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农业保险制度演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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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中国农业保险制度均衡、非均衡及其演化(6)

第三节制度环境与中国农业保险制度供求均衡

制度环境构成中国农业保险制度供给、创新和变迁的重要约束,制度环境影响到农业保险制度主体的认知结构,进而影响农业保险制度变迁的适应性效率。在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中,制度环境被定义为“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基本的政治、社会和法律基础规则。”在本文中,笔者把农业保险的制度环境定义为:界定农业保险制度变迁主体之间相互关系,对政府、农民、保险公司等制度主体提供一套激励、约束的规则体系或制度集合。农业保险的制度环境包括国家的政治制度安排、经济制度、法律制度等正式制度环境和文化、传统、习俗、信仰等非正式制度环境,经济制度环境包括国家的经济发展战略体系、产业结构体系、农村金融制度、农村土地制度、农村公共产品服务制度、农村商业保险体系、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农村经济组织制度、农业生产经营制度等,政治制度环境包括国家宪政体制、行政体制、农村基础行政组织、中央——地方分权体制等,法律制度包括保险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财政税收法律等商法体系、合同法、民法等民法体系以及行政法律体系等,此外还包括土地法律、农业法律等农业法律制度。

由于系统关联性、制度关联性特征,农业保险制度与其制度环境存在紧密、复杂的依存关系,这种关系可能是相互促进,也可能是相互制约、限制的,具体关系的体现取决于农业保险制度与制度环境之间的关联关系特征。

3.3.1农业保险制度与制度环境的耦合

当然数学工具描述仅仅只是便于阐释农业保险制度与制度环境之间耦合关系,事实上,农业保险制度与制度环境之间的关系远比数学工具所描述的复杂,如农业保险制度与农村金融制度、农村土地制度、农业生产经营制度、农村行政体制、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农村传统习俗文化、法律制度安排等等之间存在错综复杂的关系,很难判断农业保险制度与何种制度之间更耦合,这种耦合程度也只能一种定性的阐述,而难以做到定量的量化分析。

就正式经济制度而言,与农业保险制度的相关关系比较紧密,进而影响农业保险制度演化的经济制度主要是农村金融制度、农村土地制度、农业生产经营制度、农村公共产品与福利制度体系等。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通过组织类似城市“单位式”的人民公社,建立计划经济的农村共同基础。计划经济体制是人民公社的制度基础,而人民公社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体现。人民公社成为了类似“单位”的集生产、消费、教化、教育、娱乐、保障等政治功能、社会功能、经济功能、文化功能于一体的高度组织化的共产主义“乌托邦”式共同体。人民公社依赖政府,而每个农民依赖人民公社。就像城市的“单位”组织一样,人民公社给予每个农民社会行为的权利、身份和合法性,满足他们的各种需求,代表和维护他们的利益,控制他们的行为。在计划(伦理)经济体制下,人民公社不仅是经济机构,也是社会、政治机构。它们不仅为其成员提供工作、支付工资(工分),而且为其成员及其家属提供教育、医疗、抚恤救助、养老、丧葬等各种福利。从而构成一个同质性的、原始的、落后的“共产主义”共同体。

人民公社体制下,土地国有、集体使用,农民一切生产资料、生活资料都归集体,财产完全无偿转归公社所有,劳动力和产品由公社统一调配、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统一分配,集体生产、集体劳动、集体消费。生产决策权归集体,风险承担主体也是公社集体。作为生产决策主体、经营主体、消费主体的人民公社对农业投出和产出负责,对农民的生老病死负责。农民既不是生产经营主体,也不是风险承担主体,干多干少都一样,不对投入和产出负责,自然对灾害对生产产出的影响也就不会过多关心。由于不关心灾害风险对产出影响,自然也就不会考虑如何与化解、分散、降低、处置灾害风险,也就不需要农业保险制度了。人民公社替代了农业保险成为了处置风险的制度安排,成为广大农民的社会福利保障机制和风险保障机制。这种制度安排的存在,体现出其与计划经济的相容性,而农业保险恰恰由于与计划经济体制的互斥性,导致其被人民公社制度所取代。改革开放后,随着人民公社赖以维系的制度基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人民公社也随之解体,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建立,土地包产到户,农民成为生产的决策主体、经营主体,也成为了风险承担主体,要对自己的生产投入负责,要关注灾害风险对产出的影响,确保产出稳定,农民对转嫁、分散和处置风险给予更多关注,对农业保险制度也形成了需求,政府响应市场化改革、农村经济改革的实际,适时恢复了农业保险制度。这就是在1958-1978年人民公社盛行时期,农业保险被取消,而在改革开放后得以恢复的重要原因。

3.3.2农业保险制度与制度环境的互斥

农业保险与制度环境之间的互斥关系,笔者在此还是以人民公社为例来加以说明。人民公社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也是计划经济体制在农业生产经营上的体现,人民公社的集体性、计划化、共产性是排斥市场,排斥商品,排斥一切交换、交易关系的,甚至也是排斥货币的。而农业保险制度是市场经济制度安排之一,是一种经济契约关系,也是一种商品关系(作为特殊商品的保险商品的交换关系)。因此,农业保险制度的市场性、契约性、商品性是与作为计划经济体制重要制度安排的人民公社制度不相容的,是互斥的。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对农业保险制度形成排斥,国家(政府)垄断了农业保险发展的决策权。这种高度垄断的体制安排排斥制度变迁的多样性,也降低了农业保险制度的适应性效率,致使制度缺乏灵活性、环境应变性和纠错功能,而导致制度陷入低效甚至无效的制度锁定状态。这种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饱受哈耶克的批判,被其成为“致命的自负”,即这种体制的决策者自认为能作出一切及时的、合理的、正确的、科学的决策,恰恰相反,由于知识的分散性和环境的复杂不确定性,导致这种集权式计划经济体制是缺乏面对不断变化的环境的应变能力、适调能力、纠错能力的,陷入制度僵化和制度锁定也是不可避免的,而历史也的确证明了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