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保险欺诈与陷阱案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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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保险陷阱(7)

由于存货没有办理特约承保的责任在于保险公司,所以对于火灾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也应加以理赔。这反映了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相关业务知识的缺失。另外,若非投保人将没有任何约定的拖欠保费责任揽为自己,保险公司必将再多支付147万余元的赔付金,这会使保险公司无端蒙受损失。倘若事先进行保费缴付方式的约定,就不会争执至法院裁定纠葛。倘若对流动资产中的可保和不可保财产进行特别标注,不仅将会提高0.2%-0.3%的费率,还会有效地将没有入账的原材料树枝的损失予以剔除,从而减少勘查、取证的麻烦。对投保人而言,即便费率提高至0.8%,但因剔除了8300万元的不保财产(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和待摊费用),应交保费也会由原来的47.5万元降至9.6万元。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财务知识、承保时没能向保户告知清楚、承保不规范所导致的疑难案件,因此作为保险公司业务员承保企财险时必须懂得一些必要的法律和财务知识。

十五、银行“赠送”保险的陷阱

案例1:

2005年7月8日,刘某带着父亲的3.5万元去当地一家银行办理存款,银行内一名业务员向她推荐,将这笔钱存上5年定期,不但可以享受免税、年分红,还可以获赠一份意外险。刘某觉得既然是免费赠送的保险,便替父亲“接受”了。

2006年2月22日清晨,刘某的父亲上厕所时不慎摔倒死亡。处理完后事,刘某拿到一份盖有当地卫生所印章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上面写道:刘某,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后脑跌伤死亡。

刘某想起当初存款时,获赠过一份意外伤害险,保险合同上有这样的条款: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天内病故的,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意外事故保险金”,趸缴保险费的,意外事故保险金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本合同终止。

3月中旬,刘某拿着合同找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答复是:因缺少二级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无法证明刘某跌倒是由于疾病造成还是单纯的意外跌倒,所以拒绝按照意外事故保险金进行赔付。刘某觉得难以理解,“人没来得及入院就死亡了,哪来的二级医院死亡证明?”

最后,保险公司按照疾病死亡进行了赔偿,也就是无息返还了刘某所交的保险费3.5万元,将合同终止。刘某想不明白,为什么自己存入银行的“存款”却成了获赠人身保险的保费?既然“获赠”人身意外保险,当“存款人”真的发生了意外事故时,为何得到的仅仅只是自己原本存进去的“存款”,却得不到保险赔偿?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虽然目前在银行柜台销售的保险产品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简单化和标准化,但由于保险本身的专业性、技术性以及保险合同的附和性,存款人不一定能够在短时间内完全明白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此时,如果业务员再有意无意地进行诱导,存款人很有可能在一时冲动下选择购买。该案例中,这名银行业务员只是简单地将银行存款和分红保险进行对比,突出后者的收益优势,却并没有明确说明刘某选择的5年定期存款实质上就是分红保险,原本用于存银行的钱将全部作为意外险的保费,以及保险合同中一些影响购买的重要事项。这样“赠送”的保险,其实就是借存钱的名义,将存款人“变”成了投保人,从而直接导致了后来理赔时只能获得自己存款作为理赔金这样尴尬的局面。

案例2:

一笔两万元的存款竟变成人寿保险的保费。苏州市民刘女士称,2006年7月她去银行存款时,经工作人员介绍接受了一份“赠送”的超值理财保险。没想到,当刘女士接受这份保险后不久,发现她的两万元存款竟被银行当作保费交给保险公司。

“我不明白,存款为什么糊里糊涂成了保费?”刘女士对此十分不解。显然,刘女士是陷入了银行“赠送”保险的陷阱中去了。刘女士用自己的切身经历提醒消费者,在签署有关合同或接受某些馈赠时,务必要留心。

7月10日,刘女士到其居住小区附近的银行存一万元。该行员工热情地告知,如果加上之前存折里已有的一万元一起存定期,银行将赠送一份某保险公司的人寿保险。刘女士一听有免费保险赠送,便毫不犹豫地答应了。之后,该员工便拿出一份投保单让她填写。填写完毕后,工作人员给了刘女士一张银行代收费凭证,并说过几天再到银行办理有关手续。两天后,刘女士到该银行办理手续时,发现存折上存入的两万元竟“不翼而飞”了,银行给了她一份两万元的保费发票,说刘女士的两万元已全部买了保险公司的一款分红保险。刘女士感到莫名其妙。“我到银行是为了存钱,如果不是银行说要‘送’给我保险,我当初根本不会购买,我如果要购买,也是到保险公司去投保。”

刘女士随即向该银行客户服务部门进行投诉,该部门工作人员的答复称,保单上有刘女士的签名,即表示当初购买保单时,刘女士是知晓并同意的。而对于刘女士所说的,银行工作人员存在“赠送”保险的误导问题,客户服务部门则表示,无法证明刘女士所说的是否属实。无奈之下,刘女士又找到保险公司,希望保险公司能出面替其与银行交涉。保险公司的相关人员表示,等调查清楚后再给刘女士答复。

7月15日,刘女士再次与保险公司进行交涉。保险公司客户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刘女士在银行“购买”的这份保险并未超出10天犹豫期,因此,刘女士完全可以退掉这份保单。在刘女士要求下,保险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同意在3天内为其办理退保手续。虽然拿到了退款,但对于银行工作人员的这一做法,刘女士表示,应该通过媒体公布于众,提醒消费者。“如果我的保单超过了10天犹豫期,是否表示我就拿不回我的两万元存款了?”

在此案中,银行以其出据的“缴费代收凭证”上刘女士的亲笔签名作为储户自愿购买保险的表示,并且实际履行合同,“缴纳保费”为证据,欲证明其工作人员没有欺诈行为并主张保险合同成立有效。而刘女士认为,如果想买保险,自然会去保险公司,来银行自然是办理存取款业务,真实意思是存款而非买保险。如果真是投保买保险,投保人真实意思表示是由投保人亲自填写投保单,保单的客户签字处必须由投保人亲笔签名,并且由投保人书面确认其寿险的保险价值,这才是一套完整的寿险合同手续。在签署完一整套保险合同手续后才会有投保人履行合同的“缴款”行为,也才会有银行的“代收凭证”。

业内人士苏先生在分析本案时表示,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协议存在重大缺陷。涉及储户资金的转账,由两家协议便可实施,储户的知情权在那里?储户资金的转移存取,必须由储户自己亲自办理或者书面授权银行办理。因此可见,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所谓“协议”,直接侵犯的是储户的知情权及资金支配权。

事实上,保险公司和银行的工作人员误导储户“购买”保险,动因主要来自“业绩”压力。由于他们的收入直接跟佣金挂钩,没有业绩,就没有佣金。上述做法,其实是利用了储户对银行的信任,对保险产品进行了“包装”,表面上是赠送,实际却是用存款购买。目前,较多银行工作人员认为,反正推销的是保险公司的产品,所以就有恃无恐。

上海保监局相关人员提及,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应如实讲明具体内容,让消费者自主作出选择。不能以“赠送”的名义作虚假宣传,否则有欺诈嫌疑。市民遇上这种情况可向银监会、保监会、消保委投诉。

案例3:

“我还以为是银行送的保险呢,哪知道却是用两万元存款‘买’的,如果我现在要取消保险,至少损失1000元钱。”市民付小姐这几天很是想不通,一年前她代母亲办理存款时,误以为银行是向其赠送保险,哪知道日前取钱时才发现,所有的2.1万元存款都被购买了保险。

2003年4月27日,家住解放碑的付小姐代母亲到工商银行民生路分理处存储21000元现金。据付小姐介绍,在储蓄过程中,该分理处一名赵姓小姐向她推荐了一种较高利率的储蓄品种,付小姐也接受了这种推荐的“储蓄品种”。而且,付小姐认为,由于自己在该行存了两万多元钱,所以该行还同时向她“赠送”了一份保险。在没有仔细阅读保单的情况下,付小姐就在保单上签了名。办理完毕,付小姐也没有仔细查看就将保单和存折放进了包里。

2004年12月24日,付小姐到工商银行较场口支行准备取钱。然而,工作人员告诉她,她在2003年代其母亲存的21000元被买了平安保险公司的千禧红D险种。付小姐很是纳闷。随后,付小姐到平安公司调出了保单。经查,保单上确实有她的亲笔签名。这时,付小姐觉得自己上了银行的当。“我认为银行工作人员当时就是在误导我,将推销保险说成是新的储蓄品种。”付小姐强调,在当日存钱时,该行的赵小姐只称是免费“赠送”而不是“购买”,所以付小姐才在保险单据上签上了自己名字。

付小姐的存折是一份活期存折。在2003年4月27日,付小姐以其母亲的名义存进了21000元钱,但在4月29日,这笔存款则被划入了平安保险公司的账上。同时,两页式的原始保单复印件上写着,付小姐花21000元一次性“购买”了21份千禧红D,在保单上被投保人签名处确有付小姐自己的签字。

据当时办理此项业务的银行工作人员赵小姐声称,在办理过程中,她清清楚楚地向付小姐表示了这是向她推荐平安保险公司的千禧红险种,是购买而不是赠送。在办理过程中,她向付小姐出示了保单的所有页数。而且,有关客户的一些基本内容是可以由他人代为填写的。但是,保单需要办理者的签名,而付小姐也在单据上签了名。据赵小姐介绍,只要代为办理者在投保人或被投保人中任何一处签名,这份保单即有效。

付小姐告诉记者,因为自己的疏忽,她明白被投保的21000元现金不可能如数返回,如果现在退保,至少要损失1000元左右。但是,通过这件事,她想提醒所有的储户在接受银行方面推荐的各种储蓄业务时,一定要谨慎,因为天上不可能掉馅饼,银行不可能无缘无故地向储户赠送保险。

案例4:

2005年11月6日,家住济南天桥区的王玉梅的一笔4万元存款到期了,于是到家附近的一家银行储蓄所办理正常转存手续。该所的工作人员告诉她,这4万元钱如果不急用,可以存一个3年期的,利率可达2.25%,远远高于银行存款利率,而且不扣20%的利息税。更重要的是,如果存了这4万元钱,还可以白送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一听条件这么优厚,王女士就答应了下来。随后,银行给了她一个新的存折,上面有她的4万元钱,还有一份保险合同。王女士当时没细看,也没有在保险合同上签字,就拿着4万元的存折回了家。

“天上能掉下来馅饼吗?”王女士越想越不对劲。十几天后她再次来到了该储蓄所。对保险一无所知的她经多方了解,才发现自己的银行存款已经买成了保险。而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投保人只有在收到保险合同的10日内可以退保,拿回全部保险费。王女士赶紧拿出那张新存折查询,发现当初的4万元钱在2005年11月6日就被转账划走了。“他们当初就没有跟我说买的是保险,即使想买保险,我也不会在银行买。”王女士说。

实际上,该储蓄所推荐给王女士的是一份“万能险”。而所谓的存4万元钱,就是买40份该保险产品。在该储蓄所提供给王女士的收款凭证“摘要”一栏上写着“投保新契约”,并且还有“投保单号”一栏。这都说明了当初的4万元已经成了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