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保险欺诈与陷阱案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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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保险陷阱(8)

银行和保险公司签订了代售协议后,可以代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但是这只是意味着销售保险的场所从保险公司转到了银行。银行同样需要按照售卖保险的程序,让投保人清楚自己购买的产品性质。如果消费者真是想在银行买保险,应该亲自填写投保单,并且保单的客户签字处必须由投保人亲笔签名,在签署完一整套保险合同手续后才会有投保人履行合同的交款行为,也才会有银行的代收凭证。

十六、银行职员(保险兼业代理人)隐瞒分红保险和银行储蓄在提前支取方面的重大区别

案例1:

2003年10月,王婆婆带着辛苦攒下来的5万元现金到某银行去存款,这时走过来一位女士(银行工作人员小张),让王婆婆到她的柜台去谈谈。小张向王婆婆介绍说,她这里销售的分红保险具有储蓄的功能,又不需要扣税,并且每年还可以分红利。王婆婆问小张:如果中间急需用钱是否可以随时取出。小张回答说当然可以,和银行储蓄一样,并且收益比银行储蓄高。经过小张的一番劝说,王婆婆心动了。就同意在小张处购买5万元分红保险。王婆婆以为这和存在银行里一样,而且不用交利息税。

2004年2月,王婆婆因为生病住进了医院,急需用钱。想把买保险的钱取出来。王婆婆怎么也没有想到,保险公司非但不给利息而且还要扣除4000多元本金。王婆婆感到自己真是上当受骗了。

小张在向王婆婆推荐分红保险时,隐瞒分红保险和银行储蓄在提前支取方面的重大区别。银行储蓄具有流动性强的优点,而分红保险如果中途退保,投保人可能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案例2:

2003年12月底,毛某到附近一家建设银行去存钱。由于没有文化不识字,毛某只好请银行的保安代为填写存款单。当保安填写了一半时,旁边的一位女青年突然从保安手中接过了单子,说由她帮毛某填写。毛某看到这位女青年与保安是熟人,也没有多问就任由这位女青年接过去继续填(后来才知道这位女青年姓柏)。柏某在填写单子的过程中听说这钱要存三年就显得积极性特别高,并说要替毛某介绍一种新的储蓄:这种储蓄利息更高,但如果不满三年中途把钱取出来则是没有利息的。毛某觉得这个问题不大,于是柏某一手包办替她填写了单子,说只要她签个字就可以了。随后毛某就到银行柜台付了钱。银行柜台里的人要毛某一星期后再去一趟。过了一周后,毛某按照银行要求再次来到银行,银行职员给了他一本小册子。

2005年1月底,毛某家里有急事需要用钱。于是,她想把存在银行的15000元钱取出来,可是银行说不能取,并说“谁介绍你买的你去找谁。”毛某随后又去了三次银行,均没有找到那位替她填写单子的柏小姐。后来,银行里的保安告诉她柏小姐几经不在这里做了。

毛某将所有的单子拿给亲戚看后才知道,这根本就不是银行储蓄,而是保险公司的产品。毛某感觉上当受骗了,找到保险公司想拿回自己的血汗钱。而保险公司认为保单上有毛某的亲笔签名,在犹豫期内也没有提出异议,因此保单有效。若要退保,则只能退还13000元左右。后来考虑到毛女士的特殊情况,保险公司给予办理了全额退保手续。

十七、地下保单危害投保方权益

案例1:

广州市民陈月仪1997年经朋友介绍,陈女士认识了香港国卫保险公司的推销员萧某。萧某游说她购买一种名叫三零三的终身保险,分六年缴费,保额高达10万美金,需要缴纳保险费近17万港币。投保人陈月仪:她说一次性付费还可以打九折。65岁可以拿20多万港币的钱,不拿还可以保到100岁。等于我死了以后还可以有10万美金的钱给我小孩。

在诱人的许诺面前,陈女士8月在广州签署了这份保单。2003年8月,陈女士按合同交完了最后一笔保费。让陈女士想不到的是,当她打打电话到国卫保险公司查询自己的保单时,国卫的查单员告诉她,这是一个无效保单。

国卫保险公司的解释是,终身保险必须终身供款,没有只供六年这回事。而此时的推销员也承认这是一个无效保单,她劝陈月仪继续供款,这样她就可以另做一个有效的保单。 投保人陈月仪:我当时好气,你可以做生效,可以做不生效,诚信度不高,我想,刚好我没出事,出事我一分钱拿不到。

所谓地下保单,通常是指境外或港澳的寿险公司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向内地居民销售的保单。这种保单在广东登陆已有多年,但此前却很少接到投诉,因为它们多数是合同期限较长的寿险,不到理赔环节,很难发现其中有诈。

广东保监局负责人介绍:地下保单不受内地法律保护,一些推销员还误导欺骗投保人,让他们没有搞清楚就盲目买保单。袁序成说,地下报单一旦发生纠纷,投保人要到港澳地区索赔或者起诉保险业务员,十分困难。另外,还有一些地下保单根本就是伪造的假保单,保险业务员有可能利用境内外保单的差别,为客户设置陷阱。由于地下保单的销售非常隐蔽,通常是在熟人之间相互介绍,很多人碍于脸面,根本不看保单条文。这也让保险推销员钻了空子。

业内专家提醒,遇到有人兜售保单时,必须查看其由保监会发放的代理人资格证书以及由保险公司发放的执业证书,如果已经购买了地下保单,可以尽快与当地保监局联系,各地保监局都设有专门的投诉部门,解决地下保单的有关问题。

十八、保险人强制订立保险合同

案例1:

1996年5月23日,某地的一家保险公司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全县范围内开办“居民用电安全保险”和“企事业用电安全保险”业务,并按规定每度电1分钱计收保险费,由供电部门在每月收缴电费时,一并扣缴。自7月初开始,供电部门就按此规定,在电费通知单上代收。但是,用电户并未获得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等确定保险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证明,甚至于大多数的用电户(投保人)尚不知道自己已经投保了此项保险,并已缴纳了保险费,至于保险范围和保险责任是如何界定的,费率是多少,发生保险事故后怎样索赔等一系列问题,更是一无所知。

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按照此规定,该保险公司的做法显然违背了保险合同中的资源原则,属于违法行为。

十九、代理人诋毁同业,唆使投保人终止现有有效合同

案例1:

2000年2月25日,某单位职员张女士就某保险公司代理人刘某诋毁同业保险公司,并侵占其保费一事投诉至报社。

事情的原委是,1999年4月,刘某到张女士所在单位推销保险,张女士表示自己已经购买了另一家保险公司的人寿保险,刘某当即向张女士和她周围的同事说另一家保险公司如何是股份制小公司,不可靠,险种也不好,并且其代理人如何经常欺诈客户,报纸上经常曝光,名声坏极了等等。

张女士听后信以为真,就问刘某应该怎么办。刘某赶紧安慰她,并答应为张女士办理退保,并且承诺顶多只会有100多元损失。随后,张女士看了刘某的展业证书和名片,名片头衔是主管讲师、法律顾问、投资顾问,张女士将信将疑,又打电话向刘某所在的保险公司核实并咨询是否可以委托刘某退保,该公司确认了刘某的身份,并且答复由刘某为其办理退保绝对没有问题。张女士于是将自己的保险单、身份证、委托书一并交给了刘某。

张女士怎么也没有想到,刘某一去便杳无音信。张女士感到事态严重,赶紧打电话到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查询,结果发现自己的9000多元保费的保单已经退保,退保费只有4700多元,并且被刘某领走。张女士大吃一惊,知道当初刘某承诺退保只损失100多元完全是谎言。早知道退保要损失这么多,她根本就不会退保。

几个月后,张女士才费劲周折地找到了刘某,可刘某称退保费已经花了,等有钱了再归还。张女士只好让刘某写了一张欠条。可是,刘某从此便销声匿迹了。万般无奈之下,张女士找到刘某所在保险公司、可是该公司认为,刘某的欺诈违规属个人行为,并且刘某已经离职,这件事情只能由张女士自己解决。后此事经张女士多方奔波,刘某所在保险公司最终找到了刘某,将保险费退还了张女士。

二十、盗用车辆保险证号骗赔

案例1:

据意大利《欧化联合时报》报道,近期,意大利那波里坎巴尼亚大区SAN·GIUSEPE一带华人经常收到保险公司送达的巨额索赔通知单,弄得华人车主们一头雾水。原来,这些保险赔付单源于他们车辆保险证号被盗用。

据不完全统计,当地NAPOLI,SAN·GIUSEPPE,POGGIOMARINO等华人聚居区已有50多辆不同类型的车辆保险证号被意大利人盗用。这些被盗用的车辆分别为奔驰、宝马之类的高档轿车及一些普通型曾有过被刮擦痕迹的旧车。作案人员利用窃取的车辆保险证号,到修车行开具巨额修理费要求保险公司照单赔付。

据了解,从事盗用车牌号及保险证号的作案人员,有的是为自己驾驶的车辆发生事故找替身,以弥补经济损失。另有一些则是保险公司介绍所人员与社会上的不法分子伙同作案。他们利用盗得的保险证号,娴熟地运用保险公司赔付程序,或由自有车辆投保公司转由窃取的保险证投保公司主张赔付,或直接向盗得的车辆投保公司索赔。

华人车辆是犯罪实施者唯一选择的侵害目标,这其中不能排除华人露富的迹象,同时与华人保险证号屡屡被盗没能及时报案,或怀疑警方破案率低干脆不报案存在着必然的内在联系。于是华人被视为任宰的羔羊,助长了犯罪行为人的嚣张气焰,从而有恃无恐地选择华人车辆实施侵害。

车辆保险证被盗用后,车主将承担继续投保时增加保费或被取消投保资格的不利后果。

这一系列盗窃案的发生为当地广大华人敲响了警钟:华人车主应增强自我防患意识,如停车时应看管好保险证,防止形迹可疑的人利用手机拍摄或抄写。特别是一旦发生保险证号被盗用应及时报案,力争避免保险证遭窃取冒用。

二十一、诱骗他人购买保单贴现产品

案例1:

据美国《明报》报道,美国加州保险监管局近期接获多名华裔受害者投诉,怀疑被诱骗购买保单贴现产品,保险局已对这宗有组织刑事案进行调查,涉案者为一家提供保险产品的亚裔组织。受害者大部分是长者,保险经纪以高投资回报作推销,诱使受害者不断缴付保险金之余,更涉嫌虚报保单回报纪录。

加州保险局消费者传讯部发言人Nicole Vinh向《明报》表示,该局于过去一年间,接获多宗消费者投诉,声称怀疑在购买保单贴现产品时遭受诈骗,受害人大部分是华裔长者,并来自加州不同县市,包括湾区。该局已锁定一家涉嫌提供相关保险产品的亚裔组织,并列作有组织刑事案进行调查。

保单贴现是供罹患末期重症的保户,将寿险保单卖给第三者换取现金。Nicole Vinh指出,受害者被保单贴现的高回报率吸引,故听从经纪指示,缴付一笔或按月的投资款项,“等候”保单原持有人过世,便可收取高达20万元的保险金。

然而,经纪却从中作梗,蓄意隐瞒买卖双方的真实情况,例如保单原持有人根本没有因患上绝症而即将辞世,甚至只是一名虚构的人物,经纪却诱使受害者不断缴付保险金,直至等上十年八载,依然被蒙在鼓里,没有得到丁点儿的回报。

此外,保险经纪与保单持有人洽谈保单续约时,诱骗他们购买全新设计的保单,并将他们转介至另一所保险公司承保,再从中收取高昂的保费和经纪佣金,然后误导和虚报保单回报纪录,骗取受害者的金钱。

为了提高消费者保障权益,加州保险局刚刚向旧金山市、洛杉矶、河边县及圣地牙哥四个地方检察处,共拨款50万元, 推动防止人寿保险及年金诈骗消费者行动计划(Life and Annuity Consumer Protection Program)。活动针对部分保险从业员,以不正当的手法,推出优厚的退休金投资回报计划,诱使长者购买储蓄性质的年金产品,但却收取过高佣金或征收罚款,限制长者们提早套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