。但是由于政府与保险公司之间、保险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利益目标的差异,如何协调他们之间权利、责任和义务,如何做到真正“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同舟共济”,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做,还要完善相关的制度。从我们调研了解的情况来看,这两种模式还存在一系列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政府与保险公司之间、保险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如何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责任、义务,如何分担责任,分享利益,还缺乏一个有效约束保障机制。无论是联办共保还是共保体,要保障政府与保险公司之间、保险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持续、稳定的合作,不仅需要一个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不仅要监督管理保险公司,还要约束政府的权力,防止保险公司经营的过度干预,同时还需要一个完善的农业保险发展产业政策,通过完善的农业保险发展产业政策引导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和合理的竞争,促进农业保险创新;通过合作分享农业保险发展收益,分担农业保险发展成本、发展责任,共同应对巨灾风险,增强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实力,保障农业保险的稳定发展。

(二)我国农业保险组织创新路径:多元农业保险组织模式

我国农业保险组织模式的创新必须要考虑中国农业生产自然条件、农业制度特点、农业经济特征、乡村文化制度等制度环境因素和禀赋约束条件的差异性和多样性。由于中国地域辽阔,地区间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农业生产结构、经济发展水平、习俗传统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多样性、差异性的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决定了一刀切的统一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不符合中国的国情,也不符合农业保险发展的客观实际。另一方面,单一的农业保险组织经营模式,由于没有充分考虑外部环境的差异性、多样性,导致运作成本增加,运作绩效低下。作为一种制度系统,农业保险制度自组织演化的动力在于具有差异性、异质性的制度主体之间的竞争与合作,同质化、统一化不可能产生竞争与合作,也必然导致制度主体创新动力的枯竭。所以,异质性的农业保险制度主体、多元化的农业保险组织模式才是实现农业保险制度创新涨落、系统涌现和自组织演化的动力所在。

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中所探索出的五种模式,尽管有这样那样的缺点,但不可否认,这些试点模式是在农业保险长期发展的实践过程中形成的,是制度主体——政府、农民、保险公司在经历成功与失败,不断摸索和学习,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探索出来的发展成果,实践是检验一切真理的标准,实践也是评判这些农业保险组织模式优劣的客观标准。因此,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这五种模式可能会继续同时并存,也可能其中的某些组织模式会消亡或发生改变,也可能会产生新的组织模式。农业保险组织模式的产生及其创新的关键在于该种组织模式能否适应农业保险发展的复杂外部环境——包括自然资源环境和制度环境,能否实现组织系统与外部系统的契合和互动,从而降低组织的运作成本,提高组织的运作绩效,实现组织的可持续发展。而组织创新是实现农业保险制度自组织演化的动力,是农业保险制度创新的重要方面。多元化、差异化的农业保险组织模式并存,才能促进农业保险微观制度主体——保险公司、农民之间的竞争与合作,才能提高农业保险制度的运作绩效,实现农业保险制度的自组织动态演化。

8.1.3农业保险制度的经营机制创新

(一)农业保险产品创新

农业保险产品创新是农业保险制度创新的重要维度,是农业保险经营机制的核心,是推动农业保险制度创新和演化的动力。中国地域辽阔,地区间农业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农业生产结构、灾害种类与结构、风险分布、风险水平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农业保险产品的设计和开发不能搞“一刀切”。为准确反映这些差异,控制风险,合理确定不同地区、不同条件下的保险责任、保险费率、保险金额,必须进行风险和危险单位区划。风险区划是农业保险产品设计和创新的基础,基于风险区划的农业保险产品开发与创新才能有效地甄别风险,控制道德风险与逆选择,降低农业保险运作成本,保障农业保险稳定发展。要基于地区间的差异性,开发区域性农业保险产品,农业保险产品创新要服务于国家农业发展战略,推动传统农业现代化转型。

(1)农业保险产品创新首先要考虑风险因素、经济因素

首先,农业保险产品创新与设计要体现风险结构、风险分布、风险水平的差异,保险费率的拟订、保险责任范围的界定、保险金额的确定要建立在风险区划的基础上,才能较好地反映农民的风险保障需求。而风险和危险单位区划,须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这非单个保险公司所能完成,因此必须发挥政府的作用,强化农业、畜牧、气象、水利、保险、财政、金融等部门在农业保险风险区划中的作用,加强各部门的协调与配合。

其次,基于风险区划的农业保险产品开发与创新,要考虑经济因素。农业保险产品创新要紧密结合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政府财政实力和农民收入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农民收入水平决定了农民所需求的产品层次和保障水平,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实力决定了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范围和力度。因此,农业保险产品保障程度、保障水平的确定要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农民收入水平和风险保障需求。在农业保险发展的初级阶段,应根据保险资金实力、政府财政实力和农民的投保能力,采用保险责任和赔付封顶的办法,在风险责任的划分、界定和选择上,应以单一责任为主,辅以几种主要风险的方式,将保险风险控制合理在可承受的范围内。随着保险资金实力、政府财政实力和农民的投保能力的增强和农业保险制度的完善,逐步向综合风险责任、一切风险责任发展,逐步扩大并最终取消风险控制额度。这也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必然,只有这样才能为农民的农业生产提供更充分、更全面的保险保障,才能更充分地发挥农业保险在农业生产、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保障作用。如像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开发设计收入保障型产品、多重风险保障产品,并将经济作物险种、农房保险纳入财政补贴范围,在大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农民收入水平低,主要开发成本保障型产品、单一风险保障型产品。

最后,农业保险产品设计和创新要考虑保险公司的管理因素。农业保险产品设计要紧密结合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和技术水平。如果农业保险产品创新超过了保险公司所获得的收益和所拥有的技术条件,保险公司也很难进行产品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