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保险欺诈与陷阱案例汇编
13704400000003

第3章 机动车辆保险骗赔案例(2)

法院办案人员又向知情人搜集了大量与本案相关的确凿证据,并对本暗中的许多疑点进行论证和鉴定,迫使于某在铁的事实面前,供认了毁车经过。

8月17日于某故意高额投保汽车;11月20日又用金钱贿赂汽车驾驶员,共同选择毁车地点;11月21日以送煤为名,实施毁车计划。车辆到毁车地点,他们首先对准已选好的坠车缺口,然后下车想利用汽车在坡上的惯性使其冲入山涧。由于公路两边较高,下滑速度太慢,车前轮悬空后便搁在路旁,这时他们又找来了一根铁质公路标志杆,将车撬入山涧,毁坏汽车,以达到诈取保险赔款的目的。

案例7:

为达到骗取保险金的目的,北京市某汽车配件商店原负责人,同时也是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员的鲍某几次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检察机关指控,2003年10月29日凌晨,鲍某指使他人分别驾驶福特天霸轿车及吉利美日轿车在北京市丰台区京丰车管所西侧路口相撞,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后使用福特天霸轿车的保险手续到保险公司海淀支公司索赔,骗取保险金5541元。2004年2月7日9时许,鲍某再次指使他人分别驾驶福特天霸轿车及捷达轿车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公墓路北方旧货市场门前相撞,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之后使用福特天霸轿车的保险手续到保险公司海淀支公司索赔,骗取保险金8523元。

同年3月27日21时许,鲍某又一次驾驶福特天霸轿车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永定河引水渠路庐师山庄前故意撞击路边固定物,伪造单方交通事故,之后向保险公司海淀支公司索赔保险金6375元,因被识破而未能得逞。

同年4月13日22时许,鲍某伙同李某指使他人分别驾驶夏利轿车及尼桑公爵王轿车在本市石景山区亚疗桥附近相撞,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之后于同年4月15日到保险公司怀柔支公司索赔保险金20263元,结果被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识破并向公安机关报案,鲍某随即被抓获。

案例8:

2003年1月21日凌晨5时,泉州市高速公路交警大队“122”值班室工作人员突然接到一个报警求救电话称:“泉厦高速公路距离朴里服务区1公里处,一辆奔驰小轿车冲撞防护栏着火自燃。”当交警、消防、路政等部门人员赶到现场时,只见一辆奔驰500SEL型轿车已被烧得只剩下一堆废铁空壳。报警的正是奔驰车车主谢建立,当时车上还载着一名修车电工王志渊。驾车车主的谢建立向现场交警称,他是疲劳开车导致车辆撞上中央防护栏的。随后,他到高速公路朴里服务区求助,王志渊则在跨越高速公路的铁丝网到村庄去找人帮忙,不巧被当地村民误为小偷抓住。

就在这起事故发生一个小时后,当天凌晨6时许,谢建立就以出了交通事故为由向漳州太平洋保险公司报案,并于当日19时19分向三明人民保险公司报案。然而,这两家保险公司在接获谢建立的报案后,却发现其中疑点重重,遂分别请求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予以立案侦查。

就在警方专案组介入后,这起“交通事故”的疑点也逐渐浮出水面。比如,当民警们对现场进行细致勘查时,发现在碰撞中央防护栏前的路面上没有车辆制动痕迹和拖印现象。而按常理说,机动车发生碰刮后,冲击力很大,驾驶员本能会打方向盘避让,同时踩刹车减速。但发现的种种迹象表明,现场没有刹车痕迹,驾驶员根本没有踩刹车。而且,正常情况下,从接警到出警,一部小轿车在短时间内也不至于达到烧得面目全非的程度。此外,事发时间是在凌晨4时40分之前,而交警接到报警是5时01分,在这长达20分钟左右的时间,为什么没有接到车主谢建立的报案?民警在事故现场附近观察到,距离事故地点约40米的道路右防护栏处有一紧急报警电话亭,此电话亭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而事发时谢建立和王志渊两人都带有手机,他们为什么不直接向警方报警求助呢?

随后,警方查到,在2002年6月16日和12月24日,谢建立就其所有的粤NE28××牌号奔驰500SEL轿车先后向漳州太平洋保险公司漳州支公司和三明人民保险公司分别投保57万元和114万元。据此,警方判断这可能是一起涉嫌保险诈骗的案件。

2003年2月21日晚,在距离事发后整整一个月,警方已经掌握了可靠的证据,并把突破口放在了修车工王志渊身上。当晚,在泉州高速公路交警大队事故科内,经过一番思想交锋,王志渊终于一五一十地把整个事件的内幕说了出来。

原来,2003年1月上旬的一天,谢建立驾驶这辆奔驰车来到漳州某汽车维修公司找他。闲聊中,谢对王志渊说自己这辆奔驰车每年的保养费、给养费等费用非常高,一年高达好几万元,而且车子不怎么好用,价格降了18万元都找不到买家,问他有没有什么好建议。在听王志渊说可以利用安装汽车短路的装置来让车辆着火以制造保险事故并骗取保险金后,谢建立想起自己此前在两家保险公司都有为车子投了保险,遂请他一起帮忙完成这个计划。

经过一番研究策划,王志渊将自制的点火装置安装在小轿车的车后油箱软管处,并将油箱到油泵的软管拆卸,使其处于半脱落状态,然后在油泵处缠着一条电线,只要将电线用力一拉,汽油就会自动漏出。

1月18日晚,谢建立安排一辆“的士”将王志渊从漳州接到泉州,1月20日下午,他独自驾车在高速公路上寻找作案地点,最后决定将作案地点放在高速公路距离朴里服务区一两公里地段,这样交警、消防部门就不能在短时间内赶到。1月21日凌晨4时左右,谢建立和王志渊将车开到加油站把汽油加满。当车从泉州往厦门方向行驶、开到距朴里服务区约两公里的路段时,谢建立先驶向路右紧急停车带停下,并向后倒车,立即提速驶在超车道上,故意将车刮擦高速公路的中央隔离栏,后向右打方向,让车右侧碰撞高速公路路边防护栏。

奔驰车停下后,谢建立又叫王志渊启动事先安装的汽车短路装置,造成该车短路,又拔掉汽车油管,造成漏油。最后,王志渊从车后座拿出备用的手机电池,将两条电线与电极连接,因点火装置的点火部分被汽油浸湿,无法启动,他就用打火机点燃漏在地面的汽油,随即车辆的右侧中部开始着火,没一会儿工夫,一辆奔驰车就烧得只剩下一具空壳。

就在王志渊向警方供认真相的同时,嗅到事情不妙的谢建立选择了潜逃,他随后到了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在这里开始自己的二次创业。2006年6月16日,谢建立在长久反思之后,终于向呼和浩特市警方投案自首。这起罕见的奔驰车主自导自演的火烧奔驰骗保案在“悬空”三年后,最终得以顺利结案。

二、捏造保险事故

案例1:

邹某,40岁,被捕前是沈陶五金建材公司经理。1981年曾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判刑7年。1994年11月,邹某将自己的一辆红色桑塔纳轿车抵押给江西省上饶市某陶瓷厂。1995年2月,邹某到其投保的中保沈阳市和平区支公司以及北海公安派出所、大东区刑警三队报案,谎称轿车丢失,骗取保险赔款17万元,后因邹某的熟人举报才导致罪行败露。邹某的诈骗犯罪证据确凿,事实清楚,邹某本人也供认不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处犯罪嫌疑人邹某有期徒刑7年。据悉,邹某已将17万元保险赔款如数退还给保险公司。

案例2:

1997年3月10日上午9时许,山东省政协大厦8307房间住客张某急匆匆地向大厦保安部报称,早上发现昨晚停在大厦院内停车场的一辆公爵王V6型轿车被盗,车身黑色,车牌号为陕A00166。济南市警方接到大厦保卫人员的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负责现场勘察的技术人员,在报案人指定的停车地点,没有发现丝毫可疑痕迹。技术人员判定:车是被人用钥匙打开车门锁开走的。

11日上午,调查工作紧锣密鼓地进行着,9日晚8点前后当班的传达员老傅向干警们提供了一条重要线索。老傅是3月9日早8点接班晚8点交班。当晚6点钟,他打饭路过报案人所说的轿车停放地点,见一名男子在车内动车。5分钟后返回时轿车不见了,后再未见此车返回。由此判定,张某所说的6点半还见轿车停在车场纯属谎言。破案干警一致断言,这是一起假盗车案。

39岁的报案人张女士是秦博医疗器械公司总经理。干警与张某连续20多个小时的舌战,终于使这位气度非凡的女经理面色由白变红,精神由松弛变为紧张,其构筑的心理防线被彻底摧毁了。她随着审问人员的教育开导终于脱口说出一句话来:“ 这车是我让他们偷的,是我一手导演的”。她还坦诚地道出了犯罪的动机与目的,“谎报轿车被盗,这是为了开个证明,回西安骗取34万元的保险金”。并详细供述上作案的过程。3月8日,张某与原司机刘某一起,将这辆车上的临时军用牌子拆下来,换上与投保时一致的黑牌,让司机小李驾车出陕,借来济南洽谈生意之机,安排在济南“丢车”。当晚刘某带着事先得到的钥匙。张某为了让“证人”看到只有与司机小李来济南,明知刘某已把车开车,但害怕离济南不远被查获,故意到第二天才报案。几天后,干警们捕获了刘某并追缴了公爵王轿车。至此,这场侦破诈骗巨额保险金的大案告破。

案例3:

2002年8月底,广州某保险分公司接到出险报案,被保险人洛某称其投保的一辆吉普车与另一辆进口宝马车发生了碰撞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67850元。该被保险人投保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据报案称,此次事故经有关部门判定,吉普要负全责。由于被撞宝马车损坏严重,经修理厂检查报价,两车的修理费需近7万元。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在接到报案后,非常重视,立即着手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经办人员发现有不少疑点。如报案称8月中旬发生的事故,却一直拖了半个月才由修理厂而非被保险人报案;又如在调查过程中,一直只有被保险人出面,而双方当事司机却以种种理由为借口拒绝露面,由于调查取证对象的不合作,最终查无结果。

时间很快就到了11月中旬,面对被保险人咄咄逼人的索赔要求,保险公司十分为难。赔、还是不赔?若赔,又觉得此案疑点太多,骗赔的可能性非常大;不赔,又苦于手头没有掌握有力的证据!在两难之际,保险公司抱着试一试的态度,决定委托广东衡量行保险公证行对此案进行调查。

衡量行在接到委托后,立即成立了专案调查小组对案件进行分析研究,制定了调查取证方案和实施步骤。经分析,认为本案有以下疑点:(1)为什么8月15日出险,属于重大事故的该案拖延到8月29日才由修理厂电话报案;(2)为什么至今只有被保险人洛某出面,其他当事人均以种种理由作为推托不肯露面;(3)为什么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肇事两车辆均已被擅自进行了修理;(4)为什么在向有关部门进行情况调查时,查不到有关此次事故的材料。根据以上分析,衡量行将专案调查小组分三组同时开展工作,约见了被保险人洛某以及进口高级小轿车车主田某,在同一时间分别对以上两人就疑点问题进行了核实并做了笔录,结果两人不仅对疑点问题都提不出有效的事实根据,而且还暴露出更多的破绽,前后矛盾,不能自圆其说。

初战告捷后,专案调查小组立即同某处理部门取得了联系,在他们的配合下,走访了事故发生地所属管理部门查阅相关档案材料,结果证实,该部门没有接到此次事故的报案。同时,另一组人员到被保险人提供的施救单位,某交通救援中心进行调查,救援中心在查阅了原始记录及电脑记录后,证实事发当天没有对报案中提及的两车进行过拖车作业。

经过专案小组上述调查取证,已经清楚地证明,被保险人所称的两车相撞事故是没有事实根据的,完全是虚构的。据此,衡量行向被保险人理正言明地指正了这一点,被保险人在事实面前提出了放弃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书面申请,最终结果是,保险公司对此案不需赔付。

案例4:

2005年8月9日,四川省双流人干德顺到双流县公安局航空港派出所报案称,自己车牌号为川ACS826的白色长安奥拓汽车被盗了。

双流航空港派出所经审查,于8月16日将此案立为重大盗窃案进行侦查。当年11月4日,航空港派出所接到崇州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通知,崇州警方意外发现了这辆车牌号为川ACS826被盗奥拓车。随即双流警方在崇州警方帮助下将此车追回,并多次通知车主干德顺迅速到航空港派出所领取。

然而让警方深感蹊跷的是,车辆“失而复得”的干德顺对此似乎漠不关心,而且一直不到派出所领取。直到2006年1月3日,在派出所长达两个月的一再催领下,他才最终把被盗车领走。

双流警方意外获悉,这起“盗窃案”发生3个月后,干德顺拿着公安机关的立案手续到成都某保险公司领取了23000余元的保险赔偿金。此时,干德顺的被盗车实际上已被警方追回半月之久。而干德顺向警方领车时并未告知警方“已领取保险赔偿金”的事实。据此警方认为干有重大骗保嫌疑,迅速对其立案调查。